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宅管理規(guī)定
公司管理人員住宅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通則
1.本規(guī)定旨在確定公司管理人員用公司住宅的計劃與管理事項。
2.除《公司管理人員住宅建設規(guī)定》、《公司住宅使用費交納標準》及《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規(guī)定實施。
3.本規(guī)定中的主要用語的含義為:
(1)公司住宅指為保證工作調動和公司業(yè)務的順利展開,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應設施。
(2)計劃指以公司的事業(yè)計劃為基礎,制訂的公司住宅建設、購買、租賃、改擴建、修理等計劃。
(3)管理指與公司住宅運營相關的事務處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長為公司總部的總務科長和分公司及事業(yè)所的總務科長,由其統(tǒng)管公司住宅事務。
(5)資產管理科長為公司總部的財務科長和分店的庶務科長。
4.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注意愛護房屋,注意安全衛(wèi)生,注意維護個人的領導形象。
第二條 公司住宅計劃
1.公司住宅計劃的制訂,必須注重現有房屋設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計劃的未來性和實用性。
2.公司設備計劃的制訂要領與方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長負責編制管理臺賬。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長全權負責。
3.主管科長在公司住宅結構::正出現危險或有事故隱患時,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xié)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長在出現下列情況下,應組織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傳染病。
(2)原住房有傳染病患者居住。
5.當公司住宅發(fā)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主管科長應將下列事項向總務科長報告,并與相關科長協(xié)調,作好善后處理和防范對策。
(1)受損物品名稱。
(2)災害發(fā)生時間。
(3)災害原因。
(4)受損金額及修復預算。
(5)災害保險金額。
(6)應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對所居住房屋實施管理的義務。
7.入住者發(fā)生下列事項時,應禁止其居住。
(1)未經許可,讓非入居許可者居住。
(2)未經許可,擅自改裝住宅或交換住房。
(3)將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內進行營利性行為。
(4)將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現上條第2項行為時,必須自費恢復原狀。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設設施損害時,必須實費賠償。
第四條 租借與返還
1.租借公司住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在審查下列事項后,作出決定。
(1)職位。
(2)業(yè)務狀況。
(3)通勤狀況。
(4)通勤年數及對公司的貢獻。
(5)本人居住狀況及家庭成員構成。
(6)已婚者應比獨身者優(yōu)先具備入居資格。
2.租借或更換公司住宅時,需向總務部門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請和同居人申請。
3.申請批準后,由總務科長向其本人下發(fā)租借通知書和同居許可通知書。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須在兩周內入居。否則,需向總務科長提出暫緩入居申請,延緩期限不得超出兩周。
5.入居時需填寫入居保證書,退居時需提交退居申請。
6.當公司住宅需拆除、維修、出讓時,或住宅在構造上存在危險時,公司有權要求居住人轉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轉居時,由公司支付轉居費用。
8.居住者出現下列事項時,須在指定時間內退還住房。
(1)居住者工作調動,應在接到調令后兩周內退房。
(2)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被公司辭退的職工,應在一個月內退房。
(3)本人死亡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
第五條 維修與改建
1.居住者需維修或改建住房時,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請。
2.主管科長受理維修申請后,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xié)調,并進行實地調查,然后確定維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長確定維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維修的范圍包括墻壁、地面、門窗和其他附屬設施。
5.費用負擔
(1)公司認可的維修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2)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損壞的修繕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3)房間中易損壞部分,如地面等,達到公司確定的維修周期后,由公司負擔70%的費用。
(4)日常的簡單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5)因居住者個人責任造成損壞的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六條 房費
1.房費以月核算。中間入退居時,以實際居住時間核算房費。具體交納標準另行制定。
2.職工未按指定時間轉居或退還住房時,應在房費外加收2倍于房費的懲罰性房費。
3.水費、電費、煤氣費由居住者支付。
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