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安全工作票與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jié)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guī)》規(guī)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fā)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fā)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fā)。
1、工作票由簽發(fā)人簽發(fā),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fā)人簽發(fā)。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fā)權的人簽發(fā)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工作票簽發(fā)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jiān)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fā)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fā)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zhí),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xiàn)場衛(wèi)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guī)》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xù)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fā)。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guī)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tǒng)計合格率,報安監(jiān)。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guī)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xù)。
(10)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xù)。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guī)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jiān)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fā)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xù)。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jié)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xù)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