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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辦法(3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86

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1篇 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年P于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產品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五)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六)工農業(yè)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七)工程建設的勘察、規(guī)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下列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wèi)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四)環(huán)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和環(huán)境質量國家標準;

(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國家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國家標準;

(七)互換配合國家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國家標準。

其他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fā)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fā)布的年號(即發(fā)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

示例:

gb ×××××-××

gb/t ×××××-××

第五條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有利于合理開發(fā)和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fā)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環(huán)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六條 產品質量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guī)定。

第七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訂(含修訂,下同),統(tǒng)一審批、編號、發(fā)布。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八條 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科技發(fā)展計劃、標準化發(fā)展計劃等作為依據。

第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六月提出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轉發(fā)給由其負責領導和管理的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yè)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

第十條 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其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調后,于九月底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格式按附件1,2)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過程中有困難時,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統(tǒng)一匯總、審查、協調,于十二月底前將批準后的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下達。

第十二條 執(zhí)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按附件3),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 藥品、獸藥、食品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計劃,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下達。

第三章 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

應經常檢查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應按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tǒng)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國家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國家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負責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fā)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征求意見。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可列出征求意見的表格,以利對意見的綜合、整理。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

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八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技術歸口單位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

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凡已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技術委員會按《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組織進行。

參加審查的,應有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于四分之一。

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國家標準送審稿可會議審查;其余的可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由組織者決定。

會議審查時,組織者至少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函審時,組織者應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審單”(格式按附件5)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

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國家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

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

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審單”。

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審查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第(二)至(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

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國家標準報批稿。

國家標準報批稿和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報批稿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審批部門審批。

國家標準報批稿內容應與國家標準審查時審定的內容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附有說明。

報送的文件應有:

(一)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國家標準報批稿四份,另附應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一份;

(三)“國家標準申報單”(格式按附件8)、“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的國家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各一份。

第四章 國家標準的審批、發(fā)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批、編號、發(fā)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發(fā)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將批準的國家標準一份退報批部門。

其中,藥品、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農業(yè)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fā)布;食品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fā)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號,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按標準檔案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藥品、獸藥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另行安排。

在國家標準出版過程中,發(fā)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負責起草單位聯系。

如國家標準技術內容需更改時,須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需要翻譯為外文出版的國家標準,其譯文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翻譯和審定,并由國家標準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出版后,發(fā)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負責起草單位提出“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按附件11、12),經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審核,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文并附“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批復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

第五章 國家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國家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標準確認繼續(xù)有效;確認繼續(xù)有效的國家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

當國家標準重版時,在國家標準封面上、國家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國家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

修訂的國家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 負責國家標準復審的單位,在復審結束后,應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

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按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總局1982年2月4日頒發(fā)的《關于國家標準的計劃編制、制訂和復審工作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和《關于國家標準修改、補充的暫行辦法》、原國家標準局1983年4月2日頒發(fā)的《關于報批國家標準工作若干補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頒發(fā)的《制訂工農業(yè)產品國家標準工作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即行廢止。

第2篇 國家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是為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而頒布的管理辦法,對國家實施技術監(jiān)督標準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年P于國家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wèi)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衛(wèi)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yè)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guī)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fā)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guī)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衛(wèi)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yè)行政、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fā)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衛(wèi)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jiān)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wèi)生部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yōu)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wèi)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衛(wèi)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衛(wèi)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yōu)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yè)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wèi)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yè)和企業(yè)、消費者、專家、監(jiān)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yè)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guī)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wèi)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yè)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

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

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yè)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yè)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yè)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yè)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yè)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報送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應當按照專業(yè)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秘書處。

審核通過的標準由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報送衛(wèi)生部。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衛(wèi)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yè)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guī)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報程序。

第五章 批準和發(fā)布

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衛(wèi)生部公告的形式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wèi)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四條 衛(wèi)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以衛(wèi)生部發(fā)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衛(wèi)生部公告的形式發(fā)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xù)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衛(wèi)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fā)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應當根據衛(wèi)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海洋標準化工作,加強海洋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洋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組織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海洋標準化工作要堅持“協調統(tǒng)一、廣泛參與、鼓勵創(chuàng)新、國際接軌、服務發(fā)展”,促進海洋科技進步,滿足海洋事業(yè)和海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第四條 鼓勵沿海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yè)等各方人員積極參與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從事海洋標準化活動的機構應將海洋標準化工作納入海洋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并保障開展海洋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積極制定海洋國際標準,開展海洋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海洋標準與國外海洋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全國海洋標準化工作實施統(tǒng)一管理。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是國家海洋局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海洋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組織擬訂海洋標準化規(guī)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標準體系;

(二)組織擬定海洋標準化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擬訂海洋國家標準;

(四)組織制修訂、審核、發(fā)布和復審海洋行業(yè)標準;

(五)組織海洋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六)指導海洋領域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機關各業(yè)務司,極地考察辦公室、大洋協會辦公室等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體系以及相關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建議,并給予條件保障;

(二)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指導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組織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實施。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轄海區(qū)開展海洋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標委”)是國家海洋局海洋標準化決策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歸口的非法人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海洋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海洋標準體系、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分委會;

(三)組織起草和審查海洋標準;

(四)對存有異議的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承擔海洋標準的宣貫和技術咨詢服務以及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標準復審和修訂的建議,負責海洋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

(六)承擔海洋國際標準化工作;

(七)承擔國家海洋局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

海標委下設秘書處,承擔海標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對海標委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并履行國家海洋局賦予的有關職能。

第十一條 各分委會在海標委的領導下,承擔本專業(yè)領域的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標準的范圍和類別

第十二條 海洋標準的范圍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和科學研究、海洋資源開發(fā)等方面,涵蓋海洋戰(zhàn)略規(guī)劃與經濟管理、海島保護與管理、海洋維權執(zhí)法、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海域綜合管理、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海洋信息管理與服務、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科技研究、極地考察、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海水資源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開發(fā)利用、海洋儀器裝備等方面。

第十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的海洋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海洋行業(yè)范圍內統(tǒng)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制定海洋行業(yè)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以依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海洋地方標準。

海洋地方標準發(fā)布后按有關規(guī)定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分為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海洋推薦性國家標準。

海洋行業(yè)標準為海洋推薦性行業(yè)標準。

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tǒng)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

以上規(guī)定以外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制定海洋推薦性標準。

屬海洋業(yè)務工作急需、海洋重大專項實施急需或技術尚在發(fā)展中需統(tǒng)一的技術要求,可按有關程序制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四章 海洋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制定包括:標準立項、標準編制等環(huán)節(jié)。

第十六條 制定海洋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海洋事業(yè)發(fā)展需求,列入有關規(guī)劃。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海洋環(huán)境,合理開發(fā)和利用海洋資源。

(三)有利于規(guī)范海洋經濟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四)做到與海洋標準體系、有關標準協調配套,合理處置涉及的專利。

第十七條 海洋標準的立項包括:征集需求、申報、審核與協調、批準等環(huán)節(jié)。

(一)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主要采取年度計劃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標準可根據實際適時增補計劃;

(二)管理部門每年向業(yè)務部門征集重點海洋標準需求;

(三)有關單位應根據海洋標準化有關規(guī)劃和重點海洋標準需求,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門提出海洋國家和行業(yè)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請;

(四)海標委受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匯總、組織審查,對存在異議的立項審查結果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征求業(yè)務部門關于項目立項建議的意見;

(五)海洋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海洋行業(yè)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經公示后由國家海洋局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標準編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等環(huán)節(jié)。

(一)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起草海洋標準,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二)海標委或分委會對本專業(yè)領域內的標準征求意見稿組織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國家海洋局網站等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海標委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四)分委會向海標委提交的標準報批稿等報批材料,經海標委審核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對存在異議的標準報批材料,海標委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管理部門就標準報批稿征求業(yè)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九條 海洋地方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等,具備轉為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條件的,可按照相應快速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過程中有關材料,由海標委和分委會分別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應定期將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報分委會,分委會匯總后報海標委,海標委匯總后報管理部門。

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加強對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的督促和指導,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于連續(xù)半年沒有工作進展的項目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期限原則上控制在兩年以內。

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延期申請,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觀情況無法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終止申請,經海標委或分委會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報管理部門。

管理部門征求業(yè)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對因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海洋局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

第五章 海洋標準的審批發(fā)布和復審

第二十三條 海洋國家標準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序審批、發(fā)布。

海洋國家標準發(fā)布后,相應的海洋行業(yè)標準即行廢止。

海洋行業(yè)標準由國家海洋局審批、發(fā)布,發(fā)布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的出版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zhí)行。

海洋行業(yè)標準由管理部門組織出版,海標委秘書處具體承辦。

第二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復審是由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發(fā)布的標準實施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海標委根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組織分委會對海洋標準進行復審,分委會將復審結果報海標委,經海標委審查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審核、報批。

第六章 海洋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海洋標準發(fā)布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積極實施海洋標準。

強制性海洋標準,必須執(zhí)行。

不符合強制性海洋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

推薦性海洋標準,鼓勵采用。

鼓勵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積極引用和使用推薦性海洋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標準化監(jiān)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對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對海洋標準開展試驗驗證,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鼓勵開展海洋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二十九條 海洋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范圍,鼓勵申報科技成果及標準化工作獎。

國家海洋局對海洋標準制修訂和實施情況實行通報制度。

對具有創(chuàng)新性、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海洋標準,以及在海洋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對海洋標準編制或實施標準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國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投訴、舉報違反海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海洋標準化活動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發(fā)[2022]51號)即行廢止。

第3篇 檔案管理規(guī)定國家標準辦法

檔案管理規(guī)定國家標準:檔案立卷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檔案分類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續(xù)性,現根據《********公司檔案分類大綱》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檔案分類、整理、組織案卷、編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檔案信息系統(tǒng)的分類管理。

2.********公司各級檔案室保存的檔案種類及其代字如下。

字類目名稱代

字類目名稱a文書檔案類c會計檔案類j基本建設類*聲像檔案類w實物檔案類t專題檔案類

二.各類檔案的分類立卷辦法

文書檔案的分類整理1、歸檔原則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規(guī)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準確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適應新技術應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歸檔范圍的規(guī)定,凡應歸檔的文件必須齊全完整。

2、歸檔整理程序以件為歸檔單位,逐件整理歸檔。

按分類、裝訂、排列、編號、裝盒、編目的步驟進行。

“件”的含義:2.1單份文件,一份文件為一件;2.2各種報表、名冊、圖冊、書刊等,一冊(本)為一件;2.3正本與定稿、正件與附件合為一件;2.4文件處理單(表)與被處理文件合為一件;2.5來文與復文合為一件,如果分屬不同年度的可分開歸檔。

3、分類按年度---部門---保管期限逐級進行分類。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決定該份文件的歸檔年度,即文件的歸檔年度可與文件內容所針對的年度不一致。

4、裝訂4.1去掉原來文件上會生銹的金屬物,用細線或其它對紙張無損害的粘合劑重新將文件訂(粘)合。

裝訂時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復文在前,來文在后。

在每頁的右下角(背頁的左下角)編頁碼。

各單位可自行嘗試不同的裝訂方法,但所選的裝訂材料不能生銹,不能對紙張產生直接或間接的損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紙規(guī)格的,要按a4紙規(guī)格進行折疊或裁剪,小于16開規(guī)格及破損的要進行托裱,對字跡模糊的文件要進行復制。

4.3在該份文件的正文輸入計算機之前,不宜用乳膠或縫紉機來裝訂(因為會影響以后將該文件拆訂、掃描)。

5、排列先將歸檔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開,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時間先后排列,并且盡可能將關系密切(如同一次活動、同一項工作、同一個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編號6.1在每件檔案首頁上方的空白處加蓋檔號章(格式見附圖1),并填寫有關欄目的內容。

6.2檔號章的項目及填寫內容:類別號:文書檔案的類別號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兩類,填寫“長久”或“短期”。

年度:該份檔案實際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公元紀年。

機構:不分機構編檔號的單位此欄可不填。

件號:以年度為界線,檔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順序號;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檔案只編一個流水號,件號不得重復。

6.3在每年歸檔工作結束后,如發(fā)現有其它應歸檔文件材料未歸檔,可將該文件排在已歸檔文件之后編號歸檔。

7、裝盒7.1檔案編號后,要按照編號順序裝入檔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寫“檔號”。

(樣式見附圖3)。

每一個檔案盒內只能裝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寫盒內文件備考表。

盒內文件情況說明:主要用于填寫本盒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銷毀等需要說明的情況,如無上述情況,可暫不填寫。

整理人:填寫本盒文件材料整理歸檔人姓名。

日期:填寫歸檔的年、月、日。

8、編目8.1編制《檔案目錄》8.1.1《檔案目錄》由“目錄夾封面和脊背”、“歸檔情況登記表”、“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四部分構成。

8.1.2“目錄夾封面”(格式見附圖4)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類別、機構、期限、年度等六個基本項目;“目錄盒脊背”(格式見附圖2)項目由單位代碼、類別號、機構、期限、年度等五個基本項目組成。

8.1.3“歸檔情況登記表”(格式見附圖5)內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數、保管單位和姓名、接收單位和姓名、備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不同的登記表填寫。

8.1.4“歸檔說明”的內容包括:本年度立檔單位主要工作概況,本年度內設機構及主要領導人變化情況;本年度文書歸檔情況(含歸檔工作的組織情況、文件材料完整與否、檔案數量、有何缺陷和問題等)。

8.1.5“歸檔文件目錄”(格式見附圖6)應包括以下基本項目: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需要時還可增加其它項目,如“文件格式”。

件號:參見6.2。

責任者:制發(fā)文件的組織或個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發(fā)文機關。

文號:文件的發(fā)文字號。

題名:即文件的標題,一般應照實抄錄。

原文沒有標題的應當加擬標題,外加“[]”號;原文有標題但不能說明文件內容的,應重擬標題,重擬標題外加“[]”號,附于原標題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寫時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數字的右下角加“.”號或“-”號,以四位阿拉伯數據表示公元紀年。

頁數:指每一份歸檔文件本身的有效頁面數。

文件格式:指歸檔文件對應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ls、ppt、jpg、txt、wps、pdf等。

8.1.6各種保管期限的歸檔件目錄,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裝訂在不同的目錄夾,連年續(xù)訂,直到該目錄夾裝滿。

8.1.7“歸檔文件目錄”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圖書檔案中心。

8.2編制其它檢索工具。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編制一些其它的檔案檢索工具,如“文號檔號對照表”、各種常用的專題目錄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檢索。

9、電子文件管理9.1各單位檔案室日常在收集應歸檔紙質文件的同時,要收集對應的電子文件,對電子文件進行集中統(tǒng)一保管,并建立相應的移交電子文件簽名確認制度,以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

9.2圖書檔案中心要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機讀目錄和電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時用光盤或磁帶機等進行備份,要求至少備份兩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使用。

9.3各單位統(tǒng)一使用圖書檔案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計的檔案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一將數據傳送到中心的檔案數據庫服務器,中心為每個單位建立一個單獨的數據庫以確保數據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應定期對各單位的檔案數據進行匯總。

9.4處理電子文件,應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ls、mdb、ppt、jpg、txt、wps、pdf等;掃描原文的電子文件格式為:jpg。

9.5為方便以后利用計算機進行全文查閱,要求各單位在進行電子文件導入時在“備注”欄填寫此份電子文件的關鍵字。

檔案管理系統(tǒng)在執(zhí)行文件導入時會自動將文件全文寫入數據庫,同時會在本機的指定目錄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與檔號相同。

9.6一般情況下,圖書檔案中心使用一套數據庫副本供查閱,另一套數據封存且不得外借。

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辦法(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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