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設備保密防范設施管理制度
涉密設備與保密防范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規(guī)定,為切實加強涉密設備與保密防范設施管理,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涉密設備的購置、使用原則
一、盡量選用、購置國產設備。
二、國內沒有或因工作需要購置國外產品,使用前應經公安或國家安全部門的技術防范檢測合格。
三、涉密設備購置的供貨方應有完備的資質證明,長期供貨和代理維護應簽訂保密協議,保證設備的使用安全與維修安全。
第三條 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的添置、維修、報廢、停止使用,執(zhí)行以下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管理規(guī)定和涉密設備維修保密管理規(guī)定。
一、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管理規(guī)定
(一)用于保密防范的設施、涉密設備由保密辦備案,保密設施、涉密設備登記表(見附表17)。
(二)使用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的使用規(guī)定。
(三)保密防范設施、設備未經保密辦同意,禁止私自折卸維修。
(四)配備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的部門、部位必須在明顯的位置對涉密設備進行“涉密或sm”標識,并按操作要求使用。
(五)禁止使用部門和個人私自挪動、折除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
(六)保密防范設施、涉密設備的報廢、停止使用須保密辦同意、記錄后才能執(zhí)行。
二、涉密設備維修保密管理規(guī)定
(一)涉密設備需到所和公司外維修,必須填寫涉密設備外出維修保密審批單(見附表18),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批后才能進行。
(二)需到所和公司外進行維修的涉密設備須將其涉密部件拆除和載有的涉密信息刪除后再行維修。
(三)無法采取以上措施的,以及維修過程中更換錄有涉密信息的部件,必須將舊件帶回所和公司銷毀,禁止將維修更換錄有信息的舊件抵價維修或隨意拋棄。
(四)涉密載體設備無論在所和公司內或所和公司外進行維修,須有所和公司業(yè)務人員在現場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制度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