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項技術資料應按國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guī)范》(gb/t50326-2001)、《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gb/t50328-2001)要求整理,省內項目部必須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編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檢查用表。其它省市使用的施工質量驗收檢查用表應符合當地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單位工程技術資料應做到及時、全面、真實、準確、有效。項目材料員應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質保單。項目資料員應及時收集、整理、匯總有關資料 。
第三條、單位工程竣工后,技術資料應符合相應要求后才能交付驗收,每一檢驗批驗收時,須提供質保書、試驗報告單、自檢記錄、技術復核記錄給質量員,并在自檢人員簽字的基礎上才能驗收。整理的資料(包括格式、頁面、書寫、簽章、裝釘等)應符合歸檔要求。
第四條、工程的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后30日內交公司質量處審查存檔,分公司、辦事處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助項目部做好技術資料檢查歸檔,合格后上交公司質量處,未設分公司、辦事處的項目,由項目部直接上交公司質量處審查。
第五條、上交公司的資料需原件,必須裝訂成冊,建立總分目錄,厚度控制在40mm以內,并裝入檔案盒。裝訂采用線繩三孔左側裝訂,裝訂時必須剔除金屬物。
第六條、所有竣工圖應加蓋竣工圖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圖紙應按《技術制度復制圖的折疊方法》gb/10609.3-89統(tǒng)一折疊成a4幅面圖標欄露在外面。
第七條、總包單位應及時檢查、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工程技術資料,總包范圍內所有資料必須一同上交公司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