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電保護器的安全管理
漏電保護器是指當電路中發(fā)生漏電或觸電時,能夠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包括各類漏電保護開關(斷路器)、漏電保護插頭(座)、漏電保護繼電器、帶漏電保護功能的組合電器等。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安全管理,是確保電氣設備正常、安全運行的重要保證。
1.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應根據(jù)使用場所的條件和使用范圍選用相應的漏電保護器。在使用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觸電、防火要求較高的場所和新、改、擴建工程使用各類低壓用電設備、插座,均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2)對于新制造的低壓配電柜(箱、屏)、動力柜(箱)、開關箱(柜)、操作臺、試驗臺,以及機床、起重機械、各種傳動機械等機電設備的動力配電箱,在考慮設備的過載、短路、失壓、斷相等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漏電保護。用戶在使用以上設備時,應優(yōu)先采用帶漏電保護的電器設備。
(3)建筑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4)“手持式”電動工具(除ⅲ類外)、移動式生活日用電器(除ⅲ類外)、其他移動式機電設備,以及觸電危險性大的用電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5)潮濕、高溫、金屬占有系數(shù)大的場所及其他導電良好的場所,如機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紡織、電子、食品加工、釀造等行業(yè)的生產(chǎn)作業(yè)場所,以及鍋爐房、水泵房、食堂、浴室、醫(yī)院等輔助場所,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6)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不得用漏電保護器代替。如使用安全電壓確有困難,須經(jīng)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用漏電保護器作為補充保護。
(7)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的漏電保護器,在其他保護措施失效時,可作為直接接觸的補充保護,但不能作為唯一的直接接觸保護。
(8)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根據(jù)保護范圍、人身設備安全和環(huán)境要求確定。一般應選用電流動作型的漏電保護器。
(9)當漏電保護器作分級保護時,應滿足上下級動作的選擇性。一般上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小于下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或是所保護線路設備正常漏電電流的2倍。
(10)在不影響線路、設備正常運行(即不誤動作)的條件下,應選用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較小的漏電保護器。
(11)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使用電源電壓、頻率、工作電流和短路分斷能力的要求。
(12)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保護范圍內(nèi)線路、用電設備相(線)數(shù)要求。保護單相線路和設備時,應選用單級二線或二極產(chǎn)品;保護三相線路和設備時,可選用三極產(chǎn)品;保護既有三相又有單相的線路和設備時,可選用三極四線或四極產(chǎn)品。
(13)在需要考慮過載保護或有防火要求時,應選用具有過電流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
(14)在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防爆型漏電保護器;在潮濕、水汽較大場所,應選用密閉型漏電保護器;在粉塵濃度較高場所,應選用防塵型或密閉型漏電保護器。
(15)固定線路的用電設備和正常生產(chǎn)作業(yè)場所,應選用帶漏電保護器的動力配電箱;建筑施工與臨時作業(yè)場所用電設備應選用移動式帶漏電保護器的配電箱;臨時使用的小型電器設備,應選用漏電保護插頭(座)或帶漏電保護器的插座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