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通訊工具管理辦法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通訊工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通訊工具管理,使通訊工具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合理規(guī)范,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管理部為通訊工具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與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通訊工具的種類和配置范圍
第四條 通訊工具的種類:
(一)固定電話
1、單位直線電話
2、單位分機電話
3、住宅電話
(二)傳真機
(三)移動電話
第五條 通訊工具的配置范圍
(一)單位直線電話: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二)單位分機電話:全體員工;
(三)住宅電話:總經理及以上人員,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四)傳真機:經批準的部門和機構
(五)移動電話: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共他人員鼓勵配置,但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三章 通訊工具的配置程序和標準
第六條 通訊工具的配置程序
(一)單位直線電話:
1、由所需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部經理簽署意見,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由綜合管理部在3個工作日內到電信部門辦理申請安裝手續(xù)。
2、拆、移電話也須由所需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部經理批準,由綜合管理部在3個工作日內到電信部門申請拆、移。
(二)單位分機電話
1、由所需部門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部經理批準,當天安裝完成。
2、拆、移電話也須由所需部門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部經理批準,當天拆、移完成。
(三)住宅電話
總經理及以上人員或其他經批準的人員需要安裝(拆、移)住宅電話,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傳真機
由所需部門或機構提出配置申請,經分管綜管的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購買,使用部門或機構需在《通訊工具領用登記冊》上簽收。
(五)移動電話
可配置人員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綜合管理工作的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后自行購買,費用由綜合管理部按規(guī)定統(tǒng)一報銷,使用人需在《通訊工具領用登記冊》上簽收。
第四章 報銷標準
第七條通訊工具的報銷標準
(一)電話機、傳真機購置費:
由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購置并全額報銷。
(二)手機購置費:
l、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最高限額3000元;
2、其他人員報銷50%,最高限額1500元。
第五章 通訊工具的費用管理
第八條 通訊話費的報銷標準
(一)單位電話:全額報銷
(二)住宅電話:全額報銷
(三)移動電話話費:
l、總經理及以上人員全額報銷;
2、副總經理最高限額600元/月;
3、總經理助理最高限額500元/月;
4、部門經理最高限額350元/月;
5、部門副經理、部門經理助理最高限額250元/月;
6、部門主管最高限額l 70元/月;
7、部門主管以下員工最高限額1 30元/月。
第九條 超出報銷限額的移動電話話費原則上由個人承擔;前期、銷售和工程管理人員及其它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移動電話話費超出報銷限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在其規(guī)定報銷限額上浮50%的范圍內酌情審批。
第十條 通訊話費的交繳
(一)固定電話話費單位電話和住宅電話的話費由公司通過銀行托收方式支付。
(二)移動電話話費:
l、不使用繳費卡的移動電話話費由后勤管理人員填寫費用申請單,經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后統(tǒng)一交繳或銀行托收,超額部分在下月工資中扣除。
2、使用繳費卡的移動電話話費,由使用人先行支付,經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后,由后勤管理人員根據(jù)報銷標準憑發(fā)票統(tǒng)一報銷,超額部分由使用人自理。
第十一條 通訊話費的登記
(一)固定電話話費每月由綜合管理部在電話話費登記本上登記。如有疑問,可去電信部門帳務中心查詢。
(二)移動電話話費每月由綜合管理部按實際報銷金額在移動電話話費交繳登記本上登記備查。
第六章 通訊工具的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固定電話開通國際或國內直撥功能,須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綜合管理部經理簽署意見,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 單位固定電話機的國內直撥功能平時應鎖定,部門負責人應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具有國際直撥功能的單位固定電話機須從嚴控制,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擅自開通。確因工作需要的,開通后應加強管理,任何人員不得私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固定電話應長話短說,簡明扼要。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單位固定電話撥打聲訊臺,一經發(fā)現(xiàn),處以通訊話費5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傳真機的使用規(guī)定與固定電話機相同。
第十八條 使用人應愛護單位的電話設施,保持電話機的清潔衛(wèi)生。
第十九條 報銷話費的手機一般均應隨時保持開機狀態(tài),以便工作聯(lián)系。
第二十條 電話機和傳真機發(fā)生故障,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后,由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安排維修。
第二十一條新增員工手機需入虛擬網的,每月25日前報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移動電話的折舊年限為3年。員工離開單位時,折舊年限已滿3年的,通訊工具歸使用人所有;折舊年限未滿3年的,須按折舊比例計交使用。剩余年限的費用后,通訊工具歸使用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移動電話機遺失的,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