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生活用火管理規(guī)定
1.施工現場、生活區(qū)、辦公地點的用火,須經主管領導批準,由行政部門負責同意安裝,有關部門共同檢查認可,制定出管理辦法發(fā)給《用火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2.木工棚、材料庫、清洗車間、噴漆車間、油漆配料間內不準生火或使用電爐取暖,周圍15m內,嚴禁明火作業(yè)和吸煙。
3.生活區(qū)、辦公室、職工宿舍、更衣室應設專人管理火爐、灶,爐灰要倒在指定地點,并檢查是否熄滅。
4.施工現場、生活區(qū)的茶爐房必須采用耐用材料建筑,位置應在新建工程、車間、廚房和下風向處,距離不小于25m,煙筒加設防火帽,遠離高壓線。
5.鍋爐房內火爐旁不得存放易燃物。
6.刨花、柴草、木片等為燃料的炊事灶,在燒火時要有人看管,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燃料。
7.爐灶使用完畢后,應當將爐門閉妥或將爐火熄滅,消除隱患。
8.進行烘烤或加熱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并要在工作地點附近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
9.冬轉常溫施工后,應停止生活用取暖火爐,保溫用的草簾等可燃物品,要及時清理出施工現場妥善保管。
10.各種生產、生活用火的設置移動和增減,應當經過工地負責人或領導指定的消防保衛(wèi)人員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