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規(guī)則
加班管理規(guī)則
第一條
本公司同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xù)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種:
(一)臨時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guī)定時間外繼續(xù)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條
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否則視情節(jié)輕重懲處。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應填寫加班單(附表7.3.9)(生產單位以打卡為準),經單位主管簽認后,送財務部核發(fā)加班費。
第四條
加班津貼支付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時間超過1小時不足2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貼(含誤餐費)。
(二)平日加班時間超過2小時不足4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貼(含誤餐費)。
(三)平日加班時間超過4小時以上,每增加1小時支付津貼30元(含誤餐費)。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資加倍發(fā)給(含誤餐費)。
(五)誤餐費每餐規(guī)定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費比照誤餐費支付固定津貼時,每人每月暫以600元計算)
(六)固定加班費(司機除外),點心費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條
上列加班時間,除生產單位外,其他單位一律不準在下半夜(指夜間12點以后)加班。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級以外的作業(yè)員加班,悉依勞動法規(guī)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呈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