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12、科室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素質。
13、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14、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15、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tǒng),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和區(qū)域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隔離設施,實現(xiàn)分區(qū)隔離。隔離設施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水閘門每年必須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1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qū)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guī)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xié)調,按安全互保協(xié)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須嚴格執(zhí)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guī)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18、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19、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tǒng)進行聯(lián)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yè)廣場場地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情況下,必須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