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職業(yè)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條例
州溫職業(yè)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條例
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治安保衛(wèi)工作條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校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全校師生員工、家屬、外來人員均應自覺遵守。
第二條 出入校門制度
1、自覺遵守門衛(wèi)制度,進入校門一律佩帶?;栈蛑鲃映鍪咀C件。未帶證件者,必須接受門衛(wèi)查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門。
2、校徽、證件不得轉借,作廢證件不得使用。
3、不準爬墻、翻門出入學校和冒充他人混入學校。
4、聯(lián)系工作應主動出示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并登記。
5、來客來訪必須嚴格履行會客登記手續(xù)。上課時間及晚上9:30后學生一律不會客。
6、自行車進出校門必須下車推行。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jīng)同意不得駛入校內。
7、攜帶建筑材料、設備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資離校者,一律憑部門證明放行。私人物品憑本校證件登記,如有必要,門衛(wèi)有權查詢。
8、校外單位或個人來校活動,接待部門應事先向保衛(wèi)科辦理登記手續(xù),校外單位和個人憑聯(lián)系單進入學校。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
1、學生宿舍內不準留宿校外人員,如遇特殊情況,確系學生直系親屬,經(jīng)分院領導同意,并報保衛(wèi)科、公寓管理中心批準,辦理臨時住宿手續(xù)后,給予一天臨時住宿。
2、學生在學生宿舍內必須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guī)定,寢室無人時要鎖好門,房門鑰匙不得轉借。
3、公共場所嚴禁尋釁滋事,嚴禁起哄鬧事、斗毆,嚴禁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4、嚴禁酗酒,嚴禁賭博。上課、自修時間不得在宿舍內下棋、打撲克和進行其他一切娛樂活動。校園內一律禁止搓麻將。
5、未經(jīng)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yè),兜售物品。已獲準經(jīng)營的不得任意擴大經(jīng)營范圍或擅自變更營業(yè)地點。
6、校園內及公共場所,男女之間應舉止文明,不得有盯梢或用流氓語言挑逗婦女的行為。
7、嚴禁在校內觀看、出售、傳播**穢物品及違禁出版物。
8、舉辦舞會及其他文化娛樂活動,按“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手續(xù),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衛(wèi)處等有關部門登記并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不得舉辦不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
9、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部門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10、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yè)務活動,應經(jīng)上級部門和學校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履行門衛(wèi)登記手續(xù)后進入學校。
11、在校內舉行*、講演、講座、報告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shù)、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部門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演、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公民的權利。
12、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jù)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13、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jīng)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14、違反本條例第11款、第12款、第13款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15、臨時工和外來人員應按規(guī)定在三天內申報臨時戶口和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暫住證,并遵守學校的一切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無身份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的人員。臨時工宿舍不得留校校外人員。
16、分院、各系部的聯(lián)合辦班、培訓班、短訓班等須按學校規(guī)定,在學生來校三日前向保衛(wèi)處辦理登記手續(xù),學生來校后,憑報到手續(xù),三日內到保衛(wèi)處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住校的學員要申報臨時戶口(除州溫市戶口外)。
17、建筑施工隊、工程承包隊,從進駐校內施工工地開始,必須在七天內由施工隊負責人到保衛(wèi)處簽訂施工工地治安保衛(wèi)工作責任書,繳納治安押金,上報施工隊人員名單,辦理校內臨時出入證和暫住證。不得使用無身份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的人員。
18、獲準進行營業(yè)的校內公共娛樂場所,要制定規(guī)章制度,不準對校外開放,按時繳納治安押金。
19、不得任意撕毀、覆蓋、涂抹正在發(fā)生效力的學校及分院各單位的布告、通告等。
20、不得在校內建筑物、樹木或公共場所隨意張貼廣告、布告和標語。不得在建筑物墻體上任意刻劃涂抹。
21、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無理取鬧或妨礙管理人員正常執(zhí)行公務。
22、校園內不得存放、使用汽、****等。
23、校園內禁止養(yǎng)犬、雞、鴨等家禽(畜)。
第四條 校內公私財物管理
1、愛護公物。教室、寢室、實驗室等公共場所設施,不得擅自拆遷損毀。
2、嚴禁偷竊、挪用公私財物。
3、不得購買贓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4、愛護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損壞校內綠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毀棄公私信件及書報雜志。
6、嚴格財物管理制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嚴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違反制度而造成被盜或事故發(fā)生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五條 校內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校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
1、各部門應經(jīng)常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報結果報保衛(wèi)處備案。
2、消防器材和設施要定點設置,定期維修、保養(yǎng)、禁止移用,周圍不準堆放其它物品。
3、任何人在火警時不準擅自動用、破壞消防器材,否則賠償一切損失,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責任。
4、各部門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嚴格遵守用火、用電的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做到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量領取,工作人員要懂得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發(fā)生火情要迅速報警并全力撲救。
6、重點安全放火部位,要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部門要指定專人加強管理。
7、危險物品倉庫,應設立明確的禁火標志,嚴禁在禁火區(qū)吸煙、使用明火。
8、液化氣瓶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經(jīng)常檢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在校園內傾倒液化氣鋼瓶內的殘液。
9、對于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將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于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員,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及處分。
第六條 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
1、遵守交通規(guī)則。機動車輛在校內禁止鳴喇叭及高速行駛。嚴禁騎自行車帶人。
2、嚴禁自行車私自交易。允許攜帶的自行車必須牌證齊全。
3、校門內外十五米內禁止違章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攤等。
4、校外機動車輛未經(jīng)許可不得在校內任意停放或過夜。允許停放的必須鎖好車門,保管好貴重物品。
5、自行車均不得在宿舍、辦公室、教學樓、餐廳、田徑場(館)內停放,必須依次停放在停車區(qū)內。
6、不得在校內教練機動車輛。
7、不得無證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駕駛無證牌照及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
8、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如在校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xiàn)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當事人不得遠離或破壞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保衛(wèi)處。
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視其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由公安保衛(wèi)部門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查獲或扭獲違章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學院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