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模板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guī)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yè)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yè)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zhí)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fā)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yè)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jiān)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yè)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huán)節(jié)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jiān)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tǒng)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yè)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yè)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zhí)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jiān)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xù)。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xù)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guī)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yè))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yè))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yè))分包隊伍的營業(yè)執(zhí)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yè)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yè))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yè))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yè)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fā)(****)第*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fā)字(****)第*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zhí)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guī)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fā)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guī)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zhí)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xù)。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fā)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xù),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xù)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xù)。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xù),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tǒng)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yè)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qū)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fā)。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tǒng)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fā)放均應做好發(fā)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zhí)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tǒng)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yè)務能力和專業(yè)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收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zhí)行后不利于本企業(yè)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fā)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fā)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yè)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yōu)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yè)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guī)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yè)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收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yè)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qū)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zhí)行。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2】
1目的
規(guī)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zhí)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yè)、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zhí)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yè)。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yè)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guī)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
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yè)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 企業(yè)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yè),對4.1.1規(guī)定事項,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guī)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jiān)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jiān)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yè)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yè)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zhí)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6.2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tǒng)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 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 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 未按規(guī)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收賄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yè)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zhí)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tǒng)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zhí)行合同登記、統(tǒng)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
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xù)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x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yè)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yè)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guī)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7-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jiān)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jiān)察建議或做出監(jiān)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jiān)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guī)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yè)務的性質,向相應業(yè)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yè)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 按6.2規(guī)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6.1.2.4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6.2.1.1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組織招標。
6.2.1.3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
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財經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yè)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guī)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xù)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jiān)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tǒng)一部署。
6.2.3.2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6.2.4.1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
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6.2.6.1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及規(guī)程、規(guī)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tǒng)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6.2.7.1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13-
6.2.7.2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6.2.8.1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xù)。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guī)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tǒng)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tǒng)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15-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
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tài)統(tǒng)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 會簽單。
6.6.1.4 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yè)秘密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7 監(jiān)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監(jiān)察部門反映。
6.7.2 監(jiān)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jiān)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jiān)察、舉報處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需要做出處理的,
由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jiān)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guī)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關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圖
7.2.2 合同審核會簽表
7.2.3 合同履行情況統(tǒng)計表
7.2.4 合同立項登記審批表
7.2.5 制度執(zhí)行情況反饋意見表
第2篇 某物業(yè)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物業(yè)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廣州市**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yè)公司)經營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合同是指由物業(yè)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類經營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yè)公司簽訂的所有經營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類
第四條第一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廣州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物業(yè)公司經營管理的產業(yè),并由物業(yè)公司負責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等。
第五條第二類:由物業(yè)公司利用公共場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租場協議》。
第六條第三類:物業(yè)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經營性合同。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條第四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花園業(yè)主,委托**地產出租、出售,由**地產收取中介費,協助簽訂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等。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八條公司所有經營合同均由立項部門經理按照公司制定下發(fā)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負責核稿,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簽訂。否則,扣罰立項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條在洽談、簽訂合同過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濟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處費;未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標的物招標價格明顯不實,給予直接責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在洽談、簽訂合同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合同內容不全,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的,每處扣罰責任人200元,部門經理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十一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書寫錯誤、字跡不清的,每處扣罰責任人10元; 公司領導發(fā)現的,每處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二條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一般以面積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參照周邊相鄰單位的平均價格,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評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對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0元,部門經理500元,主管領導300元。
第十三條在簽訂《千卉街市租賃協議》時,須統(tǒng)一將千卉街市所有檔口公開招投標,按最高投標價格簽訂協議,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四條公共場地的出租價格為50-60元/ m2/天,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五條 各類租售業(yè)務的中介服務費用須按《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否則,扣罰當值中介人員100元,部門主管50元,部門經理30元?;騻€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六條在簽訂合同時,洽談、簽訂責任人須核實對方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七條在洽談裝修、經營免租期限條款時,須按照**花園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裝修期限給予場地裝修施工或進場經營免租期限。否則,在公司領導未批準的情況下超期給予施工裝修或經營免租期限10天以內(含第10天)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給予降工資一級,超期30天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地產當值中介人員未明確知會交易雙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投訴或直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直接責任人50-300元;降工資一級至開除的處分,扣罰部門主管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
第十九條各類合同簽訂蓋章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經理送交集團財務一分部備查。否則,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條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在合同簽約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簽發(fā)《內部通啟》,送達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否則,扣罰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一條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協助、配合、監(jiān)督責任。否則,每項扣罰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條各類合同在到期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一方有違約或變更條款,由部門經理負責續(xù)租、合同終止及解除、變更部分條款等事宜的洽談處理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否則,扣罰部門經理100-300元,后果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
第二十三條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公司職能部門督導室、集團財務一分部負責監(jiān)督與審查。因督導室督導不嚴,公司領導發(fā)現的,每次扣罰督導室相關督導員200元,督導室主任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二十四條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每月25日將各類合同簽訂考核情況報督導室復查。督導室每月不定期兩次對各類合同進行抽查,將抽查考核結果與各類合同簽訂部門考核結果匯總后于當月26日報集團財務一分部實施。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督導室主任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
第二十五條以上的違規(guī)行為,連續(xù)發(fā)生兩次,當事人加倍處罰;連續(xù)發(fā)生三次,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所扣款項均從當月獎勵工資中扣除,直至當月獎勵工資扣完為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1目的
規(guī)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zhí)行。
3 定義
3.1 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yè)、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zhí)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yè)。
3.2 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yè)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 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guī)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
-2-
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 .1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 .2 投資、借
(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yè)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 .3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 .4 企業(yè)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 .5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 .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
4.1.1 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yè),對
4.1.1 規(guī)定事項,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guī)定
4.2.1 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 審計、監(jiān)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jiān)察。
4.2.5 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yè)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yè)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 .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zhí)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6 .2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 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tǒng)計報告責任制。
4.2.1 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
(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 0.1 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 0.2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 0.3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 0.4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 0.5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 0.6 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 0.7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 0.8 未按規(guī)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 0.9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5-
4.2.1 0.10 泄露合同意向
、商業(yè)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 0.11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 0.12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zhí)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tǒng)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zhí)行合同登記、統(tǒng)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6-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xù)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x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yè)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yè)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guī)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7-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
5.1.7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jiān)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jiān)察建議或做出監(jiān)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jiān)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
4.1.1 規(guī)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yè)務的性質,向相應業(yè)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yè)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 .1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 .2 按
6.2 規(guī)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 .3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8-
6.1.2 .4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 .1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 .2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 .3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6.2 .
1.1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
(預算內與預算外)。
6.2 .
1.2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組織招標。
6.2 .
1.3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
(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
-9-
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
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 .
1.4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yè)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 .
2.1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
(規(guī)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 .2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 .3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10-
6.2.2 .4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xù)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jiān)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 .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tǒng)一部署。
6.2.3 .2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 .3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6.2.4 .1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 .2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
-11-
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 .3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6.2.6 .1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12-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及規(guī)程、規(guī)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 .2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 .3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tǒng)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6.2.7 .1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
(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
(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13-
6.2.7 .2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
(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6.2.8 .1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 .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 .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
(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 .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 .5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xù)。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
6.2.1 、
6.2.2 、
6.2.7 、
6.2.8 的規(guī)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 .1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 .2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 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tǒng)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tǒng)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
6.2 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
6.2 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15-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
-16-
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tài)統(tǒng)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 .
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 .
1.2 立項登記審批表。
6.6 .
1.3 會簽單。
6.6 .
1.4 審查會簽意見書。
6.6 .
1.5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6.6 .
1.6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 .
1.7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 .
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 .
1.9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 .
1.1 0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 .
1.1 1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17-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yè)秘密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7 監(jiān)督管理程序
6.7 .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監(jiān)察部門反映。
6.7 .2 監(jiān)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 .3 監(jiān)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jiān)察、舉報處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
(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 .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 .5 監(jiān)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 支持性文件
7.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
1.3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
1.4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18-
7.
1.5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guī)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關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圖
7.2.2 合同審核會簽表
7.2.3 合同履行情況統(tǒng)計表
7.2.4 合同立項登記審批表
7.2 .
第4篇 縣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guī)范和約束企業(yè)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yè)。
第三條 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
(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jiān)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 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yè)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
(含本數)的合同;與發(fā)電企業(yè)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yè)、技術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tǒng)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jiān)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jiān)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fā)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yè)信譽、商業(yè)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jiān)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 對方具有簽約資格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 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
3. 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 對方沒有超越企業(yè)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xù)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
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yè)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fā)使用。
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yè)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yè)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fā)使用。
第十二條 局設立項目
(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
(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
(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 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
(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
第八條 規(guī)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 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jié)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 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
(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guī)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 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xù)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guī)、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guī)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xù)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xù)。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xù)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
(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
(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guī)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
(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
(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
(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
(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
(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 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
(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
(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fā)電企業(yè)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 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jiān)督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yè)兼并、企業(yè)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
(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jié) 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 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
(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fā)電企業(yè)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 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fā)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 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
(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
(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5篇 某物業(yè)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目的
為規(guī)范勞動合同管理,根據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不含實習、外籍人員管理)。
3.定義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管理職責
4.1集團行政中心負責制定與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并監(jiān)督各區(qū)域、各項目執(zhí)行,負責行政五級以上人員與集團本部人員勞動合同管理。
4.2各區(qū)域行政中心負責監(jiān)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在本區(qū)域各項目的執(zhí)行。
4.3各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本項目行政六級以下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區(qū)域本部行政六級以下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由區(qū)域所在地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
5.勞動合同管理
5.1勞動合同的訂立
5.1.1勞動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則上,::各區(qū)域、各項目應統(tǒng)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勞動合同文本內容與項目當地方政府規(guī)定有沖突的,可在公司標準勞動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稍作調整或采用當地勞動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
5.1.2勞動合同期限規(guī)定
根據崗位性質、入職年限,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短期性需要的崗位人員應首選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次可選擇簽訂與工作所需時間相對應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開荒清潔、短期使用的綠化工程人員、救生員、雜工。
對于長期需要的崗位人員:
2008年1月1日以后入職者,首次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一次續(xù)簽的合同期限為6-7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不足5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xù)簽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二次續(xù)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5以上不滿8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xù)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8以上不滿9年者,經評估后如需續(xù)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司齡在9年以上者,經評估后如需續(xù)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1.3試用期規(guī)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免試用期;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個月以內的,免試用期;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
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為公司服過且表現優(yōu)秀的,經批準,可免試用期。
5.1.4新員工應于辦理入職手續(xù)時簽訂勞動合同。
5.1.5續(xù)簽辦理程序
人事部門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部門評估合同期滿的員工。
集團本部、區(qū)域本部、項目房地產公司及其他系統(tǒng)督導級以上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前,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人事處理表(1)
第6篇 z大學物業(yè)合同檔案管理辦法
n大學物業(yè)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yè)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辦公室集中統(tǒng)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并負責監(jiān)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不得作承辦人。
三、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合同編號規(guī)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jykfb-202206-001(經營開發(fā)部2023年6月份第1號合同)
3、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公司分管領導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5、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fā)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辦公室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復印件。
7、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辦公室、財務部甄別并予以歸案。
8、辦公室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tǒng)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tǒng)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各部門員工可到辦公室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由辦公室辦理相關借閱手續(xù),以復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12、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13、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交予財務部及時催、付款。
四、合同文檔的移交
1、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周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辦公室存檔。
2、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guī)律。倘若合同發(fā)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續(xù)。
五、合同臺賬管理
1、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經辦部門建立合同臺賬,并同時向辦公室備案,涉及到款項收付的還應同時向財務部備案。
備案是指合同經辦人將合同臺賬、經辦人簽字確認無誤的合同提交相關部門。
2、合同經辦人員及部門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并按規(guī)定履行備案、移交手續(xù)。
3、合同臺賬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4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名稱;
2)、合同主體;
3)、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對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其他須注明的事項);
4)、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履行的進度、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5)、備注(有無違約、爭議、訴訟、合同變更、無效、所附資料等情況)
6)、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5、合同臺賬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文本;
2)、對方加蓋公章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對方應提供的資料的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3)、對方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其他與合同有關的重要資料。
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變更、中止等情形的,合同經辦人應及時在合同臺賬表備注欄中予以注明,并報辦公室備案。如涉及到合同價款收付條款變更(包括付款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等情形)的,同時報財務部備案。
7、合同臺賬管理人員、辦公室合同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有權對備案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fā)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經辦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六、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控股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地產控股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規(guī)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為本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本辦法所稱勞動者為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三條 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辦法實行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約定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住房、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等的有關規(guī)定及其他事項。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重點業(yè)務和重要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約定辦理擔保手續(xù)。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以勞動合同期開始的時間為履行時間的,雙方簽字生效。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八條 勞動者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對員工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并享受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勞動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形式。
第十一條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長期合同。
第十二條 新錄用員工一律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一般為:基層職員一年,基層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兩年,中高層管理人員三年。續(xù)簽勞動合同時一般都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10年以上,如員工本人提出,公司可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崗位技能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或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注明變更日期,由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均可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員工由公司出資培訓的;
(三)員工崗位性質發(fā)生重大調整或變動的;
(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二)員工退休;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應當延續(xù)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員工在醫(yī)療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二)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三)員工離職稽核尚未結束,業(yè)務方面的債權債務等業(yè)務問題尚未處理完畢的;
(四)員工尚未辦理完離司手續(xù)(包括工作交接、辦公用品、業(yè)務資料、宿舍移交、、費用賠償等)的;
(五)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和決定,員工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合同延續(xù)終止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情形包括:
1.發(fā)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的;
2.求職時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與事實不符的;
3. 達不到公司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guī)章制度。具體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教育不改正,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5 個工作日(含5 日),累計曠工半年內超過10個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虛假證明,查證屬實的;
3. 消極怠工,導致應完成而未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
4.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外派逾期不歸的;
5. 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恐嚇威脅上級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走私販私等行為的;
7.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集團同類業(yè)務或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8. 公司界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具體情形包括:
1. 嚴重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
2. 無故損毀企業(yè)財物或損毀企業(yè)重要文件,損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權方泄漏企業(yè)機密,致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的;
4. 利用企業(yè)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yè)名譽受損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員工被勞動教養(yǎng),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一次培訓或者調整一次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機構撤并等情況變化產生冗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能依據第二十一條解除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轉正后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重點業(yè)務和行政六級以上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進行離崗審計,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員工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xù)訂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員工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公司與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員工本年度的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二)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
(三)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續(xù)訂合同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人部門應該在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評估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
(二)人事部門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5 天向員工提出續(xù)訂意向,征求員工意見。
(三)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續(xù)訂內容進行協商。
(四)雙方續(xù)訂勞動合同書。
第七章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條例,
確定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中應列明員工基本工資標準,各類補貼、獎金可在附件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負傷、失業(yè)、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具體包括:
(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是指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為其支付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師資費、學習資料費、學歷教育費、考試費、培訓考察費、出國培訓費等費用。參加多次培訓,各次培訓費用累計計算。培訓費用損失的賠償具體計算辦法是:
1.約定服務期限的,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比例計算;
2.沒約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務期等分培訓費用,以員工已履行的期限遞減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購車購房補貼的員工,按照購車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員工應按不足期限的天數乘以其日標準工資進行賠償。
(三)其他約定的賠償條款按約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規(guī)定,維護公司的權益。員工因泄密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必要時公司將提請法律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與員工發(fā)生勞動爭議,按照《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
第8篇 非工程類合同管理辦法范本
非工程類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項目公司合同管理,減少失誤,預防合同糾紛,結合項目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項目公司(以下統(tǒng)稱“項目公司”)對外簽訂的非工程類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項目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對外簽訂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往來函件、意向書、認購書、確認書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但工程類合同、勞動合同及本辦法二十九條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項目公司法務部是項目公司合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統(tǒng)一負責項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公司法務部的合同管理職責為:
(一)參與合同談判;
(二)負責合同的起草、修訂、審核,并監(jiān)督合同的履行;
(三)負責并協助合同糾紛處理,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和支持;
(四)負責制定、推行統(tǒng)一的合同文本,并監(jiān)督統(tǒng)一文本的實施;
(五)協助并監(jiān)督合同審批及管理備案工作;
(六)負責制訂、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實施;
(七)公司規(guī)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職責。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七條經辦部門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并嚴格審查簽約方的情況,審查內容如下:
(一) 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若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 經營范圍;
(三) 履約能力;
(四) 資信情況;
(五)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權限;
(六) 其他需審核的內容。
簽約前,經辦部門應要求簽約方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簽約方為自然人的)、營業(yè)證照(簽約方為單位法人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資質證書、資信情況證明等與前述簽約審核相關的文件資料。該文件資料應作為合同附屬資料,由經辦部門負責保管,并與合同一并報送審批。
第八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項目公司規(guī)定采用統(tǒng)一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統(tǒng)一文本。除可約定部分,未經法務部審核和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經辦部門不得擅自對統(tǒng)一文本進行修改或增減,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釋和說明。
第十條 經辦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合同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部首部分:注意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全稱、住所。對方是單位的,應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名稱填寫全稱和住所,不得隨意簡化。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寫事項的,經辦部門必須據實填寫。
(二)正文部分:注意寫明標的物名稱、規(guī)格、型號、內容、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結尾部分:簽約方是自然人的,應由其親筆簽名;簽約方是單位法人的,應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時,應注明合同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第十一條合同擬定完畢并經簽約方簽章后,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填寫《合同審批表》,按照《合同審批表》的審批程序,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法務部及有最終審批權的公司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完成后,由經辦部門對合同進行編號,合同編號完成后,經辦部門負責將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簽約方。簽約方領取合同文本時,應予以簽收。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后,公司應保留至少兩份原件,分別由財務部、行政部留存。經辦部門負責在合同完成簽訂并編號后將原件及時流轉給財務部和行政部,將復印件一份交法務部,一份自行留存?zhèn)洳椤?/p>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條經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yè)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有關臺帳設定要求參見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匯報并通知法務部。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簽訂審批程序經經辦部門、相關負責人、法務部和有最終審批權的公司領導審核通過方可。
第十八條項目公司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合同審批程序經審核后加蓋印章。
第十九條經辦部門收到簽約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相關負責人匯報并通知法務部。
第二十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掛號寄發(fā)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由經辦部門保存。
第二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六章 合同資料管理及備案
第二十三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條各經辦部門對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文件資料(包括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變更、解除文件、圖表、傳真件、電子郵件、往來函、簽收憑證及履行情況記錄、《合同審批表》等),均應妥善保管,并對文件資料的完整性負責,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二十五條 經辦部門根據當月簽約情況據實填寫合同簽約備案表(見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務部提供,以便法務部及時了解和掌握簽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經辦部門根據當月履約情況據實填寫合同履行跟進表(見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給法務部,以便于法務部及時掌握履行情況,并向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即時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經辦部門應于每月20日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匯總,由法務部確認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會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合同臺帳的主要內
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公司、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編號、保管、歸檔以及通知對方領取事宜仍按原辦法執(zhí)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訂、換房、更名、補償、整改保修等而簽署的合同,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合同簽約備案表》、《合同履行跟進表》作為本辦法附件,在試行過程中予以適用。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屬于法務部。法務部有權根據執(zhí)行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9篇 職業(yè)健康安全合同、年度責任狀簽定管理辦法
一、公司與項目經理部職業(yè)健康安全目標責任合同的簽定:
簽定時間:項目班組進場后,開工前;
簽定責任人:公司主管職業(yè)健康安全的領導
項目部項目經理
合同有效期:項目部組成并簽定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且項目
經理部解散
二、公司與項目年度責任狀的簽定:
簽定時間:每年一月十日前;
簽定責任人:公司主管職業(yè)健康安全的領導
項目部項目經理
合同有效期:當年一月十日至下一年一月十日
三、項目責任分解書的簽定:
簽定時間:開工前;
簽定責任人:項目部項目經理
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
合同有效期:施工期
四、項目部與班組職業(yè)健康安全經濟責任合同的簽定:
簽定時間:勞務班組進場前;
簽定責任人:項目部項目經理
勞務班組負責人
合同有效期:班組人員進場到班組人員全部退場。
五、班組職業(yè)健康安全合同簽訂后,項目安全員應建立班組職業(yè)健康安全合同臺帳。
第10篇 某學校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學校關于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的辦法
一、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2)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三、基本建設經常訂立的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合同。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guī)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材料,設計文件(包括根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它協作條件等條款。建筑安裝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2)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購銷合同要對產品數量、產品質量要求和包裝質量要求、產品的價格和交(提)貨期限有明確要求。
3)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財產維修保養(yǎng)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4)借款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借貸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四、簽訂經濟合同的程序步驟。
1)要約。由乙方向學校提出簽約提議,附合同條款文本。
2)協商。學校接到文本后,組織基建部門有關人員根據學校意圖與乙方協商談判,達成初步共識。
3)承諾。達成初步共識后,由基建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合同進行最后審查。
4)會簽。達成最后共識后,基建部門內部相關科室實行會簽,經辦人簽字,部門領導審定,報校有關領導簽字。
五、經濟合同的履行。
1)經濟合同一旦簽訂后,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就變成了一種法律行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其他原因確實不能履行外,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條款履行義務。
2)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難或不利于履行的情況,要明確雙方責任,盡量減少損失。
3)經濟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先通過協商或者協調解決。雙方各自承擔應承擔的責任。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解決。
六、經濟合同的管理
1)基建部門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經濟合同的基本知識,加強法制觀念,提高素質,避免簽訂非法、無效合同。
2)簽訂的的合同,基建部門需執(zhí)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財務保存,一份基建資料室保存,一份經辦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畢后,經辦人將合同與其他資料歸入檔案室。
第11篇 某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管理
(一)、總則
1、為了規(guī)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3、本規(guī)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yè)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zhí)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guī)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yè)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yè)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xù)、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xù)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四章之規(guī)定,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四章之規(guī)定,員工可以按照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xù)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fā)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fā)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xù)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guī)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第12篇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編號
執(zhí)行部門
第1章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除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所有正式員工。
第3條
原則
公司和全體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原則下,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員工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4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兩點。
1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xù)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xù)。
2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管理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
第2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5條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和公司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如附件一:“××公司保密和競業(yè)禁止協議”)。
第6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zhí)一份。
第7條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yè)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8條
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五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xù)簽。
第3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9條
公司每月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0條
公司按國家和××市有關規(guī)定為員工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等社會保險。
第11條
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xù)訂手續(xù)。
第12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4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13條
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4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當公司確有違規(guī)和未履行約定條件的行為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公司可以因員工過失(嚴重違規(guī)違紀、嚴重失職等情況)、員工非過失原因及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16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應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17條
對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日及時與其結清工資、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
第18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5章違約責任
第19條
違反服務期約定和泄露商業(yè)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6章附則
第20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第21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
編制人員
審核人員
批準人員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二、
批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