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壓縮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目的:明確壓縮氣瓶/罐的采辦/租賃、運輸、儲存、使用及定期技術檢驗的管理,消除氣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范圍:適用于工用工業(yè)壓縮氣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義:工業(yè)壓縮氣瓶是指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規(guī) 定 內(nèi) 容
1.0 氣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氣瓶/罐體必須是具備壓力容器生產(chǎn)資質(zhì)的廠家生產(chǎn)的合格產(chǎn)品
1.2 氣瓶/罐體外觀不允許有銹蝕,撞擊、電弧損傷等缺陷,有出廠合格證和定期檢驗的合格標志。
1.3 氣瓶/罐體的顏色應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齊全。
1.4 壓力表、閥門應定期進行檢驗標定,確保壓力表、閥門在標定范圍內(nèi)使用。
2.0 氣瓶采辦/租賃
2.1 必須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的要求進行采購/租賃。
2.2 采購/租賃的氣瓶應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驗貨人應對氣瓶的完整性(附件、標簽、氣瓶顏色、字樣和出廠合格證等項)進行檢查。
2.3 氣瓶的安全檢驗證書、合格證等資料應建立檔案以備檢查。
3.0 運輸
3.1 使用單位應委托專業(yè)運輸公司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zhì)的車輛進行氣瓶運輸工作。
3.2 運輸過程必須做到
3.2.1 旋緊瓶帽、配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2.2嚴禁超載運輸。
3.2.3運輸過程中固定牢靠。
3.2.4運輸車輛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盡可能避免中午氣溫較高時運輸;運送車輛要配備運輸專用干粉滅火器。
3.2.5運送人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才能上崗,必須按照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3.2.6可燃氣氣瓶運輸過程中嚴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類、腐蝕性物品嚴禁與氣瓶同車運輸。
3.2.7運輸杜瓦瓶時,必須直立運輸,運輸過程中要固定牢靠,運送杜瓦瓶時必須裝進籠內(nèi),擋板要超過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種類的氣瓶分車運輸,不得混運。
3.2.9吊運氣瓶時,必須使專用托架籠。
3.2.10嚴禁使用三輪車機動車、非機動車、摩托車等車輛運送。
4.0 氣瓶儲存
4.1空瓶和滿瓶應分開放置,設置明顯的標志。
4.2氣瓶應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并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3氣瓶儲存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4.4 氣瓶應放置整齊,關緊瓶體閥門,擰緊保護帽,儲存時保持直立,并設防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氣瓶的現(xiàn)場,儲存量不宜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應使用專
用儲氣籠;超過20瓶,應設置切割氣瓶庫。在氣瓶存放點設置足夠的滅火器。
4.6氣瓶儲存區(qū)域負責人負責氣瓶的日常檢查,做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4.7 嚴禁無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氣瓶儲存區(qū)域。
4.8氣瓶存放處應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4.9 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5.0 使用
5.1嚴格遵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氣瓶,不得用于充裝其他氣體。氣瓶充裝站及充裝人員應
具備法規(guī)要求的資質(zhì)能力。
5.2使用工業(yè)壓縮氣體進行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獲得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3氣瓶使用前,檢查瓶閥、減壓器,發(fā)現(xiàn)漏氣、滑扣,壓力表針失效時,應及時維
修。
5.4 氣瓶在使用時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5.5 使用時要注意捆綁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5.6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cè)后方,動
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5.7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切割氣接觸,必須使用銅和金屬器具時,合金含銅
量低于70%。
5.8 氣瓶要始終保持正壓,不得將氣用盡。瓶內(nèi)至少應留有0.3mpa以上的壓力。
5.9 氣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現(xiàn)高空落物的地方,應避免氣瓶受到劇烈震動和沖擊,
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在地面上滾動。
5.10 氣瓶吊運時應使用封閉的吊籃,禁止用起重設備的吊索直接系掛氣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設備吊運氣瓶。使用前應檢查瓶閥閥體。
5.11 氣瓶使用時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jié)L動、傾倒。
5.12 氧氣和可燃氣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氣瓶與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13 檢查氣密性時,應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驗。
5.14 氧氣口操作時嚴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觸瓶閥、減壓器;一旦被油脂
類污染,應及時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凈。
5.15 使用杜瓦瓶時,嚴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設計使用范圍。
5.16 氧氣瓶禁止用于通風換氣、氣動工具的動力氣源以及吹掃容器、設備和各種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氣瓶從一個位置提運到另一個位置。
5.18 絕對不能用弧光或熱源灼燒氣瓶。
5.19 氣瓶上的數(shù)字和標記不得篡改。氧氣瓶和燃氣瓶應以色彩進行編碼,防止誤認。
已經(jīng)被供應商染色編碼的氣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氣瓶都不得用于滾筒或者作支撐物。
5.21 使用的膠管,其接頭必須使用專用的金屬候箍扎緊。
5.22 作業(yè)前檢查所有接頭,保證在有壓力時不會松脫。
5.23 不能用掐擠膠管來阻止氣源,要始終用控制閥關閉氣源。
5.24 氣瓶使用過程中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和防止氣瓶被動作
為導體。
5.25 發(fā)生瓶閥持續(xù)泄露,應該停止使用,貼上標簽放于空氣流通處,遠離任何引燃源。
6.0 氣瓶定期檢驗
6.1 氣瓶的定期檢驗和報廢應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執(zhí)行。
6.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
次。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qū)Π踩煽啃杂袘岩蓵r,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0 相關文件和記錄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
《溶解乙炔氣瓶》gb116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