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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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男,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__-__。 被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女,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__-__。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現婚姻存續(xù)期間產生矛盾,現甲方自愿對乙方立下保證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甲方保證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間應做到和睦相處,互相包容、諒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識到自己的不對,并承諾一定徹底改正動手的惡習;
二、甲方保證過去犯過的錯(包括夜不歸宿、酗酒等等)不再發(fā)生,如若發(fā)生自愿承擔后果;
三、如果甲方違反保證書的義務,乙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甲方應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認為有必要,甲方應配合乙方去看心理醫(yī)生;
五、特別強調: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動提出離婚,則執(zhí)行離婚協議書。
保證人:
年 月 日
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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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證書范文推薦
1.離婚保證書
尊敬的__:
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男,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____。
被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女,漢族,__年_月_日生,住____。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現婚姻存續(xù)期間產生矛盾,現甲方自愿對乙方立下保證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甲方保證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間應做到和睦相處,互相包容、諒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識到自己的不對,并承諾一定徹底改正動手的惡習;
二、甲方保證過去犯過的錯(包括夜不歸宿、酗酒等等)不再發(fā)生,如若發(fā)生自愿承擔后果;
三、如果甲方違反保證書的義務,乙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甲方應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認為有必要,甲方應配合乙方去看心理醫(yī)生;
五、特別強調: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動提出離婚,則執(zhí)行離婚協議書。
致此
敬禮!
__
____年__月__日
2.離婚保證書
尊敬的__:
我作為___的合法丈夫,在妻子___懷孕待產期間出軌,被妻子___發(fā)現后,我非常的悔恨自己犯下的錯誤,我保證不在于情人偷偷來往,一心一意與妻子把日子過好,如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將接受妻子___的離婚要求,并且凈身出戶。
致此
敬禮!
__
____年__月__日
3.離婚保證書
尊敬的__:
我和妻子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兩人共同買了房子、車子,生活過得有滋有味。然而,不守本分的我與別的女人發(fā)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發(fā)現,妻子傷透了心。現在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保證從今以后不與情人來往。永遠疼愛妻子,與妻子和諧相處,盡到一個丈夫的責任,我保證過去犯過的錯不再發(fā)生,如若發(fā)生自愿承擔后果,自愿離婚,把所有財產,孩子,房子全給妻子。
致此
敬禮!
__
____年__月__日
離婚保證書范文推薦
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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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簽訂財產保證書離婚時是否有效
【案情】
2008年,李某(男)與劉某(女)經人介紹認識,并與同年10月份登記結婚,李某對劉某疼愛有加、倍加呵護,但臨近結婚了卻仍玩興不減,責任性不夠強,為此劉某要李某在婚前寫下保證書,內容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離婚,則李某婚前的所有財產分一半給劉某。婚后李某經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劉某勸過多次均無效,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增多,經常爭吵。2024年,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證書,并請求法庭予以確認。關于該保證書的效力問題,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李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劉某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guī)定,這對李某明顯不公平,屬于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保證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類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雙方離婚便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雙方離婚之前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由于李某寫保證書向劉某做出承諾,是為了日后與對方結婚并生活在一起,若離婚則李某與劉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應可以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故此時該保證書還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于約定夫妻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笨梢姡蚱拗g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律對約定的財產不強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證書其實質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于李某來說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李某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李某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劉某結婚,李某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系,最后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李某是自愿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其次,保證書上約定財產對半分的前提條件是李某先提出離婚,為此,劉某并沒有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離婚,所以可以認定該約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張將其撤銷。最后,該保證書僅僅是對雙方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作出的約定,而并不是對已經贈與的財產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最終予以返還做出的規(guī)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夫妻約定財產制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愿、平等原則出發(f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
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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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和丈夫結婚十年?;楹笈c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
韓某和丈夫結婚十年。婚后與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雙方購買了徐匯區(qū)的一處房屋,該房首付20萬元,貸款60萬元。之后,丈夫執(zhí)意將其父母的戶口遷入新居。
丈夫平日應酬頗多,絲毫不顧家,為此,雙方經常爭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韓某提出離婚。為了得以順利離婚,丈夫書寫了保證書一份,承諾將婚后共同購買的徐匯區(qū)房屋歸韓某所有,由丈夫歸還貸款。事已至此,韓某便同意離婚,今年初,雙方簽署民政局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取得了離婚證。
離婚后,前夫反悔離婚前所作的保證,明確表示:“當時,為達離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歸你。其實,并非我本意,保證書是無效的,而且,這套房屋內有我父母的戶籍,是大家庭共同財產,不能歸你所有。”韓某覺得婚姻非兒戲,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包括對房屋歸屬的處理,都要對彼此負責,不能出爾反爾。因而,為了維權,韓某將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擔憂的幾點問題:
(1) 韓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
(2) 協議離婚前,前夫親筆寫的保證書,承諾將徐匯區(qū)的一套房屋歸韓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師講堂 房產歸屬問題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擾著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據韓某咨詢的案例,提供法律釋疑。以后會陸續(xù)和廣大讀者探討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發(fā)的房產糾紛,供大家參考。 韓某擔憂的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婚姻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至于,您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在法律上無此概念,更無法律依據。也不能僅以其父母戶口在內為由,主張大家庭共同共有該套房屋,這種說法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韓某所擔憂的第二個問題,會成為這場訴訟案件審理的焦點。
其前夫離婚前親筆承諾他們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購房屋歸妻子所有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顯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他寫的保證書及其作出的承諾,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況且,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之后,其前夫拒絕履行承諾,顯屬不當。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币约暗?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笨梢?,其前夫反悔承諾的行為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韓某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對上述條款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憋@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將該套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韓某,就不能再反悔了。
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5
閱讀小貼士:篇5共計369個字,預計默讀時長1分鐘,朗讀需要2分鐘,中速朗讀3分鐘,在嚴肅場合朗讀需要4分鐘,本模板有205位用戶喜歡。
如果判決的話,保證書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如果現在離婚的時候,對方還同意,那是另外一回事,是他自愿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
夫妻之間不得通過契約侵犯任何一方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權、離婚自由權等。如有夫妻忠誠協議:“每晚12點之前必須回家,女方有權隨時檢查男方手機,夫妻之間誰也不許提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凈身出戶?!钡鹊?,類似的忠誠協議均剝奪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通信自由權、人格尊嚴等公民法定權利,這樣的忠誠協議均應認定無效。
對夫妻的締約行為還應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誠協議中若約定違約責任是一方喪失全部的共同財產權,則可能會影響到該方對債權人的還債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過該類忠誠協議以規(guī)避對第三人的債務。還有的忠誠協議通過剝奪配偶的共同財產管理權限制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權益。
2024離婚保證書示范文本 篇6
閱讀小貼士:篇6共計1517個字,預計默讀時長4分鐘,朗讀需要8分鐘,中速朗讀11分鐘,在嚴肅場合朗讀需要14分鐘,本模板有144位用戶喜歡。
婚前簽訂財產保證書離婚時是否有效
案情
2008年,李某(男)與劉某(女)經人介紹認識,并與同年10月份登記結婚,李某對劉某疼愛有加、倍加呵護,但臨近結婚了卻仍玩興不減,責任性不夠強,為此劉某要李某在婚前寫下保證書,內容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離婚,則李某婚前的所有財產分一半給劉某。婚后李某經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劉某勸過多次均無效,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增多,經常爭吵。2024年,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證書,并請求法庭予以確認。關于該保證書的效力問題,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李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劉某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guī)定,這對李某明顯不公平,屬于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保證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類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雙方離婚便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雙方離婚之前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由于李某寫保證書向劉某做出承諾,是為了日后與對方結婚并生活在一起,若離婚則李某與劉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應可以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故此時該保證書還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于約定夫妻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笨梢姡蚱拗g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律對約定的財產不強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證書其實質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于李某來說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李某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李某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劉某結婚,李某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系,最后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李某是自愿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其次,保證書上約定財產對半分的前提條件是李某先提出離婚,為此,劉某并沒有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離婚,所以可以認定該約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張將其撤銷。最后,該保證書僅僅是對雙方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作出的約定,而并不是對已經贈與的財產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最終予以返還做出的規(guī)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夫妻約定財產制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愿、平等原則出發(f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