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架空乘人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業(yè)務保安,堅持預防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絕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chǎn),依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guī)范》(aq1038-2007)和相關標準,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應于我礦的架空乘人裝置。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三條 礦每季度組織專業(yè)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認真解決。
新建架空乘人裝置投運前,必須經(jīng)機電處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有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合格證、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防爆設備還必須有防爆合格證。
第五條 新安裝架空乘人裝置應具有自動化控制及上傳接口,滿足遠程控制需要。推廣應用架空乘人裝置集中控制,并在機頭、機尾、中間上下人平臺等重點部位設置視頻監(jiān)控,確保無人值守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檢測試驗報告,檢測周期為1年。
第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jīng)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超速保護。
(二)打滑保護。
(三)全程急停保護。
(四)防脫繩保護。
(五)變坡點防掉繩保護。
(六)張緊力下降保護。
(七)越位保護。
(八)制動器失效保護。
(九)機頭機尾通訊中斷保護。
(十)液壓驅動應有驅動油壓過壓、欠壓、超溫和液壓馬達超速等保護。
(十一)機械驅動應有減速機油溫異常報警裝置。
(十二)系統(tǒng)防靜電保護。
(十三)斷軸保護措施。
(十四)使用可摘掛抱索器,應當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者保護裝置,靜態(tài)上下車時有放行裝置。
(十五)系統(tǒng)延時啟車預警信號。
(十六)機頭、機尾下車點語音提示裝置。
(十七)機軌合一布置時,必須有與絞車電氣閉鎖保護。
(十八)固定式和卡鉗式抱索器,應有防過擺裝置。
(十九)驅動輪和迂回輪的入繩口處應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保護裝置發(fā)生保護動作后,需經(jīng)人工復位,方可重新啟動。傾角為25°以上大坡度架空乘人裝置推廣應用斷繩捕捉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與膠帶運輸機同巷布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斷面及安全間距必須滿足系統(tǒng)安全運行需要。同時便于膠帶運輸機檢查維修。
(二)必須有可靠的隔離防護裝置,防護欄設計要合理,強度滿足安全要求,防護網(wǎng)能夠防止煤矸滾落傷人。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與斜巷絞車同巷布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斷面及安全間距必須滿足系統(tǒng)安全運行需要。
(二)乘人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的電氣閉鎖必須可靠。
(四)巷道入口處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裝置,防止礦車誤入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區(qū)域。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未出現(xiàn)開裂現(xiàn)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制動裝置
1.驅動系統(tǒng)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動裝置和安全制動裝置,安全制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動輪上。制動裝置的最大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2.系統(tǒng)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0%或欠速20%時,制動裝置應能自動合閘停車。
3.重車下行、空車上行時工作制動器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小于0.3 m/s2,重車上行、空車下行時不應大于1.5m/s2。
4.制動裝置杠桿系統(tǒng)動作靈敏可靠,銷軸不松晃,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tǒng)不漏油。制動閘瓦不得有龜裂、起泡、分層等缺陷。
5.工作制動裝置閘帶無斷裂現(xiàn)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制動時,閘瓦與制動輪接觸的長度不應小于80%。
6.安全制動裝置松閘狀態(tài)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塊與制動盤緊密接觸,有效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85%。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迂回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迂回輪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 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jié)牽引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wěn)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迂回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則要考慮更換鋼絲繩。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抱索器設計選型符合標準要求,抱索器和吊桿聯(lián)接靈活可靠。
(二)各部件齊全完整,螺絲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三)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四)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五)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隔一段時間后,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chǎn)生的扭曲應力,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六)應對乘人器編號管理,并增加乘人器檢查記錄,每日對所有乘人器進行檢查,檢查焊接部位是否牢固、是否變形,活動式抱索器摩擦襯墊固定是否牢固,磨損是否超標,滾動部件是否靈活。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繩輪、壓繩輪應轉動靈活,平穩(wěn)、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wěn)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xiàn)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xiàn)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五)托壓繩輪軸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設備運行時牽引鋼絲繩應在托壓繩輪輪槽中心,緊貼輪襯運行,相鄰兩組壓繩輪沿鋼絲繩方向的間距不應大于60m,巷道變坡點處,應加裝壓繩輪或防脫繩裝置。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檢驗、檢查、維護、報廢、更換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08~414條有關規(guī)定。
(二)驅動輪、迂回輪直徑與牽引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小于60;采用密封式鋼絲繩應將比值增加20%,即驅動輪、迂回輪直徑與牽引鋼絲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小于72;驅動輪直徑與牽引鋼絲繩最粗絲直徑之比應不小于900。
(三)牽引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四)張緊鋼絲繩可用繩卡連接,但卡接必須可靠。
(五)鋼絲繩每天至少檢查一次,以鋼絲繩接頭為重點。檢查鋼絲繩斷絲、銹蝕和變形情況,若發(fā)現(xiàn)有斷股、打結或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shù)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六)鋼絲繩檢查記錄中,應填寫對插接繩頭處的檢查結果,如是否有竄股、打結、松散或抽動等現(xiàn)象。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控臺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二)指示燈指示正確。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數(shù)值,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機頭、機尾應設在水平巷道內并有專用的設備硐室。巷道無嚴重變形,地面平整,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安全運行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斷面的凈高,從巷道底板(或軌道面)起到托繩輪下沿的高度不得低于2m,同時滿足綜合機械化采煤設備的運輸。架空乘人裝置巷道布置圖見附件。
(二)蹬座中心與巷道兩側的間距均不得小于0.7m,即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另一側蹬座中心至巷道(防護欄)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采用低速架空乘人裝置時,機頭(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1m;采用高速架空乘人裝置時,機頭(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三)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0m。
(四)乘人平臺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于1m。
(五)蹬座吊椅乘人后,腳撐距巷道底板應不小于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得大于0.5m。
第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當設置調速裝置,并實現(xiàn)靜止狀態(tài)上下人員。
第二十條 乘坐間距不應小于牽引鋼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于6m。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m/s)見下表規(guī)定。
巷道坡度θ/(°)
抱索器結構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掛抱索器 - ≤1.2 ≤1.4 ≤1.7
第二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乘人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乘人平臺路面進行防滑處理,方便人員行走,斜巷中部上下人平臺處應裝設扶手。
(二)乘人平臺長度和寬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固定式抱索器時,乘人平臺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小于1m,坡度為水平或近水平。
2.使用可摘掛式抱索器時,乘人平臺長度不得小于10m,寬度不小于1.5m,坡度為水平或近水平,且滿足吊椅存儲及人員行走需要。
第二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管路及線纜吊掛整齊,布置在橫梁上方,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二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應配備1~2套救護病床(救護擔架)。
第二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guī)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驗繩制度。
(九)各乘人點有乘人須知。
第二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上崗記錄。
第三章 運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緊固;減速器或液壓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動閘是否靈活可靠;各項保護是否動作靈敏;張緊裝置是否符合要求;詳細檢查鋼絲繩及接頭狀況;檢查巷道是否存在影響運行的因素。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嚴禁開車,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二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精心操作。
第二十九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設備運行狀況,發(fā)現(xiàn)運行狀態(tài)突然不穩(wěn)定或其它意外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xù)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
第三十條 操作人員因查找故障必須離開崗位時,必須按下控制臺上的“急停禁啟”按鈕,并掛上“故障檢修,禁止啟動”警示牌,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當對系統(tǒng)全面檢修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掛上“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并派專人監(jiān)護。
第三十一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三十二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三十三條 攜帶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的人員必須與其他人員分時運送。
第三十四條 嚴禁攜帶超長物品的人員乘坐,攜帶物品及工具不超出1米的人員,不得在高峰期乘車。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不得橫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員,并且注意前后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時傷及他人。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第三十五條 在設備運行中,乘車人員要坐穩(wěn),腳蹬穩(wěn),手扶吊桿,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不得超過警戒線。
第三十六條 嚴禁乘坐人員在非乘人站點上下,嚴禁來回乘坐和頻繁換乘座位,嚴禁乘坐中睡覺,不準將燈帶、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七條 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不得擁擠,應按順序上下,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把鉤人員指揮。
第三十八條 停運期間上下人嚴禁走在鋼絲繩下方,應走人行道。
第四章 日常檢查和定期檢修
第三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由專業(yè)人員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檢修,尤其是坡度大于10°以上的架空乘人系統(tǒng),必須加強日常檢查和定期檢修工作。
第四十條 系統(tǒng)檢修前,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jīng)有關部門和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措施中要詳細注明施工名稱、施工時間、施工地點、施工負責人、施工方案、施工程序、技術要求、注意事項、勞動組織等。
第四十一條 系統(tǒng)檢修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掛上“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并派專人監(jiān)護。
第四十二條 每次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都必須符合質量標準。檢修保養(yǎng)及定期檢修后,必須將維修檢修情況作詳細記錄,作為設備維修檔案保存。
第四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檢修周期要求,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每三個月小修一次,每一年中修一次,每兩年半大修一次。
1.日檢修內容
(1)檢查各部件的連接螺絲、鉚釘、銷釘和其它加固零件是否松動;檢查制動閘盤及瓦間隙是否合乎要求。
(2)檢查潤滑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油泵是否正常、油質、油量、油溫等是否合乎要求,是否漏油。
(3)檢查減速機各部的軸承、軸瓦溫度、電機和各軸瓦溫度是否正常,各種保護裝置和儀表是否正常。
(4)檢查軸承是否震動、滾筒及軸是否竄動、各基座與基礎螺絲是否松動。
(5)檢查托繩輪有無脫落、運轉是否靈活、制動和張緊裝置是否可靠,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2.周檢修內容
(1)鋼絲繩至少每周全面檢查1次。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同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10%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更換鋼絲繩。
(2)牽引鋼絲繩的插接長度符合要求,且插接要緊密,不得有松股、散股現(xiàn)象。
3.旬檢修內容
(1)徹底檢查制動片的狀況和螺旋彈簧(或碟簧)長度,以保證制動力的可靠性。消除制動裝置使用一段時間后,因制動閘瓦(或閘塊)磨損,螺旋彈簧(或碟簧)長度變長(形變量減弱),導致制動力減小,而造成的影響。彈簧(或碟簧)的調整應嚴格遵照說明書進行。
(2)檢查保護裝置情況,檢查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及各條焊縫是否良好。
(3)檢查液壓站油箱、減速機的油量。
4.月檢修內容
(1)打開減速機蓋檢查孔,仔細檢查齒輪嚙合情況及噴油情況,檢查軸承間隙和大軸竄動及震動情況。
(2)檢查聯(lián)軸節(jié)情況如間隙、螺絲、彈簧及牙輪是否正常,檢查整定制動系統(tǒng)和保護裝置。
5.半年檢修內容
檢查驅動輪活襯瓦磨損情況及制動盤瓦磨損情況,清洗液壓系統(tǒng)、潤滑系統(tǒng)并換油。托繩輪連續(xù)工作6個月需檢查加潤滑油1次,機件應保持正常配合,轉動靈活,否則必須立即維修或更換。
第2篇 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guī)定
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運行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chǎn),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礦井新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在試運行后,要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guī)范》(AQ1038-2007),經(jīng)使用單位、施工單位聯(lián)合組織驗收達到標準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礦井每月組織專業(yè)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認真解決。
第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應經(jīng)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條
機電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本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管檢查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乘人裝置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應按照經(jīng)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第六條
乘人裝置所用原材料、外購件和配套設備均應具有質量合格證。
第七條
乘人裝置應獲得“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證書并按圖樣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固定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牌。
第八條
乘人裝置配套的電氣設備和電動機應符合國標相關規(guī)定,并具有國家授權的防爆檢測機構出具的防爆合格證,且獲得“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證書,經(jīng)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乘人裝置所有機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裝配過程,除應符合圖樣及工藝文件外,還應符合國標規(guī)定。
第十條
乘人裝置采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及抗靜電性能,并符合國標規(guī)定;制動閘塊應選用制動時不會引起爆炸和燃燒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欠速保護。
(三)張緊裝置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下車點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十五米處應安裝聲光提示器。
(九)固定吊椅防過擺裝置。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guī)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嚴重變形,地面平整,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乘人點必須有專用乘人站臺,便于人員平穩(wěn)上下。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未出現(xiàn)開裂現(xiàn)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4.驅動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的鋼絲的直徑之比應不小于900。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tǒng)不漏油;
2.松閘狀態(tài)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與閘輪緊密接觸,有效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
;
3.閘帶無斷裂現(xiàn)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4.傾角大于14°的巷道長度超過100m時,乘人裝置應設雙級制動,即工作閘和安全閘,且安全閘應為末級制動,即安全閘應制動驅動輪。
(四)聲光信號
聲光信號完好齊全、吊掛整齊,報警信號靈敏可靠。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迂回輪、水平轉彎裝置及張緊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迂回輪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水平轉彎裝置
1.水平轉彎裝置的輪組應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換的軟質輪襯。
2.水平轉彎裝置應能使吊椅平滑、平穩(wěn)通過,無卡阻和干涉現(xiàn)象。
(三)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jié)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wěn)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乘人裝置采用液壓張緊時應有張力保護裝置。
4.乘人裝置回繩輪處牽引鋼絲繩最大預張緊力應不超過牽引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且應不大于設計規(guī)定值。
第十九條
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托繩輪和壓繩輪及越位保護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乘人裝置應設有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沿途緊急停車裝置可由乘員或其他人員操作;拉動緊急停車裝置,乘人裝置斷電停機,制動裝置制動;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應不能自動恢復開機。
(二)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安裝間距應不大于30m。
(三)托繩輪和壓繩輪應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換的軟質輪襯。
(四)相鄰兩組托繩輪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間距應小于設計規(guī)定的吊椅間距,一個檔距內不能有2個以上吊椅。
(五)托繩輪、壓繩輪的輪體轉動應靈活,連接、懸吊裝置應牢固、可靠。
(六)托繩輪、壓繩輪應采取可靠的防脫繩措施。
(七)下人點前方應的越位保護裝置應可靠防止乘員越位乘坐。當采用固定吊椅時,越位裝置動作后,乘人裝置應斷電停機,制動裝置制動。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絲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吊椅上的抱索器的抗滑力應滿足不小于2倍吊椅負載(220kg)在最大使用坡度時無下滑。
(五)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月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chǎn)生的扭曲應力,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六)抱索器應有足夠的強度,安全系數(shù)應不小于5。
(七)吊椅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shù)應不小于5。
(八)相鄰兩吊椅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間距不小于5m。
(九)固定抱索器卡爪兩端應圓滑過渡,不應有棱角。
(十)架空乘人裝置應配備1~2套救護病床(救護擔架)。
第二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wěn)、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wěn)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xiàn)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xiàn)象。
第二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斷絲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與鋼絲總斷面之比小于25%時必須更換。
(二)鋼絲繩磨損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三)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四)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插接頭應重點檢查,1000米內不得超過2個插接頭。檢查項目主要是斷絲、磨損、銹蝕和變形等,若發(fā)現(xiàn)有斷股、打結或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shù)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五)鋼絲繩必須設專人檢查,并有記錄。
(六)傾角為7。以上的鋼絲繩每年更換一次,7。以下的鋼絲繩每2年更換一次。
(七)漲緊鋼絲繩可用繩卡連接,但卡接必須可靠。
第二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電控系統(tǒng)應具有過流、過壓、欠壓、過負荷、斷相及漏電等安全保護,且均應為失效安全型,即任何一項保護起作用,乘人裝置均停機、制動。
(二)電控系統(tǒng)應具有運行狀態(tài)顯示、電氣故障顯示、沿途緊急停車裝置位置顯示、保護項目顯示、電源指示、制動裝置工作狀態(tài)顯示等功能。
(三)操作面板上的按鈕和指示燈應布置整齊、有序,并有簡要功能標識,不同功能的按鈕和指示燈按常規(guī)配以不同的顏色。
(四)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啟動裝置應實現(xiàn)軟啟動。
(五)采用減速器的驅動裝置承載運行時,齒輪減速器其油池溫升應不超過35℃;蝸桿減速器其油池溫升應不超過其規(guī)定值。各主要部件殼體最高溫度應不超過75℃。
第二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主軸必須每年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四章運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各種保護應每天測試,要有專人負責,并記錄。
第二十七條
乘人裝置采用單側運行方式時,繩間距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且應不小于400mm。
第二十八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緊固;減速器或液壓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動閘、安全閘是否靈活可靠;各項保護是否動作靈敏;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嚴禁開車,并立即向礦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報告。
第二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精心操作。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設備運行狀況,發(fā)現(xiàn)運行狀態(tài)突然不穩(wěn)定或其它意外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xù)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
第三十條
檢修人員應詳細檢查鋼絲繩及接頭狀況;張緊裝置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巷道是否存在影響運行的因素。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應禁止運行,并立即向礦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報告。
第三十一條
操作人員因查找故障必須離開崗位時,必須按下控制臺上的“急停禁啟”按鈕,并掛上“故障檢修、禁止啟動”警示牌,并向礦有關部門報告。當對系統(tǒng)全面檢修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掛上“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并派專人監(jiān)護。
第三十二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三十三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三十四條
不應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嚴禁攜帶長度超過1.5米物品的人員乘坐。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不得橫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員,并且前后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時傷及他人。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乘坐斜巷乘人裝置攜帶物品時要采取防脫手措施,以防物品掉落。
第三十六條
在設備運行中,乘車人員要坐穩(wěn),腳蹬穩(wěn),手扶吊桿,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不得超過警戒線。
第三十七條
乘坐人員嚴禁在非下車點下車,嚴禁來回乘坐和頻繁改乘座位,嚴禁乘坐中睡覺,不準將燈帶、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八條
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不得擁擠,應按順序上下,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第三十九條
停運期間上下人嚴禁走在鋼絲繩下方,應走人行道。
第四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四章其它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qū)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四十二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應設置足夠空間的吊椅存放點,做到吊椅存放整齊;同時應有保證乘人間距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如與《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抵觸時,以《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各礦井應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本試行規(guī)定解釋權歸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
第四十六條
本試行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