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件式鋼管排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總 則
為加強指揮部各工區(qū)對扣件式鋼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排架搭設、使用、拆除作業(yè),杜絕違章施工,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施工用落地雙排扣件式鋼管排架的設計、搭設、驗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規(guī)定依據國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01)、環(huán)境與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yè)文件》、以及上級部門有關高排架作業(yè)的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設計的安全要求
2.1排架必須由技術部門設計。排架在施工前,必須有施工組織設計和排架結構圖及其參數(shù)。
2.2排架設計應滿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類排架設計必須對結構件與立桿地基承載力進行設計計算,排架必須標明其用途、最大靜荷載、最大動荷載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設計,其立桿、橫桿、拉桿、連墻桿、扣件等的選用應滿足安全要求和技術規(guī)范。
2.4排架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國家及行業(yè)現(xiàn)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3. 構配件的安全要求
3.1排架鋼管:鋼管應采用現(xiàn)行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的3號普通鋼管,其材質質量應符合q235a級鋼的規(guī)定,鋼管采購時要提供材質檢驗證明書和產品合格證。鋼管應選用直徑為ф48-ф51(mm)、壁厚為3-4(mm)。新鋼管應表面光滑、變形、裂縫,產品應有質量合格證。新鋼管使用前要進行防銹處理。舊鋼管應無變形、裂縫、粘物,表面銹蝕深度超過0.5mm時不得使用。扣件采用可鍛鑄鐵制成的扣件,其材質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奂挟a品合格證,無裂縫和缺陷,嚴禁使用滑絲的螺栓。腳手板腳手板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木、竹制成的腳手板,厚度不應小于50mm,木制腳手板寬度不應小于200mm,竹制腳手板寬度不應小于300mm。腐朽、霉變的腳手板不得使用。竹片串接的腳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須牢固無松動,串接螺栓應為m8-10(mm),串接螺栓間距為500-600(mm);竹夾板兩端要用10-14號鍍鋅鐵絲綁扎固定。
3.2腳手扳與排架綁扎一般采用8號鍍鋅鐵絲,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號鍍鋅鐵絲。
4. 排架構造的安全要求
4.1大橫桿構造大橫桿設置在立桿內側,用直角扣件與立桿扣緊。排架高度超過30m時,相鄰大橫桿錯開布置在立桿內、外兩側,以減少立桿偏心受載情況。
4.2大橫桿接長宜采用對接扣件連接,也可采用搭接。
4.3大橫桿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大橫桿的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不同步、不同跨兩相鄰接頭在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最近端點的距離不應大于縱距的1/3。大橫桿采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連接。
4.4小橫桿構造主節(jié)點處必須設置一根小橫桿,小橫桿應貼近立桿,在大橫桿上部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作業(yè)平臺上非主節(jié)點的小橫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小于縱距的1/2,兩端均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橫桿上。立桿地基不好的情況下,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固定底座或墊板。在離地不大于200mm的高度,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掃地桿要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
4.5橫向掃地桿應固定在縱向掃地桿的下方。
4.6立桿必須用連墻桿可靠連接。
4.7立桿接長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立桿上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立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內,同步內隔一根立桿的兩個相隔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點至主節(jié)點的距離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桿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采用不小于3個旋轉扣件固定。腳手板的設置作業(yè)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wěn),并要綁扎牢靠。竹、木腳手板應設置在三根小橫桿上,兩端要與架體可靠固定,防止傾翻。腳手板可采用對接平鋪,也可采用搭接鋪設。對接平鋪時,接頭處必須設兩根小橫桿;腳手板搭接鋪設時,接頭必須支在小橫桿上,搭接長度應大于200mm,其伸出小橫桿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
4.8作業(yè)平臺端部腳手板探頭長度應取150mm,其板長兩端均應與支承桿可靠固定。連墻件靠近主節(jié)點設置,偏離主節(jié)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采用拉筋必須配用頂撐。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連墻件。連墻件在豎向3個步距內要布置1個,在水平3個縱距內要布置一個,益優(yōu)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行、矩形布置。連墻件與邊墻必須采用剛性可靠連接,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墻件。剪刀撐排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3~6根立桿應設剪刀撐,剪刀撐的寬度按4倍立桿橫距布置,剪刀撐與地面夾角不應大于60度,支桿底部要穩(wěn)妥地固定在地下。
4.9高度在24m以上的排架應在外側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xù)設置剪刀撐。人行及材料運輸用斜道高度在6m以上的排架,斜道應之字型布置。
斜道寬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宜大于1:3,運輸斜道坡度宜采用1:6;轉彎處應設置平臺,其寬度不應小于斜道寬度。
斜道兩側及平臺外圍應設置欄桿及擋腳板,欄桿高度不低于1.2m。斜道腳手板應鋪設飽滿,固定牢靠。
5. 排架搭設安全規(guī)定
5.1搭設前要對現(xiàn)場地質情況進行徹底檢查,掌握現(xiàn)場情況,清除現(xiàn)場危險。對使用的構配件(鋼管、扣件、腳手板等)、工具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等按產品技術及質量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產品或不符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的產品不得使用。
5.2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規(guī)劃布置,合理、有序、整齊地堆放材料和機具設備。對排架基礎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處理,以保證排架基礎的堅實、穩(wěn)定。
搭設排架前,必須由技術和安全部門對排架搭設單位進行技術與安全交底,下發(fā)作業(yè)指導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的圖紙和作業(yè)指導書進行搭設。搭設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技能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作業(yè)證上崗。上架人員必須經過身體檢查,不宜從事高空作業(yè)的人員不得進行高空排架搭設及在高排架上進行施工作業(yè)。
5.3搭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必須嚴格遵守高空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5.4當有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8雪天氣時應停止搭設。
5.5排架搭設應盡量避免夜間工作,若夜間搭設,應保證足夠的照明。
5.6排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后,必須按技術規(guī)定和圖紙校正步距、縱距、橫距等。
立桿、大小橫桿、掃地桿、剪刀撐及連墻件必須嚴格按技術要求和設計圖紙進行搭設與連接。
5.7扣件、鋼管的規(guī)格尺寸必須一致,嚴禁混用不同規(guī)格的扣件和鋼管。
扣件螺栓擰緊力矩不應小于40n.m,且不應大于65n.m,對接扣件開口應朝上或朝內。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作業(yè)平臺欄桿及擋腳板均應設在外立桿內側,欄桿及擋腳板高度必須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5.8排架臨空面均需用安全網做全封閉防護,安全網要與排架固定牢靠。
搭設過程中,現(xiàn)場要有安全員跟班進行安全監(jiān)護與指導,上下層作業(yè)人員應互相照應,所用材料、工具不得隨便拋、扔。嚴禁高空拋物。
6. 排架檢查與驗收安全規(guī)定
6.1施工單位對搭設好的排架先進行自檢,自驗合格后,報工區(qū)安全辦、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終檢驗收掛牌,由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6.2排架在使用中,施工單位要定期對排架進行如下檢查:
6.3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墻件與支撐、腳手板與防護欄桿等的構造與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6.4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扣件螺絲是否松動;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載。
7. 排架使用安全規(guī)定
7.1使用單位應根據排架設計,合理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標明的承重量上架實施作業(yè)。
7.2使用中必須有安全員跟班作業(yè),監(jiān)督、指導安全作業(yè)。
7.3作業(yè)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嚴格遵守高空作業(yè)安
全規(guī)定。作業(yè)平臺上的材料、機具設備要按重量合理分布放置,避免集中堆放。
7.4架上風、水、電各路應按規(guī)劃布置,布置必須滿足排架安全的需要。
排架在使用期間,嚴禁拆除構桿件,因特殊原因要改變或拆除部分桿件時,應征得技術部門的同意,在采取了安全保證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改變或拆除。臨時拆除和改變的構桿件要及時恢復原狀。
7.5嚴禁在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下在排架上作業(yè)。
7.6不得在排架基礎及其臨近處進行挖掘作業(yè),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技術、安全部門批準。
7.7施工中若發(fā)現(xiàn)排架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安全和技術部門,安全和技術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趕到現(xiàn)場,對排架進行檢查、鑒定,判定排架的穩(wěn)定性,及時處理高危排架。
8. 排架拆除安全規(guī)定
8.1拆除排架必須按排架拆除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拆除順序進行,拆除前,必須進行拆除技術、安全交底。
8.2拆除作業(yè)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進行。
8.3連墻桿必須隨排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桿件整層或數(shù)層拆除后再拆除排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二步。
8.4拆除前必須全部清除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8.5拆除構件時嚴禁拋擲至地面。
8.6拆除時必須有安全員跟班監(jiān)督、檢查與指導。
8.7拆除后的構件及配件應及時檢查、整修與保養(yǎng),并按品種、規(guī)格整齊存放在專用地點。
9. 附 則
9.1特殊情況需變更本規(guī)定部分條款時,可經工程管理部、生產安全部門對施工項目進行研究,確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后,方能予以變更。
9.2本規(guī)定中部分構桿件和數(shù)據若與上級部門對排架施工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不符時,按上級部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執(zhí)行,但不宜超出本規(guī)定確定的標準。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