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場內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場內所有操作人員都必須遵守各自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各種操作規(guī)程齊全、醒目,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其他工種的行為發(fā)生,非專業(yè)人員不得操作保修設備。
2、安全部門對場地操作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jiān)督,所有操作人員必須自覺支持、配合,接受安全檢查、監(jiān)督,任何人發(fā)現違章作業(yè),都有權制止或匯報領導及安管部門。
3、場內生產作業(yè)現場應保持文明衛(wèi)生,保修車輛的停放應按次序,并留有一定的安全通道,臨時停車或收工停車按規(guī)定停放,嚴禁場內亂停亂放,影響安全通道。車輛進出大門,有專人指揮,低速行駛,左右了望、鳴號。
4、對場地小、車輛擁擠的單位場內嚴禁吸煙。場內必須動火的,必須劃分動火區(qū)域。場內一切消防設備不得隨便移動或阻隔,作業(yè)產生的油污應及時清除。
5、車輛維修保養(yǎng)后的廢油,要集中收集處理,嚴禁亂倒而引發(fā)事故。
6、場內要害部位如油庫、鍋爐、配電間等應加強值班,閑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
7、進入場內的外單位車輛、人員必須遵守門衛(wèi)制度和本單位內部安全保衛(wèi)管理規(guī)定,服從指揮,嚴禁車輛進入場內亂停、亂放或人員隨意走動,發(fā)生事故責任損失自理,嚴禁場內加油、修理或進入場內調頭及停車過夜,嚴禁私自將外來人員或小孩帶入作業(yè)現場。
8、場內修理設備時,除應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外,對車輛舉升、使用風電焊、輪胎拆裝及充氣,使用保修工具、用電設備等,必須確認安全后,方能操作。
9、嚴禁非專業(yè)人員操作使用相關機械設備,不準隨意變更拆裝電器線路、設備,不準隨便無證無照動用車輛和專用設備,不準隨便作用和變換消防滅火設施,不準在場內復雜的情況下拖拉車輛。
10、凡翻斗車、鏟車修理必須舉升時,應用專用支撐桿作保險。擱車凳上面應有墊木,保修車輛全車支架舉升后,保險杠、后大梁等還須用高擱凳作保險。臨時修理輪胎前后應塞墊木。車輛維修出廠,車下有人作業(yè)或保修障礙未排除、無人指揮移動等,任何人不得發(fā)動、移動車輛。
第2篇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以下簡稱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
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特種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作業(yè)的車輛(包括在廠區(qū)內使用的小四輪、升降機、多用機和電瓶車等)。
3、職責
3.1 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是本規(guī)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3.2 物資裝備部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技術安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3.3勞動工資部負責對特種車輛作業(yè)人員的取證、培訓和能力評價管理。
3.4 各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具體落實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環(huán)保公司現場hse監(jiān)理負責監(jiān)督落實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4、文件內容
4.1 安全技術要求
4.1.1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4.1.3 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1.4 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4.1.5 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4.1.6 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4.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4.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4.1.9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4.1.10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4.1.11 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4.1.12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4.1.13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4.1.14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4.1.15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4.1.16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4.1.17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4.1.18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
4.1.19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4.1.20 各類廠內特種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4.2 安全管理
4.2.1 各單位加強對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運行。
4.2.2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4.2.3 各單位對廠內特種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自查記錄;
3.安全技術檢測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2.4 各單位對廠內特種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廠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及各單位的檢查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jiān)督和檢查。
4.2.5 廠內特種車輛牌照由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和發(fā)放。
4.2.6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
4.3特種車輛人員管理
4.3.1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車輛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yè)知識、作業(yè)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
4.3.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yè)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6、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合格的,由有資質的發(fā)證單位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4.3.4各單位勞資(人事)部門要建立特種車輛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fā)證、復審和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并定期對特種車輛作業(yè)人員進行能力評價,對達到要求的人員給予收回證件。
4.4 駕駛特種車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4.4.1特種車司機經過體檢合格后,由正式司機帶領輔導實習3~6個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勞資(人事)部門評價合格后,出具員工能力評價合格證書,即可獨立駕駛。非司機和無證者一律不準駕駛。
4.4.2工作前必須詳細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輪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機嚴禁酒后開車,行車時嚴禁吸煙,思想要集中,不準與他人談笑打鬧。
4.4.4坐式電瓶車駕駛室內只許坐兩人,車廂內只能乘坐隨車人員1人,拖掛車上禁止乘人。
4.4.5特種車只準在廠區(qū)及規(guī)定區(qū)域內行駛,凡需駛出規(guī)定區(qū)域時,必須經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針對作業(yè)環(huán)境制定出詳細的風險控制措施,由現場hse監(jiān)理負責監(jiān)督實施。
4.4.6廠區(qū)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10km/h。在轉彎、狹窄路、交叉口、出入車間的大門、行人擁擠等地方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km/h。
4.4.7裝載物件時,寬度方向不得超過車底盤兩側各0.2m,長度方向不得超過車長0.5m,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2m。不得超載。
第3篇 施工項目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guī)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yè)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衛(wèi)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yè)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fā)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guī)程和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tài)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yǎng)工作。
(四) 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jiān)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對發(fā)現的違犯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qū)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yǎng)。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yǎng)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tài)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wěn),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wěn)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4篇 現場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1. [目的]為防止施工現場及其他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燃油、燃氣等內燃機設備和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發(fā)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本規(guī)定適用于住總集團所屬建安施工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qū)、辦公區(qū)、加工區(qū)、材料料場以及各生產經營場所、車輛專業(yè)運輸單位。
3. [設備范圍]本規(guī)定所稱內燃機設備包括:動力內燃機(發(fā)動機)及包含內燃機的機械設備如:燃油發(fā)電機、燃油砼泵、汽車等。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包括各種燃油、燃氣、燃煤等采用燃燒方式升溫的加熱器具、采暖爐具等。
第二章 設備的選用與入場要求
4. [選用要求]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項目工程客觀條件科學合理的選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本著安全、環(huán)保、經濟的前提,優(yōu)先選用電動、電熱設備。
5. [技術方案]采購和使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前應提前了解設備性能,并編制專項方案,明確安全措施。
6. [方案協議]在簽訂的設備租賃、采購經濟合同中應當約定或單獨簽訂協議,明確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修等工作內容、標準和責任,還應明確出租設備出現故障或事故時的責任。
7. [進場檢驗]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入場時應進行入場檢驗,并履行設備入場手續(xù)。設備接收人員應要求出租、出售方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8.? [出庫] 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出庫使用時應當履行材料設備出庫領用手續(xù),并有書面簽字記錄。
9. [安全交底]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前應當由工長向操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明確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措施。
第三章? 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圍]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許可范圍使用,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設備的廢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要求。
11.? [明確責任人]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落實每一臺設備的管理責任人和管理職責,并對設備操作、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期間專業(yè)人員要進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內燃機設備必須設置在室外,嚴禁在有限空間內使用內燃機設備。
13. [設備選址]固定使用的內燃機設備必須遠離生活區(qū)、宿舍、辦公室、值班室等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風口,原則應置于下風向位置,防止出現一氧化碳倒灌的情況。
14. [場所通風及監(jiān)測]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工作場所必須通風良好。凡是可能積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場所,均應安裝通風設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對場所的空氣中氧氣、一氧化碳等成分進行監(jiān)測。
15. [安全設施標志]現場使用的大型發(fā)電機應設置封閉圍欄,懸掛安全警示標志和責任人姓名,由專業(yè)人員操作。
16. [內燃機排煙要求]搭設有封閉式的防護棚、隔音棚的砼泵、發(fā)電機等大型內燃機設備的廢氣排煙管道必須伸出棚(室)外。
17. [燃燒式采暖設備動火審批]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專項方案,并辦理審批手續(xù)。
18. [燃燒式采暖設備排煙要求]建筑物內、室內使用的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設置排煙裝置,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設備的管理要求
19. [設備檢查保養(yǎng)]施工現場使用的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的檢查、維修、保養(yǎng)、檢測。嚴禁私自拆改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
20. [停用封存]施工現場停用的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入庫或現場封存。
21. [特殊天氣要求]遇到雨、雪、大霧等不利于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一氧化碳散發(fā)的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檢查設備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監(jiān)測場所的空氣成分含量,并可根據情況暫停設備使用。
22. [應急要求]使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應急預案,并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演練。如果發(fā)現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場所人員出現頭暈、胸悶,手腳無力等癥狀,應該立即與醫(yī)療急救聯系,室內進行通風。
23. [檢查與處罰]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行保、機械設備、技術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對上述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隱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可依據《北京住總集團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處罰規(guī)定》等有關文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24. [時效說明]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加強對場內機動車輛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1)車輛管理:
①交通車輛(包括轎車、混凝土運輸車、翻斗車等)必須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牌號和行駛證,方準行駛。場內機動車輛(包括運梁車、裝載機、叉車等)必須經質監(jiān)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車輛臺帳,每月進行檢查一次,做好記錄,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止使用。
③機動車輛照明燈、剎車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可靠,技術性能良好,嚴禁帶病行駛。
④場內交通限速為5公里/小時,行駛時要安全禮讓,轉角處要慢速、謹慎,駕駛室按規(guī)定坐人。
⑤車輛必須明確主車司機,嚴禁無證人員駕駛。
⑥車輛停放不得影響場內交通安全。
(2)駕駛人員:
①駕駛員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公安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輛駕駛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接受專業(yè)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質監(jiān)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可駕駛。
③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
④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操作證,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操作證的人員駕駛。
⑤遵守交通管理規(guī)則,禁止超速行駛及酒后開車亂停亂放。
⑥駕駛員要服從物機部門、安全部門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對做出顯著成績和違章駕駛及造成事故者分別按項目部“安全獎懲制度”處理。
第6篇 施工場內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guī)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yè)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衛(wèi)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yè)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fā)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guī)程和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tài)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yǎng)工作。
(四) 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jiān)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對發(fā)現的違犯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qū)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yǎng)。車輛使用完后,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yǎng)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準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tài)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wěn),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wěn)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fā)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7篇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以下簡稱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特種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作業(yè)的車輛(包括在廠區(qū)內使用的小四輪、升降機、多用機和電瓶車等)。
3、職責3.1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是本規(guī)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3. 2物資裝備部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技術安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3. 3勞動工資部負責對特種車輛作業(yè)人員的取證、培訓和能力評價管理。
3. 4各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具體落實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3. 5安全環(huán)保公司現場hse監(jiān)理負責監(jiān)督落實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4、文件內容
4.1安全技術要求
4.1.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4.1.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4.1.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1.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4.1.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8篇 現場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1. [目的]為防止施工現場及其他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燃油、燃氣等內燃機設備和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發(fā)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本規(guī)定適用于住總集團所屬建安施工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qū)、辦公區(qū)、加工區(qū)、材料料場以及各生產經營場所、車輛專業(yè)運輸單位。
3. [設備范圍]本規(guī)定所稱內燃機設備包括:動力內燃機(發(fā)動機)及包含內燃機的機械設備如:燃油發(fā)電機、燃油砼泵、汽車等。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包括各種燃油、燃氣、燃煤等采用燃燒方式升溫的加熱器具、采暖爐具等。
第二章 設備的選用與入場要求
4. [選用要求]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項目工程客觀條件科學合理的選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本著安全、環(huán)保、經濟的前提,優(yōu)先選用電動、電熱設備。
5. [技術方案]采購和使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前應提前了解設備性能,并編制專項方案,明確安全措施。
6. [方案協議]在簽訂的設備租賃、采購經濟合同中應當約定或單獨簽訂協議,明確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修等工作內容、標準和責任,還應明確出租設備出現故障或事故時的責任。
7. [進場檢驗]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入場時應進行入場檢驗,并履行設備入場手續(xù)。設備接收人員應要求出租、出售方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8. [出庫] 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出庫使用時應當履行材料設備出庫領用手續(xù),并有書面簽字記錄。
9. [安全交底]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前應當由工長向操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明確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措施。
第三章 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圍]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許可范圍使用,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設備的廢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要求。
11. [明確責任人]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落實每一臺設備的管理責任人和管理職責,并對設備操作、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期間專業(yè)人員要進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內燃機設備必須設置在室外,嚴禁在有限空間內使用內燃機設備。
13. [設備選址]固定使用的內燃機設備必須遠離生活區(qū)、宿舍、辦公室、值班室等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風口,原則應置于下風向位置,防止出現一氧化碳倒灌的情況。
14. [場所通風及監(jiān)測]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工作場所必須通風良好。凡是可能積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場所,均應安裝通風設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對場所的空氣中氧氣、一氧化碳等成分進行監(jiān)測。
15. [安全設施標志]現場使用的大型發(fā)電機應設置封閉圍欄,懸掛安全警示標志和責任人姓名,由專業(yè)人員操作。
16. [內燃機排煙要求]搭設有封閉式的防護棚、隔音棚的砼泵、發(fā)電機等大型內燃機設備的廢氣排煙管道必須伸出棚(室)外。
17. [燃燒式采暖設備動火審批]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專項方案,并辦理審批手續(xù)。
18. [燃燒式采暖設備排煙要求]建筑物內、室內使用的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設置排煙裝置,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設備的管理要求
19. [設備檢查保養(yǎng)]施工現場使用的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的檢查、維修、保養(yǎng)、檢測。嚴禁私自拆改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
20. [停用封存]施工現場停用的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入庫或現場封存。
21. [特殊天氣要求]遇到雨、雪、大霧等不利于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一氧化碳散發(fā)的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檢查設備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監(jiān)測場所的空氣成分含量,并可根據情況暫停設備使用。
22. [應急要求]使用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應急預案,并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演練。如果發(fā)現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場所人員出現頭暈、胸悶,手腳無力等癥狀,應該立即與醫(yī)療急救聯系,室內進行通風。
23. [檢查與處罰]內燃機設備、燃燒式加熱采暖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行保、機械設備、技術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對上述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隱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可依據《北京住總集團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處罰規(guī)定》等有關文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24. [時效說明]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