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貯存管理和銷售食品標簽標注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貯存條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7、生產許可證編號;
8、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