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防火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火災報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儲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六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dlt 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廠
3 術語和定義
3.1
火災
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2
消防設施:
指消火栓、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等各種專門用于防火、火災報警、滅火以及發(fā)生火災時用于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標識
指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符號或者文字標識,包括火災報警和手動控制的標識、火災時疏散途徑的標識、滅火設備的標識、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質或場所的標識等。
4 職責
4.1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4.1.1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4.1.2 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1.3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
4.1.4 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
4.1.5 對所轄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4.1.6 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1.7 建立義務消防隊;
4.1.8 組織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2 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
4.2.3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4.2.5 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4.2.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4.2.7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電廠
5.1.1 應監(jiān)督、協(xié)調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維護管理,定期組織保衛(wèi)和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督促限期消除,確保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態(tài);
5.1.2 協(xié)調、組織、監(jiān)督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節(jié)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yè)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1.3 負責組織編寫消防、突發(fā)事件等相關應急預案并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5.1.4 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火災事故的統(tǒng)計上報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5.2 施工單位
5.2.1 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設專人管理,分類存放,避雷及防靜電接地等防護設施完整,設置明顯標志。
5.2.2 建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xiàn)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2.4 應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全部參建人員應熟悉和了解常用滅火器材及本施工作業(yè)部位配置的各種滅火設施的性能、布置和適用范圍,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設施應選用經國家公安部門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其維護、檢查、測試的周期、項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并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guī)定。
5.2.6 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huán)境條件不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潮或防高溫的措施。
5.3 電廠和各施工單位應建立防火檔案。防火檔案是記錄本單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況的文書檔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防火檔案應由保衛(wèi)部門進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開展。防火檔案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3.1 電廠(施工單位)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5.3.2 各類防火制度和實施細則。
5.3.3 各級防火領導人、防火責任人和防火委員會、防火領導小組的名單。
5.3.4 各級防火承包合同書。
5.3.5 各單位義務消防員名單。
5.3.6 各部位、場所消防設施的布置、配備情況。
5.3.7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5.3.8 與消防有關的活動、會議和防火檢查情況的記錄。
5.3.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3.10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6 消防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6.1 施工現(xiàn)場及生活區(qū)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水管網。消防用水若與其他用水合用時,要保證在其他用水量達到最大流量時,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設置滅火器一個。且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等消防設施。
6.4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6.5 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
6.6 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凍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時,應分階段辦理動火許可手續(xù)或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
6.9 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shù)毓膊块T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6.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保證良好的通風,門、窗應向外開啟。
6.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shù)毓膊块T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6.12 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 16)的規(guī)定。
6.13 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6.15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16 揮發(fā)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6.17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6.18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6.19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
7 火災報警及施救
7.1 基建現(xiàn)場的所有電話機近旁應懸掛火警電話號碼。發(fā)現(xiàn)火情,發(fā)現(xiàn)人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撥打“廠內火警”和“119”報警,并向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7.2 火災事故報警要點:
7.2.1 火災地點;
7.2.2 火勢情況;
7.2.3 燃燒物和大約數(shù)量;
7.2.4 火災現(xiàn)場人員受困情況;
7.2.5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7.3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停措施。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7.4 參加滅火的人員在滅火時應防止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物所產生的氣體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電氣設備上滅火時還應防止觸電。
7.5 消防隊未到火災現(xiàn)場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現(xiàn)場負責人擔任。
7.6 火災撲滅后必須保持火災現(xiàn)場。
7.7 電氣設備火災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旋轉電機火災時,還應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貯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fā)生事故處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8.3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8.4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8.6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fā)現(xiàn)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8.7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8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項目部下屬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用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8.9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執(zhí)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8.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fā)生火災、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撲救方法各異。各單位應根據倉庫內貯存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制訂現(xiàn)場滅火規(guī)則?;瘜W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各單位儲存、使用規(guī)定制訂防火滅火規(guī)則。
9 檢查與考核
9.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9.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2篇 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防火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火災報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儲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六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dlt 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廠
3 術語和定義
3.1
火災
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2
消防設施:
指消火栓、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等各種專門用于防火、火災報警、滅火以及發(fā)生火災時用于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標識
指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符號或者文字標識,包括火災報警和手動控制的標識、火災時疏散途徑的標識、滅火設備的標識、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質或場所的標識等。
4 職責
4.1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4.1.1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4.1.2 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1.3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
4.1.4 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
4.1.5 對所轄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4.1.6 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1.7 建立義務消防隊;
4.1.8 組織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2 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
4.2.3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4.2.5 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4.2.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4.2.7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電廠
5.1.1 應監(jiān)督、協(xié)調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維護管理,定期組織保衛(wèi)和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督促限期消除,確保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態(tài);
5.1.2 協(xié)調、組織、監(jiān)督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節(jié)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yè)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1.3 負責組織編寫消防、突發(fā)事件等相關應急預案并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5.1.4 根據工作職責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火災事故的統(tǒng)計上報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5.2 施工單位
5.2.1 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設專人管理,分類存放,避雷及防靜電接地等防護設施完整,設置明顯標志。
5.2.2 建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xiàn)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2.4 應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全部參建人員應熟悉和了解常用滅火器材及本施工作業(yè)部位配置的各種滅火設施的性能、布置和適用范圍,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設施應選用經國家公安部門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其維護、檢查、測試的周期、項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并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guī)定。
5.2.6 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huán)境條件不符合生產廠的規(guī)定和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潮或防高溫的措施。
5.3 電廠和各施工單位應建立防火檔案。防火檔案是記錄本單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況的文書檔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防火檔案應由保衛(wèi)部門進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開展。防火檔案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3.1 電廠(施工單位)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5.3.2 各類防火制度和實施細則。
5.3.3 各級防火領導人、防火責任人和防火委員會、防火領導小組的名單。
5.3.4 各級防火承包合同書。
5.3.5 各單位義務消防員名單。
5.3.6 各部位、場所消防設施的布置、配備情況。
5.3.7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5.3.8 與消防有關的活動、會議和防火檢查情況的記錄。
5.3.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3.10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6 消防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6.1 施工現(xiàn)場及生活區(qū)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水管網。消防用水若與其他用水合用時,要保證在其他用水量達到最大流量時,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設置滅火器一個。且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等消防設施。
6.4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6.5 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
6.6 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凍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時,應分階段辦理動火許可手續(xù)或動火工作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
6.9 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shù)毓膊块T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6.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保證良好的通風,門、窗應向外開啟。
6.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shù)毓膊块T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6.12 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 16)的規(guī)定。
6.13 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6.15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16 揮發(fā)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6.17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6.18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6.19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
7 火災報警及施救
7.1 基建現(xiàn)場的所有電話機近旁應懸掛火警電話號碼。發(fā)現(xiàn)火情,發(fā)現(xiàn)人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撥打“廠內火警”和“119”報警,并向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7.2 火災事故報警要點:
7.2.1 火災地點;
7.2.2 火勢情況;
7.2.3 燃燒物和大約數(shù)量;
7.2.4 火災現(xiàn)場人員受困情況;
7.2.5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7.3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停措施。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7.4 參加滅火的人員在滅火時應防止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物所產生的氣體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電氣設備上滅火時還應防止觸電。
7.5 消防隊未到火災現(xiàn)場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現(xiàn)場負責人擔任。
7.6 火災撲滅后必須保持火災現(xiàn)場。
7.7 電氣設備火災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旋轉電機火災時,還應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貯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fā)生事故處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8.3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8.4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8.6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fā)現(xiàn)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8.7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8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項目部下屬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用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8.9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執(zhí)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8.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fā)生火災、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撲救方法各異。各單位應根據倉庫內貯存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制訂現(xiàn)場滅火規(guī)則?;瘜W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各單位儲存、使用規(guī)定制訂防火滅火規(guī)則。
9 檢查與考核
9.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9.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