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職責
2.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環(huán)??曝撠熚kU化學品儲存的綜合監(jiān)管工作。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險化學品分為兩大類:
a類---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一、二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液體指閃點在-10℃以下,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10℃--28℃,三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上)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b類---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3.1.2a、b兩類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個倉庫內。
3.1.3 嚴禁穿帶鐵釘鞋進入a類物品庫內,嚴禁在a類物品倉庫內使用易碰撞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35℃,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倉庫周圍3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機動車輛嚴禁進入a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3.1.4b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濃度;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倉庫內的相對濕度不應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儲存放射性物品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
3.1.6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搬運和儲存的安全規(guī)定。
3.1.7 危險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個人同時計量,并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3.1.8 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1.9 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根據(jù)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3.1.10 在儲存區(qū)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1.11 庫房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和《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3.2 儲存管理
3.2.1 露天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準存放在潮濕和易積水的地點,存放點地面必須高出周圍地面200毫米,垛間要有排水溝,堆垛要用苫布覆蓋。
3.2.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2.5 危險化學物品庫內應分類、分堆存放,堆垛之間需留出通道,根據(jù)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度和高度。庫房內不得混儲。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庫前應認真檢查包裝,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入庫歸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對性質不穩(wěn)定、易分解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定時檢驗和測溫,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2.9 庫房應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3.2.10 庫房、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在庫房的毗鄰處搭建貨棚。
3.2.11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照明設施必須符合電力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3.2.12 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設置火爐或用明火取暖;庫房內動火作業(yè)必須履行審批手續(xù)。
4.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已經(jīng)納入甲醇分廠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通洲集團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廠
2022年9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