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區(qū)學生活動中心安全消防預警管理辦法
校區(qū)學生活動中心安全消防預警管理辦法
總則 為了保障學生活動中心的消防安全,保障學校的財產(chǎn)及學生安全,為在學生活動中心工作、生活、娛樂的廣大學生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安全的環(huán)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嚴禁在活動中心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二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及有毒物品進入活動中心;
第三條 在沒有獲得工作人員的許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活動中心音響、燈光設備;
第四條 各種消防應急措施及電路設施須每周檢查一次,在活動舉辦之前應檢查無誤后方可開展活動,防患于未然;
第五條 出現(xiàn)火警時,工作人員須馬上通知在場所有人員務必保持鎮(zhèn)靜,及時做好疏通工作,打開安全出口,疏導在場的所有人按秩序安全離開,同時并報警;
第六條 工作人員須立即關(guān)掉音響、燈光的電源,迅速打開消防栓及滅火器做好滅火工作;
第七條 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最終解釋權(quán)歸校團委(學工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