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萍汲晒D化,規(guī)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調動學校所屬各單位和教職工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學校所屬各單位或教職工執(zhí)行學校的任務,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計算機軟件、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學術作品、技術秘密等技術、工藝、方法、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fā)展新產業(yè)等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尊重市場規(guī)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依照合同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不得侵害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萍汲晒D化須有利于經濟社會發(fā)展,有利于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有利于教職工積極性發(fā)揮。
第五條 學校對本辦法第二條定義的科技成果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排他性獨占權利。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學校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規(guī)定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海河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代表學校具體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組織、實施和服務。
第七條 中心負責組織科技成果轉化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對有應用和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予以相關支持,并積極爭取國家、地方政府、企業(yè)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 中心可以代表學校轉化科技成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與成果完成人進行充分溝通。成果完成人應積極配合中心工作,不得將科技成果占為己有或拒絕披露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九條 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可以自行轉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做好轉化過程中的服務工作。
第十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應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學校二級學院應制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措施,并明確分管科研的副院長作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人。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方式: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它協(xié)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二條 不論以何種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各方享有的權益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產生的后續(xù)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通過協(xié)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協(xié)議定價應在校內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流程:
1.申請:中心或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的意向方案及定價方式等。成果完成人簽署《科技成果轉化同意書》,確保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2.審批: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后報中心。交易價格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中心審批;交易價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經中心初審,由領導小組審批。
3.公示:中心對擬轉化的科技成果在校內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簡介、交易價格等,公示期為 15 天。
4.異議處理:公示期間若有實名提出的書面異議,由中心組織不少于3人的同行專家進行論證,并將論證結果反饋給成果完成人和異議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異議,或終止轉化,或提交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論為依據(jù)。
5.合同簽訂:履行上述工作流程后,若各方仍同意科技成果轉化,則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
第三章 權益分配
第十五條 以科研經費形式實現(xiàn)的科技成果轉化,按學校橫向科研經費有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1、2、3、4種方式轉化的,收益的80%歸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20%歸學校所有。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5種方式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享有作價的80%,學校享有作價的20%的。以作價投資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不得采用或參加合伙等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濟組織形式。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以及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現(xiàn)金收益,不得獲取股權收益。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現(xiàn)金收益、股權收益。
第十九條 對擔任處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的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第二十條 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完成后,須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校內外人員對我校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中介服務,由中心統(tǒng)一管理中介服務工作。中介服務費從成果完成人收益中提取,原則上不超過成果完成人收益的10%。
第四章 激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崗位聘用、晉升培養(yǎng)和評價激勵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所屬各單位和教職工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學校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允許教學科研人員離崗創(chuàng)業(yè),從事與其學術領域有關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但所創(chuàng)辦企業(yè)不得侵犯學校知識產權。離崗創(chuàng)業(yè)人員須嚴格按照國家、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離崗創(chuàng)業(yè)期間,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五章 責任承擔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允許轉化學??萍汲晒模瑢W校有權收回其收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其轉化工作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視情節(jié)輕重,對當事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未轉入學校賬戶的。
2.未能按規(guī)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糾紛,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權益的。
3.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收益和榮譽的。
4.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剽竊、侵占他人知識產權或其它技術權益的。
5.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泄露學??萍汲晒孛?,給學校造成嚴重損失的。
6.其他影響學校聲譽和權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