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工作業(yè)規(guī)程
1.起重作業(yè)前,按照設備構件的重量和起吊要求合理選擇各種起重機具和索具,要保證使用的工具索具完好無損。安全可靠。
2.按照現場環(huán)境情況和機械構件的特點,制定相應捆綁吊裝辦法和必要的防護措施。
3.要熟悉各類土壤的承載力,提出地基加固措施,防止起重機械沉陷倒塌。
4.要熟悉使用吊車的技術參數,在吊裝過程中,根據起吊物的重量,確定起吊時扒桿長度和回轉半徑,排除各種高空障礙。
5.在吊裝運輸中,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①要合理選擇各種異型構件的吊點位置,以確保平穩(wěn)起吊重物;
②吊物下或吊物上站人不準吊,無信號工在場指揮不準吊;
③超載物體不準吊,指揮信號不清、光線不明不準吊;
④吊索、附件捆綁不牢或有棱角切口的物件未加保護襯墊不準吊;
⑤裝車后各物體的著力點應用枕木墊牢,重心位置用繩索捆綁好之后方可起步。
第2篇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
一、起重作業(yè)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1.1.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1.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2.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3.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4.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1.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應遵守本標準1.4.的規(guī)定。
1.6.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1.8.起重工作區(qū)域內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1.9.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必須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10.吊運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逗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出現故障或出現不正?,F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13.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14.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15.當作業(yè)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
2.1.總則:
2.1.1.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2.1.2.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應酬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2.1.3.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米處設車擋。軌道應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機軌道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2.1.5.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米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置。操作室內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2.1.7.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2.1.8.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
2.1.9.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2.1.10.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
2.1.11.冬季操作室內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操作室內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
2.1.12.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2.1.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yè),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guī)操作。
2.1.14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所有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2.1.15.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2.1.15.1.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
2.1.15.2.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2.1.15.3.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2.1.15.4.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2.1.15.5.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2.1.15.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3篇 起重工作業(yè)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起重工作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擔任,起重工必須取得特種工操作證。要由有經驗的人領導,并應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器具進行全面檢查,無問題后方可工作。
(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wěn)可靠,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3)當重物調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4)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和通過。
(5)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6)使用開門滑車,應將開門的鉤環(huán)扣緊,必要時用綁線扎牢,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8)起重機具應有銘牌標明允許荷重,不得超銘牌使用。無銘牌或自造的起重機具,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9)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規(guī)定,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用于人力起重為4.5用于機械起重為5~6;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10)起重工器具應妥善保管,定期檢查試驗,鋼絲繩應定期浸油,發(fā)現有斷絲、斷股或損傷嚴重,不準使用。
(11)利用汽車拖拉機等牽引地線或起重搬運物件時,應在汽車拖拉機司機處設置指揮司機的信號傳遞員。
(12)繩索在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所承受的荷重不準超過規(guī)定:麻繩、棕繩或棉紗繩,用作一般荷重吊繩時,按其截面10n/mm2計算,用作捆綁時按5n/mm2計算,在受潮濕狀態(tài)下,允許荷重減少一半。涂瀝青的纖維繩應按降低20%使用。
(13)利用鋼釬做地錨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子,打錘人應站在扶釬人的側面。嚴禁站在對面,并不準戴手套;扶釬人應戴安全帽。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第4篇 起重機機械工作業(yè)安全操作要點規(guī)程
起重機機械工作業(yè)安全操作要點(規(guī)程)
(1)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起落和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在進行各項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3)遇有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yè)。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有效。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重機作業(yè)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
(6)嚴禁用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7)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yè),不得超載作業(yè)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作業(yè)和起吊地面重物。
(9)不得在重物上堆放和懸掛零散物件。吊運零散物件應使用吊籠或用鋼絲繩捆扎牢固,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10)升降速度要均勻,回轉動作要平衡,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非理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1)不得靠近架空輸送電線路作業(yè),必須保持不超過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
(1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更換:危險斷面和鉤頸有永久變形;表面有裂紋;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的10%;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注:電壓6kv以下,安全距離為0.5m,電壓10-35kv時,安全距離為0.6m,電壓44kv時,安全距離0.9m,電壓60-110kv時,安全距離為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