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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十一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2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各級領導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責任追究是領導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fā)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領導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黨政副職以上、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 追究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fā)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7、連續(xù)三個月內因疏于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fā)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后續(xù)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zhí)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tài)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車間、分公司)辦事的人員,態(tài)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zhí)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zhí)發(fā)展為吵架、罵人或發(fā)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guī)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zhí)行。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八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fā)現而沒發(fā)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 種類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jié)和態(tài)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并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jié)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可由人力資源部、紀委(監(jiān)察室)提出,人力資源部、紀檢(監(jiān)察室)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非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在本辦法制定后,可參考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高中食品衛(wèi)生安全領導小組工作職責責任追究制度

z高級中學食品衛(wèi)生安全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名單

組長:z(校長)

副組長:z(副校長)、z(副校長)

組員:z(總務主任)、z(食管辦主任)、z(政教主任)、z(政教副主任)、z(食堂質量衛(wèi)生監(jiān)督員)、z(食堂內務管理員)、z(校醫(yī))

二、職責與分工:

1、組長主要對學校的安全總負責,并負責學校食堂衛(wèi)生安全工作,監(jiān)督檢查食堂衛(wèi)生工作的落實情況。

2、副組長主要是每2天一次檢查衛(wèi)生工作的落實情況,及時向組長匯報檢查結果。

3、組員分工情況:

z(食管辦主任):負責食堂的衛(wèi)生安全工作和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每天檢查并及時處理存在的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z(政教處主任):負責餐廳值周工作的安排,并及時處理學生的各種問題。

z(政教副主任):負責食品衛(wèi)生質量的監(jiān)督,每月征求師生對食品質量和衛(wèi)生的意見,并有調查問卷和報告。

z(總務主任):負責食堂內學校財產的管理。

z(食堂質量衛(wèi)生監(jiān)督員):負責食堂的各種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并負責檢查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負責廚房各工作程序的衛(wèi)生質量監(jiān)督,每天檢查留樣及其各項記錄。

z(食堂管理員):具體負責各班組的衛(wèi)生工作的安排,建立班組的衛(wèi)生責任制度。每餐監(jiān)督各操作程序的衛(wèi)生制度的落實情況。嚴格檢查進料的質量和手續(xù),杜絕三無產品進入食堂。負責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證和衛(wèi)生知識培訓任務。

z(校醫(yī)):負責及時處理學生出現的食物異常反應,負責對食堂的衛(wèi)生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控制各種食源性疾病的發(fā)生,若有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匯報。

三、責任追究制度:

1、凡是因未認真履行職責而出現群體性食源性疾病,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教育局和市防疫部門追究學校,學校追究食管辦,食管辦追究食堂質量衛(wèi)生監(jiān)督員和食堂管理員,食堂管理員追究各班組負責人,各班組負責人追究各操作程序的工作人員。

3、食堂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經過和處理過程及意見必須有書面匯報材料,并做到'四不放過'。

食品衛(wèi)生安全領導小組

20**年9月

第3篇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釋,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yè),其企業(yè)重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企業(yè)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重新補充修訂了事前責任追究制度,現將修訂制度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23號令第五條規(guī)定執(zhí)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到井下跟班作業(yè),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跟班領導或該跟班領導未下井者,按擅離職守處理,對當班分公司應帶班經理撤職,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以三級科員工資對待。

二、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fā)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經理、負有責任的副經理、帶班經理、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車間正副主任、大隊長、帶班長,除追究刑事責任外,給予撤職處理,礦級領導以一般人員對待,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

三、凡是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對帶班長、隊長罰款500元,車間主任、科長罰款1000元,副經理以上領導給予停職檢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四、作業(yè)場所co濃度超標、風速不達標準,第一次發(fā)現還作業(yè),罰生產單位1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各500元;第二次罰生產單位2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分管副經理停職檢查。

五、主扇風機,要求24小時運轉,需停機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否則,公司對主風機工罰款500元,對分管領導和分管經理停職檢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嚴造成流失,對相關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溜井、漏斗出現嚴重卡漏時,帶班長、跟班車間主任、跟班經理必須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帶班長、車間主任、跟班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八、豎井提升人員時,嚴禁超載運行,否則,發(fā)現一次對當班檢身工罰款200元、對車間主任罰款1000元。

九、絞車鋼絲繩存在嚴重磨損、打折、斷絲等現象,未及時更換,對豎井車間管設備車間主任、設備經理每人罰款1000元。

十、防墜器按規(guī)定進行不脫鉤和脫鉤試驗,并有詳細記錄;否則,對豎井車間主任、設備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十一、井下新安裝的電纜必須使用鎧裝阻燃電纜,現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觸不良的不得違章使用,否則,對車間主任、設備經理各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本制度與原定制度沖突項按本制度執(zhí)行,從2023年8月21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jiān)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長負責,董事長向全體職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1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8、對業(yè)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fā)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yè)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生產部門及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20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第5篇 冶金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冶金公司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釋,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yè),其企業(yè)重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企業(yè)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重新補充修訂了事前責任追究制度,現將修訂制度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23號令第五條規(guī)定執(zhí)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到井下跟班作業(yè),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跟班領導或該跟班領導未下井者,按擅離職守處理,對當班分公司應帶班經理撤職,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以三級科員工資對待。

二、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fā)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經理、負有責任的副經理、帶班經理、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車間正副主任、大隊長、帶班長,除追究刑事責任外,給予撤職處理,礦級領導以一般人員對待,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

三、凡是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對帶班長、隊長罰款500元,車間主任、科長罰款1000元,副經理以上領導給予停職檢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四、作業(yè)場所co濃度超標、風速不達標準,第一次發(fā)現還作業(yè),罰生產單位1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各500元;第二次罰生產單位2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分管副經理停職檢查。

五、主扇風機,要求24小時運轉,需停機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否則,公司對主風機工罰款500元,對分管領導和分管經理停職檢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嚴造成流失,對相關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溜井、漏斗出現嚴重卡漏時,帶班長、跟班車間主任、跟班經理必須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帶班長、車間主任、跟班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八、豎井提升人員時,嚴禁超載運行,否則,發(fā)現一次對當班檢身工罰款200元、對車間主任罰款1000元。

九、絞車鋼絲繩存在嚴重磨損、打折、斷絲等現象,未及時更換,對豎井車間管設備車間主任、設備經理每人罰款1000元。

十、防墜器按規(guī)定進行不脫鉤和脫鉤試驗,并有詳細記錄;否則,對豎井車間主任、設備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十一、井下新安裝的電纜必須使用鎧裝阻燃電纜,現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觸不良的不得違章使用,否則,對車間主任、設備經理各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本制度與原定制度沖突項按本制度執(zhí)行,從20**年8月21日起執(zhí)行。

20**年8月18日

第6篇 附院重大經濟事項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附屬醫(yī)院重大經濟事項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1、為切實保證'重大經濟事項領導負責制度'的有效貫徹執(zhí)行,正確處理違反重大經濟事項領導負責制的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2、凡屬'重大經濟事項領導負責制度'適用范圍中的領導均適用本制度。

3、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客觀公正、嚴肅紀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重在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的追究,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zhèn)€人責任。

5、領導成員集體做出錯誤決定或采取錯誤行動的,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時,應根據各自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對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成員分別追究個人責任。其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可不予追究。

6、對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待崗以及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領導干部,責令其予以經濟賠償,賠付金額按經濟損失10%~50%的范圍,由醫(yī)院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或從輕、減輕處理:

1)職責范圍內出現經濟問題,經查實不是領導干部失職造成的;

2)對職責范圍內出現的問題,敢于揭露,主動查處,認真整改的;

3)積極采取措施,減輕或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或擴大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1)推卸、轉嫁責任的;

2)在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后,采取掩蓋、袒護等做法或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3)職責范圍內多次發(fā)生重大經濟案件或受到追究仍拒不糾正的。

9、追究工作在院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1)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分,由上級負責人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參加;

2)給予通報批評、待崗等處分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3)給予黨紀處分,由所在黨組織或紀檢部門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依法辦理。

10、本級查處的案件中涉及到上一級領導機關管轄和領導干部的責任時,應按照移送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提請上一級黨委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11、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規(guī)定歸入干部的個人檔案。

第7篇 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zhí)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

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5、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于干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四)重大投資項目。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六)制定出臺重大制度、規(guī)定。

(七)按有關規(guī)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委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復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委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委會討論決定。

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委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fā),用事實說話。

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fā)給黨委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4、召*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委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委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委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委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fā)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fā)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fā);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fā)。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的;

(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5)未按上級黨委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jié)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jié)嚴重給事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guī)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

第8篇 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1)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人選,必須署名寫出推薦材料并填寫《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說明理由,申明與被推薦人關系。

(2)推薦材料和《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3)領導干部以口頭方式推薦的干部人選或推薦的是回避對象,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否則要對推薦人和審核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通報批評。

(4)領導干部個人推薦人選情況介紹,經審核與實際嚴重不符,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推薦人必須向組織說明情況。

(5)推薦情況與實際不符,若情節(jié)較輕,給予推薦人黨內警告處分;若存在違紀違規(guī)問題,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9篇 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

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zhí)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

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5、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

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

(三)關于干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

(四)重大投資項目。

(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六)制定出臺重大制度、規(guī)定。

(七)按有關規(guī)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

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

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委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復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委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委會討論決定。

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委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fā),用事實說話。

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fā)給黨委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4、召集會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委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委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委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委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fā)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fā)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fā);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fā)。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的;

(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5)未按上級黨委織要

求重新議事的;

(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7)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jié)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jié)嚴重給事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guī)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

第10篇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jiān)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長負責,董事長向全體職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1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8、對業(yè)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fā)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yè)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生產部門及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20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第11篇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各級領導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責任追究是領導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fā)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領導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黨政副職以上、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 追究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fā)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7、連續(xù)三個月內因疏于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fā)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后續(xù)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zhí)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tài)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車間、分公司)辦事的人員,態(tài)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zhí)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zhí)發(fā)展為吵架、罵人或發(fā)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guī)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zhí)行。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八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fā)現而沒發(fā)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 種類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jié)和態(tài)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并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jié)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可由人力資源部、紀委(監(jiān)察室)提出,人力資源部、紀檢(監(jiān)察室)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非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在本辦法制定后,可參考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十一篇)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各級領導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責任追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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