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小型電器管理,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小型電器的單位。
第二章具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小型電器領取時,由機運部五小電器管理組簽字審批,有修復的可到機修廠領取,領新時到供銷部進行領取。
第二條 機運部五小電器組對所負責單位的小型電器進行登帳管理,各單位對自己使用的小型電器也要建帳管理。
第三條 各使用單位工作面結束后,應及時回收。并交到機修廠進行統(tǒng)一檢修,由機修廠開回收單,使用單位持回收單到五小電器管理組處銷帳。
第四條 機運部防爆管理員負責對修復的小型電器進行驗收。
第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 因施工地點變更致使小型電器需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運部五小電器管理組組織原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到現(xiàn)場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后3日內(nèi)到機運部辦理移交手續(xù),超1天罰移交人50元,隊長、支書各100元。
第七條 機運部五小電器管理組在每一個工作面或工程結束后,要進行一次結算,對無故損壞或丟失小型電器的單位,按原價進行罰款。
第八條 供銷部負責小型電器計劃的編制和購置工作,所購置的小型電器必須具有產(chǎn)品合格證、防爆檢驗合格證、煤公司公司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證書,并編制小型電器進貨、發(fā)放臺賬,嚴禁證照不齊產(chǎn)品入庫、發(fā)放。
第九條 防爆小型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經(jīng)過機運部防爆檢查員檢查其防爆性能及安全性能,取得防爆檢查入井證后方可入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井下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要求,防爆性能達不到要求的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小型電器應進行掛牌管理。兩件以上的小型電器應集中上板。
第十二條 小型電器設備的責任包機人,對自己管轄的小型電器要每班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 機運部每月組織一次機電安全大檢查,對全公司使用的小型電器設備按防爆檢查細則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總數(shù)不應小于小型電器數(shù)量的20%,并分別統(tǒng)計合格率和防爆設備完好率上報。
第十四條 對在現(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小型電器失爆的,按《防爆電氣設備管理檢查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章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