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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辦法(4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46

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保衛(wèi)工作,預防、減少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保障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保衛(wèi)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維護穩(wěn)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安全保衛(wèi)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主要領導是公司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安全保衛(wèi)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工作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減少違法犯罪,消除安全隱患,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為公司經營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

第五條 安全保衛(wèi)工作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各部門經營管理目標,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到崗位的管理辦法。在公司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評先授獎、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條 保衛(wèi)部在公司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綜治委和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是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安全保衛(wèi)工作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下設獨立的保衛(wèi)部,配備專職保衛(wèi)人員、現場勘查器材、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經費單獨預算。

第九條 各部門必須安排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建立與業(yè)務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衛(wèi)制度和措施。

第十條 根據公安部門要求和公司實際,營業(yè)網點配備專職值班守衛(wèi)人員;營業(yè)網點專職值班守衛(wèi)人員的配備由公司統(tǒng)一組織實施;營業(yè)網點在公司保衛(wèi)部門指導下制定相應制度辦法,嚴格規(guī)范專職值班守衛(wèi)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衛(wèi)工作機構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一條 公司保衛(wèi)部的職責:

(一)組織實施公司、公安部門和綜治委對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部署;

(二)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負責公司安全保衛(wèi)和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各項制度辦法和規(guī)定;

(五)負責對公司員工的安全防范教育,開展應急防暴、防扒、防火演練等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專職守衛(wèi)人員管理、培訓工作,自衛(wèi)武器的管理以及安全設施建設工作;

(七)依法協(xié)助公安等機關處理公司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

(八)完成公司領導和上級綜治委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公司保衛(wèi)部的權限:

(一)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并提出紀律處分意見;

(二)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要害崗位人員進行檢查,發(fā)現不稱職人員,及時向領導提出調整建議;

(三)對安全保衛(wèi)工作檢查結果,逐級報告,在公司內通報;

(四)對在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向公司領導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第四章 安全保衛(wèi)工作責任制

第十三條 公司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規(guī)劃各部門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綜治委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文件和會議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衛(wèi)工作,制定安全保衛(wèi)工作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目標,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保衛(wèi)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安全保衛(wèi)隊伍的思想、組織和業(yè)務建設,認真分析安全保衛(wèi)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關心安全保衛(wèi)人員的生活,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四)組織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yè)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門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公司關于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強對本部門員工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知識教育,提高員工安全防范能力;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防范措施及辦法;

(三)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工作責任制,落實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四)隨時檢查本部門員工在營業(yè)期間執(zhí)行重點部位操作規(guī)章制度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掌握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tài),對員工的反常表現,要做到早發(fā)現、早解決并及時向公司保衛(wèi)部門報告;

(六)本部門發(fā)生案件或災難性事故等應及時報告公司保衛(wèi)部門,性質嚴重的同時應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應立即組織人員保護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司和公安機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確保本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設施是保證公司資金、財產和職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包括:

(一)保管箱、財務室、檔案室、財富中心等重點防控點的建筑防范設施;

(二)電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無線通訊和防衛(wèi)防護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公司保衛(wèi)部負責安全設施工程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新建、改建網點安全設施必須一次達標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衛(wèi)部組織、培訓兼職安全技術人員,了解器材性能,學會使用、保養(yǎng)和簡單維修;

(三)公司保衛(wèi)部組織制定安全設施使用管理制度辦法,經常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達不到標準或違反使用規(guī)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依照公安部門對金融營業(yè)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guī)定,制定安全設施達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精心組織落實。

第十九條 公司安全設施費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設施均由保衛(wèi)部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安全設施達標規(guī)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構建費用預算,安全設施費用一次列入公司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公司保衛(wèi)部必須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第二十一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崗位人員的防范意識和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情況;

(三)安全設施建設和自衛(wèi)器械管理情況;

(四)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五)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檢查工作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每次檢查要有文字記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要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果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

(一)對安全防范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要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要給予批評;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指出并進行記載,能立即整改的當場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二)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人員發(fā)現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后,應及時報告公司保衛(wèi)部,同時報告公司領導、公安機關。保衛(wèi)部接到報告要立即趕到現場,重大惡性案件,公司領導應及時趕到。部門或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積極配合公司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衛(wèi)部要及時受理各部門的報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據公司領導的指示進行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后確認不屬于保衛(wèi)部管轄的,應及時移交相關管轄機關。

第二十六條 按規(guī)定逐級向公司領導、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部門匯報案情或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安全保衛(wèi)檔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記、統(tǒng)計、上報工作,積累案件資料,為總結分析案件特點、作案手段、發(fā)案原因和決策提供依據。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經過嚴格考核,安全保衛(wèi)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公司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執(zhí)行安全保衛(wèi)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防止災害事故發(fā)生,為保衛(wèi)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做出貢獻的個人;

(三)協(xié)助查破案件有功的個人;

(四)在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認真負責,忠于職守,成績突出的個人;

(五)其他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并逐級追究有關負責人以及當事人的責任。

(一)管理混亂,紀律松懈,安全保衛(wèi)責任制未落實,對隱患、漏洞沒按時整改,致使責任性案件事故發(fā)生的;

(二)因失職、瀆職、嚴重官僚主義而導致發(fā)生責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致使公司財產、職工人身安全遭到損失的;

(四)對發(fā)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時報告、隱瞞、不報,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包庇、袒護、減輕責任的;

(五)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理不力,以致發(fā)生集體*、聚眾鬧事等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而導致案件或事故發(fā)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處罰或追究責任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安全生產、保衛(wèi)工作管理獎罰辦法

根據國家及行業(yè)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的具體情況,對施工現場及生活區(qū)管理獎罰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獎勵

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凡在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文明施工和保衛(wèi)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經評選審核后,給予獎勵。

1、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文明施工和保衛(wèi)消防等工作管理條例及規(guī)范標準,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安全生產事故、職業(yè)性危害中做出顯著貢獻的。

2、年度內責任單位區(qū)域內無安全生產重傷以上事故、無環(huán)境污染事件、無治安以上案件、無火災事故。獎勵單位1000元~3000元,獎勵有關人員每人300元~500元。

3、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發(fā)生的有功或有關人員,獎勵每人300~1000元。

4、在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及活動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評比中,被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獎勵個人300~800元。。

二、處罰

(一)一般規(guī)定

1、在安全競賽活動中,發(fā)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級相關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發(fā)生輕傷以上事故時,必須及時如實上報,隱瞞不報將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200元。

3、在上級文明安全工地檢查或驗收中,對影響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責任單位被評為文明安全工地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3000元。

4、對上級主管部門、執(zhí)法單位、工程監(jiān)理和項目部檢查中書面提出來的隱患或違章,整改不力、不及時或者重復出現的隱患或違章,對責任單位每項(條)處罰1000~3000元。如責任單位對各級部門提出的隱患在限期內不整改的,將由項目部或分部直接安排人員、物資設備進行整改,一切費用由責任承擔。

5、野蠻施工,挖(碰)斷地下電纜、光纜、自來水、燃氣管道等,對責任單位處罰5000~10000元。

6、凡是進入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施工的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勞務或分包隊伍及人員必須經過市建委注冊備案,各分部及時將勞務或分包隊伍的企業(yè)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備案資料和人員花名冊等收集上報責任單位。

7、勞務或專業(yè)分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的對本單位人員的管理,隨時(來人不得超過1天)向分部報告新進場人員的情況,對瞞報、遲報、漏報的勞務或專業(yè)分包單位每按人數一次處罰30元~50元。

8、對新進場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未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現場作業(yè)的,對勞務、分包單位按每一人(次)處罰30~50元。

(二)基礎工程

1、開挖溝、槽、坑等土方施工,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深度超過1.5米未按規(guī)定放坡或無防坍塌措施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0~5000元。

2、開挖溝、槽、坑深度超過2米時,周圍未設置合格防護欄和用密目網封閉。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0~3000元。

3、溝、槽、坑未搭設上下人員合格爬梯的。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4、在危險處和通道處及行人過路處開挖的溝、槽、坑未設紅色標志燈,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5、施工過程中未做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對責任單位每次(工序)處罰500~1000元。

6、土方施工中,在坑、溝、槽1米以內堆土、堆料、停置機具,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7、人工挖土時,嚴禁掏挖,對安排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處罰100元~300元。

8、人工挖大孔徑樁施工未辦理審批手續(xù),未采取通風措施和未設專人監(jiān)護,對責任單位和班組分別處罰100元~300元。

9、綁扎墻、柱鋼筋和支模板時,無合格的腳手架,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對簡易架子不安規(guī)范搭設的,對責任單位處罰200~500元。

10、人員在鋼支撐上行走、冠梁護欄里(基坑臨邊)行走或作業(yè)的,沒有保護措施的,對責任人處罰200~500元。

(三)隧道暗挖施工

1、班前(安全教育)講話有記錄,無記錄對班組每次處罰50元~100元。

2、進入豎井或隧道內作業(yè)人員未掛牌以及掛的牌數量與人員數量不相符的,對責任單位按每相差1人次處罰100~200元。

3、現場應急搶險物資儲備不能滿足于施工要求的,對責任單位按每次處罰300~500元。

4、人員上下梯子和安全通道搭設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5、上臺階、下臺階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

6、不按規(guī)定挖土(超挖、掏挖)、土體放坡不符合要求、預留核心土過小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300元~500元。

8、隧道內(初襯、二襯)施工未安裝應急照明燈;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300元~500元。

7、不按規(guī)定要求設超前小導管的,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300元~500元。

(四)腳手架

1、搭設腳手架時沒有施工方案,對安排施工責任人處罰100元~300元。

2、搭設、拆除腳手架無安全技術交底,對責任單位每次(工序)處罰500~1000元。

3、架子未經過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和班組分別處罰500元。

4、因基礎不平整、不夯實造成下沉或傾斜現象,對架子負責單位和搭設責任人每延米處罰30元50元。

5、立桿未設底托、立桿墊板不合格、無掃地桿、立桿和橫桿間距不規(guī)范、立桿明顯不正、大橫桿明顯不平等,對搭設責任單位每項處罰100元~200元。

6、防護欄桿沒有跟上作業(yè)面、有兩道護身欄無擋腳板、有一道護身欄和作業(yè)面防護不嚴,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7、作業(yè)面腳手板未滿鋪、有探頭板、飛跳板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8、鋼管立桿、橫桿扣件連接不牢,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9、上下架子無馬道以及馬道不合格,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0、剪刀撐缺組或搭設不合格,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五)安全防護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佩戴不規(guī)范的,一線施工人員處罰10元~30元,管理人員處罰30元~50元。

2、高處作業(yè)及危險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對當事人處罰20元。

3、電工作業(yè)時不穿絕緣鞋,每人次處罰20元。

4、電焊工作業(yè)不穿絕緣鞋、不帶絕緣手套和不帶防護眼鏡。每項每人次處罰2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崗,粉塵作業(yè)無口罩,每項每人次處罰10元。

(以上五條當場處罰交現金,如拿不出現金或態(tài)度不好,處罰5—10倍罰款)

6、安全網搭設不合格,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7、水平網內有雜物不及清理。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8、坑、洞、井口無防護或設防護不牢固,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

9、1.5米*1.5米以下洞口必須有網片防護和蓋板防護。缺少時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10、1.5米*1.5米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和水平網,缺少時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

11、深度達2米的臨邊無防護,每延長米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12、護身欄桿搭設不規(guī)范、臨邊防護不嚴,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

13、安全防護設施(包括永久性或臨時性)拆除,未事先報告安全管理部門以及批準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

(六)起重吊裝

1、龍門架支搭、拆除作業(yè)無方案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

2、龍門架支搭、拆除作業(yè)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3、龍門架支搭后無驗收手續(xù)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4、無日常檢查維修記錄以及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5、汽車式、輪胎式起重作業(yè)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每少支一支腿或不墊方木,每一項(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對操作手處罰200元~500元。

6、起重機(包括龍門吊和電動葫蘆)作業(yè)時必須有專業(yè)信號人員在場指揮,現場無專業(yè)信號人員指揮時,對責任單位、違章指揮人員和起重機操作手分別處罰200元~300元。

7、司機(包括龍門吊和電動葫蘆操作手)違反“十不吊”的規(guī)定,對個人每次處罰100元~500元。

8、租賃的起重吊裝、大型機械設備進場時未簽訂合同、安全協(xié)議和報驗備案手續(xù)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500元~2000元。

(七)施工機具

1、傳動部分無護罩,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2、電動機具無保護零線每臺對使用單位處罰50元~100元。

3、電動機具無漏電保護器,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4、電動機具無防雨、防砸,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5、平刨無護手裝置,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6、 園鋸無安全檔、無分料器,每臺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50元~100元。

7、電焊機一次線超過5米,二次線超過30米,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20元~50元。

8、電焊機二次線無線鼻子,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20元~50元。

9 電焊機把線破損嚴重,線路接頭超過3個,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50元。

10、攪拌機鋼絲繩銹損超標,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00元。

11、攪拌機無保險勾(銷)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20元~50元。

12、停用攪拌機提斗不使用保險勾(銷)每個對攪拌機司機處罰10元~2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200元。

14、 使用氣焊設備、三點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每臺對氣焊工處罰20元~50元。

15、壓力氣瓶無防曬措施,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16、現場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無防震膠圈和防護帽的,對責任單位每個處罰20元~100元。

17、壓力容器安全閥失靈,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200元。

18、壓力容器無指示壓力表、膠氣管老化,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50元。

19、園鋸使用倒順開關,對電工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0、打夯機和其他機具使用倒順開關,對電工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機時單人操作,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2、卷揚機剎車不靈不及時維修,每臺對司機處罰50元~100元

(八) 安全用電

1、施組變更未經審批就進行施工,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2、臨電設施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300元。

3、使用沒有“3c”認證電氣產品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50元。

4、內外電架空線路與建筑物(含腳手架)水平距離小于規(guī)定距離并無防護,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150元。

5、配電箱無合格滅火器,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6、配電箱內堆放無關物料,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30元~50元。

7、電纜地埋敷設不符合規(guī)范標準,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50元。

8、地埋敷設電纜地面無電纜走向標樁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9、施工現場電纜用金屬掛架,對責任單每延米位罰20元~30元。

10、施工現場電纜滿地爬,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30元。

11、垂直敷設電纜固定支架少,每少一點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50~100元。

12、電源線破損仍在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13、電源線嚴重老化仍在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20元~50元,對電工處罰10元~20元。

14、保護零線用獨股銅線,每處對電工處罰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護零壓接未使用涮錫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護零未按規(guī)范壓接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元~3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17、保護零未使用多股黃綠雙色線,每個箱子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18、保護零線有接頭,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19、保護零線接線壓接不牢,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20、配電箱、開關、輸入、輸出導線未分清相序,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50元,電工負責人20元。

21、固定配電箱護欄無接地的,對電工處罰30元。

22、配電箱操作平臺無絕緣墊,對電工每處處罰30元。

23、配電箱、開關箱高度達不到標準的,對電工處罰30元。

24、配電箱、開關箱、標簽字體、系統(tǒng)圖規(guī)格不標準,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25、配電箱、開關箱系統(tǒng)圖與箱內電器不符,對電工處罰30元。

26、配電箱無防護棚、無防雨和防砸措施,圍攔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500元。

27、配電箱、開關箱無單位名牌、無編號、無負責人名稱,未加鎖、內、外部臟亂,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5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28、固定配電箱圍欄未掛警示牌,對責任單位每個箱處罰100元。

29、配電箱未做重復接地或重復接地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對電工每處處罰50元。

30、配電箱、開關箱內電器輸入輸出端未壓銅線鼻子或未涮錫的,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1、配電箱、開關箱、箱體不合格,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32、 配電箱、開關箱內帶電體明露,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3、 配電箱、開關箱內導線排列不整,壓線不牢,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4、 配電箱、開關箱內開關規(guī)格小于所控容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35、 配電箱、開關箱內、外不整潔、有雜物,對電工每臺處罰20元。

36、上下級電箱、開關不匹配、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

37、 施工現場不按配電箱、開關箱分級配電,無三級漏電保護的,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

38、在配電箱直接接電氣設備的,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300元~500元。

39、配電箱被土埋或水淹、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0、配電箱周圍2米內堆物料,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41、開關箱與用電設備距離大于5米,對電工每臺處罰20元。

42、 固定箱與流動箱距離大于30米,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

43、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設備(含二臺),每多一臺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4、不按規(guī)范要求選用漏電保安器,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30元。

45、漏電保安器失靈不及時更換,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6、照明燈具距地面垂直距離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

47、照明燈具與易燃物安全距離不夠,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

48、金屬流動碘鎢燈支架不牢、當做行燈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個處罰20元。

49、金屬流動碘鎢燈不接保護零線、支架無絕緣手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300元。

50、行燈電源使用塑皮線,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

51、低壓照明變壓器不設雙側熔斷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

52、低壓照明變壓器、不防雨、不防潮、無防護措施,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53、在設備專用開關箱亂接電源的,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

54、使用電設備達不到3級漏電保護,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

55、停用1小時以上的用電設備開關箱不斷電上鎖的,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56、電焊機一、二次線嚴重老化或地線借路或雙線不到位,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

57、電焊機一、二次線防護罩不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58、電焊機未安裝節(jié)電保護器或節(jié)電保護器失靈,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300元500元。

59、從事振搗夯實施工時不穿戴防護用品的,對操作人員處罰50元。

(九) 持證上崗

1、有特種作業(yè)證,不持證上崗者,每人處罰20元。

2、特種作業(yè)(電工、電氣焊、起重信號、場內駕駛、架子)人員無證上崗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

3、所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與正在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內容不相符合,每人處罰50元。

4、頂替使用他人操作證者,對操作者和證件持有者各處罰100元。

5、委派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與所持證件不同工種和專業(yè)的,對委派人員處罰100元,對操作人員處罰50元。

6、委派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對委派人處罰200元,對操作人員處罰100元。

(十)消防保衛(wèi)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業(yè),防火安全交底針對性差。未編制防火措施,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2、進行電氣焊、防水等危險性作業(yè)時,無防火要求和措施,未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3 、從事電、氣焊切割作業(yè)無操作證,動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對焊工處罰300元~5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臨時建筑或庫房,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5、在施工現場內吸煙的,對當事人一次處罰10元~20元,地面上的煙頭無法確認當事人的,按管轄地段區(qū)域劃分對責任單位每個煙頭處罰50元。

6、冬施保溫材料的存放與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溫材料,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qū),未經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使用電熱器具,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8、焊工從事電、氣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業(yè)未辦理用火手續(xù)的,未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或用火證過期失效,施工中改變動火點,未重新辦理手續(xù)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項對當事人處罰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設專庫存放,未分類單獨存放,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0、施工現場無明顯防火標志,,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qū)的重點部位(木工加工場所、油料和倉庫等),未配備消防器材或未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過期失效,不及時進行維修、保養(yǎng),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凍保溫措施,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徑小于65毫米,開啟工具、栓口、水龍帶等設施存在缺陷,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第3篇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規(guī)定

技術學院校園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治安秩序,優(yōu)化校園治安環(huán)境,搞好綜合治理,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發(fā)生的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除國家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二章治安保衛(wèi)管理組織

第三條:學院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在院黨委和地方政法部門領導下,立足宣傳教育,貫徹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指示,制定學院內部治安保衛(wèi)管理工作規(guī)章制度,協(xié)調全院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分析全院治安形勢,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時處理學院發(fā)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條:保衛(wèi)處是學院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職能部門,在院領導和上級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治安保衛(wèi)工作。保衛(wèi)處具有行使院內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管理權、執(zhí)行權、處分權、檢查監(jiān)督權及上級公安部門和本規(guī)定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校衛(wèi)隊在保衛(wèi)處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負責學院大門的警衛(wèi)和院內治安巡邏工作。校衛(wèi)隊員對進出大門的人員、車輛、物資具有詢問、檢查、登記及授予的處理權,對院內治安事件有調查、報告、勸解和當場制止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章學院內部人員管理

第六條:在本院注冊常住戶口的人員為學院內部人員。院內人員應自覺維護學院治安秩序,積極支持和配合治安保衛(wèi)組織的工作,禁止一切違法違紀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現象發(fā)生。

第七條:院內人員應服從門衛(wèi)的管理和糾察,騎自行車必須下車通過,機動車必須停車示意,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八條:院內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本院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準打架斗毆,酗酒滋事,高聲叫罵,亂扔雜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損害或誹謗他人聲譽。

(二)不準損壞、侵犯或偷竊公私財物。

(三)不準賭博,不準放映、觀看、傳播、復制淫穢音像制品;不準調戲婦女和對女學生使用下流語言;不準私自引入院外人員滯留在學生公寓、職工宿舍過夜。

(四)不準私自闖入辦公區(qū)、教學區(qū)影響擾亂工作和教學秩序;不準威脅、阻礙或干預治安人員執(zhí)行任務。

(五)不準加入*組織,不準聚眾鬧事、散布政治謠言、張貼大小字報、鼓動罷工罷課。

(六)禁止在院內違法經商、兜售迷信物品;不準制造環(huán)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條:院內人員應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積極向治安保衛(wèi)部門舉報一切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勸阻、調釋、消除民事糾紛,制止不法行為。

第四章 外來人員管理

第十條:外來的施工隊、民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必須遵守學院治安管理規(guī)定。各用工主管部門、單位應對外來人員及時進行遵紀教育,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與保衛(wèi)部門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和辦理有關規(guī)定的手續(xù)。

第十一條:外來人員必須在兩天內到保衛(wèi)處辦理以下手續(xù):

(一)登記注冊。進行登記注冊個人必須持有身份證、工作證或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件,并出示工作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介紹信。集體登記注冊必須出示其上一級單位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并按規(guī)定注冊登記所屬人員及情況。

(二)凡在學院兩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須辦理本院“臨時出入證”,并交納用證押金。

(三)凡在學院十五天以上者除辦理“臨時出入證”外,還須辦理“暫住戶口”(不住宿者不辦)。“暫住戶口”可自行到派出所辦理,也可由保衛(wèi)處代辦,收費標準按派出所規(guī)定數額交納,但自行到派出所辦理者必須及時到保衛(wèi)處登記備案。辦“暫住戶口”跨年度的,必須按規(guī)定驗證。

(四)外來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五)學生、臨時工家屬來院探親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確須住宿者兩天以上必須辦理“臨時出入證”,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須辦理“暫住戶口”。

第十二條:外來人員除必須遵守學院有關制度和本規(guī)定第三章條款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隱瞞身份、冒名頂替、偽造涂改證件、轉證出租、出賣“暫住戶口”或“臨時出入證”。

(二)嚴禁進行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不準隱瞞、窩藏違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不準在學院內隨意停放、鳴笛。外來車輛門衛(wèi)一律進行登記,指定停放位置,不準在院內亂跑亂放。過夜外來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條:嚴禁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在學院內隨意亂放,所有進入本院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一律停放在停車區(qū),并放牢上鎖,有序排列。保衛(wèi)人員發(fā)現隨意停放或不上鎖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有權扣押,車主認領必須持車證和身份證。不按規(guī)定停放丟失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保衛(wèi)部門不予受理報案。

第十五條:凡拉運物資出院門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蓋有公章、主管負責人簽字的出門證,經保衛(wèi)部門檢查登記方可放行。出入證由保衛(wèi)處統(tǒng)一印制,加蓋保衛(wèi)處公章。各部門主管領導簽發(fā)出門證時,應注明物資名稱,主要價格和數量。私人物品出門,門衛(wèi)有權檢查詢問。凡手續(xù)不全或不能證明物資來路及違章出門的人,門衛(wèi)有權扣押。

第六章 重點要害部門管理

第十六條:院領導辦公室、財務處、檔案室、圖書館、微機室、化學藥品庫、實驗中心、爆炸物品存放處、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電室、鍋爐房、物資倉庫、車庫等為重點要害部門。治安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部門對要害部位要明確責任人,學院與其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重點要害部位具有領導、檢查、監(jiān)督等義務和權力,并對該部位的治安安全負有領導責任。

(二)各重點要害部位要確定具體的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發(fā)生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三)個別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夜間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恪盡職守,在值班期間發(fā)生的問題,要追究值班人員責任。

(四)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制定明確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打印上墻。對所配防盜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嚴格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竊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條:凡有現金存放的部門、單位,必須有專人保管,設立防護措施,存放金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取送現金數額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專車專人押送。

第七章商業(yè)攤點治安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外來人員進院擺地攤、收破爛雜物或到處叫賣。

嚴禁院內人員在辦公場所、教學區(qū)、學生公寓、教工宿舍內部違法經商和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治安保衛(wèi)人員一經發(fā)現,有權當場制止和取締,對不聽勸阻者,有權沒收物品。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學院內指定范圍經商的商業(yè)攤點,必須在開業(yè)的同時完備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及有關工商衛(wèi)生手續(xù)。夜間有人看守,并按規(guī)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第八章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guī)定條款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均應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的程序和實施,由保衛(wèi)處按照處罰程度,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研究,根據當事人或責任人違紀的情節(jié)輕重提出建議或做出決定,按各級處罰的權限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guī)定條款的行為,應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情節(jié)的輕重,附以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九章治安管理獎勵

第二十二條:凡對我院治安保衛(wèi)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對維護學院秩序,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搶救國家財產、

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有功者,可參照國家《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及學院的獎懲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指示精神執(zhí)行。

第4篇 安全保衛(wèi)工作目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供暖二處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綜治等安全管理,明確落實各部門的各項安全保衛(wèi)控制指標,強化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保障企業(yè)生產經營、改革發(fā)展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供暖二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供暖二處所屬各部門及員工均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

二、 供暖二處安全保衛(wèi)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防控結合、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

三、 供暖二處對安全保衛(wèi)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認真執(zhí)行“責任追究制”和“一票否決權制”,落實逐級安全保衛(wèi)責任制。

四、 加強供暖二處安全保衛(wèi)管理, 維護企業(yè)內部的安全穩(wěn)定是供暖二處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一切違章、違紀等危害安全穩(wěn)定的行為或隱患均有權制止或舉報。

五、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 運行部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同時可委托一名副職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是本部門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 各運行部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精干、夠用”的原則,依法單獨配備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三) 運行部應依法分別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含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含治安管理、內部穩(wěn)定、國家安全),并按員工總數(含外施隊、外來務工人員)15%—20%的比例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定期開展活動。

(四) 運行部應結合實際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救援預案”“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做到人員、責任、設備、措施四落實,并定期組織演練。

(五) 運行部的安全保衛(wèi)職責應按照公司《安全保衛(wèi)責任制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及人員的安全保衛(wèi)崗位職責,并經常檢查落實情況。

(六) 供暖二處員工(含外施隊、外來務工人員)應嚴格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單位不準安排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嚴禁無證上崗。

六、目標管理

供暖二處依據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保衛(wèi)控制指標,結合實際對所屬部門量化分解下達公司的各項安全保衛(wèi)控制指標,各運行部應依據供暖二處下達的各項安全保衛(wèi)控制指標,結合實際繼續(xù)層層細化分解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做到“橫到邊、縱到底”。

(一)、安全生產指標:

1.不發(fā)生因工死亡、重傷和一起3人以上的輕傷事故。

2.不發(fā)生鍋爐和壓力容器爆炸事故。

3.不發(fā)生機械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操作運行事故。

4.工傷頻率控制在24‰以內,工傷工日損失率控制在2‰以內。

(二)、治安管理指標:

1.治安、刑事案件控制在員工總數的0.5‰以內。

2.受治安處罰的違法人員控制在員工總數的1.3‰以內。

3.受勞動教育及刑罰處理的犯罪人員控制在員工總數的0.5‰以內。

4.不發(fā)生員工到上級單位和社會聚眾鬧事事件。

(三)、消防管理指標:

1.不發(fā)生嚴重燒傷1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2.重要工程、要害部位和重大政治活動期間不發(fā)生火險事故。

(四)、交通管理指標:

不發(fā)生甲方或同等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含非機動車和行人)

(五)、其他管理指標:

1.不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犯罪案件。

2.不發(fā)生煤氣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不發(fā)生單位內部的溺水死亡事故(單位組織活動)。

4、本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我單位與各部室、運行部、員工簽訂了安全保衛(wèi)責任書。根據公司的要求,供暖二處對各運行部定期組織達標考核評價。

七、管理辦法

(一)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提高認識,確保安全”

的方針。

(二)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推委扯皮,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

事故、事件給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運行部或個人,將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各運行部、各部室及個人,凡違反供暖二處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辦法,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將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冬季供暖,夏季施工生產期間,凡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等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事件的,視情節(jié)輕重,將依據公司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五)對上級提出的各類安全隱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進行通報批評。

(六)對屢教不改或整改不徹底,仍構成安全隱患的,對該運行部、運行部經理、及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通報批評。

(七)供暖二處對各運行部定期組織達標考核,對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并直接與經濟掛鉤,獎優(yōu)罰劣。

八、達標獎勵

(一)凡認真落實本規(guī)定,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安全保衛(wèi)各項控制指標,并經供暖二處達標考核評價總分在80分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獲得年終先進評比資格。

(二) 獲得年終先進評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評比程序被評為公司級先進的,由供暖二處主管部門報請審批后,在公司范圍內通報表彰,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為進一步加強過程管理,充分發(fā)揮獎勵的作用,切實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目的,對在日常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認真履行本級(崗位)安全保衛(wèi)職責,嚴格執(zhí)行公司各項安全保衛(wèi)規(guī)章制度、措施,并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經供暖二處主管部門審核、提議并報請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由公司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勵。

九、超標處罰

(一) 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超標處罰,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提高認識、確保安全”的方針,和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 凡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事件),突破供暖二處下達的安全保衛(wèi)控制指標,給供暖二處造成不良影響的,均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超標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該項目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處罰的種類、權限、方式

(一)處罰種類

1、 警告;

2、 經濟處罰(含罰款、減免經營兌現獎、取消工資晉級、扣除責任保證金、降薪等);

3、 責令停工、停業(yè)整頓;

4、 通報批評;

5、 取消評優(yōu)資格;

6、 追究行政責任(含處分、停職、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7、 公司決定的其他處罰;

(二) 處罰的權限。

1、警告、罰款、責令停工、停業(yè)整頓、通報批評、取消評優(yōu)資格的處罰,供暖二處安全保衛(wèi)部門及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均有權決定;

2、前款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處罰,由供暖二處安全保衛(wèi)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報供暖二處主管經理審定,經供暖二處安委會審批后施行。

(三)處罰的方式。

1、實施處罰時,主罰部門須填寫公司統(tǒng)一制作的《***安全處罰通知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所罰款項應及時交供暖二處同級財務部門入賬,嚴禁留存本部門;

2、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罰對象違章違紀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應當享有的權利,嚴禁以權謀私;

3、被處罰對象自接到《***安全處罰通知書》3日內應主動將罰金交到指定財務部門,如有實際困難應及時與主罰部門協(xié)商擇日落實,凡無正當理由逾期3日未交或表示拒交者,主罰部門應當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4、被處罰對象對主罰部門給予的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主罰部門負責人必須耐心聽取被處罰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及時進行復核,經復核證明處罰有誤的,主罰部門負責人應積極向被處罰對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于5日內將錯罰款項全額退還被處罰對象,或做出撤消處罰決定書;

5、供暖二處各部門安全保衛(wèi)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礙、干擾安全保衛(wèi)人員的正常工作,或向安全保衛(wèi)人員提供虛假情況,否則由主管部門參照相關法規(guī)對單位或當事人加倍處罰。

十一、處罰標準

(一) 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嚴格按照公司《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對年內超標部門,視其事故(事件)和責任程度,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

(二)發(fā)生死亡事故(含市政府下達的六種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標即:因工、火災、交通肇事、食物中毒、煤氣中毒、溺水死亡),每死亡一人,對運行部主要責任人按照公司規(guī)定進行經濟處罰,并追究行政責任,對相關責任人處2000元-20000元罰款,并追究行政責任,死亡一人以上,每超過一人,在此基礎上加倍處罰。取消單位年終評比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

(三)各運行部在施工生產活動中,要加強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管理,嚴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如若發(fā)生,將對相關責任人處1000元至10000元處罰,取消工資晉級資格,追究行政責任。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按照“責任書”進行經濟處罰,追究行政責任。

(四)加強對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及液壓氣安全檢查及安全使用的管理,杜絕重傷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輕傷事故的發(fā)生。發(fā)生一起,對相關責任人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資格,追究行政責任,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追究行政責任。

(五)對發(fā)生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0元,并給單位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發(fā)生一起,對相關負責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資格,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嚴肅處理。

四、加強對各部室、運行部年內治安綜合治理的管理,確保單位內部穩(wěn)定。對各類事故(事件)隱瞞不報、遲報或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個人,一經發(fā)現,參照上述條款加倍處罰。

(六)對于在安全檢查中,查出來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進行及時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雖未發(fā)生事故,但被上級單位進行處罰,或被新聞媒體曝光,每發(fā)生一起對相關責任人處300元至1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的資格。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在供暖二處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七)加強對鍋爐房、施工現場日常監(jiān)督檢查,凡在日常的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不符合項,均按公司《不符合項處罰條例》執(zhí)行,凡構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按下列標準處罰:

1、構成嚴重違章或重大隱患的,對鍋爐房、施工現場,所管的運行部,每項處500元至2000元處罰,對相關責任人每項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責令停工整頓,通報批評;

2、對上級提出的各類安全隱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對該運行部每項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對相應責任人每項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

3、對屢教不改或整改不徹底,仍構成安全隱患的,對該運行部及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wèi)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通報批評。

首華物業(yè)供暖二處

2023年1 月

安全保衛(wèi)工作管理辦法(4篇范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保衛(wèi)工作,預防、減少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保障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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