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qū)、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的專項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風暴潮、冰凌、臺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以及嚴重旱災。
第三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要積極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籌集防汛抗旱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費。
第四條
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xiàn)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補助費使用范圍
第五條
補助費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qū)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
具體開支范圍:(一)伙食費。參加現(xiàn)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伙食費用。(二)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三)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于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jiān)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四)通信費。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五)水文測報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置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六)運輸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fā)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七)機械使用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臺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八)中央防汛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九)其他費用。防汛抗洪搶險耗用的電費和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fā)生特大洪水期間開支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
(二)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jīng)費;
(三)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jīng)常性防汛業(yè)務經(jīng)費。
第六條
補助費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補助遭受嚴重干旱災害的區(qū)域旱情監(jiān)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具體開支范圍:(一)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fā)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jié)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fā)生的費用。(二)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三)抗旱用油用電費??购灯陂g,采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產生的油、電費用。(四)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抗旱期間,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fā)生的費用。(五)旱情信息測報費。抗旱期間臨時設置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六)中央抗旱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七)其他費用??购敌录夹g新產品示范、推廣費用。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xiāng)鎮(zhèn)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
(二)印發(fā)抗旱資料、文件等耗用的宣傳費用;
(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三章
補助費申報分配
第七條
各省(區(qū)、市)申請補助費,由省(區(qū)、市)財政、水利部門聯(lián)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申報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請補助費,由兵團財務、水利部門聯(lián)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申請補助費,由農業(yè)部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申請補助費,由水利部向財政部申報。
第八條
補助費綜合下列水旱災情相關因素分配:
(一)洪澇成災面積;
(二)水利工程設施水毀損失情況;
(三)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墑缺水面積;
(四)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牲畜數(shù)量;
(五)地方(部門)防汛抗旱投入與財力狀況。
第九條
分配給各?。▍^(qū)、市)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各?。▍^(qū)、市)財政部門,并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并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的補助費,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水利部,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中央財政撥付給各?。▍^(qū)、市)的補助費,由各?。▍^(qū)、市)財政、水利部門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資金分配方案后,按預算級次和程序及時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區(qū)、市)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要加強對補助費購置的防汛抗旱物資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管理。
補助費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補助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補助費??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guī)范、有效。
第十三條
各?。▍^(qū)、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加強對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及經(jīng)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qū)、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水利部印發(fā)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guī)定》(財農[200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