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供電管理規(guī)定
(一)高壓供電
1、高壓線路和設備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設有一名技術員專管,供電維護班、電工班,具體負責高壓供電系統(tǒng)的檢查、調整和試驗。
2、地面高壓架空線路、井上下高壓電纜、高壓配電裝置都要統(tǒng)一編號,要注明規(guī)格、長度、容量等數據。機電科要有以下圖紙。
⑴地面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和位置圖。
⑵高壓供電系統(tǒng)圖。
⑶井下高壓電纜和高壓設備安裝位置圖。
⑷高壓供電設備牌板和臺帳。
⑸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資料和檢修記錄。
3、高壓供電設備,按規(guī)定檢修周期和電氣設備的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檢修后,要進行驗收并做好檢修記錄入檔。
4、架空線路每年要進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桿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視,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面檢修,遇有大風暴雨和嚴重結冰等特殊情況要及時檢查。
5、井上下高壓電纜每月要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防銹、防腐處理,在電纜設施處進行其它施工時,施工單位要制訂措施,按程序審批后,由機電科現(xiàn)場核準、落實后,方可進行施工。
6、電器設備使用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直接啟動設備的操作開關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閘三次者,必須補加一次試驗,對試驗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和更換。
7、井上下高壓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必須有合理的設計并經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在安裝檢修后,運行期間要根據煤礦電氣設備絕緣試驗的規(guī)定,進行定期試驗和接地電阻的測定,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
8、防避雷保護要按照“高壓保護規(guī)程”進行安裝,根據《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guī)定》進行試驗和測定。
9、地面變電所,出線上要裝設過流和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及采區(qū)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要裝設過流及無壓釋放的保護裝置。上述保護要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裝設、整定、校驗和調整,每年不少于一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遇有越級跳閘、保護失靈和儀表不準等要立即進行檢修或更換,保護整定值不經過主管技術員批準,不準任意變動。
10、有人值班的地面變電站,井下中央變電所,都要設置事故照明或報警信號,井上下變電所都要設有不少于兩只滅火器、0.3m3的滅火黃砂,并備有釬子、鐵銑等滅火工具,上述滅火器材都要設置在機房和硐室的入口明顯處,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壓供電管理制度
1、機電科要設有專職井下低壓供電技術員,配備防爆設備維護人員,具體負責低壓電器設備的檢修工作。
2、各采區(qū)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要有設計,設計中要包括供電系統(tǒng)圖、變壓器容量、開關型號、電纜截面、電纜長度、過流保護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然后方可安裝。在投入運行前要檢查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裝置是否與設計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相符,否則不準投入生產。
3、井下裝設零星電器設備,安裝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書寫用電申請,經專管電氣技術員批準,在指定的地點和部位搭火,以防變電壓和電纜干線過載。不經申請私自搭火,供電維護班有權拆除,由此影響生產和出現(xiàn)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負責。當設備和線路需要拆除時,向變電所值班員提出停電通知,并匯報調度室。在拆除開關一端下口電纜出線時,拆除電纜的開關接線口用合格的鋼板堵死,防止開關失爆。
4、井下變電硐室的漏電繼電器必須使用,每天進行一次動作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遠方試驗。127v系統(tǒng)要安裝綜合保護,每天要進行一次動作試驗,由各區(qū)維護班長負責試驗,其它變電所由供電維護班負責試驗。上述試驗,都要詳細記錄漏電繼電器檢查記錄薄內,發(fā)現(xiàn)繼電器或開關跳閘不靈敏時,要及時檢修或更換。
5、井下變電所內的電氣設備,機電科資料室都要有相應的低壓供電系統(tǒng)圖,在圖上要注明設備型號、規(guī)格、電纜線截面、電纜長度、過流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并妥善保管。
6、井下低壓防爆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系統(tǒng)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專管井下電氣技術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過流繼電器由井下供電包機人負責,每周檢查核對一次。
7、接地保護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8、礦用低壓橡套電纜要由機電科負責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領取、統(tǒng)一建卡編號、統(tǒng)一分配、統(tǒng)一維修。使用中的電纜要吊掛整齊、四線分開,禁止鐵絲吊掛,要消滅“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在安裝和回收過程中,不準任意割斷,特殊情況需機電科批準。
9、每旬進行一次井下低壓供電檢查,重點檢查設備完好情況,電纜吊掛情況,小型電氣狀況,要求防爆設備裝備率達到百分之百,防爆設備失爆率為零,電氣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0%,低壓電纜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電器合格率不低于85%。
第2篇 建井處安全供電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井上、下安全供電管理,杜絕在供電系統(tǒng)上巡視、檢修、施工等作業(yè)時的習慣性違章和礦井設備失爆現(xiàn)象的發(fā)生,保證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和礦井的安全,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國家防爆電氣標準》、《煤礦井下電氣三大保護細則》和《煤礦機電常見檢修工程一般安全規(guī)定和工時定額》的要求,特制定《建井處安全供電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望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使每一位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在工作中都能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程序遵章作業(yè),從而提高供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為我處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障。自本規(guī)定下發(fā)之日起,凡發(fā)現(xiàn)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的,一經查出,對所在的單位及個人按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進行嚴厲處罰。
一、高壓電氣設備的巡視
l、巡視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有2人進行,并不得進行其它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2、巡視高壓配電裝置,嚴禁解鎖,帶電打開高壓電氣設備的門、腔蓋等進行目測檢查;
巡視變壓器時,必須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
3、在巡視中發(fā)現(xiàn)問題時,必須認真填寫有關記錄并及時上報有關領導,辦理工作許可手續(xù),不得擅自處理。如發(fā)現(xiàn)危及系統(tǒng)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時,必須采取停(倒)電、驗電、掛三相短路接地線、懸掛警示牌等應急措施并經處有關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處理;
4、高壓設備發(fā)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按近故障點4米以內,室外不得按近故障點8米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5、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6、高壓電氣設備每月至少巡視一次,并做好記錄。
二、電氣設備檢修檢查規(guī)定
1、高壓電氣設備的檢修
1)檢修高壓電氣設備前,有關人員應先到現(xiàn)場觀察了解具體情況,編制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準備好相應材料、工具,明確分工。嚴格按照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作業(yè);
2)打開井下高壓防爆電氣設備前,必須檢查該地點的瓦斯?jié)舛?在瓦斯?jié)舛?%以下時,方可打開箱體,進行驗電、放電、掛三相短路接地線、設安全柵欄、掛警示牌后,方可工作;
3)檢修高壓防爆電氣設備控制回路或箱體內部回路時,必須將高壓防爆開關的隔離拉開并閉鎖,拉出手車并確認隔離絕緣板已擋好,在開關的把手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4)檢修高壓開關柜時,必須將高壓開關柜的上、下隔離開關拉開,使其有明顯的斷開點。隔離開關拉開后必須將操作手柄鎖死,在電源側刀閘加裝隔離絕緣板并在操作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上工作時,要將反送電的上一級電源開關切斷,在相關的開關手把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5)檢修高壓開關柜的上隔離開關或高爆開關接線腔時,必須將相應側的總開關和母聯(lián)開關斷開,使母線電源切斷;
6)在檢修單電源高壓開關掛接三相短路接地線時,應將三相短路接地線掛在隔離開關下方、斷路器上方;對具有反送電可能的開關,應在斷路器上下兩側各掛接一組三相短路接地線;
7)嚴禁打開開關門、防爆蓋試送電和帶電檢查、排除故障,禁止帶電搬遷電氣設備;
8)在檢修變壓器時,必須將變壓器高、低壓側開關拉切、閉鎖并在開關操作手柄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9)檢修帶pt的高壓開關柜時,停電后必須拆除pt的一次側、二次側保險,以防反送電;
10)檢修時,停、送電操作應做好驗電、放電、掛三相短路接地線等工作;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停電開關應設專人看管。停、送電工作由專人操作、專人監(jiān)護,專人聯(lián)系停、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警示牌由停、送電操作人員負責懸掛、摘取;
11)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佩帶高壓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驗電必須使用與電壓等級相符且合格的驗電器;
12)檢修高壓電氣設備時,要嚴格執(zhí)行一人工作、一人監(jiān)護,嚴禁一人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
2、井下低壓電氣設備的檢修及故障處理
1)處理井下低壓電氣設備故障時,檢修人員必須配帶瓦斯檢測儀,并有停電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井下嚴禁帶電處理故障,處理故障前,必須停掉上級電源。
3)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電鉗工資格證并經年審合格。非經專業(yè)培訓的人員,嚴禁打開設備進行檢查,非維護人員不得幫助維護人員從事檢查、處理電氣設備的故障工作。
4)維護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用工具及儀表,并熟知該電氣設備的原理、性能及結構,否則,不能對該設備進行故障處理。
5)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jié)舛?.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jiān)測現(xiàn)場瓦斯?jié)舛取?/p>
6)在對開關的故障處理中,儀表的量程應合理,檔位應正確,特別在測量電壓時切記不要打錯檔位,以免發(fā)生短路事故。
7) 嚴禁打開防爆蓋試送電和帶電檢查、排除故障,禁止帶電搬遷電氣設備。
8)檢修處理的步驟:
⑴首先根據上級開關及本開關故障指示所顯示的故障情況及開關的現(xiàn)狀來判斷故障的性質和范圍,在檢修排除故障時,應將上級開關停電并閉鎖。
⑵在停電的上級開關隔離合閘手把上必須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看管,并嚴格執(zhí)行“誰掛牌、誰摘牌”的制度。
⑶在現(xiàn)場環(huán)境瓦斯?jié)舛鹊陀?%時,方可打開電氣設備,并驗電、放電,然后進行檢修處理。驗電必須使用與電壓等級相符且合格的驗電筆。
⑷排除故障需要更換元件時,應用同型號的元件進行更換。
⑸恢復原有的線路。
⑹檢查開關是否有遺留工具或其他物件,確認無誤后,將開關蓋好,送電試運行,并對開關的一些保護功能進行試驗,嚴禁甩掉各種保護。
⑺在試送電后又需停電繼續(xù)處理故障時,應再次進行停電閉鎖掛牌、驗電及放電工序。
9)檢修電氣開關試送電前,必須檢查被控設備無其它施工或人員靠近,確無問題方可送電。
10)打開移動變電站及干式變壓器的高壓調節(jié)端子蓋用兆歐表測量絕緣前,應先測量設備現(xiàn)場瓦斯?jié)舛刃∮?%,并讓端蓋內有害氣體充分揮發(fā),以防引起設備周圍或腔體內可燃性氣體的爆炸。
11)施工完畢,應及時詳細填寫故障檢修處理情況,包括故障原因、更換的零部件、開關目前還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處理意見、參加施工的人員等。
三、供電其他管理規(guī)定
1、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定值,由項目部機電技術人員負責提供,并將保護整定值聯(lián)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人員,由專職電工負責整定,不得出現(xiàn)越級跳閘。當供電系統(tǒng)變更后要及時計算、調整整定值,并修改供電系統(tǒng)圖中的相關內容。將修改后的供電系統(tǒng)圖及時上報處機電科。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并與上報的供電系統(tǒng)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每天必須由專門的維修電工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必須進行一次遠程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4、項目部應安排專人負責每季度對接地電阻測定一次,每6個月對開關的定值檢查校核一次,并將記錄存檔。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整改。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應在投入運行前進行,不合格不得投入運行。
5、主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及接地連接線應按規(guī)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6、認真、規(guī)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準確。
7、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二堅持:
8、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臺臺上架。
9、井下局部通風機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二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10、井下停電檢修要有計劃性,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1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12、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保險絲不得用銅絲、鐵絲替代。
13、項目部應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一次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組織處理。
14、井下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jiān)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于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于0.05米。
15、掘進巷道應對迎頭的電纜線進行保護,防止放炮崩壞電纜,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四、井下常見的失爆現(xiàn)象鑒別
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xiàn)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或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后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guī)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xiàn)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guī)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于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于進線裝置(聯(lián)通節(jié))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寬度小于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破裂、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
8、帶電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于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里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后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螺母式進線咀因亂扣,銹蝕等原因緊不到位少于6扣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壓緊螺母旋進超過半圈的。
12、缺螺栓或彈簧墊圈、彈簧墊圈失效、未壓平或雖壓平但與螺栓不配套的
13、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4、隔爆插接裝置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接插銷,如接反或者不閉鎖均為失爆。
15、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16、隔爆型燈具設置的電源斷開后才能打開透明罩的聯(lián)鎖裝置失靈為失爆。
五、獎罰規(guī)定
1、作業(yè)人員不執(zhí)行現(xiàn)場停送電制度或在設備上檢修時,隔離刀閘不打零位閉鎖,對所在單位的機電經理、機電技術人員分別按不覆職考核并處500元罰款;對作業(yè)人員罰款200元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2、不按規(guī)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
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失爆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處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fā)現(xiàn)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3、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F(xiàn)場實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4、當供電系統(tǒng)變更后,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并修改供電系統(tǒng)圖中的相關內容,罰分管機電技術人員100元。
5、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責任人200元。
6、沒有按規(guī)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準) ,罰責任人100元。
7、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罰責任人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罰責任人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松動,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責任人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guī)范的。罰款責任人50元。
(5)采用鍍鋅鐵管的局部接地極單根打入地下不足1.5米、雙根打入地下不足0.75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責任人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距離小于5米的,罰責任人50元。
8、沒有實現(xiàn)“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二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9、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10、局部通風系統(tǒng)發(fā)生無計劃停電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機電科、安全部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并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fā)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炮等電氣事故,由機電科、安全部組織追查,并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2、井下電鉗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500元。
14、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操作規(guī)定,罰責任人200元。
15、“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fā)現(xiàn)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16、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電纜外護套損壞,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17、迎頭放炮前,未對電纜線進行保護,造成電纜損壞或噴漿時未對電纜、開關、小型電器進行防護致使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19、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處。
202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