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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六(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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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六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六

7.4爆破器材的貯存

7.4.1一般規(guī)定

7.4.1.1爆破器材應貯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里;特殊情況下,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方準在庫外存放。

7.4.1.2貯存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置爆破器材庫,應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方可建庫;庫房建成并經驗收合格發(fā)給“爆破器材貯存許可證”后,方準貯存爆破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非法貯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

――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wèi)人員和保管員;

――有較完善的防盜報警設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庫的貯存量,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地面庫單一庫房的最大允許存藥量,不應超過表21的規(guī)定;

――地面總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一年生產用量。地面分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三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半年生產用量;

表21 地面庫單一庫房的最大允許存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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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式庫的最大容量不應超過100t;

――井下只準建分庫,餿萘坎揮τ赫ㄒ┤繅溝納昧浚黃鴇韃氖繅溝納昧浚

――鄉(xiāng)、鎮(zhèn)所屬以及個體經營的礦場、采石場及巖土工程等使用單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應不超過一個月的用量,并應不大于表22的規(guī)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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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專庫存放。

若受條件限制,同庫存放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合表23的規(guī)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庫存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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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當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的最大存藥量仍應符合表21的規(guī)定;當危險級別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一個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當危險級別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危險級別最高的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

7.4.1.7庫房建立后'任何單位不應在爆破器材庫的危險區(qū)域內修建任何建(構)筑物。

7.4.2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

7.4.2.1庫區(qū)的布局與道路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庫區(qū)不應布置在有膠欏⒒潞偷叵濾疃:φ牡胤劍松柙諂у卮

――相鄰庫房不應長邊相對布置。雷管庫應布置在庫區(qū)的一端;

――在庫區(qū)周圍應設密實圍墻,圍墻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小型庫不應小于5m),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

――庫區(qū)辦公、警衛(wèi)及生活服務等建筑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庫區(qū)道路的縱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運輸道路6%,手推車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庫的結構,應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關規(guī)定。井下爆破器材庫要求見6.5.4的有關規(guī)定。

7.4.2.3爆破器材庫區(qū)的消防設施,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根據庫容量,在庫區(qū)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庫容量小于100t者,貯水池容量為50m3(小型庫為15m3);庫容量100t~500t者,貯水池容量為100m3;庫容量超過500t者,設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庫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庫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區(qū)的庫區(qū)周圍,應修筑防火溝渠,溝渠邊緣距庫區(qū)圍墻不小于10m,溝寬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庫房設置防護土堤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土堤堤基至庫房墻壁的距離為1m~3m,有套間的一側可達5m或按運輸要求確定;

――土堤與庫房之間,應設有磚石砌成的排水溝;

――允許用塊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應用泥土、砂質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應用石塊、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庫房屋檐1m,頂部寬度1m,底部寬度根據土堤所用材料的穩(wěn)定坡面角確定。

7.4.3爆破器材庫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設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庫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貯存爆破器材庫房的用電負荷按二級負荷供電設計,輔助建筑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

――從庫區(qū)變電站到各庫房的低壓線路,宜采用銅芯鎧裝電纜埋地敷設。當全長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長度(m)應不小于兩倍的電纜埋入處的土壤電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應小于15m。室外架空線路不應跨越危險庫房。在電纜入戶端應將其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庫房內不應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燈具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3m;

――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庫房外面,并裝在鐵制配電箱中;

――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應急燈,不應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

――井下庫區(qū)的電壓宜為36v;

――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應安裝燈具;

――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鐵制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庫區(qū),應使用防爆型移動燈具和防爆手電筒;其他井下庫區(qū)應使用蓄電池燈、防爆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作為移動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庫區(qū)各類建筑物的防雷級別的確定與防雷裝置的設置應參照gb50089的有關規(guī)定。

7.4.4爆破器材的貯存&收發(fā)與庫房管理

7.4.4.1每間庫房貯存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

7.4.4.2爆破器材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0.1m高度的墊木;

――爆破器材的碼放,宜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7.4.4.3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7.4.4.4進入庫區(qū)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進入庫區(qū)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7.4.4.6庫區(qū)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警報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

7.4.4.7庫區(qū)應晝夜設警衛(wèi),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qū)。

7.4.4.8爆破器材庫房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wèi)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區(qū)分庫分品種貯存,分類管理。

7.4.4.9庫區(qū)不應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應發(fā)放使用;

――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破器材,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爆破器材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7.4.4.11應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發(fā)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7.4.5臨時性爆破器材庫和臨時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脅的地方。

允許利用結構堅固但不住人的各種房屋、土窯和車棚等作為臨時性爆破器材庫。

7.4.5.2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庫房宜為單層結構;

――庫房地面應平整無縫;

――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門應為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

――宜設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小于2m;

――庫內應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庫內應設置獨立的發(fā)放間,面積不小于9m2;

――應設獨立的雷管庫房。

7.4.5.3臨時性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為:炸藥10t,雷管20000發(fā),導爆索10000m。

7.4.5.4不超過六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yè),用安裝有特制車廂的汽車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經過核準的專用同一車上裝有炸藥與雷管時,雷管不得超過2000發(fā)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

――特制車廂應是外包鋁板或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0.3m×0.3m的鐵柵通風孔,后部應開設有外包鋁板或鐵皮的木門,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有危險標志;

――宜在車廂內的右前角設置一個能固定的專門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應襯軟墊,箱應上鎖;

――不應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

――車輛停放位置,應確保爆破作業(yè)點、有人建筑物、重要構筑物和主要設備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應有人警衛(wèi);

――加工起爆管和檢測電雷管電阻,應在離危險車輛50m以外的地方進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應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yè)地點不應少于250m;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應有單獨的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離;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應超過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固定牢固;

――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夜間掛紅燈;

――船上應有人員警衛(wèi);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艙,應用移動式蓄電池提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船上嚴禁煙火,并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時,岸上50m以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海上不應使用非機動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業(yè)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運至作業(yè)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作業(yè)地點只應存放當班作業(yè)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應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里,箱應加鎖。

7.4.5.7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材可臨時存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存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懸掛醒目標志(白天插紅旗,晚上掛紅燈);

――爆破器材應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wèi);

――存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應堆放任何雜物;

――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其間距離應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不應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

――距存放場周邊50m范圍內嚴禁煙火。

7.4.5.8發(fā)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7.5爆破器材的檢驗和銷毀

7.5.1爆破器材的檢驗

7.5.1.1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7.5.1.4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炸藥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7.5.2爆破器材銷毀的一般規(guī)定

7.5.2.1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或再加工。

鄉(xiāng)鎮(zhèn)管轄的小型礦場、采石場或小型爆破企業(yè),對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應自行銷毀或自行加工利用,應退回原發(fā)放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銷毀或再加工。

7.5.2.2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7.5.2.3銷毀工作應根據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的書面批示進行。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操作人員應親ㄖ叭嗽輩⒕排嘌怠

銷毀后應有二名以上銷毀人員簽名,并建立臺帳及檔案。

7.5.2.4銷毀爆破器材,不應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里進行。

7.5.2.5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剩余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后,可用焚燒法銷毀。

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

7.5.2.6銷毀爆破器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果發(fā)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銷毀。

7.5.2.7不應在陽光下曝曬爆破器材。

7.5.2.8銷毀場地應選在安全偏僻地帶,距周圍建筑物不應小于200m,距鐵路、公路不應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銷毀方法

7.5.3.1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清除銷毀場地周圍半徑50m范圍內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有堅固的掩蔽體,掩蔽體到爆破器材銷毀場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

在沒有人工或自然掩體的情況下,起爆前或點燃后,參加銷毀的人員應遠離危險區(qū),此距離由設計確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引爆前或點火前應發(fā)出聲響警告信號。在野外銷毀時還應在銷毀場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員,控制所有可能進入的通道,不準非操作人員和車輛進入。

7.5.3.5只有確認雷管、導爆索、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爆炸筒和炸藥能完全爆炸時,才允許用爆炸法銷毀。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分段爆破,單響銷毀量不應超過20kg并應避免彼此間發(fā)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按銷毀設計書進行,設計書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銷毀的爆破器材一次運到銷毀場地,而又分批進行銷毀,則應將待銷毀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銷毀場地上風向的掩體后面,其距離由設計確定。

7.5.3.8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采用電雷管、導爆索或導爆管系統起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確保全部從事銷毀工作的人員能撤到安全地點。導火索應從下風向敷設到銷毀地點,并將其拉直,覆蓋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繼爆管應包裝好再埋人土中銷毀。

7.5.3.9用爆炸法銷毀爆炸筒、射孔彈、起爆藥柱和有爆炸危險的廢彈殼,應在深2m以上的坑(或廢巷道)內進行,并應在其上面覆蓋一層松土。

7.5.3.10銷毀爆破器材的起爆藥包應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銷毀傳爆性能不好的炸藥,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捎梅贌ㄤN毀。焚燒前,應仔細檢查,嚴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應用焚燒法銷毀雷管、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和爆炸筒。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不應一起焚燒。

7.5.3.13應將待焚燒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個燃料堆允許燒毀的爆破器材不應多于10kg,藥卷在燃料堆上應排列成行,互不接觸。不應成箱成堆進行焚燒。

待焚燒的有煙或無煙火藥,應散放成長條狀。其厚度不應大于10cm,條間距離不應小于5m,各條寬度不應大于0.3m。同時點燃的條數不應多于3條。

焚燒火藥,應防靜電、電擊引起火藥意外燃燒。

7.5.3.14不應將爆破器材裝在容器內焚燒。

7.5.3.15點火前,應從下風向敷設導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準備工作做完和全體工作人員進入安全區(qū)后,才準點火。

7.5.3.16燃料堆應具有足夠的燃料,在焚燒過程中不準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確認燃料堆已完全熄滅,才準走進焚燒場地檢查;發(fā)現未完全燃燒的爆破器材,應從中取出,另行焚燒。焚燒場地完全冷卻后,才準開始焚燒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燒場地可用水冷卻或用土掩埋,在確認無再燃燒的可能性時,才允許撤離場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可用溶解法銷毀。

在容器中溶解銷毀爆破器材時,對不溶解的殘渣應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燒法或爆炸法銷毀。

不應直接將爆破器材直接丟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銷毀,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使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guī)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藥的再加工

7.6.1粉(粒)狀硝銨炸藥的再加工

7.6.1.1當粉(粒)狀硝銨炸藥結塊或含水量超標時,不應用于井下爆破作業(yè);可將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藥結塊較堅硬時不得再加工,應及時銷毀。

7.6.1.2炸藥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應在專設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內進行。含硝酸酯的炸藥,不得粉碎。

7.6.1.3采用輪碾機和涼藥機再加工粉狀硝銨炸藥時,可按原加工工藝碾壓和干燥。無涼藥機時,出藥溫度應低于45℃,以防重新結塊。

7.6.1.4不具備室內加工條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裝炸藥,應在天氣晴朗,風力小于三級的白天進行。墊板及運送炸藥的容器,應采用堅固、撞擊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狀炸藥的總量不應超過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狀硝銨炸僮魅嗽庇υ┳饕搗⒋骺謖鄭τ寐?、溺R炔徊鴰ǖ墓ぞ擼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綬萊舊枋

7.6.2含水炸藥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藥在儲存期內發(fā)生輕度破乳,出現顆粒時,不應用于爆破作業(yè)。應及時退回生產廠進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藥可用于露天大直徑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藥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剝去包裝紙,將藥投入攪拌機內加熱攪拌至75℃~80℃,加入總量為0.5%~1.0%的乳化劑,再經攪拌乳化,冷卻后出料包裝。

7.6.2.3再加工的炸藥,應測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藥應及時使用。

7.6.3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解凍

7.6.3.1已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使用前應加以解凍,可在地面或井下倉庫以及專設的解凍室內進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庫內自然存放解凍時,庫內溫度應維持在10℃~30℃,解凍時間不應少于2d。每批解凍的炸藥,應編號、記錄入庫和出庫的時間。

7.6.3.3在解凍室解凍時,應采用水暖系統,室溫不應超過30℃,并設超溫警報裝置。當解凍室作其他用途時,應徹底清洗地面和墻壁。繼續(xù)用作解凍室時,應事先將一切雜物清洗干凈方可使用。

7.6.3.4庫內或室內進行解凍時,工作人員不應超過兩人,不應做與解凍無關的其他工作。

解凍后的炸藥,應及時運往爆破地點使用。

第2篇 爆破物品倉管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認真學習并宣傳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沒有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民爆物品運輸證)和其它手續(xù)不齊全或沒有本單位發(fā)料單據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發(fā);

3、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不入庫;

4、不得向無證人員發(fā)放民爆物品;不得發(fā)放品種、數量、單據不符、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

5、收、發(fā)民爆物品要有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發(fā)現民爆物品被盜,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并認真查找;

6、常檢查民爆物品的貨架是否牢穩(wěn);庫內溫度、濕度是否正常;物品有無失效,過期現象;物品有無短少,丟失或被盜;雷電防護、報警裝置、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及時清理庫內雜物,保持庫內整潔;

7、熱情服務,認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3篇 爆破工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爆破工必須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yè)有關的工作并持有爆破工崗位操作證。

2.爆破作業(yè)九不爆:一存在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不爆;二支護規(guī)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guī)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不爆;三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不爆;四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不爆;五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不爆;六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不爆;七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不爆;八危險區(qū)邊界上未設警戒不爆;光線不足或無照明不爆。

3.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穿著化纖衣服。

4.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a.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b.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c.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d.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e.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銅或木制長桿處理;

f.禁止煙火和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5.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a.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e.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7.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8.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9.爆破員如果發(fā)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10.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a.發(fā)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危險區(qū)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yè);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e.電力起爆發(fā)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f.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g.每次處理盲炮必須填寫登記卡片。

第4篇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⑸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若瓦斯?jié)舛瘸^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操作準備

第13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5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6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7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8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9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0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1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

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3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4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5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7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8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0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條 完工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5篇 爆破器材安全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爆破器材安全員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草、點火工具執(zhí)行任務。督促接觸爆破器材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3 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作業(yè)人員按照gb6722《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yè),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4 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fā)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時有權制止爆破作業(yè)。

5 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6 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7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第6篇 鑿巖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應根據地質情況和施工要求,設置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嚴防冒頂、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幫問頂”,發(fā)現險情,及時排除。巷道峒室若發(fā)現透水預兆,應停止作業(yè),立即處理。

(3) 在巷道峒室內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yè),并加強通風和個人防護。缺乏水源或不適于濕式作業(yè)的,要有防塵措施。

(4) 用手風鉆打眼時,手不得離鉆機風門,嚴禁采取騎馬式作業(yè)。

(5) 使用鑿巖機,膠皮風管不準纏繞和打結,不得用折彎氣管的方法制止通氣。鑿巖時釬桿與孔必須保持在一直線上,更換鉆頭應先關風門。

(6) 爆破聯結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7)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9)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10) 峒室法爆破藥室內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電壓應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燈照明。

(11)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guī)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12)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b.同一路電炮應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

c.先將電雷管的腳線聯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d.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和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成短路。

e.聯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線地點1.5m以外。

f.在電爆網路敷設后,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qū),然后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13) 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進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

(17) 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場,如系用即發(fā)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c.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18) 爆破材料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其溫度應保持在10~30℃之間。庫房距村莊或其他建筑物應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倉庫四周應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庫、山洞庫,但其距離不得小于400m。

(19) 炸藥拆箱應在庫外安全距離內進行,嚴禁用力敲打。

(20) 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在白天,并由炮工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入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簽字,領用人員并親送現場,不得轉手。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藥,應分別入臨時儲藥小倉庫,嚴禁私自收藏。

(22) 運輸爆破材料,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不準使用自行車或兩輪摩托車;運輸應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易引起爆炸的危險物。裝運爆破材料的車船應在明顯的地方插上“危險”的醒目標志,途中臨時遇到火源應在上風200m以外繞過,下風則應在300m以外繞過;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應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

(23) 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同船裝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wěn)綁牢。雷管箱內應用柔性材料填實。

第7篇 掘進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③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④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⑤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⑥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①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龋敉咚節(jié)舛瘸^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②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③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通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木質箱內并加鎖,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⑤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

①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⑤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未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低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后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8篇 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yè)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yè)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yè)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guī)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yè)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huán)節(jié)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yè)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guī)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fā)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guī)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tài),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fā)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9篇 爆破工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爆破工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爆破工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崗位安全職責 1.1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標準gb6722-86《爆破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并作好日常記錄。 1.2負責施工中人員和機械設備安全。 1.3嚴格按安全技術交底和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 2、崗位任職條件 2.1 接受過良好專業(yè)安全技術及技能培訓。 2.2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員作業(yè)證”上崗。 3、上崗作業(yè)準備 3.1 接受安全技術交底,清楚其內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邊眼、輔助眼的間距及孔深,各種炮眼的裝藥量,導爆管的連接,起爆的順序等。 3.2 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圍巖類別,檢查爆破品的生產廠家、牌號、規(guī)格、批次、受潮及運輸工具的情況。 3.4 察看爆破現場,確認要撤離的人員設備。 4、安全操作規(guī)程 4.1爆破器材運輸,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持證的安全員或爆破員押運,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 4.3 在有沼氣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合格證的煤礦安全炸藥和雷管。 4.4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4.5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4.6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裝制炮頭時,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4.7炮眼內的泥漿,石粉必須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電力爆破裝藥連線時,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導電體相接觸; 4.8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4.9 工作面裝藥時,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劃出警戒線,嚴禁一切人員通過,放炮時,必須先發(fā)出警號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⑴ 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m; ⑶ 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m; ⑷ 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于500m。 4.10 采用電雷管爆破時,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離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m。放炮器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 4.11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設立警戒范圍,規(guī)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等到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 4.12放炮完畢后,安全員、爆破員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頂板、支架、瞎炮、殘炮、通風等情況,確實無危險時,才能解除警戒; 4.13 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4.14炸藥、雷管隨領隨用,由爆破員和安全員專人申領,在爆破前半小時直接領到現場;當天未完的炸藥、雷管必須立即退還炸藥庫房并登記造冊,嚴禁私藏炸藥、雷管; 5、其他注意事項 5.1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5.2 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yè); 5.3 為防止點炮時發(fā)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業(yè)完畢后,機械設備應在值班人員的指揮下,擺放整齊有序,方可交接班。

第10篇 礦山爆破安全技術規(guī)程

(一)概述

礦山爆破是把礦巖從礦體中剝落下來,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塊度,為隨后的采、裝、運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礦山用炸藥有硝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以及乳化油炸藥等。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炸藥是硝銨類炸藥,包括銨梯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以及含水硝銨類炸藥等。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點應使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許用炸藥。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電雷管)、導爆索、導爆管、導火索等。根據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種類,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電雷管起爆法、導爆索起爆法和導爆管起爆法及聯合起爆法。煤礦井下靜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fā)的電雷管。為了保證爆破作業(yè)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較大規(guī)模爆破時使用聯合起爆法起爆,同時敷設兩種起爆網路。

(二)爆破作業(yè)的主要安全規(guī)定

(1)各種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藥。

(2)進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礦山、礦點,必須設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員和爆破器材保管員。這些人員應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術和有關的安全知識。

(3)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4)中、4,3礦山,進行淺眼爆破時,應有爆破說明書。其內容包括裝藥量、裝藥結構、填塞長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進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危險1i2邊界上未設警戒;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6)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7)裝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用木制炮棍;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8)進行填塞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禁止采用無填塞爆破;淺孔爆破時,一般填塞長度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9)炮響完后,經過充分通風,才準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10)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并沒置明顯的標志。地下爆破應在有關通道上設置崗哨?;仫L巷應設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qū),不準入內”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須同時發(fā)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qū)的人員能夠聽到、看到。爆破后,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方可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12)爆破員進入放炮地點后,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現象。如果發(fā)現有這些現象,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時,應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常用的處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誘炮法、打平行眼裝藥爆破法、用水沖洗法。

(三)起爆安全技術

1.火雷管起爆的安全技術

火雷管起爆易產生的事故原因包括導火索及火雷管的質量問題、火雷管的早爆、火雷管起爆的延遲、火雷管起爆的拒爆。主要預防措施包括:

(1)加強導火索及雷管的制造、存儲、運輸等的管理工作,認真選購和檢查導火索和雷管,嚴格控制導火索和火雷管的質量。

(2)建立健全檢驗制度,在操作中避免過度彎曲或折斷導火索,由專人聽炮響聲并數炮,或由數炮器數炮。有瞎炮或可能有瞎炮時,應加倍延長進入炮區(qū)的時間。

(3)加強爆破員的培訓,提高其專業(yè)知識水平,改進操作技術。

2由雷管起爆的安全技術

電雷管起爆易產生的事故原因有電雷管的早爆、拒爆、延遲爆炸等。雜散電流、雷電和靜電是引起電雷管起爆早爆事故的主要因素。預防雜散電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防雜散電流的電爆網路;采用抗雜散電流的電雷管;采用非電起爆方法;加強爆破線路的絕緣,不用裸線連接。預防雷電引起早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雷雨天氣進行電雷管爆破;在爆破區(qū)內設立避雷系統;采用屏蔽線爆破;采用非電起爆方法。預防靜電產生早爆事故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藥水分;采用抗靜電雷管;采用非電起爆方法。

為了減少電雷管拒爆和延遲爆炸現象的發(fā)生,除了要嚴格檢測爆破器材,保證爆破器材的質量外,還要采取準確可靠的起爆網路,消除網路設計方面的差錯,同時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3.導爆管起爆和導爆索起爆的安全技術

在設計導爆管起爆網路時,不能采用環(huán)形網路,即傳爆的初始位置與終了位置不能相隔太近。在有瓦斯的情況,禁止使用導爆管。應特別注意采用正確的連接方法,防止導爆索網路拒爆事故的發(fā)生。

(四)爆破器材的儲運和管理

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等的設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要求,經主管部門的審定,并報當地公安局批準。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發(fā)和運輸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經過檢驗,確認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條件的,都應銷毀。銷毀爆破器材時,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制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并報有關部門。

(五)爆破事故的預防

要預防爆破事故的發(fā)生,主要措施如下。

(1)保持爆破安全距離 爆破時必然會產生爆破地震、空氣沖擊波、碎石飛散及有害氣體,因而危及爆區(qū)附近人員、設備、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炸設計時必須確定爆破危害范圍并指定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主要包括爆破地震的安全距離、爆破空氣沖擊波的安全距離、個別碎石飛散的安全距離、電力起爆的安全距離、爆破有害氣體擴散安全距離。

(2)精心設計 在設計之前必須做到情況明確;設計時要確定最大允許藥量,然后合理選取爆破參數,選擇合理的延發(fā)時間,作出切實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預防措施;對設計文件要嚴肅審核把關。

(3)精心施工 各級人員持證上崗,組成嚴格的管理體制;根據工程特點,分別制定各種安全制度、崗位責任、關鍵技術操作細則;按規(guī)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檢驗;確保裝藥、堵塞、連線三個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做好爆后安全檢查和處理。

(4)加強安全管理 按規(guī)程要求報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建立、健全嚴格的指揮管理組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保證大綱和各工序質保程序。

第1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三

5.2.8爆破現場炸藥混制

5.2.8.1在爆破現場混制炸藥,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xù)。

5.2.8.2爆破現場混制炸藥的品種,應限于多孔粒狀銨油炸藥和重銨油炸藥。

5.2.8.3現場混制炸藥原料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狀硝酸銨: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凈含量(以干基計)≥99.5%;

――柴油:應采用gb252-1994規(guī)定的適合當地環(huán)境溫度要求的輕柴油;

――乳膠基質:應采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乳化炸藥生產廠生產的有產品合格證的乳膠基質。

5.2.8.4混制場地的選擇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現場混制場地應選擇在周圍200m內無居民區(qū)及鐵路、公路、高壓線路、重要公共設施及特殊建(構)筑物、文物等需要保護的場所;

――混制場地內應分為原料庫區(qū)、混制區(qū)和成品庫區(qū),其間距不應小于20m;

――多孔粒狀硝酸銨與柴油應分開存放;

――混制場地50m范圍內,應設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員不應隨意進入;

――混制的主體設備應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廠房內;

――混制工棚(房)應有防雷和防風雨設施&場內有消防水源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庫區(qū)和生產區(qū)應設排水溝&以保證混制場地內不積水。

5.2.8.5混制場地應配有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一名,負責正常的生產及管理;同時應設安全員一名,負責檢查加工場地的安全設施并對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內的照明燈具、電器開關和混制設備所用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

――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系統,并應定期檢查其是否完好、接地電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處理;

――檢修設備前應切斷電源并將殘藥徹底清洗干凈;

――新混制設備和檢修后的設備投入生產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雜物。

5.2.8.7采用人工攪拌混制炸藥時,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5.2.8.8混制場內不應吸煙,不應存在明火;同時,不應將火柴、打火機等帶人加工場。

5.2.9起爆體的加工

5.2.9.1起爆體應在專門的場所,由熟練的爆破員加工。加工起爆體時,應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督,在周圍50m以外設置警戒,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

5.2.9.2加工起爆體使用的雷管應逐個挑選。裝入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腳線長度應為20cm~30cm,起爆體加工完后應重新測量電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體上應標明藥包編號、雷管段別和電雷管起爆體裝配電阻值。

5.2.9.3置于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與聯接線接頭,應嚴密包扎,不應有藥粉進入接頭中,接頭不應在搬運和聯線時承受拉力。

5.2.9.4起爆體外殼宜用木箱或硬紙箱制成,其內裝滿經選擇的優(yōu)質炸藥,每個起爆體炸藥量不宜超過20kg。

5.2.9.5應在起爆體(箱子端面)開口引出導線(管)和導爆索,并將其在開口處鎖定,拉動導線和導爆索時箱內雷管不應受力。

5.2.9.6起爆雷管應與導爆索結、電線連接頭緊密捆綁,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體包裝應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裝藥

5.2.10.1每個導硐口或小井口應設專門標志,標明以下內容:

導硐或小井的編號,各藥室的編號、設計炸藥品種和數量,起爆體雷管段別;有專人負責記錄實際裝入各藥室的炸藥品種、數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與設計數量核對無誤后,方允許填卡、簽字或蓋章,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應隨時檢查、核實各硐室的裝藥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及其安放和聯接是否正確。

5.2.10.2藥室的裝藥作業(yè),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聯接起爆體的作業(yè),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

5.2.10.3硐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m。裝藥人員離開硐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

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并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的手電筒照明。

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應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間裝藥,硐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硐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0m。

5.2.10.5硐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硐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

5.2.10.6硐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裝藥條形藥包的炸藥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線的一側。

5.2.10.8用人力往導硐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

往硐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硐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開挖導硐和藥室時的棄渣,或外挖碎塊砂石土;不應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輕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應在導硐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guī)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5.2.11.4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導硐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并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

5.2.11.6小井填塞,應先將橫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進行填塞。

5.2.11.7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

5.2.11.8填塞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填塞質量。填塞完畢,應進行驗收。

5.2.12起爆網路與起爆

5.2.12.1硐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藥聯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志,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不得進入爆破現場。

5.2.12.2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聯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qū),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電力起爆網路的導線不宜使用裸露導線和鋁芯線。

5.2.12.4電力起爆網路硐內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

5.2.12.5硐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頂掉塊的 情況,也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

5.2.12.6裝入起爆體前、后,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fā)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準許進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的連接

5.2.12.8.1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于4發(fā)。

5.2.12.8.2起爆網路連接時應復核雷管段別。

5.2.12.8.3聯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聯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志;接頭用膠布包緊,并不少于三層,然后再用繩扎緊。

5.2.12.8.4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聯成環(huán)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聯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網路時,靠近接點的導爆索應用土袋或細砂袋隔開,接點與導爆索隔開距離不應小于20cm,搭接點應有段別標志。

5.2.12.8.6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向主起爆線 上聯接起爆雷管。

5.2.12.8.7電爆網路的聯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起爆網路聯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聯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 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

――網路聯接,應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電力起爆網路聯接前,應檢查各硐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與區(qū)域線聯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準許與主線相聯接;

――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

――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聯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守候看管;

――只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人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5.2.12.9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網路聯好后,由聯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防護;

――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札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硐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后用編織袋作整體外包扎,安置在導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應在專門設置的起爆站內進行。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并需備有良好的通訊設備,通訊信息應清楚、準確。

5.2.12.11起爆站應在裝藥前建成,從開始聯網就應設專人看管,站長全面負責站內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應請當地公安部門配合,成立專門警戒小組,并指定負責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應對設計確定的危險區(qū)進行實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區(qū)警戒范圍的情況,核定警戒點和警戒標志的位置,確保能夠封閉一切通道。

5.2.13.3各個崗哨應由指揮部統一編號,崗哨之間和崗哨與指揮部之間應建立通訊聯絡,警戒人員應將本崗位警戒監(jiān)視情況隨時向指揮部報告。

5.2.13.4警戒人員應在起爆前至少1h到達指定地點,按設計警戒點和規(guī)定時間封閉通往或經過爆區(qū)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區(qū)的道路處于被監(jiān)視之下,并在爆破危險區(qū)邊界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險區(qū)入口,應設立警戒崗哨,在危險區(qū)邊界外圍設立流動監(jiān)視崗哨。警戒人員應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攜式擴音器,并配帶袖標。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鎖陸岸爆區(qū)警戒范圍外,還應對水域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

5.2.14爆后檢查

5.2.14.1爆后檢查工作由爆破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站站長和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實施,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少于 15min。

5.2.14.2爆后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發(fā)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tài)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fā)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巖坎陡壁;

――有無危險邊坡、不穩(wěn)定爆堆、滾石和超范圍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

――爆區(qū)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

5.2.14.3如果發(fā)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匯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作進一步檢查;如果發(fā)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5.2.15試驗與爆破效應監(jiān)測

5.2.15.1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4.9與4.15的規(guī)定安排試驗和監(jiān)測。對重要的c級、d級硐室爆破工程,也應安排監(jiān)測。

5.2.15.2重大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小型實爆試驗,試驗方案隨設計提出。

5.2.15.3實爆試驗應安排監(jiān)測項目,爆后由設計單位提出試驗報告并依據試驗結果修正爆破設計。

5.2.16爆破總結

5.2.16.1 a級、b級、c級硐室爆破結束后,承擔爆破的單位應向上級部門提交完整的總結報告。

5.2.16.2總結報告中除一般技術總結內容見4.16.2外,還應包括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蛩鼗蛞跡岢齦慕餳

――對照監(jiān)測報告和爆后安全調查,分析各種有害效應的危害程度及保護物的安全狀況;

――如實反映出現的事故、處理方法及處理結果;

――安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規(guī)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滾石時,應在通往塌陷區(qū)和滾石區(qū)的道路上設置警戒,樹立醒目的標志,防止人員誤入。

5.3.1.2工作面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值時,不應爆破。

5.3.1.3電力起爆時,爆破主線、區(qū)域線、聯接線,不應與金屬管物接觸,不應靠近電纜、電線、信號線、鐵軌等。

5.3.1.4井下炸藥庫30m以內的區(qū)域不應進行爆破作業(yè)。在離炸藥庫30m~100m區(qū)域內進行爆破時,任何人不應停留在炸藥庫內。

地下爆破時,應在警戒區(qū)設立警戒標志。發(fā)布的“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應采用適合井下的聲響信號,并明確規(guī)定 和公布各信號表示的意義。

5.3.1.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不應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放在頂板穩(wěn)定、支架完整、無 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每次起爆時都應將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3.1.6爆破后,應進行充分通風,保持地下爆破作業(yè)場所通風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應遵守上述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5.2的有關規(guī)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爆破,除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5.3.7的有關規(guī)定。

5.3.1.9進行預裂爆破、光面爆破時,應遵守5.1.5的有關規(guī)定。在煤礦井下爆破時應遵守5.3.7的有關規(guī)定。

5.3.2井巷掘進爆破

5.3.2.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應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標明進度。兩工作面相距15m時,測量人員應事先下達通知;此后,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待雙方作業(yè)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

天井掘進到上部貫通處附近時,不應采取從上向下的座炮貫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貫通,在下面鉆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間距小于20m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作面的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5.3.2.3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面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后作業(yè)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并用水噴灑爆堆。

5.3.2.4天井掘進采用大直徑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應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時,方準起爆。

5.3.2.5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定的爆破危險區(qū)范圍之外。

5.3.2.6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應使用底卸式吊桶;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5.3.2.7往井筒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應留在井筒內。

工作盤和穩(wěn)繩盤上除護送吊桶的爆破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裝藥時,不應在吊盤上從事其他作業(yè)。

5.3.2.8井筒掘進使用電力起爆時,應使用絕緣的柔性電線作爆破導線;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應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井筒掘進起爆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

5.3.2.10用鉆井法開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yè)應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1用凍結法掘進豎井井筒時,一般不應用爆破法開鑿表土凍結段;如果必須爆破,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2用反井法鑿井時,爆破作業(yè)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反井應及時采用木垛盤支護;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盤距離工作面不應超過1.6m;

――爆破前應將人行格和材料格蓋嚴;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風,待炮煙吹散,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應少于二人;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入作業(yè);

――用吊罐法施工時,爆破前應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點;爆破后,應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有無損壞;反井下 方不應有人作業(yè)。吊罐法施工爆破時,上水平絞車司機和其他人員不應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業(yè)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應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進行處理,不應往孔底投放起爆藥包;

――刷井時應有防止墜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應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方可進行爆破。

5.3.2.13井筒掘進爆破使用硝化甘油類炸藥時,所有炮孔位置應與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錯開。

5.3.2.14在復雜地質條件、河流、湖泊或水庫下面掘進巷道或隧道時,應按專項設計進行爆破。

5.3.2.15用壓氣盾構法掘進隧道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放在有壓縮空氣的區(qū)域內。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時,在沉箱工作面巖石堅硬且底板至沉箱頂板的距離大于2m的條件下,方準進行 爆破作業(yè)。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開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開挖,應采用淺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鉆孔直徑不宜超過90mm,臺階高度不宜超過8m。

5.3.3.3大跨度硐室邊墻應進行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當水工地下廠房需留巖錨梁時,巖錨梁巖壁保護層宜采用淺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與硐群交匯的部位,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匯處的輪廓形狀。

5.3.3.6大跨度硐群開挖,應按設計的合理的開挖順序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爆破振動監(jiān)測,以監(jiān)控爆破對相鄰硐室圍巖的影響,保證硐室高邊壁及圍巖的穩(wěn)定與完整。

5.3.4地下采場爆破

5.3.4.1淺孔爆破采場,應通風良好,支護可靠,留有安全礦柱,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裝藥前應檢查采場頂板,確認無浮石、無冒頂危險方可開始作業(yè)。

5.3.4.2深孔爆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將通往爆破區(qū)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欄桿隔離,在人行井內架設牢固的梯子;撬盡過往通道的浮石;檢查井口、巷道支護情況;在天井和巷道內按規(guī)定方式架設裝藥操作臺,同時準備移動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應設有通往爆破區(qū)和安全出口的明顯路標;并設聯通爆破作業(yè)區(qū)和地表爆破指揮部的通訊線路;

――驗收合格的深孔應用高壓風吹干凈,標明廢孔,列出深孔編號。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裝藥、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裝藥開始后,爆區(qū)50m范圍內不應進行其他爆破;

――現場加工起爆藥包應選擇不受其他作業(yè)影響的安全地點;

――現場裝藥、填塞,應由專職或兼職爆破員進行;

――需要回收的裝藥操作臺、人行梯子等物,應在起爆網路聯接完成、并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檢查無誤后,由專人從工作面開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厥詹僮鲬⒁夥乐箵p壞起爆網路。

5.3.4.4地下開采二次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起爆前應通知相鄰采場和井巷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除自然崩落法采場外,不允許操作人員鉆進卡堵的出礦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塊礦石;

――在與采場短溜井、溜眼相對或斜對的出礦漏斗處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時,應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礦作業(y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進行,且應做好爆破作業(yè)人員的墜井防護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點附近,應設專用炸藥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應超過當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礦倉)堵塞處理

5.3.5.1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堵塞,不允許作業(yè)人員進入溜井,應采用木桿或竹桿把炸藥包送到堵頭表面進行爆破震動處理。

5.3.5.2當溜井堵塞、礦石粘壁,經多次爆震仍未塌落,準備采用特殊方法處理時,應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在安全部門監(jiān)護下作業(yè)。

5.3.5.3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爆破員除持有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外尚需經火箭彈使用專門培訓;

――在堵塞處不穩(wěn)定掉石塊的情況下,不應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相鄰井巷、采場不應進行其他爆破作業(yè);

――若堵塞物一次處理未完,在一個工作班內,不應第二次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5.3.5.4處理采場卡斗和懸頂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處理卡斗和懸頂人員#應經專門技術培訓&

――處理卡斗和懸頂前,應保證作業(yè)人員進出通道暢通,觀察人員應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監(jiān)護的條件下,確認卡斗、懸頂類型并做好記錄;

――根據卡斗高度不同,應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爆破震動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彈法等);

――當有人進入漏斗作業(yè)時,應停止相鄰采場的爆破和出礦,且應有專人監(jiān)護和警戒;

――震動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藥量不超過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藥量不超過20kg;

――巨型石塊卡堵在漏斗上方無冒落危險時,宜采用淺孔爆破法處理;作業(yè)時,應在漏斗內搭操作平臺,支護四壁巖石;從支護到爆破完 畢應連續(xù)作業(yè);

――處理采場殘柱及懸頂,應由礦山主管領導組織制定處理方案和實施;

――處理卡斗和懸頂,不應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壓氣裝藥孔底起爆

5.3.6.1壓氣裝藥孔底起爆應使用經安全性試驗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輸藥管應采用專用的半導體軟管,體積電阻應符合產品標準;

――裝藥系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5ω;

――裝藥現場空氣相對濕度不應小于80%;

――裝藥器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6×105pa;

――炮孔內靜電電壓不應超過1500v,在炸藥和輸藥管類型改變后應重新測定靜電電壓。

5.3.6.3孔底起爆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通過激波管試驗,能承受6×105pa空氣沖擊波入射超壓;

――在重錘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錘試驗中不損壞;

――孔底起爆具對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藥;

――生產廠家應每年將該產品檢測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應在現場裝入導爆管、雷管和炸藥,導爆管應放在裝置的槽內用膠布固定在裝置尾端,炸藥的感度和威力均不應低于 2#巖石炸藥,裝藥密度應大于0.95g/cm3。

5.3.7煤礦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應由專職爆破員擔任,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員應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yè)應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

――專職爆破員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專職爆破員應依照爆破作業(yè)說明書進行作業(yè)。

5.3.7.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進行爆破作業(yè),應具備下列條件:

――工作面有新鮮風流、風量和風速符合煤礦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輔助爆破器材,應是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標志;

――掘進爆破前,應對作業(yè)面20m以內的巷道進行灑水降塵;

――爆破作業(yè)面20m以內,瓦斯?jié)舛葢陀?%。

5.3.7.3爆破器材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試用。

5.3.7.4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 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不應使用黑火藥。

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5.3.7.5煤礦井下爆破使用電雷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不應使用火雷管。

5.3.7.6煤礦井下應使用防爆型發(fā)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應超過 380v,并應有防爆型電力起爆接線盒。

5.3.7.7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裝藥、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guī)定的;

――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的;

――出現炮孔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動、透老空等情況的;

――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的;

――未設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應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應有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時,不應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應封滿炮泥;

――炮孔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炮孔長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1m;

――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孔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應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時,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其長度不小于0.3m;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孔嚴禁爆破。

5.3.7.9有煤(巖)和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廢炮孔在爆破前應用炮泥封實。大直徑鉆孔的填塞深度,應超過炮孔裝藥的長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不應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頂煤。

5.3.7.12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每次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爆破前應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上部拖虜靠占淶耐咚梗

――爆破前必須灑水。

5.3.7.13采用震動爆破揭開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的爆破作業(yè)應按專門設計及規(guī)定進行;選用符合分級規(guī)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fā)爆器;爆破前應加強震動爆破地點附近的支護。

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業(yè)仍應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

5.3.7.14震動爆破工作面,應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應切斷電源,且不應有人員作業(yè)和通過。

震動爆破應由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震動爆破應采用銅腳線的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延期時除按5.3.7.5執(zhí)行外,不應跳段使用。

5.3.7.15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應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不應小于30min方允許進入工作面檢查。

5.3.8高溫高硫礦井爆破

5.3.8.1硫化礦開采中,當炮孔溫度高于60℃時,應成立專業(yè)爆破工作隊;參加爆破作業(yè)和加工防自爆藥包的人員,應經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本項工作;每次爆破均應經有關領導批準。

5.3.8.2在具有硫塵或硫化物粉塵爆炸危險的礦井進行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定期測量粉塵濃度;

――孔傳爆應用電雷管或非電導爆管雷管;

――應采用孔深大于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和無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長度應大于炮孔全長的三分之一,并應大于0.3m;

――裝藥前,工作面應灑水;淺孔爆破時,離工作面10m范圍內的空間和表面都應灑水;深孔爆破時,離工作面30m范圍內的空間和表面都應灑水;

――爆破作業(yè)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使用防爆蓄電池燈照明。

5.3.8.3在超過60℃的高溫礦井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選用和加工耐高溫的防自爆藥包,不應使用有損傷、變形的藥包;

――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孔溫不應高于藥包安全使用溫度;

――爆前&爆后應加強通風,并采取噴霧灑水、清洗炮孔等降溫措施;

――用導爆索起爆時,將導爆索捆在起爆藥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藥包內;

――裝藥時,應按從低溫孔到高溫孔,從易裝孔到難裝孔的順序裝藥;

――待全部炮孔裝藥完畢后,以最短的時間填塞炮孔,并應用不含硫化礦的礦巖粉作炮泥;

――裝藥時,應安排專人監(jiān)視,發(fā)現炮孔逸出棕色濃煙等異?,F象時,應立即報告爆破指揮人員,迅速組織撤離;

――高溫爆破作業(yè)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員,應在裝藥前全部撤離;

――孔內溫度為60℃~80℃時,應用瀝青牛皮紙將炸藥包裝完好,并不應與孔壁接觸,從向孔內裝藥至起爆的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h;

――孔內溫度為80℃~140℃時,應用石棉織物或其他絕熱材料嚴密包裝炸藥,孔內不準裝雷管,可采用防熱處理的黑索金導爆索起爆, 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應經過模擬試驗來確定;

――孔內溫度超過140℃時,應采用耐高溫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礦井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應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含硫酸鐵和亞 硫酸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鐵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yè)面潮濕有水,使用硝銨類炸藥爆破時,應清除炮孔內礦粉;炸藥與孔壁不應直接接觸;炸藥應包裝完好無損;不得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嚴格控制裝藥時間和炮孔數。

5.3.8.5在同時具有高溫、高硫和硫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同時遵守上述規(guī)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3.9鉀礦井下爆破

5.3.9.1應測定爆破作業(yè)面及其鄰近巷道、電氣設備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點空氣中的氫氣和瓦斯?jié)舛?,確認無危險時,方準進行爆破準備工作。

5.3.9.2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區(qū)的新鮮風流中。

5.3.9.3裝藥前,應切斷采區(qū)的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起爆前,應檢查起爆網路絕緣情況。

5.3.9.4起爆網路的設計,應使炮孔按逆風流方向依次順序起爆。

5.3.9.5爆后15min,瓦斯檢查員應進入爆破作業(yè)面和電氣設備附近檢查瓦斯、氫氣等濃度;確認無瓦斯爆炸危險,并檢查確認動力電網、照明電網和電氣設備無破損且絕緣良好,方可恢復送電$通風正常之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5.3.9.6在有氫氣和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使用符合鉀礦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礦和地蠟礦井下爆破

5.3.10.1應根據礦井空氣中有毒氣體、瓦斯和油蒸氣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濃度,確定允許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工作面,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未經批準的地點,不得爆破。

5.3.10.2在批準爆破作業(yè)的地點進行疲ψ袷叵鋁泄娑ǎ

――確保爆破作業(yè)面有新鮮風流,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標;

――使用煤礦許用炸藥;

――使用煤礦許用型雷管,不應用導火索起爆或導爆管起爆;

――不應使用裸露藥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應在不含石油和地蠟的巖層中掘進井筒,且只有在無瓦斯釋出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導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為1m~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過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應采用無填塞爆破;

――有多個自由面時,每個藥包的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0.5m。

5.3.10.3應在裝藥與起爆前測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內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氣濃度。

5.3.10.4應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內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蓋砂子。

5.3.10.5應有安全員在爆破現場監(jiān)督實施爆破作業(yè)。

5.3.10.6每次爆破后#應有專人檢查工作面及通風情況;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后,方準許人員進入工作面。

5.3.10.7有輕石油和瓦斯強烈噴出的炮孔,不應裝藥爆破;只有少量滴狀石油析出的炮孔,應仔細清除油滴,方準許裝藥爆破。

5.3.11放射性礦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礦井爆破與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業(yè)面應根據物探編錄進行爆破設計;

b)炮孔施工后應進行物探測孔;

c)根據物探測孔資料確定炮孔裝藥方案,實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應進行放射性測量,根據物探測量資料進行分裝分運;

e)對于采場作業(yè)面,在分爆分運之后,還需進行物探鉆孔找邊,只有在物探找邊完畢后才能實施上采鉆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爆破:

a)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的采場宜采用上向平行鑿巖方案;

b)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其炮孔深度不應大于15m;對于中等厚度以上礦體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應經過嚴格的論證;

c)一次爆破取段長度宜控制在60m以內;

d)設計裝藥單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裝藥單耗增加20%~30%;

e)應保證爆破后80%以上的礦巖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裝藥到起爆的時間不宜超過24h;

g)如裝藥時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長施工時間亦不應超過48h。

5.3.11.3放射性礦井爆破后的通風:

a)以稀釋氡氣及氡子體濃度作為計算爆破后通風量的依據;

b)爆破后工作面通風時間不應少于30min;

c)只有氡氣濃度小于3700bq/m3才允許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5.3.11.4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大水鈾礦床的采掘工作面應布置三個以上超前探水鉆孔,其深度不應小于25m。

5.3.11.5放射性礦井的鑿巖爆破作業(yè)人員:

a)應佩帶好防護用品(包括口罩、個人計量劑)才能進入工作面;

b)每班作業(yè)時間不應大于6h;

c)作業(yè)結束后應洗澡,并進行放射性劑量監(jiān)測,監(jiān)測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高溫放射性礦井的工作面應有完備的降溫措施并裝備降溫設施,保證工作面的溫度低于30℃,同時適當縮短作業(yè)時間。

5.4拆除爆破及城鎮(zhèn)淺孔爆破

5.4.1設計文件

5.4.1.1 a級、b級拆除爆破,應持有縣(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級拆除爆破和城鎮(zhèn)淺孔爆破,可將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合并一次進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鎮(zhèn)淺孔爆破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爆區(qū)周圍設施,建(構)筑物的防護設計:

――根據保護物允許的地面質點振動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及一次爆破用藥量;

――預估拆除物塌落觸地的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

――拆除煙囪、水塔等高聳建(構)筑物時,應考慮爆后筒體后坐及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前沖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對爆破體表面進行有效覆蓋;

――對保護物作重點覆蓋或設防護屏障;

――采取減塵防塵措施。

5.4.1.4爆區(qū)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飛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開道路,并控制殘體塌散距離;

――規(guī)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的地段和時間。

5.4.1.5對周圍水、電、氣、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安全應作出論證,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設施,施工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于申請暫時停水、電、氣、通訊的報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設計,應考慮水中沖擊波和地震波在水飽和介質中傳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許距離。

第12篇 爆破作業(yè)職業(yè)健康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yè)危害及衛(wèi)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員在生產現場區(qū)域作業(yè)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根據不同崗位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嚴格按照崗位工藝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引發(fā)安全事故,對未嚴格按工藝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的人員,一經發(fā)現要嚴肅處理。

4、作業(yè)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wèi)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yè)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5、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yè)危害。

6、作業(yè)人員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yè)健康體檢。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guī)程六(十二篇)

7.4爆破器材的貯存7.4.1一般規(guī)定7.4.1.1爆破器材應貯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里;特殊情況下,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方準在庫外存放。7.4.1.2貯存爆破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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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領料時要做到:(1)注意清點爆破材料的數量。(2)領料時必須帶好“爆破證”。2、運料時做到:(1)嚴禁將雷管和炸藥混裝在一起,要分開裝運。(2)嚴禁每人每次背炸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