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fā)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guī),結合三分局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際,規(guī)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chǎn)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xié)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yè)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guī)費等工作。
(五)發(fā)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zhí)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guī)和三分局規(guī)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yè)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xié)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guī)程和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yǎng)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guī)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部的機動車輛應歸口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實行“五”定,即定車輛使用范圍、定駕駛員、定責任、定基本行車路線、定百公里耗油指標。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應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經(jīng)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時審檢,做到各種證照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制動、方向、燈光、聲響、指示系統(tǒng)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車容車貌應整潔,顏色鮮明。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應符合質量規(guī)范技術要求,保持安全狀況良好,做好日常維護、檢查、保養(yǎng),禁止“帶病”運行或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運行、維修、事故的日常記錄和檔案。
第十九條 各項目部應組織專業(yè)人員每周對機動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性能檢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問題,及時維修處理,每次檢查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依據(jù)規(guī)范規(guī)定按期或按行駛里程有計劃地做好機動車輛保養(yǎng)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養(yǎng)。
第二十一條 認真做好機動車輛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凍、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證機動車輛正常使用。
第四章 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車型駕駛相應汽車,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場內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車、農(nóng)用車、叉車、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等移動施工機械的駕駛人員應按國家《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持證上崗從事駕駛相應機動車輛。
第二十四條 三分局內的特種車輛、大型工程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應經(jīng)過設備部門組織專門技術培訓,經(jīng)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每班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狀況,對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不得出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做到行車“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二十六條 倒班作業(yè)的車輛,駕駛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設備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表。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和規(guī)定,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范謹慎駕駛、文明行車。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有以下情況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
(三)過度疲勞。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輛時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車門、車廂板沒有關好;
(二)在駕駛室的前后左右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dv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七)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要,又要保證交通安全運輸。
場內專項工程臨時性道路(如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的臨時性出碴線路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
(二)根據(jù)施工機動車型選用適當?shù)穆穼?。其寬度雙車道一般不得少于7m;單車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適當?shù)臅囂幩?
(三)彎道半徑一般不小于15m;
(四)縱坡一般不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應超過13%;
(五)道路的兩端應修建回車場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三十一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應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六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并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等各種規(guī)定的規(guī)費證件。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第三十三條 貨車運輸?shù)呢浳飸敺虾硕ǖ妮d重量,不得超載;貨物的裝載應符合規(guī)定,綁扎牢固。貨物運輸車輛需要搭載短途裝卸工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額定人數(shù),車廂內須有安全乘坐區(qū)域,車廂欄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第三十四條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運輸途中應采取防止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放電、泄漏等專門措施。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應配有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中處于監(jiān)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第三十五條 長途運輸大型設備或大型車輛組隊行駛時,應派專職人員隨同監(jiān)護。
第三十六條 運輸“三超”貨物或重型設備時,事前應組織專人對沿途路基、橋梁的承受能力,寬度坡度、彎道半徑、危險路段、洞涵凈高、橫跨公路架空線路和設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鎮(zhèn)等人口稠密地區(qū)和其它障礙物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可靠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運輸。長途轉運還應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施工車輛在施工區(qū)域行駛時,要嚴格遵守施工區(qū)域對施工車輛的限速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自卸車、油罐車、牽引車、起重吊車、裝載機、機動前翻斗車、挖掘機、農(nóng)用車等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內,其他部位不準載乘人員。駕駛室內不得超過核定人數(shù)搭乘人員。
第三十九條 各種機動車輛停放應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四十條 施工用自卸車運輸時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擋車裝置的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外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二)車廂未降落復位前,不得行車。
(三)不準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四)當車廂在舉升狀態(tài)下做檢修維護工作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wěn),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炸藥車運輸,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裝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有接地金屬鏈條。
(二)裝卸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釘子的鞋上下車,同時必須將接地線妥善接地,以防靜電產(chǎn)生火花,引發(fā)事故。
(三)車輛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煙。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條 駕駛、操作人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配合交警妥善處理事故。并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單位領導及分局設備物質管理部和質安部報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時之內報工程局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條 對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責任認定結論為準;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據(jù)此對駕駛員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事故損失鑒定:對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事故協(xié)議書為準。
第四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qū)內起動、行駛、作業(yè)過程中,因碰撞、碾壓、傾覆等原因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chǎn)損壞事故時,交通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交通(車輛)事故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機械設備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機械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人員傷亡時,按三分局有關規(guī)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或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jīng)濟或行政等處理。如發(fā)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客車、貨車、汽車、轎車、旅游車、各種工程車、吊車、特種車及小四輪翻斗車、農(nóng)用車、拖拉機、移動施工機械。
(二)“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項目部)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員工。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