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安全責任管理辦法
為了確保礦井運輸系統的安全運行, 力爭實現全年“運輸安全零死亡”的奮斗目標,制定焦煤公司礦井運輸安全責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搞好礦井運輸安全工作的關鍵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基礎是樹立安全管理的“零理念”,完善和規(guī)范運輸設施;完善和規(guī)范管理制度,實現閉環(huán)管理;手段是推行市場化管理。從管理處室到現場各個運行、操作崗位,都必須明確其在運輸安全管理和生產中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并將其量化考核。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生產礦井窄軌運輸系統,包括:
1、 主要大巷運輸(包括電機車、平巷人車、礦車、無極繩絞車等所有大巷窄軌運輸系統)。
2、主要斜井(巷)運輸(包括斜井(巷)人車、軌道絞車、無極繩絞車、架空乘人裝置、礦車等所有斜井(巷)窄軌運輸系統)。
3、采掘(開)地區(qū)及其它軌道運輸(包括小絞車、無極繩絞車、平巷和斜巷軌道、信號裝置、鋼絲繩及礦車等所有窄軌運輸系統)。
4、地面窄軌運輸系統(包括矸石山運輸)。
第三條 以上所列運輸系統都必須做到:道軌鋪設及連接符合要求,各種運輸及防護裝備、設施齊全 ,符合規(guī)定要求;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種運輸及防護裝備、設施定期檢查、維護、檢修、試驗、校核的規(guī)定齊全、完善,并逐條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了加強礦井運輸安全責任管理,公司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 張延明
副組長:賈明魁 張萬忠
成員:機電處、生產處、安監(jiān)局、人事處有關領導
辦公室設在機電處。
辦公室主任:張?zhí)煲?/p>
成員:張?zhí)煲?武來建 生產處、安監(jiān)局、人事處有關人員
各礦應成立相應的管理領導小組,并在5月底前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考核辦法報公司機電處。
第三章 管理考核目標
第五條 月度內消滅運輸死亡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控制和減少重傷及二級非傷亡事故。力爭全年實現“運輸安全零死亡”的奮斗目標。
第四章 管理責任及范圍
第六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礦、區(qū)、班、組四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工作范圍和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各礦機電礦長負責礦井主要大巷運輸和主要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其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并對全礦運輸安全設施和運輸管理制度的規(guī)范、完善負責。
第八條 采掘開地區(qū)及其它軌道運輸管理工作,由各分管礦長和區(qū)隊負責,并對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根據生產規(guī)模,各礦井可設一名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井運輸管理的技術工作,并對分管礦長負責。
第十條 礦井調度室應設一名副主任負責采掘地區(qū)運輸管理工作。礦安檢科應有1-2人專職負責監(jiān)督檢查全礦井各運輸生產環(huán)節(jié)與系統的安全狀況。
第十一條 各礦運輸區(qū)負責管理主要大巷運輸、主要斜巷運輸和地面軌道運輸(包括矸石山)。運輸區(qū)長對其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采掘開及其它輔助區(qū)隊應明確一名副職兼管軌道運輸,并對運輸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提倡礦井設立運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礦日常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主要運輸大巷管理
第十四條 礦井必須制定完善大巷運輸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管理部門和區(qū)長、跟班區(qū)長、班長、組長及所有運輸職工的崗位安全責任,認真解決大巷軌道運輸存在的問題,實現執(zhí)行與反饋的閉環(huán)管理,消除大巷運輸中存在的各種隱患。
第十五條 井底車場、大巷車場的頂車、甩車、推車作業(yè)時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并貫徹落實到每一位職工。
第十六條 井底調車場、井底翻羅、采區(qū)溜煤眼、采區(qū)上平巷車場、頂車作業(yè)區(qū)等人員密集地點,必須依照有關要求安裝使用預報警信號裝置,并能同時發(fā)出聲光語音提示信號。
第十七條 所有運輸車輛(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等)必須保持完好狀態(tài),大巷軌道及道岔質量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要樹立“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用心做事,按章操作,堅決杜絕掉道事故的發(fā)生。
第十八條 一旦車輛在大巷或車場掉道時,應立即在前、后方設置標志或安排專人進行警戒,在巷道較窄的地點進行復軌作業(yè)時,必須制定防止車輛、工具和器械傷人的措施,并現場復述措施,有專人安全監(jiān)護,專人指揮,統一行動,作業(yè)人員要精力集中,不安全區(qū)域嚴禁人員進入。
第十九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做到:機車在大巷運行時,要按照規(guī)定的車速行使,在行近岔道、彎道、水閘門、硐室口、巷道口、躁聲大、前方有車輛、視線有障礙等地點和情況時,必須降低速度,發(fā)出警號,做好隨時停車準備。
第六章 主要運輸斜巷(井)管理
第二十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完善斜巷運輸各項管理制度,配齊斜巷絞車各項安全保護裝置,規(guī)范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認真解決斜巷運輸存在的問題,消除斜巷運輸中存在的各種隱患。
第二十一條 斜巷運輸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部門和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車輛、鋼絲繩、絞車、信號裝置、礦車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責任牌要懸掛在現場。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每班由彎道工在開工前進行檢查,并填寫責任牌板,保證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二十二條 斜巷提升鋼絲繩必須明確專人,每天一次檢查鋼絲繩,并認真填寫鋼絲繩檢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 斜巷處理脫軌車輛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并現場復述措施,嚴禁人員進入不安全區(qū)域,嚴禁使用鋼絲繩強拉硬拽,造成鋼絲繩和設備損壞。復軌作業(yè)時,要嚴格按照焦煤生便字(2002)7號文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斜巷使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在投用前和使用中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試驗,并有記錄。提運重(大)型設備和超長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多環(huán)鏈連接裝置,嚴禁其它物品代替。
第二十五條 斜巷人車和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有專人定期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調試。斜巷人車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第二十六條 斜巷軌道質量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對掉道事故必須追查掉道原因,并制定處罰規(guī)定。必須按上級規(guī)定安裝防跑車防護裝置、打點信號、語音報警等裝置,并保證其安全、靈敏、可靠。
第七章 采掘(開)地區(qū)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采掘(開)地區(qū)和其它軌道運輸必須建立和完善各級領導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其職責范圍。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落實。
第二十八條 對斜巷使用的小絞車、無極繩絞車、平巷和斜巷軌道、信號裝置、鋼絲繩及礦車連接裝置、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所有運輸設備、設施等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將責任牌懸掛在現場。
第二十九條 使用期限超過6個月的小絞車,應打混凝土基礎。使用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可用四壓二戧或錨固方法固定。柱要用木柱,直徑不小于φ180mm,柱要打在頂板上。使用錨固方法固定時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采掘(開)地區(qū)的軌道質量應達到合格品,軌型應不小于22kg/m,簡易道岔應使用轉軸式,取消夾板式。
第三十一條 采掘(開)地區(qū)安裝使用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信號裝置等,其安裝形式、安裝位置、操作方法和維護責任人等要有明確規(guī)定,在作業(yè)規(guī)程或施工措施等技術文件中有書面敘述。
第三十二條 采掘(開)地區(qū)小絞車鋼絲繩必須有專人每天檢查一次,并有記錄備查。
第八章 運輸安全責任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為了實現今年礦井運輸安全的管理目標,經研究決定對礦井運輸安全實行責任金管理,交納的范圍及標準如下:
1、古漢山礦、中馬村礦、九里山礦、演馬莊礦、趙固一礦、寶雨山公司6個生產礦井,礦長、黨委書記5000元/人。分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4000元/人。機電副總3500元。運輸區(qū)長、支部書記、調度室分管運輸的主任、檢察科長3000元/人。
朱村礦、白莊礦、馮營礦、小馬礦、韓王礦、張屯礦、方莊一礦、方莊二礦8個生產礦井,礦長、黨委書記4000元/人。分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3000元/人。機電副總2500元。運輸區(qū)長、支部書記、調度室分管運輸的主任、檢察科長2000元/人。
2、生產處室:安監(jiān)局副局長、生產處處長、機電處處長5000元/人,副處長4000元/人,其它人員3000元/人。
3、焦煤集團領導:副總經理(負責人)8000元,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安監(jiān)局長7000元/人、分管生產、機電的副總工程師6000元/人。
第九章 安全責任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發(fā)生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沉淀事故單位全部安全責任金,并重新補繳??哿P生產處室全部安全責任金獎勵。
第三十五條、每發(fā)生一人次重傷或一次二級非傷亡事故,扣罰事故單位安全責任金獎勵的30%;超過二人次重傷或發(fā)生兩次以上二級非傷亡事故,扣罰事故單位全部安全責任金獎勵。扣罰生產處室安全責任金獎勵30%。
第三十六條、發(fā)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單位、生產處室全部人員的安全責任金,并重新補繳。發(fā)生事故單位連續(xù)3個月不能享受安全責任金獎勵。
第三十七條、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單位、焦煤集團領導及所有生產處室全部人員的安全責任金,并重新補繳。發(fā)生事故單位連續(xù)六個月不能享受安全責任金獎勵。生產處室連續(xù)3個月不能享受安全責任金獎勵。
第三十八條、安全責任金兌現辦法
1、安全責任金獎罰實行按月考核,逐月兌現。
2、發(fā)生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發(fā)生事故單位連續(xù)兩個月不能享受安全責任金獎勵。
3、自5月份開始,當月未發(fā)生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對該礦井、有關處室、焦煤集團領導給予所繳安全責任金100%的獎勵;連續(xù)五個月未發(fā)生事故,該月獎勵所繳安全責任金的200%;至年末,未發(fā)生事故,年終獎勵所繳安全責任金的300%。
4、凡沉淀的安全責任金,必須及時補繳。
第三十九條、各礦井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運輸安全責任考核辦法,并認真實施。
第四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焦煤公司。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份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