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礦礦井燒焊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井下、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嚴禁在采掘工作面進行燒焊作業(yè)。
地面煤倉燒焊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至少提前一天編制,必須根據(jù)作業(yè)方式和作業(yè)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夠保證作業(yè)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燒焊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明確燒焊時間、地點、負責人及安全要求等內容,同時包括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安監(jiān)、通風、調度、機電、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會審。
(三)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后,方可編制燒焊報告,燒焊報告必須一式五份,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及明確安全負責人等。
安監(jiān)、機電、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及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授權人員)必須在看到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審批燒焊報告。
燒焊報告審批完畢后,必須及時送安監(jiān)、機電、通風、調度各一份,施工單位留存一份貫徹學習。所有燒焊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四)燒焊相關人員要學習措施(必須有記錄可查)。燒焊時必須有干部現(xiàn)場跟班,并且指定安檢員、瓦斯檢查工在場檢查和監(jiān)督。
二、操作細則
(一)井下燒焊地點的劃分及要求
(1)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井口房、選煤樓、煤倉(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倉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等地點進行燒焊作業(yè),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派專職安檢員、專職瓦檢員及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為跟班干部)在現(xiàn)場檢查和監(jiān)督,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硐室和巷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井下所有回風巷道內均不準施焊,井下所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順槽均不準施焊。
(3)進行燒焊工作前礦井通風調度必須向集團公司通風處匯報,并做好有關記錄備查。
(二)燒焊審批流程
燒焊專項技術措施制定及審批--燒焊報告審批--燒焊作業(yè)
(三)燒焊專項技術措施制定及審批
(1)措施的編制人員必須是燒焊單位的主管技術員,措施的審批人員必須為審批單位技術人員。
(2)措施內容要求詳情見附件1。
(3)措施會審人員為:總工程師(總工程師不在由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機電部、通風部、調度室、安監(jiān)部、生產中心(或礦建中心)、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如外來單位燒焊,公司工程牽頭部門參加會審。
(4)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規(guī)程措施管理要求進行審批、下發(fā)、貫徹學習等(必須有記錄可查)。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點多次使用一個措施。原則上燒焊作業(yè)必須在一天完成,如未完成必須在燒焊報告上注明為前一日未完報告。
(四)燒焊報告審批
(1)燒焊單位必須提前一天憑審批完畢的燒焊措施履行燒焊報告審批手續(xù)。燒焊報告必須經機電部、通風部、調度室、安監(jiān)部等業(yè)務部室值班人員批準后,交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審批。
(2)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未下發(fā),部室單位沒有接到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不得審批燒焊報告。
(3)審批完畢后,將燒焊報告送機電部、通風部、調度室、安監(jiān)部各一份貫徹學習并存檔。
(4)燒焊報告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每次最長時間只能批準一天。
(5)機電部、通風部、調度室、安監(jiān)部的當天值班干部有資格審批燒焊報告。
(6)燒焊報告內容要求見附件2。
(五)燒焊作業(yè)
(1)井下燒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等有關規(guī)定,燒焊地點必須懸掛大字符便攜式瓦檢儀,并懸掛瓦斯檢查牌板,瓦檢員要定時填寫瓦斯檢查情況。
(2)每次燒焊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xiàn)場要填寫現(xiàn)場開工單。開工單格式見附件2。
(3)項目負責人要全面負責燒焊過程中的所有工作,技術負責人要負責現(xiàn)場燒焊工作的技術指導,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現(xiàn)場作業(yè)的安全工作,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xiàn)場瓦斯,專職安監(jiān)員負責監(jiān)督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和現(xiàn)場的安全工作。
(4)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安監(jiān)員與瓦檢員有權隨時停止燒焊。
(5)使用非防爆設備入井時,必須派專職電工。
(6)井下施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者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安全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六)關于燒焊報告審批總經理授權的相關規(guī)定
(1)燒焊報告必須經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審批后方可生效。
(2)總經理授權人員必須是與井下生產有直接關系的公司領導。
(3)公司每日值班領導中應有一名領導是總經理授權人員,負責當日燒焊報告的審批。
(4)總經理授權審批燒焊人員必須履行授權程序,總經理需在燒焊審批授權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燒焊審批授權書一式三份,一份授權人保存,一份被授權人保存,一份通風管理部歸檔保存。
(5)燒焊報告審批權授權每年要重新授權一次,擁有審批資格人員發(fā)生變化時要及時進行授權。
(6)總經理燒焊報告審批授權書格式見附件3。
三、考核
(一)燒焊單位未按程序進行燒焊作業(yè)審批,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二)措施及報告審批人員在不允許燒焊地點的燒焊措施或報告上簽字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燒焊單位弄虛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進行燒焊作業(yè)的,按照事故進行追查。
(四)燒焊施工單位負責人、燒焊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各部室措施、報告審批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制度,并上報通風管理部進行備案,通風部定期組織以上人員進行燒焊管理制度考試,不合格者,嚴禁進行燒焊措施及報告的審批,并處500元罰款。
(五)燒焊施工單位必須對審批完畢的燒焊專項措施組織貫徹學習,并將學習記錄備案,無學習記錄的,將立即停止其燒焊施工,并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六)各部室必須在接收到燒焊專項措施后方可審批燒焊報告,否則禁止簽字審批,違反規(guī)定簽字者,處以200元罰款。
(七)燒焊施工現(xiàn)場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現(xiàn)場開工單,無現(xiàn)場開工單或開工單上人員未到齊不允許進行燒焊作業(yè),否則對施工單位現(xiàn)場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對于開工單上人員未到的,致使未進行燒焊工作,按事故進行追查。
(八)燒焊期間,施工現(xiàn)場人員嚴禁脫崗,違反規(guī)定者處以500元罰款。
(九)燒焊作業(yè),必須嚴格按措施執(zhí)行,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500元,發(fā)生事故的,按事故進行追查。
(十)本制度于二〇一〇年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