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庫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2、庫房應有醒目的庫房標識牌,庫區(qū)大門、庫房等顯著位置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3、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配備2名以上保管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記錄。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①接班人員須提前10分鐘到崗交接班,交班人員未交接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②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面對面交接,并辦理交接手續(x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③交班內容應包括:當班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帳簿、各項登記表和相關憑證等;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庫查驗和登記制度。
①收存和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對出庫傳票和收發(fā)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②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fā)放人員姓名,填寫《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單》《民用爆炸物品明細帳》并將有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不得將民用爆炸物品發(fā)放給無爆破員ic卡的人員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員卡發(fā)放、領用民用爆炸物品。
6、倉庫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7、嚴格定員定量管理規(guī)定,嚴禁超員超量現象。嚴禁將兩種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8、庫內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執(zhí)行定置管理,在庫房明顯位置設定置管理圖,存放區(qū)域畫清晰的定置線,不得超品種、超定置線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堆放穩(wěn)固,箱上標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按批號堆放,不同規(guī)格的危險品應分垛堆放,做到先進先出。
②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4m,堆垛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③堆放工業(yè)炸藥、工業(yè)索類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總高不應超過1.6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過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
11、庫房通風要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使室溫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低于6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并做好記錄。
12、庫內應保持整潔,庫房周圍不得有雜草和易燃物,8米范圍內設防火隔離帶。
13、 嚴禁在庫房內開箱拆包,需開箱拆包作業(yè)的應在防護士堤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