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嚴禁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管理辦法
小學關于嚴禁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教師職業(yè)道德建設,規(guī)范辦學行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切實減輕學生課業(yè)負擔,推進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風建設,全面提高基礎教育質量,依據(jù)《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等有關法律、規(guī)章和縣局相關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償家教”是指在職教師(包括學校中層以上干部)以小學生為對象,以營利為目的,以學科教學為內容,在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以外組織的校外教學活動。
第三條嚴禁本校教師舉辦或參與舉辦各類收費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動員、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與有償輔導。
第四條嚴禁學校教師以親屬或他人名義從事各類有償家教活動。
第五條教師之間不準相互推介,為對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為退休教師和社會其他人員組織提供家教生源而從中獲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學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進行集體有償家教。
第六條嚴禁本校教師接受社會各科文化補習教學聘請,參與有償文化補習活動,也不得為社會針對中小學生的補習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條未經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本校教師不得擅自受聘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兼職代課。
第八條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等教學資源,不得出租、出借給本校、校外人員或機構,供其舉辦有償培訓補習活動。
第九條嚴禁學校參與有償家教的宣傳、組織活動,也不得以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合作的形式,組織學生利用節(jié)假日、雙休日進行收費補課。
第十條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從事有償家教的教師,學校查實后,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建議主管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本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退回全部違規(guī)所得;
(二)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和晉職晉級資格;
(三)對未滿見習期從事有償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對已按前(一)、(二)、(三)款處理仍不改正的,除給予此三款處理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且三年內不能申報高一級職稱,己評定為高級職稱的降職聘任。是學校中層以上干部,給予免除職務處理;
(五)對于明知故犯、屢教不改、頂風違紀、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除給予前款處理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是*黨員的給予黨紀處分。是教學能手、骨干教師、學科帶頭入的,建議并報縣教育局,取消其相應稱號。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縣zz中心小學。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