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質技術管理制度61頁
平關平迤煤礦
地
質
技
術
管
理
制
度
編制:程旭、李世黃
礦長:何有福
審核:湛自穩(wěn)
二零一二年元月一日
目錄
地質管理制度(1)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1)
二、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2)
三、地測工作聯系制度 (3)
四、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4)
五、地測管理制度 (5)
六、地質測量資料管理制度 (6)
七、設備、儀器、工具使用、發(fā)放、保管、校檢制度 (7)
八、中、腰線管理制度 (8)
九、貫通、透巷管理制度 (10)
十、地質工作管理規(guī)定 (11)
十一、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3)
十二、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14)
十三、水害防治技術管理措施 (17)
十四、礦井水害應急預案 (34)
十五、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38)
十六、水患停產撤人制度 (40)
十七、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42)
技術部管理制度 (45)
檔案、資料、圖紙、文件、證件、圖書管理制度 (45)
1、技術文件及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 (45)
2.圖紙資料管理制度 (45)
3、技術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設計圖紙的審批程序 (46)
4、技術資料的發(fā)放 (46)
5、資料圖紙的使用管理 (47)
6、證件管理制度 (47)
7、圖書管理制度 (47)
井巷工程驗收制度 (49)
采掘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51)
地測資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6)
地質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1、由礦技術部下設成立地質測量隊,設隊長一名,技術員2名,測量人員15名,地質人員6名。具有地質測量專業(yè)知識的人員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2、主要職責
煤礦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煤礦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與保護工作的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承擔煤礦生產有關的地質測量等工作;
(二)對煤炭資源開采回采率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管理;
(三)負責煤炭資源儲量動態(tài)監(jiān)測及管理,建立資源儲量臺賬,編制礦山生產有關圖件及〈礦山儲量年報〉;
(四)負責煤炭資源開發(fā)利用年度報告工作;
(五)根據〈開發(fā)利用方案〉或礦井設計負責編制年度塊段開采和回采率計劃,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當年生產任務和采掘計劃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制定治理方案,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七)對發(fā)生的破壞浪費礦產資源、超層超界開采等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為負直接責任。
3、測量儀器配備
為滿足礦山測量要求,煤炭煤礦配備的測量儀器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需配備的主要設備有:
(一)常規(guī)測量儀器,如羅盤、測桿、測繩、鋼尺等工具齊全;
(二)防爆型全站儀;
(三)繪圖儀;
(四)微機等配套設備。
二、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1、測量成果必須有兩人以上計算、校對、保證資料準確無誤。
2、地測資料提供完畢后,必須經編制、描圖、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核〉、負責人簽字后再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同意后方能曬圖使用。
3、凡地測部門提交本礦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地測負責人審核同意,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提供。
4、地測圖紙資料必須設專人保管,建立借閱、轉抄、復制登記臺賬。
5、各部摘引資料必須嚴格檢查、校對后方可使用。
6、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包括:圖表文件等必須經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報出。
7、凡屬交換性質的圖件,需以舊換新,不交舊的,停發(fā)新的,特殊情況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發(fā)放,為防止圖紙外流,對丟失圖紙者追究責任。
三、地測工作聯系制度
1、凡井巷貫通和掘進巷道透硐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險邊界掘進時,必須在巖巷剩下15-20m時,煤巷剩下20-30m 時,綜掘剩下50m時,測量人員必須向施工煤礦及有關部門發(fā)出貫通通知單,并在現場標出透點位置,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2、當采掘工作面經過其它巷道或危險區(qū)的上下方,其間距小于25m時,測量部門應向有關煤礦發(fā)出安全通知單。(附平面,剖面圖尺寸)
3、在掘進工作面貫通另一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在兩工作面相距50m時,地測部門必須下達通知書,余20m時地測下停頭通知書,施工煤礦必須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
4、石門穿層巷道要揭煤時,地質人員必須嚴格控制掌握所揭煤層的層位和到迎頭的距離及進展情況變化。迎頭到揭煤最少距離為15m時,必須停頭打鉆查明層位的實際距離和煤層賦存情況,根據鉆探成果整理,繪制平面圖,剖面圖紙,提供給有關部門領導做揭煤工作的具體安排。
5、凡接近巷道轉向,變坡,地質構造變化,突水預兆,瓦斯變化等特殊情況時,地測人員除及時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外,應三班向施工煤礦了解情況,以便及時做好服務。
6、及時按旬進尺和月進尺填報上圖,定期交換。
四、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1、地質、測量、繪圖、三量、儲量等必須嚴格按規(guī)程和地測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工作,每項工作必須保證工作質量,地測部門每月必須對地測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必須重做。
2、各組長或技術負責人對各自范圍內的業(yè)務工作,要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分析處理或限期落實整改措施。
3、對檢查出的質量問題,除立即反工外,要組織有關人員討論分析,找出原因,接受教訓。地測人員必須按時、按要求發(fā)放地質預報,采掘工作面情況預報及透巷通知單,一旦誤揭煤層,找錯層位,突水誤透等重大責任事故,地測部門必須嚴肅處理,落實責任者。
五、地測管理制度
(一)、地測部門的地質人員應隨時收集井下巷道的相關資料并及時上圖,在每月5日前對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
(二)、對生產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及時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議,發(fā)現一次不及時收集資料上圖、分析、預報的給予50元罰款,若出現兩次類似情況時,處責任煤礦負責人200元的罰款。
(三)、所有統(tǒng)計資料及數據要逐月登記臺帳、上表造冊,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資料的存檔,否則,處責任煤礦100元的罰款。
(四)、測量人員對各測量內容必須進行復測、復算、校對填圖。
(五)、測量人員對當日測量資料進行記錄、整理、計算、對算和精度評定,必須當日完成,特殊情況不超過次日并將測算資料上圖,檢查發(fā)現一次不及時進行對算、上圖的予以批評教育,若出現兩次類似情況的罰款100元。
(六)、對月統(tǒng)計資料必須及時上表、建帳,次月5日前檢查發(fā)現一次未進行該工作的對其負責人罰款50元。
(七)、地質人員對井下構造情況要及時收集現場資料進行分析,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八)、測量井下中腰線要及時標定,并且最前面一組中腰線至迎頭不許超過30m,否則每次對地測部門罰款100元。
(九)、對各煤礦安裝、臥底所需中腰線必須及時標定與提供。否則,給予200元/次的處罰。對造成影響的給予責任煤礦500元/次的處罰,同時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地質測量資料管理制度
1、地質測量圖紙資料必須設有專人管理,負責保管、發(fā)放、借閱、復制使用的管理工作。資料保管必須符合防火、防潮、防盜的要求。
2、凡提交礦內各煤礦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過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核、負責人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方能提供。礦內各煤礦需要臨時索取地測資料或數據,須經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查允許,個人不得隨意提供。
3、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報出.其數據必須以地測部門提供的為準,其它部門不得任意提供。
4、外煤礦借閱,索取地測資料時,必須持有煤礦介紹信,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凡借閱資料、圖紙,均不得轉抄、復制。只有單份的圖紙資料不得外借。
5、外煤礦索取、轉抄、復制地測圖紙資料時,必須列出清單,經總工程師批準,方能提供,并收取書本資料費。凡索取、轉抄、復制的圖紙資料,都要注明復制、轉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責任由素取、轉抄、復制煤礦負責。
6、向國外提供地測資料圖紙,要按國家標準合作和交流項目,嚴格控制范圍、份數。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批準,上報主管部門。
7、地測人員自己使用的地測圖紙資料,必須愛護好,注意保密,不得損壞、丟失,否則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8、所有地測資料〈包括數據、臺帳、卡片、圖紙等〉的保管業(yè)務分門別類,查找方便,有目錄、索引。
七、設備、儀器、工具使用、發(fā)放、保管、校檢制度
1、地測儀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建立技術檔案,檔案中應填寫儀器、工具名稱、制造廠名、規(guī)格、型號、單價、由來及時間等,要有歷次檢查、校對、損壞和修理的記錄,使用等級的說明等。
2、地測儀器工具必須有專人保管,定期或根據需要進行檢校,并填寫記錄卡片。
3、儀器工具必須存放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且變化不大的室內。儀器箱內應放置干燥劑,并有專人定期檢查,發(fā)現霉銹等現象,需查明原因立即處理。
4、儀器設備使用前,操作者必須掌握儀器設備的構造、性能原理即使用方法,不熟悉決不能亂動。搬運時輕拿輕放,不許碰撞,不能坐壓儀器設備箱架。
5、儀器工具使用前后,均應進行檢查,性能正常,精確可靠,方能使用。用后必須擦凈、涼干、經檢查驗后方能入庫。
6、經緯儀、全站儀、水準儀、繪圖儀等貴重設備,應配備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人員管理使用。并每年對儀器設備檢定一次,合格的方可繼續(xù)使用,需要修理的要及時修理,需要報廢的每年年底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xù)。
7、儀器工具發(fā)生丟失或損壞時,必須及時追查處理,如屬于嚴重儀器事故,必須寫出專題儀器事故報上級處理,并接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儀器工具外借時,必須經礦分管領導同意,方可按手續(xù)借出。借出要及時返還,均應當面進行檢查,如返還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八、中、腰線管理制度
為確保我礦掘進巷道標準,施工煤礦便于標準施工,地測部門又便于中腰線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測量規(guī)程》之規(guī)定,并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類巷道的開工,通知部門必須以礦總工程師簽批的委托書、開工通知書、便函或施工技術措施等形式,提前2-3天通知地測部門,以便準備資料按要求放線,停頭、復工也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以保證有足夠的圖紙復核及測算時間。嚴禁無書面通知書、無措施、無計劃安排給線開工。
2、標定中、腰線前,測量人員必須對開工措施和設計圖紙上的數據、幾何關系進行驗算、檢核、重要工程的設計導線,標定設計須經測量負責人審查簽字,確保無誤方可標定給線。
3、主要巷道的中、腰線必須用經緯儀和水準儀標定,次要巷道的中、腰線,在滿足工程要求的前提下,可用羅盤儀和半圓儀標定。
4、井下標定必須準確,誤差不得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標線資料數據必須準確無誤。對現場標定元素進行校核確認無誤后方可遷站,否則必須重標。未按此程序進行標線者,一次罰款20元。如標錯線造成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并分析處理。標線后30-40m時,必須對新標的線進行復測,否則罰組長20元,并立即復測。
5、標定中線應成組設置,每組中線點不得少于4個,點間距不得小于2m,如遇特術情況(既巷道不夠長或頂板破碎不宜打頂板樁)時,點間距可以不大于2m,但是放完中線后,必須用油漆沿中線方向在巷道頂板上不間斷標注6-10m。否則,對參與延中線的人員分責任大小給予罰款10-20元。最前一個中線點距迎頭40m以內,由施工煤礦自行延線指揮掘進(如在40m之內中線有松動或巷道變坡中腰線不能使用時,施工煤礦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給予校正或延掛中腰線)。
超過40m時,施工煤礦不論中腰線是否可用,都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去延掛中腰線。同時,測量組長也應隨時加強聯系,掌握中腰線至迎頭的情況。隨時延掛中腰線。每40m打一個腰線樁,否則每超1m罰測量組長10元,組長不在由副組長負責。
6、各施工煤礦要建立班組長(技術員)延線制度,負責延長中腰線至迎頭40m以內的中腰線,以便施工,否則造成巷道偏差,責任由施工煤礦負責。
7、巷道中的測點和中腰線點,施工煤礦應妥善保護,嚴禁敲打或吊掛重物。如對延掛的中腰線點有疑問時,施工煤礦要及時告知測量人員,否則出現差錯由施工煤礦負責。施工煤礦破壞中腰線點的,每發(fā)現一次扣進尺5m。
8、施工煤礦在測量給線時,應密切配合、協(xié)作打眼、提供方便。測量給好線后應當場向施工煤礦交待清楚情況,以便掌握施工。
9、測量人員對巷道施工情況應經常檢查,發(fā)現未按線施工,要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匯報。如遇巷道偏線嚴重而無法延線和影響工程使用的,可拒絕給線,并立即向有關領導反映,確定處理意見。未經技術部門或總工程師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線或借線。
九、貫通、透巷管理制度
1、進行重要貫通測量前,必須按《煤礦測量規(guī)程》編制貫通測量設計書,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并按批準的貫通設計進行實測、計算、復測、復算。
2、貫通測量工作至少應獨立進行兩次,最后取其算術或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定最后一次方位的起算數據。
3、所有貫通工程都應繪制1:200或1:500大比例尺貫通施工圖掛調度室,每天收尺填圖一次,嚴格掌握工程進展情況。
4、貫通工程兩工作面的距離在巖巷中剩下15-20m,煤巖巷中剩下20-30m之前,測量必須以書面形式報送總工程師,分管掘進的分管領導和安全、通風、生產技術、施工煤礦等部門,并在現場標出透點位置及控制距離。
5、采、掘、修工作面接近老巷、老空、小窖、老窖及煤柱邊界或進入危險區(qū)20-30m前,地測部門須以書面形式向總工程師、分管領導和安全、通風、生產技術、施工煤礦等部門,并在現場標出位置和控制距離。
6、當掘進巷道從其它巷道、工作面或危險區(qū)的上方或下方通過時,其間距小于25m的,測量人員應向有關領導和煤礦發(fā)出安全通知書,并附平、剖面圖,標明凈巖(煤)柱,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7、在測量人員下達安全貫通通知書后,生產技術、安全、通風、調度、生產運轉中心及施工煤礦等必須深入現場,了解情況,加強管理,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施工,確保巷道安全,準確貫通或順利通過。由生產技術部組織驗收。
8、重要井巷貫通后,本隊應按貫通設計精度要求實測分析,寫出總結報分管領導和上級部門。
十、地質工作管理規(guī)定
礦井地質工作是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礦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須以可靠的地質資料為依據,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因而,必須加強礦井地質工作,更好的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為此,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1、地質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地質、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礦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政策,執(zhí)行行業(yè)和煤礦制定的技術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等。
2、生產技術部門下函,按業(yè)務聯系制度,地質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為礦井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在制度規(guī)定的時間內,地質人員接到設計或生產技術部門委托書后1年提供準確的礦井開拓延深地質報告;半年提供采區(qū)地質說明書;7―15天提供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其它井巷工程、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工程所需的地質資料,應根據要求及時提供。
3、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對掘進前方有疑的老窖、采空區(qū)、積水區(qū)及石門揭煤時,地質人員必須提交鉆探設計,報告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交給施工煤礦編制打鉆及安全措施。
4、在施工煤礦打鉆前,地測人員必須標出打鉆方位及傾角,開鉆后進行跟班并復查其鉆孔方位及傾角是否正確。在跟班過程中嚴格記錄煤巖層及瓦斯、水等的變化情況,鉆探結束后及時分析有關資料,提出施工意見,并在圖上及現場標定控制距離。
5、采掘巷修工作面突然遇層位變化或地質核定斷層突水時,施工煤礦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派人下井,觀測收集、分析資料、編制圖件,提出處理意見,向分管領導和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施工煤礦對地測部門所進行的觀測工作應提
供方便,配合其工作(如打探眼等)。
6、必須根據掘進進度和設計工作面范圍,研究分析地質資料,現場編錄緊跟迎頭,提供的地質資料必須滿足采掘設計的需要,若因地質資料不可用,造成工程返工或浪費的須認真分析總結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7、負責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和周邊小煤窖情況,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據。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開采威脅礦井。
8、負責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供危及人身和礦井生產的自燃或人為災害(如滑坡、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惡性事故的發(fā)生。
十一、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銀宇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水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fā)現有水害情況,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填寫安全技術措施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7、在交接單上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yè)。
十二、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日常巡檢制度
1、防治水日常巡檢由地測部及防治水人員按巡視路線逐項檢查各作業(yè)地點是否正常,特殊情況下應增加檢查次數。
2、礦各分管領導防治水隱患排查每月下旬進行,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huán)節(jié)。
3、防治水隱患排查時,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防治水規(guī)定》和防治水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完后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防治水辦公室,由防治水技術組組長負責進行歸類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復后,以書面形式下發(fā)有關煤礦進行限期整改,防治水辦公室安排專人對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在礦井雨季來臨之前20天內,防治水技術組完成礦井雨季“三防”預案,并要不間斷巡查,發(fā)生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5、在雨季來臨前10天內,礦井取得與防汛、防洪、氣象煤礦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聯系。
6、檢查礦井所有避雷器材,出現損害、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7、設備組準備足夠的防洪袋、鐵鍬、水管、雨衣、鐵絲、沙土等材料。
8、在雨季來臨之前對井下排水泵進行排水實驗。
9、雨季來臨之前做好礦井周邊廢棄礦井、河道、積水地區(qū)水位測量工作。
10、建立礦井緊急情況撤離組織和緊急情況支援隊。
11、煤礦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要嚴格按照防治水專項整治的設施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tǒng)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12、要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qū)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13、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重點防治水區(qū)域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及年度防治水計劃。對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負責人相應的經濟處罰。
14、檢查人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我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無水害事故發(fā)生。
二、考核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獎罰制度。安全獎罰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獎罰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guī)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二)安全獎罰的對象為煤礦職工,獎勵按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三)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10000元。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5000元。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煤礦處罰5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2、防止水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煤礦罰款5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頂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煤礦相關負責人罰款1000元。
5、探防水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
6、對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fā)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jiān)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8、現場情況有變的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9、安全部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財務部負責獎金的審批發(fā)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
十三、水害防治技術管理措施
嚴格執(zhí)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
一、礦井水害發(fā)生的條件
影響礦井正常生產活動,對礦井安全生產構成威脅,增加生產成本,以及使礦井局部或全部被淹沒的礦井水,都稱為礦井水害。根據水源不同,可將礦井水害分為地表水害、老窯水害、孔隙水水害、裂隙水水害及巖溶水水害。
發(fā)生礦井水害,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有水源。水源主要有大氣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氣降水包括降水和降雪:地表水包括礦井附近的河流、湖泊、沼澤、池塘、水庫、采后塌陷區(qū)積水等;地下水包括井下含水層水、老空水、含水斷層水、陷落柱水等,它們都是礦井水害的水源。
(2)有透水通道。透水通道主要有井筒、巷道、塌陷坑、開采沉陷裂隙、斷層裂隙、廢舊鉆孔等。一旦這些過水通道于水源相通,就構成了礦井充水,輕者增加了排水費用,重者造成淹井災害。
(3)失控。失控是指對礦井充水水源和充水通道的管理達不到預定的要求,導致淹井停產甚至人員傷亡等情況的發(fā)生。
二、影響礦井涌水量的因素
1、充水巖層的出露條件和接受補給條件
充分巖層的出露條件,直接影響礦區(qū)水量補給的大小。充水巖
層的出露條件包括它的出露面積和地形條件。前者限定接受外界補給水量的范圍,顯然,出露面積愈大,則吸收降水和地表水的滲入量就愈多,反之則少;后者指出露的位置、地形的坡度及形態(tài)等,它關系到補給水源的類型的滲入條件。
2、礦井邊界條件
一個礦井的周邊大多是不同邊界組合而成,如他們的形狀、范圍、水量的出入直接控制了礦井的涌水量。如礦井的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四周均為強透水邊界(富水斷層、地表水、強含水層),在開采條件下,區(qū)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可通過邊界大量流入礦井,供水邊界分布范圍越大,涌入的水量愈多、愈穩(wěn)定。如果周邊由隔水邊界組成,則區(qū)域地下水與礦井失去水力聯系,開采時涌水則較小,即使初期涌水量較大,也會很快變小,甚至干涸。
除礦井周邊,煤層頂底板的隔水或透水條件同樣對礦井地下水的補給水量起控制作用。
(1)煤層及其直接頂底板的隔水或透水條件,是影響礦床充水強度的關鍵因素之一。最理想的條件是煤層直接頂底板均是可靠的隔水層組成的刨面邊界,即無外部水源補給,礦井涌水量小。
(2)頂底板的隔水能力。當煤層上覆和下伏有強含水層或地表水體時,則頂底板的隔水能力是影響礦井充水的主要因素。它取決于隔水層的巖性、厚度、穩(wěn)定性、完整性和抗張拉強度。
3、地質構造條件
構造的類型(褶皺或斷裂)和規(guī)模,對礦井充水強度亦起著控
制作用。褶皺構造往往構成承壓水盆地或斜地儲水構造,構造類型的不同,則充水含水層的分部面積、空間位置、補排條件亦有差別,從而使礦井充水強度也不一樣。
三、礦井突水預兆
礦井突水是因為井下采掘活動破壞巖體天然平衡,采掘工作面周圍水體在靜水壓力和礦山壓力作用下,通過斷層,隔水層和礦層的薄弱處進入采掘工作面。礦井突水這一現象的發(fā)生與發(fā)展是一個逐漸變化的過程,有的表現很快(一兩天或更短),有的表現較慢(采掘后半個月或數日),這與工作面具體位置、采場地質情況、水壓力礦山壓力大小有關。從開拓工作面開始,發(fā)展到突水時在工作面及其附近顯示出某些異常現象,這些異常統(tǒng)稱突水預兆。識別和掌握這些預兆,可以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撤離危險區(qū)人員,防止傷人事故。突水前的預兆有以下幾種:
(1)掛紅。因地下水中含有鐵的氧化物,在水壓作用下,通過煤(巖)裂隙時,附著在裂隙表面,出現暗紅色鐵銹。
(2)掛汗。當采掘工作面接近積水區(qū)時,在水壓作用下,通過煤巖裂隙而在煤巖壁上凝結成許多水珠,但有時空氣中的水分遇到低溫煤(巖)壁也可凝結成許多水珠。因此,遇到掛汗現象,首先辨別真?zhèn)危鎰e方法是剝去表面層,觀察新暴露面是否也有潮氣,如果煤巖潮濕則是透水征兆。
(3)空氣變冷。采掘工作面接近大量積水時,氣溫驟然降低,煤壁發(fā)涼,人一進去就有涼爽感,時間越長越感陰涼。
(4)出現霧氣。當巷道內溫度較高時,擠水滲到煤壁后引起蒸發(fā)而迅速形成霧氣。
(5)水叫。井下高壓積水,向煤巖裂隙強烈積壓與兩壁摩擦而發(fā)出嘶嘶叫聲,說明采掘工作面距積水區(qū)已很近,若是煤巷掘進,則透水即將發(fā)生。
(6)頂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應視作透水前兆。
(7)頂板來壓、底版鼓起。在地下水壓作用下,頂底板彎曲變形,有時伴有潮濕、滲水現象。
(8)水色發(fā)渾、有臭味。老空水一般發(fā)紅,味澀;斷層水一般發(fā)黃、味甜;溶洞水當有臭味。
(9)有害氣體增加。積水區(qū)向外散發(fā)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
(10)裂隙出現滲水。不清即離積水區(qū)尚遠;如出現渾濁,則離積水區(qū)已近。
以征兆不一定都同時出現,有時可能出現其中一個,有時可能出現多個,但也有時透水征兆不明顯甚至不出現,因此,要認真辨別。
根據《規(guī)程》的規(guī)定,當出現透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長和值班礦長,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
四、礦井水害發(fā)生的原因
礦井水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礦井水的形
成,一般是由于巷道揭露和采空區(qū)塌陷波及到水源所致;有時是由于充水通道將水源與巷道或采掘工作面溝通,造成礦井突水。
1、工程技術方面的原因
(1)地面防洪、防水措施不當。防洪設計在設計、施工方面有缺陷,達不到防洪要求標準,或防洪設施失效,以及地面塌陷、裂隙未處理,使地面洪水由井巷、塌陷、裂隙等通道進入井下造成礦井水害。
(2)水文地質情況不清。井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斷層、強含水層、巖溶陷落柱、含水溶洞、老空積水等充水水源和充水通道時,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造成透水事故。
(3)井巷位置不合理。設計中將井巷置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離強含水層太近,導致頂、底透水。
(4)工程質量低劣,致使井巷塌落冒頂、跑砂、透水。封閉不良的各種鉆孔有時也可導致透水。
(5)亂采濫挖破壞防水煤柱造成礦井透水。
(6)測量誤差導致巷道進入采空區(qū)積水而透水。
(7)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或機電事故而造成淹井。
(8)防水閘門未按要求設計修建;或質量低劣不能起到防水作用;或由于不注意日常維護和試驗,當井下出現災情時無法發(fā)揮作用而淹井。
2、管理方面的原因
(1)由于相對于其他事故發(fā)生率不是很高,容易使人思想麻痹,
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如果對水害沒有充分的認識,往往會導致不該發(fā)生的透水事故。
(2)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致使許多水文地質情況不清,相應防范措施跟隨不上而發(fā)生透水事故。
(3)不能嚴格執(zhí)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低,沒有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職工沒有掌握透水預兆、避災路線、避災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識,致使發(fā)生水害引起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對各種防水工程質量驗收把關不嚴。未按《規(guī)程》規(guī)定定期檢查,及早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
五、礦井水害的危害
礦井水害的危害很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惡化生產環(huán)境。礦井可造成巷道積水,頂板淋水和老窯積水使工作面及附近巷道空氣潮濕,工作環(huán)境惡化,影響工人身體健康。
(2)增加排水費用(增加了生產成本)。在礦井生產建設中,礦井水量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排水設施、設備和排水費用,不僅造成原煤噸煤成本增加,而且給生產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
(3)縮短生產設備的使用壽命。礦井水的存在對金屬設備、鐵軌和金屬支架產生腐蝕作用,縮短其使用壽命。
(4)損失煤炭資源。為防止礦井水的威脅,有時需留設防水煤柱,影響煤炭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有的甚至無法開采。
(5)引起瓦斯積聚、爆炸或硫化氫中毒。如果發(fā)生老空區(qū)、老煤窯突然透水,積聚在老空區(qū)內的瓦斯、硫化氫會隨水而出,涌出的瓦斯若達到爆炸濃度,遇高溫火源就會發(fā)生爆炸,而人們呼吸到了劇毒的硫化氫,重者就會造成死亡。
(6)一旦失控,造成淹井及人員傷亡。礦井涌水量一旦超過排水能力或突然涌水,輕者淹井停產,重者礦毀人亡。
六、礦井水害的防治原則
水害防止的原則是指“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則。
(1)“預測預報”是指在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對礦井生產區(qū)域的地質構成情況、水害類型等到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處理水害的措施。一般應根據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生產作業(yè)計劃,提出作業(yè)區(qū)域水害的預測預報,確定礦井水害的防治重點。
(2)“有疑必探”是指在預測預報工作的基礎上,分析可能構成水害威脅區(qū)域,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查明有水害疑點的作業(yè)區(qū)域。
(3)“先探后掘”是指在綜合探查的基礎上,提出作業(yè)區(qū)域水文地質分析報告,在確保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采沒有水害威脅時,方可掘進和進行回采。
(4)“先治后采”是指根據礦井定期水害排查和綜合探測發(fā)現存在的水害問題以及水文地質異常區(qū)域,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水害治理措施,直到完全消除水害威脅后,才能組織正常的掘進或采煤工
作。
七、礦井井下水害防治
1、井下防治水的措施和要求
按照《規(guī)程》要求,對井下防治水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必須嚴格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主要有:
(1)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qū)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采掘到探水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3)每次降水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4)水淹區(qū)積水面以下的煤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5)開采水淹區(qū)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6)井田內有與河流、水庫、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處其確切位置,并按規(guī)定留設防水煤(巖)柱。
(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來壓、底板鼓起或
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fā)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8)礦井必須做好采區(qū)、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
(9)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
(10)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措施,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批。
(11)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地域,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qū),只有在其附近設置水閘門后,方可掘進。
(12)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井巷揭露的主要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tài)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沙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
2、老窯水害防治
積存在煤層采空區(qū)和廢井巷中的水,是煤礦生產建設中最危險的水患之一。
老窯積水水害,不僅在老窯或地方小井多的礦井存在,在國有大型煤礦自采自掘的廢巷老塘,因種種原因在本該無水的地方也意外積存了或多或少的水體,它們意外的潰出也會傷人毀物。因此,
對于所有地下開采的礦井,均會遇到老窯水害問題。
根據以往防治老窯積水的經驗和教訓,對這類水害的主要防治對策就是要嚴格執(zhí)行探放水制度,以根除水患。
防治老窯積水,要解決好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
(1)克服麻痹僥幸心理,避免疏忽大意。由于某種原因老窯積水的分布規(guī)律不易掌握,又帶有災害的特點,一旦警惕不高,很簡單的問題也會釀成慘重的水害事故。因此,必須采取嚴肅慎重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tài)度,堅持“全面分析,逐頭逐面排查,多找疑點,“有疑必探”的基本原則。
(2)認真分析老窯積水的調查資料。老窯和地方小煤礦的積水范圍,由于缺乏準確的測繪資料,是老窯水防治難且易于發(fā)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對老窯積水調查資料的系統(tǒng)分析和正確使用是防治這類水害事故的一個關鍵環(huán)節(jié)。對老窯積水資料的調查,一定要嚴肅認真、深入細致、確切地加以記錄,并且要反復分析核實,判斷可靠程度,指出疑點和問題。
(3)制定合理有效的防治對策。古空及上部積水多為復雜的區(qū)域,分管安全的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要千方百計地了解掌握本礦井周圍的老窯積水分布情況,各片積水與本礦井各采區(qū)之間的隔離情況,要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有關圖件,全盤安排開拓部署和采掘工程。
(4)嚴密組織探水掘進。古空積水有分散、孤立和隱蔽的特點,水體的空間分布幾何形態(tài)非常復雜,往往很不確切。防治它們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探水掘進。在有足夠幫距、超前距和控制密的鉆孔
掩護下,掘進巷道逐步接近它,最后達到發(fā)現之目的。
(5)特別注意探近放和貫通積水巷道或積水區(qū)。當積水位置很明確,或通過“探水掘進”確已接近積水并進行近距離探放水時有些問題需要特別注意,情況復雜的積水就在身邊,稍有不慎,水害立即可能發(fā)生。
(6)重視自采自掘采空廢巷積水的探放。這是一個普遍,千萬不能認為資料相對而言可靠就掉以輕心,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對原不積水的區(qū)域要分析重新積水的條件和可能,經常圈定積水區(qū)。
②要分析測繪精度和誤差,注意可能少填、漏填的巷道、硐室。
③不過分自然,盲目進行探近放。
(7)鉆、物探結合問題。老窯水的探放,工作量很大,尤其是探水掘進,確實耗工耗時,應該積極采用物探手段,幫助圈定積水區(qū),減少超前探水的工作量,開展探水孔端的孔間透視,以減少鉆孔密度。但是,鉆、物探結合,必須要以鉆探為主,物探資料要有鉆孔驗證。
3、巖溶突水災的防治
巖溶突水災害約占水害比例的一半,從突水的方向上,它可分底板水(由下向上)、側方突水、頂板突水(由上向下)。防治的關鍵技術是:
(1)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含隔水層、富水性、地質構造、巖溶陷落柱等)。
(2)承壓水采煤時(底板巖溶水大多數是具有壓力的承壓水,有時壓力很高,可達幾十兆帕),必須執(zhí)行《規(guī)程》、“三下采煤”規(guī)程和《礦井防治水條例》,探水和留設相應的防水煤柱。
(3)加大排水能力,確保防水設施(如防水閘門、分區(qū)隔離、快速注漿堵水、加大水倉容量、排水系統(tǒng)暢通等)的正常使用。
(4)了解防治底板突水的先進理論(包括“突水系數”的觀念、“主通道”學說、“關鍵層”學說、“下三帶”理論等)和探查、防治技術。
(5)使用先進的井下物探技術,除了地面大面積高分辨率地震探測外,在井下采區(qū)、采面、掘進巷道中都可采用超前物理探查技術。
(6)制定防治水總策略:
①深降強排,疏、排、供、環(huán)保相結合。
②帶壓開采,保水采煤。
八、礦井水災的防治技術
《指導意見》要求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
(1)“防”主要指礦井邊界、導水層兩側、強(承壓)含水層、陷落柱、地下水強徑流帶等區(qū)域必須進行留設防水煤(巖)柱;大水礦井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井,井底車場或井下中央泵房要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工程。
(2)“堵”主要指井巷工程穿過含水層、導水斷層、裂隙帶、陷
落柱等水文地質復雜地帶時,必須進行超前探水注漿加固封堵;掘進、回采工作面底部為強含水層或高承壓含水層時,也必須進行底板注漿加固封堵。
(3)“疏”主要是指當煤層頂底板有承壓含水層或老空區(qū)水體存在時,必須進行超前探放水,直到承壓含水層位達到安全開采值以下或老空水全部疏干后,才能開展正常采掘活動。
(4)“排”主要指礦井排水系統(tǒng)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并滿足特殊情況下排水需要。
(5)“截”主要指礦井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附近,對井口、工業(yè)廣場要采取修筑堤壩、開挖溝渠等截流措施,以防止地表水體倒灌礦井;地表水體、采煤塌陷區(qū)、煤系地層露頭等部位有漏水現象時,要對漏水的水體基底進行防漏加固處理。
1、地面防水
地面防水是指在地表修筑各種防排水工程,防止或減少大氣降水和地表水涌入工業(yè)廣場或滲入井下。
地面防水視礦區(qū)具體條件不同可采用河流改造、鋪整河底、填堵通道、挖溝排(截)洪及排除積水等措施。
為防止地面水侵入工業(yè)場地和礦井,可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井下防水
防水閘門與防水閘墻是井下防水的主要安全設施。凡受水患威
脅嚴重的礦井,在井下巷道布置和生產礦井開拓延伸或采區(qū)設計時,應在適當地點預留防水閘門和防水閘墻的位置,使礦井形成分翼、分水平或分區(qū)隔離開采,以便在水患發(fā)生時,達到分區(qū)隔離、縮小災情、控制水勢危害、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的目的。
防水閘門。防水閘門一般設置于井下運輸巷內,正常生產時防水閘門是敞開著的,當突然發(fā)生水患時,關閉閘門將水阻擋于閘門之外。防水閘門設置應考慮以下問題:
①防水閘門應設置在對水害具有控制作用的部位和井下重要設施部位(如井底車場出入口處),能將水害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并考慮即使水害發(fā)生后能恢復生產及繞過事故地點開拓新區(qū)。
②防水閘門應設置在不受鄰近采動影響的地點,以免破壞防水閘門的結構和修筑地點圍巖的隔水性和穩(wěn)定性,以防止閘門關閉后高壓水通過裂縫外泄。
③盡量避免在較弱巖層或煤層內砌筑防水閘門,應建在圍巖穩(wěn)定性和隔水性好的地段,要求圍巖硬度系數f值必須大于4;如必須在煤賣勁中砌筑時,必須掏槽使閘身的混凝土結構和基巖結合為一體。
(1)閘門應盡量修筑在單軌巷道內,以減少掘進量和防水閘門的規(guī)模和永久性的兩種。臨時性防水閘墻就是在有出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各有堵水材料(如木、木垛、草袋等);一旦突水,可迅速將其堵截在小范圍內,這種防水閘墻只能起到臨時搶險作用。永久性防水閘墻一般是在采煤結束后,為永久隔絕有大量涌水可能的區(qū)段
而砌筑的一種永久性關閉的擋水建筑。
(2)防水煤(巖)柱。在水體下、含水層下、承壓含水層上或導水斷層附近采掘時,為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涌入工作面,在可能發(fā)生突水處的外圍保留最小寬度的礦柱不采,以加強巖層的強度和增加其重量阻止水突入礦井。防水煤(巖)柱按以下原則留設。
①有突水威脅又不宜疏放的地區(qū),采掘時必須留設防水煤(巖)柱。
②防水煤(巖)柱留設應在安全可靠的基礎上,把煤柱寬度降到最低程度以提高資源利用率。
③一個井田或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內的防水煤(巖)柱,應在總體開采設計中確定,即開采方式和井巷布局應與各種煤柱留設相適應,避免在以后煤柱留設中造成困難。
④多煤層地區(qū)防水煤(巖)柱留設,必須統(tǒng)一考慮,以免某一煤層所留(巖)柱因另一煤層開采而遭破壞,致使整個防水煤(巖)柱失效。
⑤留設防水煤(巖)柱所需數據必須就地選取,鄰區(qū)或外區(qū)數據僅供參考,如需采用時應適當加大安全系數。
3、礦井探放水技術
我礦周圍存在有充水小窯,富水含水層以及斷層,當采煤工作面接近這些水體時,可能發(fā)生地下水突然涌入礦井,產生水患事故。為消除隱患,生產中使用探放水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的水情,并將水有控制地放出,以保證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但在很多情況
下,由于勘探手段和客觀認識能力的限制,對地下含水條件掌握不夠清楚,不能確保沒有水害威脅,這就需要推斷出可能產生水害的疑問區(qū),并采取措施。為了預防水害事故,當巷道距含水體一定距離或在疑問區(qū)內掘進時,必須堅持超前鉆探,探明情況或將水放出,消除威脅后在掘進,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為此,《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實踐證明,“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是防止煤礦井下水害事故的基本保證。在水害威脅的地區(qū)進行采掘工作,都應堅持這一原則,絕不可疏忽大意,更不能有僥幸心理,置水害情況于不顧,一味蠻干。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加強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窯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防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水的灌漿區(qū)時。
(7)接近其他有可能出水的地區(qū)時。
4、礦井注漿堵水技術
當涌水量很大,僅僅依靠排水已不可能或不經濟時,采用注漿截水源道,然后在進行排水。注漿堵水技術的使用條件如下:
(1)當老窯或被淹井巷的積水與強大水源有密切聯系時,可先注漿堵水源,然后排干積水。
(2)當井巷工程必須穿過一個或幾個強含水層或充水斷面,若不注漿堵截水源,將給礦井生產和建設帶來很大的困難和危險,甚至無法施工。我國許多礦井穿過強含水層時,都采用了注漿這種方法。
(3)當井筒或工作面發(fā)生嚴重淋水,為了加固井壁、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排水費用,可采用注漿措施。
(4)某些涌水量特大的礦井,為了減少礦井涌水量,降低常年排水費用,亦可采用注漿堵水源。
十四、礦井水害應急預案
根據年度采掘計劃安排,在進行煤礦開采,及接近積水區(qū)時,可能出現礦井突水,因此,特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
1.礦井水害應急領導機構:成立以礦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總工程師、安全、通風、生產、機電副礦長為副組長的應急領導機構,成員包括調度主任、通風、生產技術部長、井下各生產隊長。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1)礦長:是處置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總工程師和副礦長的協(xié)助下,制定搶險救災,人員營救和處理事故的作戰(zhàn)計劃。
2)礦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制定搶險救災,人員營救和處理事故的作戰(zhàn)計劃。
3)安全、通風、生產、機電副礦長,根據搶險救災,人員和事故處理的作戰(zhàn)計劃,負責組織處理事故所必須的工人待命,及時調集救援所必須的設備材料。
4)礦山救護隊長:對礦山救援隊的行動具體負責,負責制定救援方案,經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zhí)行。全面指揮礦山救援隊和輔助救援隊,根據搶險救災,人員營救和事故處理作戰(zhàn)計劃規(guī)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qū)遇難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
5)調度室主任:負責應急救援的調度和協(xié)調工作。負責信息處理和報告,救援命令的傳達,災區(qū)遇險人員的匯總,相關應急人員的調度及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6)通風部部長:負責應急時間的通風管理。按照礦長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系統(tǒng),為實現自然通風及恢復主扇運轉做好技術指導工作,掌握主扇的工作狀況,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組織瓦斯排放并執(zhí)行與通風有關的其他措施。
7)生產技術部部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協(xié)調各方面的工作,協(xié)助礦長進行搶救、撤人和災難處理。
8)井下各區(qū)隊隊長、班組長:按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求組織災區(qū)遇險人員有序地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清點人數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難處理任務。在撤退前,當班第一責任者負責動員職工將主副局部通風機饋電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關閉供水閘門。
2、接警:
1)礦井發(fā)生水災事故后,調度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應急領導機構所有人員到達井口指揮現場,并通知井下所有生產人員按遇水災時避災路線從工作面撤至地面。
2)礦長到達井口現場后,立即按照本煤礦制定的應急預案,清點人數,組織救援。
3)通知礦山救護隊人員下井偵查井下突水情況,監(jiān)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并向上匯報。
4)根據井下突水情況,立即(在1小時內)向上級部門匯報,匯報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人員情況、范圍、程度等。
3.應急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