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
防火守則
1. 必須在規(guī)定場所內吸煙, 煙頭、火柴桿隨手熄滅并放入注水容器內,嚴禁臥床吸煙。
2. 嚴禁在船上燃燒物品。
3. 出入隨手關門, 離開房間隨手關燈; 裝、卸油和清除油氣過程中, 舷窗必須關閉嚴密, 航行中不準鎖門睡覺。
4. 嚴禁攜帶家屬或親友留船住宿。
5. 嚴禁擅自接拆電氣線路、擅自拉線裝燈及亂接收音機天線;嚴禁用紙張或布遮蓋電燈及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6. 不準穿帶釘掌的鞋靴上船。
7. 用過的棉紗頭、破布必須放在指定的金屬容器里, 潮濕或油污的棉毛織品應及時處理,不得放在悶熱處所, 防止自燃。
8. 嚴格執(zhí)行《安全用電和電熱(制冷)設備使用規(guī)定》。
9.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港口油區(qū)規(guī)定和廚房爐灶安全管理規(guī)定。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發(fā)現(xiàn)違章行為, 有權及時制止。
(二)
生活用電制度
1.廚房電熱(制冷)設備應嚴格按照《安全用電和電熱(制冷)設備使用規(guī)定》的要求,持證使用。
2.廚房電熱(制冷)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三定”規(guī)定。
3.使用人員應嚴格按照電熱器具的使用說明正確操作。電蒸飯箱必須放足底水,電炒鍋、電飯煲不得干燒,電茶壺、電茶水桶必須保持正常水位。
4.使用電熱(制冷)設備時,廚房必須安排人員值班(除電冰箱正常使用外)。值班人員應檢查電熱(制冷)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5.廚房無人時,必須切斷所有電熱設備的電源。
6.電熱(制冷)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做好清潔衛(wèi)生工作。
7.責任人應定期檢查電線線路及插頭插座,保證符合安全要求;定期進行電熱(制冷)設備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始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8.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
(三)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 結合加油站安全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1. 檢查內容
1.1 火災隱患的整治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1.3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1.4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1.5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1.6 重點工種員工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1.7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1.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1.9 消防值班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10 防火巡查情況。
1.11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1.12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 檢查要求
2.1 加油站每月結合“安全活動日”活動進行消防安全自查, 發(fā)現(xiàn)不符合項, 應按《不符合項、事故和險情的報告、調查和分析及實施糾正措施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2 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四)
安全檢查須知
1. 安全自查
1.1 站長應結合設備維護組織船員檢查船舶狀態(tài),確保船舶始終處于良好的適航、適裝和適供狀態(tài)。應特別注意船體和甲板上易腐蝕的結構及設備, 包括輸油管系、艙口圍壁、艙蓋和檢查孔、船殼和舷墻、透氣管 以及載重線標志等。
1.3 按照應急行動訓練和演習計劃定期組織船員訓練和演習, 檢查和提高船員熟練掌握消防設備和其他有關安全、防止污染等設備和器材的操作及應付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1.4 在航行、停泊及日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站長應督查船員遵守各安全管理制度情況并及時糾正。
1.5 站長是安全檢查的負責人,結合“安全活動日”活動組織自查。 在自查中發(fā)現(xiàn)的不符合項,應按《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事故和險情的報告、調查和分析及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船舶安全檢查適用標準
2.1 jt/t440-2001《船舶消防管理和檢查技術要求》。
(五)
消防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 結合加油站安全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1. 每日防火巡查內容
1.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施工現(xiàn)場及明火作業(yè)結束后, 現(xiàn)場是否及時清理;
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1.3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且在規(guī)定位置, 周圍有無雜物;
1.4 消防泵是否處于適用狀態(tài);
1.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員工在崗情況;
1.6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存放是否安全。
1.7 各種電熱(制冷)設備、電氣裝置、照明等是否超負荷使用, 線路是否老化, 人離開時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切斷電源;
1.8 油艙蓋是否關閉, 防火網(wǎng)是否完好; 接油盤內余油是否及時清理, 油棉紗等可燃物是否存放在指定容量器內。
1.9 會議室、休息室、辦公室等場所是否置放了注水容器, 是否有臥床吸煙情況;
1.10 其他情況。
2. 每日防火巡查要求
2.1 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每日巡查。站長為防火責任人。
2.2 防火巡查員工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妥善處置火災危險, 無法當場處置的, 應當立即報告; 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 并及時撲救。
2.3 每日防火巡查不得少于3次, 尤其要增加夜間防火巡查的頻率;
2.4 每日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巡查員工及其防火責任人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六章的有關規(guī)定, 結合加油站安全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1.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1.1 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1.2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1.3 有關消防安全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火警報告、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2.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對象
2.1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專門培訓的對象:
2.1.1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1.2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1.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員工;
2.1.4 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員工。
2.2 接受正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對象:
2.2.1 新聘員工;
2.2.2 轉崗或下崗/待崗又重新上崗的員工;
2.2.3 在崗員工。
3.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部門或機構
3.1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專門培訓的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
3.2 新聘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
3.3 轉崗或下崗/待崗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以及在崗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由各加油站組織進行。
4.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及要求
4.1 加油站應利用黑板報、橫幅|工班會等宣傳工具以及舉辦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班和消防安全知識競賽活動等形式, 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2 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和當前安全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際, 經(jīng)常會同各岸基地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工作研討,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
4.3 利用安全活動日組織船員學習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及有關消防安全知識, 進行事故案例分析, 定期進行消防救生及其他應急應變演習, 不斷提高員工的應急應變技能。
4.4 做好相關的教育和培訓記錄。
(七)
安全活動日制度
1.安全活動日是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按期總結和檢查前一段時間的安全生產(chǎn)情況、研究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安全制度。
2.安全活動日活動, 由站長主持, 當班全體船員參加,分工班每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活動。
3.活動內容:
(1) 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chǎn)方面的指示, 制定并貫徹實施方案。
(2) 檢查總結一個月以來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情況。
(3) 開展以查思想、查制度、查設備、查隱患為主要內容的“四查”活動, 對查出的不符合項按《不符合項、事故和險情的報告、調查和分析及實施糾正措施程序》執(zhí)行。
(4) 根據(jù)生產(chǎn)任務、港航情況和自然環(huán)境的變化, 研究布置下一步安全生產(chǎn)措施。
(5) 組織船員學習國家、主管機關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規(guī)、規(guī)則、標準和文件以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開展技術練兵活動, 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對各類事故的預防能力。
4.活動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安全活動記錄簿》內。
(八)
船舶消防器材維護保養(yǎng)制度
為了確保消防器材處于完好、有效、適用狀態(tài),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檢查技術要求》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加油站安全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際, 特制定本制度。
1. 消防器材
即滅火器、水帶、水槍、黃沙箱、太平斧、耐火救生繩等用于預防和撲救火災的便攜式滅火器材的總稱。
2. 消防器材的配置
2.1 船舶消防器材按照船級社檢驗規(guī)范配置;
3. 消防器材的維護和檢查要求
3.1 滅火器
3.1.1 手提式滅火器的容量應≤13.50l, 且≥9.00l,其他手提式滅火器的容量應至少與13.50l液體滅火器相當,且其滅火性能至少與9l液體滅火器等效,所有滅火器應為船舶檢驗機構及公安消防機構認可的型式和設計;
3.1.2 液體滅火器應置于4~45○c,氣體滅火器應置于-10~+45○c環(huán)境中,寒冷季節(jié)應采用防凍措施, 不得受到烈日曝曬或接近熱源;
3.1.3 滅火器放置位置須明顯、固定可靠、清潔不潮濕、無雜物、易取, 推車式滅火器與主要保護處之間的通道應暢通; 用于任何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 其中應有一具放置在該處所入口外附近處;
3.1.4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走機構應靈活可靠;
3.1.5 co2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滅火藥劑重量減少超過額定重量5%,應檢修后按規(guī)定量重新充裝, 每隔5年應進行水壓試驗;
3.1.6 鹵代烷1211滅火器每半年應稱重一次, 并檢驗壓力表的準確度; 滅火藥劑失重超過額定重量10%時, 應送回收部門作報廢處理 (該滅火劑已規(guī)定不準使用, 應逐步更換等效的滅火器);
3.1.7 外觀
●可見零部件完整, 無損壞, 無銹蝕, 裝配正確;
●鉛封完整, 安全帽泄氣孔暢通, 瓶壁無裂紋、滲漏、變形, 壓力表指示在有效值內;
●噴筒和噴射管道不堵塞、無龜裂、無腐蝕和損壞; 剛性連接式噴筒應能繞其軸線回轉, 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3.2 消防水帶箱
3.2.1 固定牢固, 外表清潔不銹蝕; 箱門開閉方便, 開啟后有制動裝置; 箱內無雜物、積水; 箱內配置水帶、水槍;
3.2.2 箱內水帶干燥清潔, 無破損, 長度一般≤25m, 且≥15m; 水帶接口與水帶聯(lián)接應墊保護物, 并用鐵絲或銅絲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緊 (受工作壓力不脫落) , 卡簧不脫落, 接口不變形, 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
3.2.3 箱內應配帶有開關裝置的兩用型(水霧/水柱)水槍, 應保持清潔, 無腐蝕, 接口不變形, 密封墊圈不老化脫落, 水流轉換開關活絡。
3.3 其他消防器材
3.4.1 黃沙箱(漆紅色)應完好無損, 箱蓋應標明“黃沙箱”, 箱內應置放鏟子或畚箕一只;
黃沙箱每3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fā)現(xiàn)黃沙有結塊或缺少現(xiàn)象應及時更換或補充;
3.4.2 消防水桶(漆紅色)應完好無損, 并置滿清水; 如出現(xiàn)滲漏現(xiàn)象, 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3.4.3 太平斧(斧柄漆紅色、斧頭漆黑色)應置于固定易取且干燥的位置, 避免高溫及接觸腐蝕性物品; 要經(jīng)常檢查斧頭及斧柄是否有裂紋, 連接處是否松動, 如出現(xiàn)上述現(xiàn)象, 應及時予以更換; 每次用完后, 要用油布擦拭干凈, 保持清潔。
3.5 所有消防器材放置的位置都應與《消防平面布置圖》相符, 有清晰的標示; 滅火器、消防水帶箱應掛有檢查養(yǎng)護記錄卡, 其養(yǎng)護責任人應與《消防救生應急應變部署表》相對應。
3.6 消防器材嚴格執(zhí)行“四定”規(guī)定(定點、定人、定責任、定期檢查), 嚴禁擅自挪作他用。
3.7 每進行一次消防器材檢查和維護, 都必須在《防火檔案》中做好詳細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