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印章證照的管理制度
f公司印章、證照的管理制度
1、 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fā)票章、法人私章、各部門章等印章;證照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卡)、銀行帳戶、稅務登記證(地稅、國稅)、財政登記證、海關注冊證書及各下屬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證照。
2、 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由公司負責人管理,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由公司會計管理,預留在銀行財務印鑒中的私章由各公司出納管理,特殊情況不能按以上崗位規(guī)定管理的,由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安排管理人員,但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必須是分開管理,各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管理。
3、 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卡)、稅務登記證(含國稅、地稅)、財政登記證、海關注冊證書及其它證照由公司總經辦負責統(tǒng)一管理。
4、 各下屬公司總經辦必須按照各地有關部門(工商局、稅務局等)的要求,按時辦理各種證照的年檢、變更、更換工作,保證公司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5、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應懸掛在公司所在地。
6、 按印章、證件的類別建立獨立完整的印章、證照檔案記錄本。印章、證照使用前應登記使用日期、經辦人、審批人、用途等。各分公司應在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公司證照、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傳總公司總經辦。
7、 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與其他單位、組織及第三人共同使用。
8、 未經總公司批準,各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聯(lián)系業(yè)務,簽各種單據、打欠條等行為。
9、 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為本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擔保、貸款、抵押,也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向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借款。
10、 各分公司現(xiàn)行的印章、印鑒未經總公司批準和授權,不得擅自重刻、復制、注銷。如需啟用新印章、印鑒,必須經總公司總經辦同意和授權。
12、 各分公司責任人不得利用公司印章、證照簽訂各種假經濟合同,不得利用印章、證照進行違法活動等等。
13、 各分公司印章、證照丟失時應立即向總公司總經辦報告,并依法公告作廢,重新刻制。
14、 各公司必須明確各印章、證照管理責任人,并將其名單上報總公司總經辦備案,如責任人發(fā)生變化,應及時知會總部總經辦。
15、 責任:各下屬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不得違反上述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xiàn)和查出,根據情節(jié),給予相關管理責任人處分,情節(jié)嚴重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司證照、印章使用登記表序號使用人使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