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1. 施工用水管理責任單位分工。
1.1設備管理部為用戶提供水源并負責管理。
1.2 施工承包商必須在水源接口點安裝水表,收費辦法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1. 3 水表后的用水設施由各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2. 使用要求
2.1 各施工承包商用水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備管理部批準后,在指定的接水口位置取水。
2.2 對未經批準私自引接用水者,除停止供水、責令其拆除、追繳水費外,并給以經濟處罰。
2.3 各用水方應按時繳納水費。
2.4 各用水方應設專人負責水源管理工作。
2.5 各用水方應確保水管、截門不得泄漏。供水系統(tǒng)處理缺陷需停水時,必須辦理書面停水工作票后,方可進行工作。
2.6 水管道通過道路時應有穿管保護,水管道應埋設在凍土層以下。
2.7 冬季對水管線、截門應采取有效的保溫防凍措施。
2.8 承包商安裝的水表按規(guī)定應定期校驗。
2.9 “節(jié)約用水,人人有責”,有泄漏比較嚴重的水管線應立即消缺,否則停水。
2.10各用戶方接到水費繳納通知單后,在三天內向業(yè)主繳納水費;五天內不繳水費者,按水費總額罰款10%的滯納金,十天以上者,請示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2.11 施工現場一般以明渠為主,輔以適量暗渠自然排水,最終以自然或機械泵排入建設單位指定的排放口。
2.12 施工承包商對自身生活、辦公、施工等小區(qū)的排水系統(tǒng)的布置,應保證其順利排向主排水渠道不能影響其他單位的排水暢通。
2.13凡有排水的施工項目,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方案或作業(yè)指導書中應有排水的技術措施,報監(jiān)理和業(yè)主批準后在施工中予以執(zhí)行,嚴禁亂排水。不得將施工排水排入廠區(qū)雨水管。
2.14施工承包商必須對全廠施工區(qū)域的排水溝渠、水表井、檢查井、排水泵等設施加以防護,不得損壞和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