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后勤集團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規(guī)定
大學后勤集團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后勤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范領導干部及員工的紀律行為,保持隊伍的清正廉潔,高標準、高質量地推進集團思想建設及其他各項工作,根據(jù)中紀委、北京市及上級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后勤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各司其職,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獎優(yōu)罰劣,嚴肅責任追究等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搞好配合。
各級黨政領導職責分工如下:
(一)集團黨委書記和總經理對集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二)集團副總經理對聯(lián)系單位的經營、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
(三)各單位總經理和黨支部書記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集團機關各部門主任,對本部門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對其下屬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為進一步規(guī)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推進集團科學發(fā)展,集團執(zhí)行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集體議事決策行為,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保障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集團黨政聯(lián)席會、集團干部會等是集團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集團決策包含以下方面:
(一)集團發(fā)展規(guī)劃――集團黨政聯(lián)席會集體討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集團大額資金投資運作――集團黨政聯(lián)席會集體討論決策。
(三)各單位副總經理以上干部招聘――集團黨政聯(lián)席會集體討論決策。
(四)勞資獎金分配――根據(jù)具體工作情況,通過集團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決定。
三、認真落實述職述廉制度
集團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在每年召開的年終干部考核大會上,領導干部要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內容進行公開述職。
四、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
民主生活會制度,主要指黨員在總支委員會、黨支部以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主要形式的生活會制度。
堅持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和黨課(簡稱“三會一課”)制度,做到黨支部黨員大會每月一次,黨支部委員會議每季度一次。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fā)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會議應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誠相見、與人為善的態(tài)度開展批評,達到統(tǒng)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jiān)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加強黨員干部作風建設
(一)根據(jù)上級要求積極組織本單位員工、黨員、各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guī)定,不斷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二)堅決貫徹《黨章》、《廉政準則》,認真執(zhí)行、落實學校和集團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guī)章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
(三)集團領導班子對集團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領導干部黨風廉潔情況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各單位領導班子及集團機關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員廉潔自律情況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集團黨委、各黨支部以及各單位副總經理以上干部,都應積極支持、配合學校黨委、紀委做好本單位干部廉潔自律以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部門行業(yè)不正之風等工作。
(五)認真調查、處理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熱情接待群眾來訪,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六)根據(jù)上級有關精神、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制定、完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并自覺遵守。
(七)嚴格遵守上級制定的各項黨風廉政規(guī)定、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直接領導的干部員工,一起搞好黨風廉政建設。
六、增強自律意識,堅持廉潔廉政
(一)嚴格財務制度,任何單位不得設賬外賬、不得建立小金庫,不得以私人名義存公款。
(二)在工程大中修、物資采購、設備購置以及其它經營、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學校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不得暗箱操作,禁止個人收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回扣和任何形式的現(xiàn)金、信用卡、有價證券及其他支付憑證,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禮品禮物等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時,必須在一周內到集團黨政辦公室登記上交,由集團黨政辦公室按規(guī)定處理。
(三)在經營管理、社會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宴請及相關的娛樂消費活動。
(四)各級領導干部不準用公款組織或借業(yè)務招待、開會等名義租用高級賓館。
(五)各級領導干部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弄虛作假,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等法規(guī)、制度。
(六)各單位副總以上干部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yè),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友提供經商辦企業(yè)的各種便利條件。
(七)各級領導干部未向集團黨政領導說明理由,不得獲取兼職報酬。
(八)各級干部應積極保護、支持、鼓勵反腐倡廉的檢舉行為,對舉報人、辦案人不得打擊報復,對辦案工作不得阻礙干擾。
七、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集團與各單位總經理、黨支部書記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各單位總經理、黨支部書記與重點崗位員工簽訂《廉潔自律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集團定期召開專題會,認真研究、布置、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每年應檢查一次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本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總結。
(四)集團黨委和各黨支部每年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民主生活會,參會者應認真總結、檢查、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廉潔自律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集團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落實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jù)。對違規(guī)違紀人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依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情節(jié)嚴
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guī)定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黨政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