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yè)合作社現金管理開支審批制度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后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yè)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guī)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復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fā)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鑒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后,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00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xù),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xù)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