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公司上下班打卡簽到管理辦法
物業(yè)公司上下班打卡(簽到)管理辦法
1.打卡(簽到)有效時間設定規(guī)則
①、上班卡:上班前30分鐘內;
②、下班卡:下班后30分鐘內,但連續(xù)兩次打卡(簽到)之間'時間間隔范圍'不應低于15分鐘,否則視為未打卡(簽到),作為曠工處理。
2.打卡(簽到)
2.1 所有人員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簽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簽
到),違者雙方均記大過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2.2 售樓員、保安員及維修部實行連班作業(yè),僅須上班時與當天最后下班時打卡,即二次卡,其它人員一律打四次卡,即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
2.3 任何人員休假時須將卡交行政部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樣,否則將影響考勤.
2.4 如個人確有上班但忘記打卡者,允許每月簽卡二次,簽卡須寫《簽卡申請單》(各部門主管處領取),經部門主管/行政主管/總經理批準后工卡交總經理或行政主管在卡上簽字注明。其它任何人不得在卡上簽字證明出勤,否則作缺勤處理,第一次簽卡不作罰款,第二次簽卡須扣罰款當事人10元罰款,由行政開具《員工處罰單》,超出2次簽卡視為曠工,
使用簽到考勤的《簽卡申請單》交'管理處經理'修正考勤。
2.5 忘記打卡限3天內申請補簽,以行政收到有效的《簽卡申請單》為準,
超時不作補簽。
2.6 出差期間無法打上班卡者事后填寫《簽卡申請單》,經簽核后,交行政、人事部簽卡,否則視為缺勤,因公外出補勤申請次數不受數量限制。
2.7 出差人員回公司后或因公(如維修)而超出有效打卡時間者,同樣必須于實際下班時間打卡,否則視為缺勤,并于第二天到行政部說明情況由行政或人事修正考勤。
3.應用表單
3.1《簽卡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