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式起重機的使用管理制度
⑴操作者必須熟悉起重機結(jié)構(gòu)和性能,經(jīng)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對起重機馳立進行操作,并應遵守安全守則。
⑵按照規(guī)定條件加足潤滑劑,對潤滑機具做好防塵防水保護。
⑶每班開動前必須做好以下各種檢查: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xiàn)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gòu)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gòu)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wěn),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gòu)沒檔的轉(zhuǎn)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gòu)每檔的轉(zhuǎn)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zhuǎn)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guī)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guī)程中的“十不吊”規(guī)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xù)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wěn),吊鉤轉(zhuǎn)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yè)中應按規(guī)定對下列各項作業(yè)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nèi)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jīng)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yè)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xiàn)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guī)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gòu)完全停止轉(zhuǎn)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diào)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xiàn)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xiàn)象;
⑥若發(fā)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yè)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