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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59

造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1篇 造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造船新廠生產的發(fā)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造船新廠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造船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廠長負責制,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造船新廠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造船新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jiān)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貫徹執(zhí)行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并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專職安全員3人,各施工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生產班組不脫產的主管、班長任安全員。

第六條.新廠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安全員是本廠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項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wèi)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yè)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生產廠長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zhí)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yè)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整改的意見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施。

8.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fā)放標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包括外施工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yǎng)工作。及時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消防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油漆、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乙炔、氧氣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zhí)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電氣設備、施工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1).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3).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十七條.焊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發(fā)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設備、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線路和機殼是否有可靠接地,線路、焊鉗的絕緣是否良好,周圍環(huán)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條件,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啟動焊機,在合閘時,必須戴好防護手套,人要站在側面,防止電弧灼傷。導線不得從乙炔、氧氣及易燃、高溫氣體管路附近通過、更不得纏繞著一起。

3、焊機啟動后、要注意焊機運轉是否正常,發(fā)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機、待排除故障后再啟動操作。

4、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操作,應加強通風,嚴格執(zhí)行雙人輪換監(jiān)護制,監(jiān)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fā)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時,必須清除鐵銹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檢查,焊縫和包角必須符合技術要求。

6、拉扯焊線時,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強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鉗線的一端,防止焊線帶動物件墜落和焊鉗脫落傷人。

7、焊條頭不要亂扔亂丟,集中保管,特別高處作業(yè)更應注意。

8、高處作業(yè)時要佩戴好安全帶。操作時不要將電焊線纏繞在身上。在腳手板上作業(yè)不準以木箱、凳子等作為踏腳進行操作。多人立體作業(yè),要交叉進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嚴防墜落傷人。

9、使用梯子時,梯腳要采取包扎橡膠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堅固的支撐物上,梯頂必須扎牢。缺檔、損壞和結果松弛的梯子不準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焼焊,必須時應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經消防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艙室等地方作業(yè)時,應仔細檢查周圍環(huán)境和相鄰艙室的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線要經常檢查,發(fā)現破皮或軋壞等,應及時包扎好或調試,以防短路。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場所施工,必須帶有盛水的桶和有專人看火。

13、焊機不能雨淋暴曬或放在有腐蝕性的場所,防止有害介質的侵入。所有電線不得放在油脂、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地方。

14、焊機的接地和工作搭鐵線,不準搭在各種氣瓶、管道、腳手架、鋼絲繩、軌道、屋架、貯罐等上面。工作回線,不準接行燈線。焊工自帶照明用燈,電壓不得超過36v。

15、必須遵守明火作業(yè)“十不燒”:

(1)不是焊工不得燒焊。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jiān)護不燒焊。

(2)重點要害部門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的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燒焊。

(3)不了解燒焊地點和周圍環(huán)境(如該處是否能動用明火,有無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燒焊。

(4)不了解燒焊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燒焊。

(5)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燒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燒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9)在禁火區(qū)域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燒焊。

(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yè)(如油漆、噴涂作業(yè)等)不燒焊。

第2篇 某造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造船新廠生產的發(fā)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造船新廠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造船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廠長負責制,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造船新廠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造船新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jiān)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貫徹執(zhí)行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并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專職安全員3人,各施工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生產班組不脫產的主管、班長任安全員。

第六條.新廠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安全員是本廠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項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wèi)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yè)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生產廠長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zhí)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yè)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整改的意見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施。

8.根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fā)放標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包括外施工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yǎng)工作。及時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消防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油漆、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乙炔、氧氣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zhí)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電氣設備、施工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1).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3).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十七條.焊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發(fā)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設備、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線路和機殼是否有可靠接地,線路、焊鉗的絕緣是否良好,周圍環(huán)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條件,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啟動焊機,在合閘時,必須戴好防護手套,人要站在側面,防止電弧灼傷。導線不得從乙炔、氧氣及易燃、高溫氣體管路附近通過、更不得纏繞著一起。

3、焊機啟動后、要注意焊機運轉是否正常,發(fā)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機、待排除故障后再啟動操作。

4、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操作,應加強通風,嚴格執(zhí)行雙人輪換監(jiān)護制,監(jiān)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fā)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時,必須清除鐵銹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檢查,焊縫和包角必須符合技術要求。

6、拉扯焊線時,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強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鉗線的一端,防止焊線帶動物件墜落和焊鉗脫落傷人。

7、焊條頭不要亂扔亂丟,集中保管,特別高處作業(yè)更應注意。

8、高處作業(yè)時要佩戴好安全帶。操作時不要將電焊線纏繞在身上。在腳手板上作業(yè)不準以木箱、凳子等作為踏腳進行操作。多人立體作業(yè),要交叉進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嚴防墜落傷人。

9、使用梯子時,梯腳要采取包扎橡膠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堅固的支撐物上,梯頂必須扎牢。缺檔、損壞和結果松弛的梯子不準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焼焊,必須時應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經消防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艙室等地方作業(yè)時,應仔細檢查周圍環(huán)境和相鄰艙室的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線要經常檢查,發(fā)現破皮或軋壞等,應及時包扎好或調試,以防短路。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場所施工,必須帶有盛水的桶和有專人看火。

13、焊機不能雨淋暴曬或放在有腐蝕性的場所,防止有害介質的侵入。所有電線不得放在油脂、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地方。

14、焊機的接地和工作搭鐵線,不準搭在各種氣瓶、管道、腳手架、鋼絲繩、軌道、屋架、貯罐等上面。工作回線,不準接行燈線。焊工自帶照明用燈,電壓不得超過36v。

15、必須遵守明火作業(yè)“十不燒”:

(1)不是焊工不得燒焊。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jiān)護不燒焊。

(2)重點要害部門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的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燒焊。

(3)不了解燒焊地點和周圍環(huán)境(如該處是否能動用明火,有無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燒焊。

(4)不了解燒焊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燒焊。

(5)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燒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燒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9)在禁火區(qū)域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燒焊。

(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yè)(如油漆、噴涂作業(yè)等)不燒焊。

16、工作完畢,必須拔掉焊機線接頭,切斷焊機電源,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離開;

17.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8.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十八條、(自動焊、半自動焊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發(fā)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周圍環(huán)境、機電設備、接地、防護、限位裝置以及機械運轉、線路絕緣、潤滑系統等是否完好正常,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設備電源線連接處不能松動,不得隨意將控制箱通往變壓器焊機頭的插銷拔掉。

3、清理焊渣應用小竹掃把,不準用手觸及,并應戴好防護眼鏡。

4、操作時要防止導線被熔渣和高溫焊縫燙壞。導線若有破皮露線現象,應及時包扎或更換,以防短路。

5、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作業(yè),必須要有良好的通風,嚴格執(zhí)行雙人輪換監(jiān)護制,監(jiān)護人不得擅離崗位,發(fā)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6、半自動焊槍的手把用完后,在電流未有斷時,應放置穩(wěn)妥,特別要防止焊槍手把的送絲按鈕與焊接物相碰而發(fā)生短路。

7、焊機發(fā)生故障時應報告領導。檢修應由合格專職電工承擔,不得擅自拆修。

8、在調運物體時,要與起重工聯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發(fā)生。

9、嚴格遵守焊工明火作業(yè)“十不燒”的操作規(guī)程。

10、工作結束應即切斷電源,將焊機放置于妥善地方,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離開。

11.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2..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十九條、(氬弧焊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發(fā)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必須認真檢查周圍環(huán)境,清除障礙物,然后檢查設備、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電源、氣源以及控制系統和傳動部分是否正常,確認無誤方可操作。

2、氬氣和冷卻水不準泄露,如有異常立即修復。開啟氬氣時,人必須站在側面。管系要經常檢查,壓力不得超過有限值。

3、自動和全位置焊接時,必須有專人操縱開關。操縱電鈕者不得遠離電弧,以便發(fā)生故障時,及時關閉電鈕。

4、不準在電弧附近吸煙或進食,防止塵毒及危害。

5、磨削釷鎢極時,必須戴好口罩和手套。砂輪機必須裝有抽風裝置,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砂輪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6、釷鎢棒應存放在專用的鉛盒內,防止大量釷鎢棒集中危害人體。

7、氬氣瓶不準敲擊,應立放在支架上,并遠離明火10米。

8、手工氬弧焊應戴好防塵口罩,在容器內焊接應使用專用面罩,而且外面應有專人監(jiān)護和配合。

9、操作場地必須空氣流通,并裝設通風排毒裝置。通風設施失效時,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畢,將電源、氬氣、水源關閉,電線膠管圈放好。自動機頭和半自動送絲機應停放在適當的地方。離開前要進行現場檢查,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二氧化碳焊工)

1、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發(fā)證、學徒,必須有老師帶領教學;工作前應該檢查設備電器、線路、氣瓶膠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現場周圍環(huán)境是否安全可靠,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需要戴好防護用品;

2、操作現場應該保持良好通風,切莫在狹小艙室或者密閉容器內焊接;

3、開啟二氧化碳瓶時,操作者必須避開瓶口,站在側面;以防接頭彈出擊傷;二氧化碳氣體膠管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

4.焊接前應該預熱數分鐘;操作中必須思想集中,防止焊線頭甩出傷人;操作者不得擅離崗位;

5.修理機具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方可進行,電器部分必須有電工負責,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線需要經常檢查,發(fā)現破皮裸露,應該及時包扎或者更換;防止短路發(fā)生事故;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

7.二氧化碳氣瓶嚴禁日光暴曬,嚴寒季節(jié)出氣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電解化凍;

8.工作結束,立即關閉電源、氣源;工具設備收拾好,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才能離開;

9.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0..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一條.氣焊.氣割工

1.工作前應該檢查壓力表、膠管接頭、焊割炬是否完好;現場周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閥門要緊固牢靠,不準有松動漏氣,檢查設備附件和管系泄露時,只能用肥皂水測試,而且周圍不能有明火作業(yè),不準抽煙;操作中要經常檢查膠管、接頭、和閥門開關等;發(fā)現泄露及時修復;

3.新膠管,應該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規(guī)定顏色標記使用膠管接頭必須扎緊;氣焊.氣割炬的氧氣和乙炔氣膠管,不得有4個以上接頭;

4.操作時,如果回火,立即關閉混合氣體,然后再關氧氣和乙炔氣,待焊割炬冷卻后,再開少量混合氣體排除煙塵,然后可重新點火;

5.凡是進入艙室、箱、柜和容器內部工作,應該加強通風,嚴格執(zhí)行雙人輪換監(jiān)護制,監(jiān)護人必須堅守崗位,發(fā)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人離開場地必須將焊割炬、膠管隨身帶出;

6.嚴謹以焊割炬的火煙做照明和用氧氣做通風氣源;在平臺和船上操作時,焊割炬不得插入平臺孔隙,或者放在狹小艙室里;

7.高處作業(yè),必須戴好安全帽、配掛好安全帶,操作中膠管應該扎牢固定,嚴謹纏繞身上,腳手板上不準用木箱、凳子或者鐵桶等等作為腳踏;多人立體作業(yè),上下要岔開,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處切割拉撐、角鐵、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物件即將割斷時,慎防因站立不穩(wěn)或偶然因素,失足墜落或沖擊傷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拋下擲,以防傷人;

9.嚴格遵守氧氣、乙炔氣的安全操作規(guī)定--

(1)不是氣焊、氣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jiān)護不能焊割;

(2)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點和周圍情況--(該處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

(5)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儲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做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夠飛濺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區(qū)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yè)(如油漆、噴涂作業(yè)等)不焊割;

10.下班時,檢查環(huán)境,滅絕火種,關閉氣源,拆除接頭,整理好膠管;確認安全可靠,才能離開;

11.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2.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二條;自動.半自動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檢查工具、設備和周圍環(huán)境是否正常,確認無誤才能操作;

2.切割平臺底部保持通風,切割膠管不要滑入平臺孔隙,平臺底下的熔渣和雜物要經常清除;以防乙炔氣沉積發(fā)生事故;

3.新膠管使用前,應該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與其他雜質,確保閥門開頭和膠管接頭不準有漏氣現象,平時要經常檢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時應該檢查控制箱的電源、氣源,有無漏電、漏氣,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時,遇到回火應立即關閉混合氣體,再關氧氣、乙炔氣,然后再開少量混合氣體,將里面的煙塵排除后重新點火;

6.氧氣瓶、乙炔氣(管路、儲氣罐)與明火操作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7.氧氣瓶應豎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曬的措施;嚴謹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觸氧氣瓶;氧氣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以防乙炔氣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臺的格擋板間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傷害;

9.工作完畢,即切斷電源、氣源,整理膠管,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無誤才能離開;

10.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1.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三條.數控切割工

1.工作臺前,應該檢查電器線路和機組滑輪等是否完好,軌道及周圍環(huán)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防護用品;

2.切割平臺底部應該保持良好的通風,平臺下面的熔渣和積物經常清理;以防乙炔氣沉積發(fā)生爆炸;

3.操作時,思想要集中,跟蹤臺和切割機有專人負責,操作人員要互相配合,步調一致,不得擅離崗位,必須時時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發(fā)生回火燒毀割炬。

4.電器控制箱按鈕和氧氣、乙炔氣的閥門要經常檢查,防止漏電漏氣,發(fā)生爆炸;

5.跟蹤臺和切割機,所有的電器線路和控制系統如果發(fā)生故障,應停止使用,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修復;

6.操作室應急開關防暴器應經常檢查,保持完好。平臺隔板間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傷害;

7.在吊運物件時,應與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設備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畢,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檢查環(huán)境,滅絕火種,整理好場地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離開;

9.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0.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四條.氧氣瓶

1.氧氣瓶應該有安全防護帽,和橡膠圈套,豎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曬及穩(wěn)固

措施;

2.瓶內氧氣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以防乙炔氣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壓力的氧氣瓶,應將閥門擰緊,顯示‘空瓶’標志;

3.氧氣瓶附件有缺損,閥門螺桿有損壞等,應該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觸氧氣瓶,以防爆炸;

5.氧氣瓶不得強烈碰撞;裝卸、運輸時,嚴禁采用拋、摔、滾的方法操作,切莫電磁起重機吊運;

6.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啟速度要緩慢,防止有機材料溫度過高,或者氣流沖擊產生靜電火花而造成燃燒;

7.嚴寒季節(jié),減壓器和管系發(fā)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鐵器敲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氧氣突然大量噴發(fā)造成事故;

8.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氣瓶,氣瓶的減壓器應該有專業(yè)人員修理;

10.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1.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五條.乙炔氣瓶及發(fā)生器

1.乙炔氣瓶不能受劇烈震動與沖擊,以防瓶體受損和內部多孔填料下沉,影響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氣瓶,應豎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橫躺,禁止日光暴曬和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yè)距離應不小于10米

3.乙炔氣瓶的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并將閥門擰緊,顯示‘空瓶’標志;

4.操作者不準隨意修改氣壓調節(jié)表,必須由專業(yè)人員修理;

5.乙炔發(fā)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熱源,應放在空氣流通的場所;氣壓應保持正常狀態(tài);不得超過設計值 ;

6.一個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兩個以上焊炬的乙炔發(fā)生器,必須裝有一個總的回火防止器;

7.發(fā)生器的水必須清潔。水放式發(fā)生器,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浮筒式發(fā)生器水不得超過60℃,當超過以上溫度時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應該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畢,只有放盡發(fā)生器的余氣,才能松開刀門,取出剩余電石,沖洗粘漿殘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環(huán)境;

9.嚴冬季節(jié),發(fā)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導氣保險裝置,要用熱水和蒸汽解凍,切莫直接加入電石升壓;

10.乙炔發(fā)生器必須裝有回火防止器,溫度計、安全閥、防爆膜和壓力表等;它們應該保持靈敏可靠,不準把電石粉加入發(fā)生器內;

11.加入電石時,人要站在側面,嚴禁用金屬件敲擊,嚴禁吸煙和接觸明火;加入電石后,必須將容器內含有空氣的乙炔氣體排放干凈;方可使用;

12.電石應放在密封的容器內;蓋好蓋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曬,開鑿電石桶,必須有專用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擊;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必須有防護設施。

14.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范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guī)定。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fā)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

五、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yè)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fā)放個人防護用品,各施工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wèi)生監(jiān)測,對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yè)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wèi)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guī)定發(fā)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yè)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yè)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門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yǎng)的決定。

第三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yè)。

六、安全生產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新廠組織安全生產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7天檢查一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總結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報公司審批后,由財務處、供應處辦理。

七、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zhí)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xù)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

第三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八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部門給予1萬至3萬罰款處罰,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凡發(fā)生事故,要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部門給予2萬罰款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fā)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yè)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公司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zhí)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yè)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yè)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fā)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yè)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四條 職工因發(fā)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條 發(fā)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技處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技處接到事故報告后,新廠安全小組應迅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jiān)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四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條例、規(guī)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yè)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guī)程冒險作業(yè)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yè)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yè)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yè)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新廠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新廠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等如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造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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