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員工聘用管理辦法模版
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yè)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guī)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guī)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yè)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yōu)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yè)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tǒng)一辦理聘用手續(xù)。
第九條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jiān)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對業(yè)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fā)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xù)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yè)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guī)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guī)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yè)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于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2篇 員工聘用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聘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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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yè)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guī)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guī)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yè)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yōu)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yè)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tǒng)一辦理聘用手續(xù)。
第九條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jiān)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對業(yè)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fā)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xù)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yè)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guī)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guī)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yè)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于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3篇 員工聘用入職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聘用入職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更好的進行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fā)與管理,規(guī)范員工招聘與入職作業(yè)程序,合理選拔任用人力。
二.范圍:
公司內所有員工的聘用。
三.內容:
3.1聘用
3.1.1聘用之員工是本公司系統(tǒng)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規(guī)定的各種福利措施。
3.1.2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將自已親屬介紹,安排到公司工作,需統(tǒng)一參加公司的招工考試,屬特殊情況的,需由副總經理級以上批準,且介紹人必須立下保證書。
3.1.3本公司增聘員工時,公開從社會上求職人員中擇優(yōu)錄用,部門因生產需要增補員工,須根據公司人員編制及生產狀況提招工申請,經相關主管經理核準后交人事部負責招聘。
3.1.4應征資格:
a..證件齊全(身份證,畢業(yè)證)。
b.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會聽、說普通話。
c.應征儲備干部者,另需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三年制大專以上或二年制相關專業(yè)以上學歷證書(電視大學,函授大學,自學大學,夜大及成人教育不屬此類)。
d.特殊情況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后可適當放寬有關條件。
3.1.5考試、面試、資格評定:
a.普工由人事單位面試,核實其身份、學歷、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本廠需要,合格者即可填寫員工入社申請單,交予相應單位主管進行面試。
b.儲備斡部由管理部總務單位進行組職考試,考試合格者由各部門主管面試,考試,不合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合格列入普工或淘汰。
c.應聘人員除總經理批準后可適當放寬有關條件外,一般都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合格后才可考慮聘為正式員工;試用不合格者可延長試用期或隨時辭退,延長適用不得超過兩個月(含).
d.被本公司除名或自動離職,被人民法院判刑因案涉訟;有傳染病,精神病;未滿16周歲或吸毒犯案者;使用假證假資料等不得錄用.
3.2入職:
3.2.1試用人員必須呈交下述資料:
a.員工入社申請單
b.學歷,職稱證明
c.個人簡歷
d.近期相片3張(彩色一寸免冠).
e.身份證復印件
f.體檢表
g.面試或筆試記錄
h.員工引薦保證書(由公司視需要而定)
3.2.2入職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兩天廠規(guī)廠紀及5s;iso-9000;qs-9000培訓,再交給錄用部門主管安排上崗及相關專業(yè)知識之教育訓練。
3.2.3人事給新進員工編號,做好廠證,考勤卡,請假卡。
3.2.4人事發(fā)給新員工工衣,并安排好住宿房號。
3.2.5人事應及時建立新進員工的檔案及個人基本資料并輸入計算機。
3.2.6普工試用:
a.填寫人事資料卡日為入廠日,試用期以三個月為準。
b.試用期前七天訓練課程不合格者,須離廠且不支薪,廠方亦不扣伙食費。
c.試用期前三個月期滿,經考核通過,自然提升為正式員工,如未通過考核,可延長試用期或隨時辭退。
d.新進員工試用期滿,由主管對其考核合格后,方可轉正,學歷為高中(含)以上員工轉正須由人事部門簽發(fā)公司承認之派令,派令日起方正式雇用.
e.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yōu)良,技術熟練者(熟手或舊員工),只要經過至少一個月以上或兩個月的觀察期確認,可依程序辦理,由組長呈報,課長審定,經理批示,而縮短試用期,自公告日起轉為正式員工。
f.大專(含)以上人員試用期滿,應將實習總結報告呈部門經理級以上(非副理級)審核合格后,將相關之資料交由稽核處稽核并將稽核結果送交副總經理作最近核準后交人事部門備案并簽發(fā)公司承認之派令后,方可正式雇用.
g.試用期間佩戴試用證,成為正式員工后,憑呈報單及試用證,領取正式廠證。
3.2.7儲備斡部考核:
a.儲備干部需經三個月培訓考核期,此期間對儲備斡部進行五次考核時間分別為:儲干資格評定確認后第三天、第十五天、第三十天、第六十天和第九十天。
b.五次考核均合格,方可成為正式干部或專業(yè)技術人員,給予正式職務,如若任何一次考核不合格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者不合格,則列為普工錄用或淘汰。
c.開始以儲備干部試用的前三天不合格者離廠,亦不得支取薪資,廠方亦不扣生活費。
d.儲備干部如經此五次考核不合格,其薪資在考核不合格前以儲備干部薪資核算,考核不合格日起以普工薪資制度計算。
3.2.8競爭機制:提升與淘汰(降級)
a.提升:表現良好者、技術熟練者提升職務或薪資等級。
b.淘汰:表現較差者、工作不適應者則淘汰或降級。
c.提升或淘汰按正常呈報程序,呈報單須注明以下內容:
(1)姓名(2)單位(3)職務(4)工號
d.事由(須論以事實,且需有優(yōu)良證明可證可查)
e.建議提升等級級數或處分方式。
3.2.9如為正常手續(xù)離職之舊員工,經部門主管審核后經經理級主管核準后以降低級等及
薪資錄用。
3.2.10新進員工與本公司現職職工有親屬關系者,兩者不得任職于同一單位.現在職工凡相互結婚者,亦須服務于不同單位.(雙方為作業(yè)員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核準)
六.本辦法自公告日起執(zhí)行,修訂時亦同。
第4篇 檢驗檢疫公司員工聘用管理辦法
檢驗檢疫集團公司員工聘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集團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員工招聘工作,為各部門輸送合格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監(jiān)級人員、部門正副經理、部門主管及普通員工的招聘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條 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必要時集團高層領導和相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 部門負責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資源部審核、匯總,編制招聘計劃,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招聘渠道。
內部員工推薦;
網絡、電視廣告等媒體招聘;
招聘會招聘。
第六條 招聘流程分為篩選簡歷、筆試、面試和體檢。
第七條 篩選簡歷。
根據招聘崗位要求,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篩選、審查應聘者簡歷(審查內容包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專業(yè)技能、語言等),確定筆試名單。
第八條 筆試。
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設計筆試題目;
候選人參加筆試,通過者進入面試環(huán)節(jié)。
第九條 面試。
普通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組成面試小組進行面試;
部門主管及正副經理由人力資源部和分管部門的主管領導進行初次面試;由集團總經理進行最終面試;
面試記錄人由人力資源部指定;
面試結果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條 通過面試者須在約定日期報到,特殊情況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可延期報到。逾期未報且未作說明者,視作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通過面試者應在集團指定醫(yī)院參加指定項目的體檢,體檢合格方可報到。
第十二條 新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
第十三條 新員工試用期滿后,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審核合格,分管部門的主管領導批準后即轉為正式員工。
第十四條 在以下情況下可提前結束試用期。
試用期表現優(yōu)秀者,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申請?zhí)崆稗D為正式員工;
試用期違反集團相關規(guī)定者,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申請?zhí)崆敖Y束試用期,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試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離職者,不計工資。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轉正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十八條 正式錄用員工的工作關系須轉入集團。
第三章 輪崗
第十九條 輪崗周期:駐外人員需定期參加輪崗;內部輪崗每兩年一次。
第二十條 用人部門提出輪崗需求,人力資源部匯總、審核,編制輪崗方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輪崗人員須參加崗位培訓,實習期不得少于 3天。
第二十二條 輪崗人員基本工資不變,福利、薪酬津貼及效益薪酬隨崗位變動,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等方面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拒不接受崗位輪換者,根據集團《獎懲制度》處理。
第四章 競聘
第二十四條 依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開展競聘工作。
第二十五條 每年四月份舉行競聘。
第二十六條 競聘條件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由集團班子確定。
(一)競聘條件
第二十七條 員工可下行競聘,但不可越級競聘;同年度不得參加兩個崗位的競聘。
第二十八條 主管崗位工作滿兩年,方可競聘部門副職崗位;部門副職崗位工作滿三年,方可競聘部門正職崗位。特殊情況由集團班子研究確定。
第二十九條 競聘崗位需要專業(yè)資質、資格證的,競聘者應持有該崗位相應的資質、資格證。
第三十條 財務部管理崗位應具相關專業(yè)大專(含)以上學歷。
第三十一條 技術部主管、副職崗位應具相關專業(yè)學士以上學位;正職崗位應具相關專業(yè)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
第三十二條 運輸管理部經理、副經理崗位競聘者,應具本公司司機或機動車修理崗位五年經歷,年齡三十周歲以上。
第三十三條 返聘人員不參與崗位競聘。
(二)競聘程序
第三十四條 競聘按以下程序進行:
公布競聘崗位及相關具體要求;
競聘報名并填寫申請表;
資格審查及公布;
崗位競聘會;
擬定聘任名單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條 崗位競聘會程序:
筆試。人力資源部設計筆試題目,并組織競聘者筆試,通過者進入面試環(huán)節(jié);
面試。崗位競聘小組會同人力資源部;
民主測評。競聘演說:競聘者陳述競聘崗位工作設想和目標方案;聘任期滿參加下一年度同崗位競聘者,競聘演講內容應以上年度崗位述職為主。每人時間不超過十分鐘。競聘答辯:競聘者演講結束后接受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和參加競聘會人員的質詢,每人時間不超過 20分鐘。
無記名投票選舉,崗位競聘者應回避其競聘崗位的投票選舉。其中,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投票權重為50%、全體員工投票權重為50%;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崗位競聘者條件、綜合素質和民主評議、投票選舉情況,研究決定聘任人選。其中,述職競聘者考評通過率為60%以上視為合格,競聘者可以連任。未能達到60%為不合格,該競聘者降一級使用,其空缺的崗位重新進行競聘。
(三)競聘組織
第三十六條 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由集團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經理,紀檢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競聘會參加人員包括各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和該競聘崗位部門員工代表。
(四)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崗位聘任時間為一年,以聘書規(guī)定時間為準。
第三十九條 聘任試用期三個月,滿三個月由本部門全體員工評分,評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職務。
第四十條 競聘后崗位發(fā)生變動的員工,須做好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響崗位工作正常開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拉票”、詆毀、損害其他競聘者
及其他違規(guī)行為者取消競聘、聘任資格,并視情節(jié)予以降職、降級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解聘處分。
第四十二條 因經營管理需要引進的特殊人才,首任崗位職務可直接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條 根據《使用有毒物質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集團各崗位工作性質和實際情況,各崗位擇優(yōu)返聘或離職年齡規(guī)定如下。
部門管理崗位人員:指集團各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48周歲;
技術崗位人員:指技術部、作業(yè)部門技術人員,50周歲;
行政崗位人員:指各部門主管以下管理崗位人員和財務部外派收費員、市場與業(yè)務管理中心外派業(yè)務人員,45周歲;
一線作業(yè)崗位人員:指從事現場作業(yè)工人,38周歲;
二線作業(yè)崗位人員:各作業(yè)點人員,40周歲;
后勤崗位人員:司機、倉庫、后勤工作人員,45周歲。
達到所在崗位工作年齡的人員,集團根據其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崗位需求等綜合條件及員工意愿,決定其返聘或離職。
第四十四條 擬返聘離退休人員的部門,遵照以下返聘流程執(zhí)行。
部門提出返聘書面申請,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集團領導批準;
經批準返聘人員,需與人力資源部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期中的任務和要求;
返聘實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動終止。返聘期一屆為一年(亦可數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過五屆。聘期中,原則上聘用部門與返聘人員雙方不得隨意中斷聘期,若確需終止,須提前一周提出,并經雙方協商后確定;
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人事關系均在人力資源部,同時須接受聘用部門的管理,凡在職人員的各項活動均需參加。
第四十五條 返聘人員待遇按照集團返聘人員工資待遇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添加到勞動合同書內。
第六章 離職
第四十七條 高層管理人員離職,須提前 60日遞交離職申請書;中層管理人員須提前 45日遞交;試用期員工離職須提前 3日遞交離職申請書;其他員工須提前 30日遞交。離職申請書實行逐級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辦理離職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員工離職程序參見“離職流程”。
第四十九條 因非自身原因離職者,須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崗位職務、工作表現和業(yè)績及集團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離職補助。
第五十條 員工無論何種原因提出離職申請,均應在批準之日起,繼續(xù)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 30日,同時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條 離職人員自離職手續(xù)辦完當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條 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質量管理制度;
工作責任心不強,消極怠工,貽誤工作,情節(jié)嚴重;
連續(xù)曠工達 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 6日;
員工年終崗位考核不稱職,經考察試用兩個月仍不合格者;
拒絕參加集團組織的各類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且補考仍不合格者;
違反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或違反集團各項規(guī)章制度情節(jié)嚴重者;
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擅自使用集團各類印章、證書、證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團商業(yè)、技術、管理機密或擅自為其他企業(yè)、單位工作者,在集團外從事檢疫處理業(yè)務;
擅自填寫、改變、增刪、下載、存儲集團各類報表、業(yè)務和技術資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崗位電腦使用權限者。
第五十三條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生事、嚴重影響集團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賭博、擅離職守或工作時間干私活情節(jié)嚴重;
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抗領導指令者;
竊取、隱匿企業(yè)財物、重要文件資料者;
服務態(tài)度惡劣,嚴重影響企業(yè)形象者;
對集團、領導有嚴重欺騙行為者;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挾嫌報復者;
打架斗毆者。
第五十四條 解聘程序參見“解聘流程”。
部門出解聘報告,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并辦理離職手續(xù);
被解聘員工須將本人工作、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向指定人員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畢的,須在規(guī)定的交接期限滿后方可離職;
工作移交完畢的,財務部支付該員工工資余額。
第五十五條 員工因自身過失被解聘者,無任何補償,并取消當年福利。
第八章停職
第五十六條 請病假 3個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職。
第五十七條 工作滿 1年者可停職 3個月;工作滿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職 6 個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職 1年。
第五十八條 員工停職期滿,視集團業(yè)務需要由集團決定是否復職。
第五十九條 停職時間不計入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