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測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為加強地測防治水專業(yè)技術管理,搞好地測防治水工作,特制定地測防治水專業(yè)例會制度。為規(guī)范會議制度,特作如下規(guī)定:
1、會議由地測副總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參加例會的人員有安全技術科科長、生產科長、地測技術員、組長,地點在井部會議室,如遇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2、會議內容:
(1)傳達礦辦公會議精神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
(2)匯報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的執(zhí)行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落實的計劃和整改措施,責任到人。
(3)檢查上月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并根據生產情況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
(4)總結分析本部門工作情況,分析、討論、查找存在的安全隱患,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確定安全工作重點,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5)會議內容記入《地測安全會議記錄本》,并按規(guī)定整理歸檔,實行參加人員簽到制度。
3、會議程序
(1)學習上級及礦有關文件、制度,學習新技術及好的做法、經驗。
(2)地測科各分管科長匯報本月本系統(tǒng)工作情況及下月工作重點情況。
(3)地測辦公室主任、副總總結上月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月地測防治水工作進行安排。
4、管理規(guī)定
(1)要求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遲到者罰款50元/次。
(2)會議期間必須關閉一切通訊工具,否則罰款50元/次。
(3)會議期間必須認真做好筆記,保持會場紀律。
(4)會議結束后,地測科做好會議記錄,第二天打印下發(fā)。
***礦井
2017.5.
第2篇 地測安全質量區(qū)域分工負責制度
1為把安全生產落實到實處,地測工作要實施業(yè)務保安區(qū)域分工負責制度,做到每名職工任務清楚,職責明確。
2地測部門領導負責全部門地測業(yè)務保安,并對地測部門職工安全作業(yè)負責。
3副職領導、各專業(yè)組隊及每名職工,按專業(yè)分區(qū)域進行業(yè)務分工。
4每名職工都必須按既定分工,各負其責,嚴格執(zhí)行業(yè)務規(guī)程和質量標準化標準,按時保質完成工作。
5各層次主管負責人對其下屬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對查到的問題必須限期整改,同時,檢查結果作為獎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6對于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出色完成工作、對生產貢獻較大者給予表彰獎勵;因工作失誤(不及時)而造成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扣除當月部分獎金、全部獎金或其它行政處分。
管理人員“三違”考核制度
1地測部門組、隊以上的管理人員為本組、隊主要安全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項章制度,加強組、隊管理。
2出現“三違”人員的組、隊,給予組、隊長與違章者同等處罰。
3連續(xù)出現“三違”的組、隊,應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免除季度安全獎。
4管理人員出現違章行為,加倍處罰。
第3篇 k礦地測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為加強地測防治水專業(yè)技術管理,搞好地測防治水工作,特制定地測防治水專業(yè)例會制度。為規(guī)范會議制度,特作如下規(guī)定:
1、會議由地測副總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參加例會的人員有安全技術科科長、生產科長、地測技術員、組長,地點在井部會議室,如遇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2、會議內容:
(1)傳達礦辦公會議精神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
(2)匯報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的執(zhí)行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落實的計劃和整改措施,責任到人。
(3)檢查上月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并根據生產情況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
(4)總結分析本部門工作情況,分析、討論、查找存在的安全隱患,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確定安全工作重點,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5)會議內容記入《地測安全會議記錄本》,并按規(guī)定整理歸檔,實行參加人員簽到制度。
3、會議程序
(1)學習上級及礦有關文件、制度,學習新技術及好的做法、經驗。
(2)地測科各分管科長匯報本月本系統(tǒng)工作情況及下月工作重點情況。
(3)地測辦公室主任、副總總結上月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下月地測防治水工作進行安排。
4、管理規(guī)定
(1)要求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遲到者罰款50元/次。
(2)會議期間必須關閉一切通訊工具,否則罰款50元/次。
(3)會議期間必須認真做好筆記,保持會場紀律。
(4)會議結束后,地測科做好會議記錄,第二天打印下發(fā)。
***礦井
2022.5.
第4篇 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guī)范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推進質量標準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我礦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zhí)行。
第一條、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專業(yè)口應互相協(xié)作、互相配合、互相監(jiān)督,有關業(yè)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書、專題會議等制度進行。
第二條、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第三條、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兩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第四條、采區(qū)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第五條、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質測量資料,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應在采面掘出來后五天提交;
第六條、掘進各種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條、零星小型設計等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須事先與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條、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yè)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差,保證地質測量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第九條、地測部門應對設計圖紙嚴格審核設計資料,對影響資源回收或因地質因素設計不合理,計算數據不符,要向設計部門提出,修改后才能計算標定要素,放線施工。
第十條、礦地測主管科室必須向施工區(qū)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為編寫作業(yè)規(guī)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第十一條、各類巷道開口(包括絞車窩、耳巷、采后掘進),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填寫開工卡片或委托書,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設計要求放線并下達開工通知單,沒有開工通知單,未放線而私自開工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停頭和復工也應及時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測部門。以便地測部門及時收尺上圖。沒有通知書不予放線并且不驗收進尺,并對施工單位罰款100~500元。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都應建立班組延線制,做到班班有線、班班按線施工。地測部門和每班延長的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發(fā)現中腰線移動、損壞和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不得私自移動和損壞測量標志。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如需延長中腰線,必須提前一天與地測部門聯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地測部門嚴格按《煤礦測量規(guī)程》第205、206、207條及時延長中腰線,并定期校核,(中腰線點距迎頭不超過30~40米,每掘進50~100米應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并根據檢查測量結果調整中腰線)。如超出規(guī)程規(guī)定距離延長中腰線,中腰線偏差超過規(guī)定造成事故,由礦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地測部門和施工單位每延長中腰線,必須對老點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延線,嚴禁兩點延線。否則一經發(fā)現對其責任人和單位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超前鉆探和探煤厚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對不予配合、野蠻作業(yè)、無理擾亂地測部門正常工作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現場地質測量信息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采掘工程在貫通、透巷、透老空、遇鉆孔、巖巷揭煤20~30米前或進入有安全距離要求的危險區(qū)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按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書的形式提出預報,經總工程師批準后,通知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否則因此造成事故,按礦規(guī)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巷道進尺、收尺,應由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配合地質測量部門進行,并以測量部門的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并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鉆探設計由地質部門負責向鉆探施工單位提供。鉆探單位施工鉆探,并負責向地質部門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詳實鉆探原始記錄資料,鉆探施工單位不及時向地測部門提供鉆探資料,每次罰鉆探施工單位100~300元;提供虛假的地質資料,每次罰責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礦規(guī)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地質人員要編制超前探測所需的各種圖紙,下達超前探測預測、預報,建立超前探測成果臺帳,超前探測要有設計方案、單孔設計及工程質量的總結報告,否則每缺一項(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超前探測工作,不得出現推委拖延探測工程工作,否則對單位主管罰款5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超前探測必須按規(guī)定的超前距進行探測,不得小于規(guī)定標準,否則發(fā)現一處對施工單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在采掘過程中,凡遇到斷層、出水、煤厚變化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生產單位必須向地測部門匯報,地測人員必須及時到達現場,按規(guī)定進行實測、勘驗、分析,做出判斷,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采掘單位匯報不及時的罰款100~300元。地測部門不及時收集分析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條、地測部門應根據已查清的水文地質資料,提出情況分析和防范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只有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掘進或回采,嚴防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八條、地質測量部門須向回采部門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質測量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丈量,并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第三十條、回采工作面的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或有關規(guī)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
第三十一條、煤巷隊施工時,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線,造成間隔煤柱的擴大或丟底煤,如發(fā)現此類現象,以偏差或丟底煤處計算,每米罰款100元。
第三十二條、回采工作面要按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不得違反開采程序,如發(fā)生此類情況造成損失的,對施工單位按造成損失量市場價的50%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頂分層工作面,不得人為丟假頂及浮煤,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四條、放頂煤工作面,要嚴格按沿煤層底板回采,如遇地質構造或其它因素影響,要制定措施,無措施造成丟底煤,每米罰款200元。
第三十五條、放頂煤時,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規(guī)程要求,如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放頂煤時,放煤口處處要見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塊,如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放頂煤時,頂煤要放凈,不得丟頂煤或未放煤,發(fā)現一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八條、放頂煤時上、下端頭的煤要放凈,無故不放或未放凈,每次每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放頂煤時老塘煤要清掃干凈,老塘頂網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凈,如未清凈或網未落至煤底板,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對回采工作面和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時停采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并通知生產科儲量管理人員。如違反規(guī)定,未按設計停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須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收尺測量。以便地測部門及時上圖。
本規(guī)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5篇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fā)通知單,分發(fā)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yè)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yè)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第6篇 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地測組織職責范圍
地測組織范圍為:井上、下測量工作,掘進給向巷道貫
通、停頭、復工、停采及工程進度通知單;巷道標定工作設計圖、繪制礦圖、井田區(qū)域地形圖、工業(yè)廣場平面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主要保安煤柱圖、片面斷面圖、井底車場圖、儲量圖等。收集地質資料,編制地質報告,編制《采區(qū)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收集礦井水文資料,編制礦井水防治預案,礦井水情水害預報,參加防治水工作,調查、分析礦井周圍廢棄及相鄰礦資料。
二、地測人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參加礦、部門組織的業(yè)務學習和安全培訓。
2、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對需要打中、腰線的巷道,要及時打中、腰線,并保證中、腰線質量。中、腰線距磧頭不超過20米。
3、每季度對新完工的巷道進行一次經緯儀測量,認真計算準確上圖,及時、準確上報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換圖。
4、協(xié)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和技術管理。
5、及時、準確標定巷道開門位置,巷道貫通提前發(fā)出通知書。
6、及時、準確標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線,并向生產部門發(fā)出停采通知書。
7、按規(guī)定及時提供各類地質說明書。
8、積極和采、掘生產部門聯系,搞好地質預報。
9、嚴格遵守礦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yè)。
三、防治水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積極參加礦、部門業(yè)務學習及安全培訓。
2、堅持連續(xù)水文觀測、記錄。
3、在洪雨季節(jié)做好水情、水害預報。
4、堅持每月參加礦防治水安全檢查。
5、收集水情、水害資料,了解周邊煤礦水情、水害情況。
6、積極參加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嚴把工程施工質量關。
7、洪雨季節(jié)堅持24小時值班監(jiān)察制度。
四、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地測人員在標定中、腰線時應積極同掘進隊聯系、溝通,防治發(fā)生工程責任事故。
2、地測人員應積極深入生產現場,與采、掘生產部門聯系,了解、收集地質資料,搞好地質預報。
3、當采、掘工作面地質變化較大時,應與生產部門溝通,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當發(fā)現井下有透水預兆時,應通知生產部門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發(fā)生。
5、經常同機電部門聯系,了解礦井排水系統(tǒng)運行狀況,洪雨季節(jié)前督促其加強排水設備檢修,確保設備完好。
6、經常與周邊煤礦聯系、了解采、掘工程現狀,防止發(fā)生超越礦界引發(fā)安全事故。
7、洪雨季節(jié)及時向各部門通報水情,反饋水情。
五、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1、及時收集、整理井下各類地質資料,并分類歸檔。
2、整理出來的資料必須送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3、礦井測量成果報告必須送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4、各類礦圖繪制完成后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5、巷道開門、貫通、停采、復工等通知單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6、地質預報水情水害預報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設計、施工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
8、《地質報告》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有審批簽字。
六、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及獎罰制度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違紀行為。
2、努力鉆研業(yè)務,提高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
3、工作中嚴格按《煤礦測量規(guī)程》、《礦井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等要求執(zhí)行,保證工作質量。
4、發(fā)生地測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現場,了解、分析原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對發(fā)生的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獎金金額為1000-5000元。
7、對工作中違章違紀者按50-100元處罰,工作中不負責造成事故的罰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七、地測防治水資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礦井地測防治水資料要及時整理,每個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結合生產現場經常分析礦井地測防治水資料,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地測防治水資料必須歸檔保存于資料室,并有兼職保管員。
4、根據生產安全需要,隨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八、水害隱患排查、預報、跟蹤管理、檢查制度
1、每月26日為礦井防治水安全檢查日。
2、每年洪雨季節(jié)前要對礦井附近老窯廢區(qū)進行一次水害隱患大檢查。
3、堅持水情、水害年預報、月預報工作。
4、對檢查中發(fā)現有水害隱患的,要實行跟蹤管理,直至消除隱患。
5、對防治水工程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嚴把工程質量關。
九、地測防治水設備、儀器、工具使用、管理、發(fā)放及報廢制度
1、設備、儀器、工具、由礦同意購買,由總工辦統(tǒng)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儀器上班前到總工辦領出,使用后及時交還。
3、使用過的工具、設備、儀器要及時清理、保養(yǎng)。
4、有故障的設備要及時檢修,無法修理的設備要報礦技術負責人,經其同意后才能報廢,并造計劃重新購買。
5、工作中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和儀器使用說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損壞儀器、設備的按20-50%賠償。
6、新購設備、儀器、工具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的才能入庫。
7、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未經礦領導書面同意,嚴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檢查驗收組織、檢查制度及獎懲制度
1、每月26日為安全管理檢查日。
2、地測防治水安全檢查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成員為相關技術人員及地測防治水成員。
3、每月必須對水害隱患、放水設施、巷道貫通措施等進行檢查。
4、洪雨季節(jié)前要對礦井附近老窯廢區(qū)進行水害隱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5、每月上旬必須對礦井排水設施進行檢查一次。
6、礦對在地測防治水安全上成績突出的給予1000-5000元獎勵,對工作不負責的,造成安全事故著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100-500元罰款。
第7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等審批制度
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必需經省經貿委煤炭管理處審批方可有效,礦井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及其補充勘探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設計依據。
2、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注銷、轉出儲量。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礦地測部門主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規(guī)定程序報審。
3、礦井各類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況需更改時,由地測科提出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4、采區(qū)地質說明書,礦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并報送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作為采區(qū)設計依據。掘進和回采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作為生產和施工的依據。
5、防治水設計方案,由礦地測科負責編制,經總工程師審批,需報集團公司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區(qū)的巷及巷道貫通,要由地測部門提出地質、測量資料,報礦總工程師。重大貫通設計說明書報集團公司審批。
7、礦井地測圖紙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購的測量資料,需經分管礦長批準,然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8篇 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fā)通知單,分發(fā)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yè)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yè)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第9篇 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范本
地測防治水是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礦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須以可靠的水文地質資料為依據,它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因而,必須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更好地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為此,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1.地測防治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地質、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礦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政策,執(zhí)行行業(yè)和煤礦制定的技術規(guī)定。
2.生產技術部門下函,按業(yè)務聯系制度,地測防治水科技術人員必須為礦井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質資料。
3.每月初,要填繪好交換圖,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后,報礦各有關領導、科室和地測防治水科一份。
4.每月初,要逐頭逐面作好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重點預報要附專門圖紙),井巷貫通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5.巷道的大小貫通工程,在巷道兩頭相距:炮掘20m以上,機掘50m以上,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寫安全放炮貫通通知單,通知礦領導、施工單位、調度室、安全科、通風科等相關科室。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三天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及文字說明,并在礦總工程師主持下,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對掘進前方的老窖,采空區(qū)、積水區(qū)及石門揭煤時防治水技術人員必須提交鉆探設計,報告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交給施工單位編制打鉆及安全措施。
8.巷道開口前三天,生產、設計部門必須向地測科提交巷道開口申請,并經審查與設計圖紙相符后,方可給開口位置;停掘或復工也應提前兩天通知地測部門,以便下達停掘通知單。
9.煤巖層及瓦斯、水等的變化情況,鉆探結束后及時分析有關資料,提出施工意見,并在圖上及現場標定控制距離并匯報分管副總研究處理采取相應的措施。
10.采掘巷道工作面突然遇層位變化或地質核定斷層突水時,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測防治水科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派人下井,觀測收集、分析資料、編制圖件,提出處理意見,向分管副總和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
11.負責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和周邊小煤窖情況,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據,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開采威脅礦井。
12.負責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供危及人身和礦井生產的自燃或人為災害(如滑坡、水災、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惡性事故的發(fā)生。
13.巷道進尺、收尺、回采工作面進度等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地測部門進行,并以測量的數據為準。巷道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設計時,應由設計部門填寫變更巷道設計通知書,測量人員方可執(zhí)行。
第10篇 地測防治水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⑴、安全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guī)定、指示。
2聽取各部門和安監(jiān)部門關于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3對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
4檢查以前安全辦公會議確定的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完成好的要表揚對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責任。
⑵、具體要求
1地測部門每周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
2辦公會議由地測副總主持部長、地質主管及有關頭、面技術人員參加。
3每次會議之前要作好充分準備抓住重點講求實效。會后對所研究確定的事項要寫出紀要上報下發(fā)狠抓落實。同時要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對地質構造及水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4、部門安全會議要求全部門職工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會議者給予適當處理并在次日由主管領導補課。
5、安全辦公會議需專本紀錄并由專人保管。
⑶、安全辦公會內容
1、傳達礦安全辦公會精神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
2、總結分析一周來部門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找出存在問題確定安全工作重點。研究確定下周安全工作重點及措施。
3、研究加強安全管理的制度及辦法。
4、研究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獎勵及對事故責任者和“三違”人員的處理意見。
5、有針對性地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規(guī)程。
第11篇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審批制度
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必需經省經貿委煤炭管理處審批方可有效,礦井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及其補充勘探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設計依據。
2、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注銷、轉出儲量。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礦地測部門主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規(guī)定程序報審。
3、礦井各類煤柱不得任意更改,若因特殊情況需更改時,由地測科提出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4、采區(qū)地質說明書,礦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并報送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作為采區(qū)設計依據。掘進和回采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作為生產和施工的依據。
5、防治水設計方案,由礦地測科負責編制,經總工程師審批,需報集團公司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6、接近井下老巷及老空區(qū)的巷及巷道貫通,要由地測部門提出地質、測量資料,報礦總工程師。重大貫通設計說明書報集團公司審批。
7、礦井地測圖紙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方可有效。
8、土地征購的測量資料,需經分管礦長批準,然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12篇 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地測防治水是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礦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須以可靠的水文地質資料為依據,它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因而,必須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更好地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為此,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1.地測防治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地質、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礦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政策,執(zhí)行行業(yè)和煤礦制定的技術規(guī)定。
2.生產技術部門下函,按業(yè)務聯系制度,地測防治水科技術人員必須為礦井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質資料。
3.每月初,要填繪好交換圖,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后,報礦各有關領導、科室和地測防治水科一份。
4.每月初,要逐頭逐面作好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重點預報要附專門圖紙),井巷貫通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5.巷道的大小貫通工程,在巷道兩頭相距:炮掘20m以上,機掘50m以上,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寫安全放炮貫通通知單,通知礦領導、施工單位、調度室、安全科、通風科等相關科室。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三天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及文字說明,并在礦總工程師主持下,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對掘進前方的老窖,采空區(qū)、積水區(qū)及石門揭煤時防治水技術人員必須提交鉆探設計,報告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交給施工單位編制打鉆及安全措施。
8.巷道開口前三天,生產、設計部門必須向地測科提交巷道開口申請,并經審查與設計圖紙相符后,方可給開口位置;停掘或復工也應提前兩天通知地測部門,以便下達停掘通知單。
9.煤巖層及瓦斯、水等的變化情況,鉆探結束后及時分析有關資料,提出施工意見,并在圖上及現場標定控制距離并匯報分管副總研究處理采取相應的措施。
10.采掘巷道工作面突然遇層位變化或地質核定斷層突水時,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測防治水科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派人下井,觀測收集、分析資料、編制圖件,提出處理意見,向分管副總和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
11.負責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和周邊小煤窖情況,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據,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開采威脅礦井。
12.負責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供危及人身和礦井生產的自燃或人為災害(如滑坡、水災、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惡性事故的發(fā)生。
13.巷道進尺、收尺、回采工作面進度等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地測部門進行,并以測量的數據為準。巷道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設計時,應由設計部門填寫變更巷道設計通知書,測量人員方可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