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指揮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上級規(guī)定和領導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確保行車安全,促進廉政建設,高質量高效率地服務于高速公路建設的各項工作,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
第一條 辦公室每天安排一臺值班車(含休息日),晝夜服務,主要承擔市內緊急公務和處理其他突發(fā)事件等。
第二條 各部門工作用車原則上應提前申報。長途用車應由部門負責人提前1天將用車計劃送達辦公室,車管員將根據輕重緩急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調度。任何部門不配備專車,各部門用車均實行派車制。領導成員工作用車,實行按月輪換調度制,領導同志不用車時,由車管部門統一調度。赴省外用車和其他特殊情況用車,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因特殊情況,外出車輛無法按計劃返回,應及時向車管部門打招呼,否則,對駕駛員按違規(guī)處理。
第三條 到市內辦事的工作人員應本著集中用車的原則,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上班之后,將當天用車臺次、任務、到達地點及時報送辦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車。
第四條 各部門用車,帶車人員應按派車執(zhí)行的任務、方向路線行駛,未經辦公室車管部門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變用車性質和路線,::否則,發(fā)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車人負責。
第五條 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禮貌開車,文明服務,厲行節(jié)約,愛護車輛,安全駕駛。
第六條 駕駛人員應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出車前、停車后應對車輛進行檢查,消除隱患,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行車時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劃,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不得中途辦私事。
第七條 駕駛員不得對車輛的里程表、方向、制動、離合器等機械系統的關鍵零部件進行變動,如因駕駛員擅自變動關鍵零部件而發(fā)生問題,將進行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劃,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嚴禁酒后開車,嚴禁違章行車。如因違章行駛被罰款,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外出,有事須及時向車管人員請銷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駕駛人員私自用車發(fā)生一切問題,后果自負,除個人承擔經濟損失外,將根據事故性質和交警部門處理意見,給予嚴肅處理(停車檢查、辭退或開除)。
第十一條 嚴禁公車參與婚禮迎親活動。嚴禁駕駛員私自將車輛交給無駕證人員駕駛。對持有駕證人員駕駛公車,必須經車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職工因特殊困難(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車,車管部門可酌情安排,用車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天。
第十三條 車輛維修或購置配件,駕駛人員必須事先填報申請單,經車管員核定后,在確定的維修定額內修理或更換配件。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維修(換件),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負。
第十四條 所有車輛在完成當次所執(zhí)行的任務之后,必須按時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區(qū)的車輛一律停放在辦公樓停車場(駕駛員坐交通車上下班),不準隨意在外停放,不按規(guī)定停放,每次罰款40元,如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等一切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第十五條 完成任務后,返回合肥市區(qū)過遲的車輛,應按辦公室車管部門所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必須確保安全。車管人員將進行經常檢查,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者,將給予嚴肅處理,每發(fā)現一次,罰該車駕駛員50-100元。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期間,駕駛人員必須堅定工作崗位,不得缺勤,車輛修理過程中,駕駛人員必須對所修部件認真檢查、調試,防止以舊換新,以次充好,重復修理。若發(fā)現在車輛修理中弄虛作假、牟取私利,將給予駕駛人員嚴肅處理(停車檢查、辭退或開除,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車輛修理費用一般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駕駛人員應根據規(guī)定認真核對修理項目、所換配件和維修收費標準并將車輛維修清單(包括換下的配件實物)以及正規(guī)發(fā)票一并交給車管部門,經車輛管理員或車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方可報銷。對車輛的中小修與維護保養(yǎng),逐步實行定點廠維修。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若發(fā)生事故,凡負有責任,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獎,承擔事故損失費的20%,并視責任大小給予嚴肅處理(停車檢查、承擔經濟損失、辭退或開除)。
第十九條 各工地現場辦的車輛管理,執(zhí)行此規(guī)定。原則上由現場辦公室負責現場管理,但必須每月將各車行駛的里程數、油耗、維修及車輛技術狀況報辦公室。
第二十條 現場辦駕駛員必須服從現場辦公室的管理,年終由辦公室會同現場辦公室對駕駛員統一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