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公司試運投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試運投產是一項系統(tǒng)的連續(xù)的和存在一定危險的工作,為加強****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各類試運投產工作的管理,使投產工作確實做到合理有序,確保安全、平穩(wěn)的實施試運投產工作,使之符合所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和直屬分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各類試運投產管理。
公司所屬控(參)股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調度中心是試運投產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試運投產工作管理的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
(二)組織制定公司試運投產工作管理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和檢查所屬單位的執(zhí)行情況。
(三)負責組織公司工程管理處和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對a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方案的評審和b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方案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a、b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申請的審批。
(五)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xiàn)場督導a和b類試運投產項目,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參與督導工作。
(六)負責對所屬單位試運投產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試運投產工作的安全監(jiān)督。
第五條 公司采辦中心負責試運投產工作所需物資的購置。
第六條 公司工程管理處負責試運投產項目的預驗收工作。
第七條 所屬單位是試運投產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的試運投產管理體系,成立試運投產管理專門機構,由所屬單位主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所屬單位相關部門組成,配備的人員要有一定的專業(yè)技術和管理經驗,確保有效開展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司各項試運投產工作管理制度、規(guī)定。
(三)負責本單位a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方案的編制、審核和上報及b、c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方案的編制、審定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工作的具體實施。
(五)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過程中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
(六)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項目相關記錄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試運投產項目分類
第八條 a類:①新建高壓、次高壓場站、lng氣化站、液化氣一、二級(庫)站;②壓縮母站、子站、標準站;③高壓管網;④高壓調壓撬;⑤替換原管道燃氣為天然氣。
第九條 b類:①新建中壓場站;②次高壓管網;③次高壓調壓撬;④一次通氣點火2000戶以上的小區(qū);⑤液化氣三級(庫)站。
第十條 c類:①中、低壓管網;②中、低壓調壓撬;③技改后項目的復產;④維搶修后生產的恢復;⑤場站停運置換;⑥一次通氣點火2000戶以下的小區(qū);⑦其他項目投產。
第四章 試運投產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各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前必須經過審批。
第十二條 各類試運投產項目在投產前必須編制投產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三條 所屬單位a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前30日內上報投產方案到公司調度中心審批;b、c類試運投產項目的投產方案需經所屬單位自行審批(b類試運投產項目的投產方案需在所屬單位審批后上報公司調度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公司調度中心在接到a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 所屬單位應在a、b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前15日內上報投產申請(附件一)到公司調度中心審批;c類試運投產項目的投產申請需經所屬單位自行審批。
第十六條 公司調度中心在接到a、b類試運投產項目投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七條 各類試運投產項目在投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審批后的投產方案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所屬單位投產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和協(xié)調工作;投產中應做好相關記錄工作;投產后應做好總結工作,并把a,b類試運投產項目總結于投產結束10日內上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五章 試運投產置換方法
第十九條 采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采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后,再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或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后,再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
第二十條 應劃分出場站、高中低壓管網、球罐、調壓箱等置換區(qū)間,各部分可單獨置換,也可不同部分聯(lián)合置換。
第二十一條 確定場站、高中低壓管網、球罐、調壓箱分別采用何種置換方式投產,一般有間接置換和直接置換兩種方式,可選定一中,也可兩種都用。
第二十二條 間接置換時惰性氣體宜采用氮氣。
第二十三條 置換天然氣流速應小于5m/s。直接置換完畢檢驗標準:連續(xù)3次測定含氧量,每次時間間隔5分鐘,含氧量<2.0%或連續(xù)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時間間隔5分鐘,燃氣濃度>90%;間接置換完畢檢驗標準:連續(xù)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時間間隔5分鐘,燃氣含量>90%。
第二十四條 城鎮(zhèn)燃氣輸配系統(tǒng)的試運投產應對各節(jié)段工作作出具體時間安排。
第六章 試運投產具備條件
第二十五條 試運投產項目工程施工應完工,符合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并通過預驗收。
第二十六條 試運投產方案應經審核批準。
第二十七條 各項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運行報表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按實際生產情況編制完成。
第二十八條 工藝流程圖、管網布置圖等主要圖紙應繪制完成。主要設備、電氣、自控系統(tǒng)、通訊、消防報警系統(tǒng)圖紙資料應齊全。
第二十九條 工藝設備、閥門編號應完成。介質流向應標識清楚。
第三十條 管網與閥井
(一)管網與閥井強度試壓、嚴密性試壓應合格。管線與閥井吹掃作業(yè)應完成并合格。
(二)管網標志樁、測試樁、轉角樁等標識已埋設完畢。
第三十一條 場站工藝與設備
(一)場站工藝與設備應安裝完畢并具備操作條件。強度試壓、嚴密性試壓應合格。場站吹掃作業(yè)應完成并合格。
(二)放空、點火設施應具備操作條件。給排水系統(tǒng)應安裝完畢。生活設施、交通工具、辦公設施配備基本滿足試運投產需要。
(三)壓力容器應經相關資質單位檢定合格并出具檢定合格證。同時按壓力容器相關規(guī)定辦理注冊登記與使用許可手續(xù)。
(四)計量儀表器具應經相關資質單位檢定合格并出具檢定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 電氣與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tǒng)
(一)電氣設備和供配電系統(tǒng)應安裝完畢,具備使用條件。
(二)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tǒng)應施工完畢,符合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
第三十三條 可燃氣檢測報警系統(tǒng)應安裝完成,并經有資質的單位檢定合格。
第三十四條 消防系統(tǒng)應經地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儀表、自控系統(tǒng)
(一)儀表、自控系統(tǒng)應安裝完畢,主要運行參數應具備檢測手段。
(二)燃氣流量計及必要的氣體分析儀表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檢定合格。
第三十六條 通訊系統(tǒng)
(一)通訊系統(tǒng)應安裝完畢,具備使用條件。
(二)應具備臨時及應急的通信手段,以確保試運投產期間通信指揮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按照設計文件配備相應維檢修機具及人員,特殊工種應按照相應規(guī)范取得相關證書。
第三十八條 試運投產項目涉及的電力供應、通信服務、消防供水、天然氣供銷、消防警戒等有關供需合同協(xié)議應全部簽定完成,合同中應落實試運開始前達到電通、水通、通信通、氣通的時間要求和使用數量等。
第七章 試運投產準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 試運投產前應成立試運投產組織指揮機構,并確定相應職責。組織機構包括:
1.試運投產領導小組;
2.試運投產現(xiàn)場指揮組;
3.試運投產各專業(yè)小組,包括:
(1)置換操作組(分若干小組);
(2)管網巡查組;
(3) hse組;
(4)綜合保障組;
(5)試運投產保運組。
4.可根據試運投產項目的具體情況設立試運投產專家小組。
第四十條 人員準備
(一)按照實際生產需要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要求,應完成城市燃氣系統(tǒng)崗位人員配置表及審批工作。
(二)運行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進場熟悉現(xiàn)場、工藝流程、設備情況。
(三)試運投產組織指揮機構應建立并運行;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應建立,運行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持證率100%。
第四十一條 試運投產所用各類器材、物資應按定人、定點、定時原則逐項準備齊全到位。并有專人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第四十二條 安全準備
(一)應組織參加試運投產的有關人員對試運投產方案進行學習,熟悉掌握方案內容并經過預演練。
(二)試運投產應急預案應制定完成,組織參加試運投產的有關人員學習,掌握搶險應急方法和處理程序,并經過預演練。
(三)應與當地公安、消防、醫(yī)療急救等部門取得聯(lián)系,做好投產期間社會治安和安全防范以及險情出現(xiàn)后的緊急疏散、火源控制等措施。保產搶修用的救護車、消防車、搶險車應在指定位置戒備。
(四)組織施工單位及關鍵設備供貨廠家成立試運投產保運組,及時處理投產過程中出現(xiàn)的突發(fā)事件。
第四十三條 應做好試運投產項目所涉及范圍內的對外宣傳和安全告知工作。
第八章 試運投產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所有參加試運投產人員均應服從試運投產領導小組領導,按指令行動,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
第四十五條 試運投產前,應對參加試運投產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
第四十六條 試運投產作業(yè)現(xiàn)場應保持清潔、整齊,不應隨意放置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試運投產期間,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劃定試運投產警戒區(qū)域,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qū)。現(xiàn)場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防靜電工作服并佩戴標志。警戒區(qū)內嚴禁攜帶火種。
第四十八條 除工程車外,其余車輛不準進入試運投產警戒區(qū)內。工程車輛必須帶防火帽。
第四十九條 各種開關、控制器、儀表信號裝置、電氣設備、易燃物品要懸掛明顯標志,嚴禁亂摸。凡不屬于自己職責或安全措施不齊備的設施,禁止亂動。凡掛有“危險”、“禁止動手”、“禁止入內”等標志的地方,嚴禁觸動。
第五十條 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應加以保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和損壞。
第五十一條 各放散點應配置兩人以上并用警示帶圍出一定的區(qū)域,無關人員不得圍觀。放散點上空有架空電纜部位,應將放散管延伸避讓。各作業(yè)點均應配置對講機,通訊暢通。
第五十二條 防火防爆區(qū)內使用的各種工具,應采用不會發(fā)生火星的工具。
第五十三條 進入閥門井操作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待無安全問題后方可下井。下井人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井上應有人監(jiān)護,閥門井井蓋應全部打開。當閥門井內監(jiān)測到有可燃氣體時,應用進行檢漏,找出漏點,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 置換過程中應控制氣體流速小于5m/s,燃氣的壓力不應迅速升高。上一階段置換分析合格后,再進行下一階段置換工作。
第五十五條 試運投產工作不宜選擇在夜間與陰雨天進行。遇雷雨天應暫停置換。
第五十六條 對鄰近放散點的居民、工廠單位逐一宣傳并檢查,清除火種隱患。放散點周圍應設20m以上的安全區(qū)。
第五十七條 試運投產期間,試運投產警戒區(qū)內未完工程應停止,在做好安全隔離措施后,所有施工人員應撤離現(xiàn)場,待試運投產完成,生產運行平穩(wěn)后,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辦理相應手續(xù)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第九章 單體設備試運投產
第五十八條 單體設備試運投產工作界面的劃分
(一)城鎮(zhèn)燃氣輸配系統(tǒng)設備單體試運投產以廠家技術人員為主,所屬單位、施工單位參加。
(二)設備單體試運投產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向所屬單位做中間交接,施工單位應繼續(xù)擔任試運投產保運任務直至投產工作全部結束。
第五十九條 城鎮(zhèn)燃氣輸配系統(tǒng)中試運轉設備通常有壓縮機組、電力變壓器、發(fā)電機、消防水泵、調壓撬裝設備、鍋爐、加臭裝置等。
第十章 置換投氣
第六十條 置換投氣前的檢查和確認
(一)由試運投產領導小組組織專人對試運投產方案的落實情況逐一檢查。
(二)檢查置換投氣作業(yè)現(xiàn)場應清潔,無閑雜人員逗留。
(三)檢查置換投氣范圍內的計量儀器、儀表應全部經過相關資質單位的檢定。
(四)檢查置換投氣所必需的通訊工具、檢測工具、安全設施、警示標志和臨時管道應全部備齊或安裝就緒。
(五)檢查各置換管網和管段的進氣點置換工藝操作人員、技術人員、主要設備廠家人員、搶險人員應到位待命。
(五)檢查各放散點放空用的臨時管線應連接好。各放散點負責人、安全員、救護人員、氣體檢測人員和消防人員應到位待命。
(六)檢查保產的救護車、消防車、搶險車應在指定位置戒備到位。
第六十一條 置換投氣宜采用從輸氣管道的末站(或分輸站)至門站前管段、門站工藝管網、到城市高壓管網再到城市中壓管網,最后到低壓管網,依次逐段置換投氣方式。每置換投氣完成的管段內燃氣可作為下一段的置換氣源。
第六十二條 置換投氣范圍內的工藝管網和管道放散閥門開啟時間應略早于天然氣進氣控制閥門。
第六十三條 置換投氣時應進行穩(wěn)壓測試。
第六十四條 應嚴格按照審批后的試運投產方案執(zhí)行具體置換投氣步驟。
第十一章 試運投產應急管理
第六十五條 試運投產前應制定針對不同突發(fā)事件的試運投產應急預案,預案中應寫明外部應急救援機構及通信聯(lián)絡方式。并組織參加試運投產的有關人員學習應急預案,掌握搶險應急方法和處理程序,并經過預演練。
第六十六條 試運投產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十七條 發(fā)生事故后應按照《****燃氣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公司應急辦公室(公司調度中心調控中心)。并做后續(xù)處理。
第十二章 試運投產有關數據、資料管理
第六十八條 試運投產過程中應按時測取并記錄流量、溫度、壓力等運行參數。
第六十九條 應記錄整個投產過程中的重要事件。
第七十條 試運投產結束后應編寫試運投產工作總結。
第七十一條 試運投產結束后應匯總保存的投產資料包括:
(一)試運投產方案;
(二)試運投產有關數據、資料;
(三)試運投產大事記;
(四)試運投產工作總結。
第七十二條 投產資料應在投產后3個月內由所屬單位歸檔。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調度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