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易制爆化學品管理,防止易制爆化學品被用于私制爆炸物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依據(jù)國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易爆化學品在本公司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廢棄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本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學品名錄中的分析用化學試劑(量很少)。
3、職責
3.1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組織編制和完善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公司內各環(huán)節(jié)(含購買、使用、轉運、棄置、銷售等)的安全管理。
3.2采購部負責易制爆化學品準購證的申辦、易制爆化學品采購及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3.3化產車間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硫磺)生產、儲存、廠內轉移入庫中的安全管理。
3.4、銷售部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硫磺)的倉儲、裝卸、運輸、銷售環(huán)節(jié)中的安全管理。
3.5中心化驗室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作為化學分析試劑用)。
4、內容與要求
4.1公司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管理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上崗證。使用、銷售人員應了解所銷售易制爆品的具體性質,以及對儲存、運輸?shù)鹊木唧w規(guī)定。
4.2易制爆?;瘜W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執(zhí)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guī)定。硫磺倉庫必須做到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出庫復核、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
4.3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其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不具備上述資質的單位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4.4公司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標簽。
4.5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禁止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4.6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shù)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應當在銷售后5日內,將所銷售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4.7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xiàn)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4.8 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采購、銷售、經營等工作的,除執(zhí)行本制度外,還應遵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