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guī)程”之一,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yè)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guī)范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編制、審核、貫徹、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條從事礦井生產、生活的所有崗位工種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系統(tǒng)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編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審核貫徹執(zhí)行。(對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條安全操作規(guī)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必須符合現(xiàn)場條件,體現(xiàn)專業(yè)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便于規(guī)范化操作。
第3條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編制應涵蓋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huán)節(jié)全過程控制,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xiàn)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xiàn)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huán)節(jié);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4條安全操作規(guī)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準發(fā)布實施。
第5條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guī)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6條基層區(qū)隊(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培訓形式可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7條安全監(jiān)察部門、專業(yè)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8條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jù)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guī)程編制、審核、貫徹執(zhí)行不力的給予100~500 元的處罰,因無安全操作規(guī)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2篇 非煤礦山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開泵前首先將泵內空氣放凈,灌好引水,再行啟動。當合閘后,如果電機不起動,并發(fā)出響聲時,應馬上拉下開關,二次推上啟動,如果仍不轉動,則需檢查修理,啟動時要單手側面操作。
二、電動機啟動后,要將排水閘門緩慢打開,不準在排水閥關閉的情況下繼續(xù)工作。
三、在正常運行中的水泵因故停車都必須先關閉水閘門,然后再切斷電源。
四、電機運轉時,不得超過額定電流,電壓不得低于額定電壓的10%,經常檢查電機是否有局部發(fā)熱現(xiàn)象。
五、工作場所要有充足的照明,必須有備用電石燈或手電筒,以防停電后便于處理事故。
六、初次投入使用的水泵,在全速運轉幾分鐘后,須停車檢查電機和泵體以及各部件情況是否良好。
第3篇 非煤礦山外線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高壓線路工作的基本要求:
(1)巡視檢查高壓架空線路時,若需凳桿檢查,必須有人監(jiān)護進行,禁止凳到導線安全范圍以外,單人禁止凳桿,夜間巡視應沿線路外側行走。
(2)對于斷落在地面上的導線,巡視人員不準接近8~10米以內,并應一人看守一人匯報,防止外人靠近,停電后進行檢修。
(3)在高壓架空線路上工作,操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具體負責,應有負責人員的命令(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完成必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除不凳桿工作允許單人進行外,其他線路工作不得少于兩人進行。
(4)雷雨時,禁止在架空線路上進行工作,若遇特殊搶修工作,應有車間領導批準,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5)用絕緣棒拉合跌落保險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閘和油開關,均應戴橡膠絕緣手套。
(6)往電桿上吊起重物時應注意滑車的配重,避免產生扭力,使電桿倒落和損壞。
2.登桿安全:
(1)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對使用的工具、器材和安全防護工具進行全面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2)在轉角桿塔上進行工作,若在進行工作的一相導線的內角側上下桿塔工作時,應詳細檢查桿塔腐爛及穩(wěn)定程度,可靠時方可上下。
(3)在木桿上進行工作,必須首先仔細檢查木桿及桿根(在桿根處挖土進行三面檢查)的腐朽情況,超過以下規(guī)定不得凳桿。
a、桿根直徑再20~25厘米,腐朽深度2厘米以上者。
b、桿根直徑在30厘米,腐朽深度3厘米以上者。
c、桿根直徑在30厘米以上,腐朽深度4厘米以上者。
(4)凳桿人員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必須系在牢固處,扣好后,必須穿入帶環(huán)內,安全帶不準栓在橫擔木上。地面工作人員須戴好安全帽。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下面逗留。
(5)在工作中要傳遞工具、材料時,必須裝在工具袋內用繩索吊送,禁止上下拋擲以防傷人。
(6)凳桿之后,必須先驗明無電,再開始工作。
(7)兩人同時凳一根桿工作時,先凳桿者只有等另一人選擇好工作位置后,方能開始工作。
(8)嚴禁在雷雨天和6級以上大風的天氣凳桿作業(yè),如有特殊情況,在大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急需要凳桿時,要采取嚴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車間領導批準方可作業(yè)。
(9)桿塔上工作如需站在木質橫擔上時,應先檢查其強度再行攀登,禁止站在電瓷橫擔上的瓷質部分。
(10)高低壓剪樹枝工作,要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同時必須采取防止觸碰帶電導線的措施。
3.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斷開電源。
①在高壓架空線路上工作,與帶電導線的距離不小于2米,在低壓架空線路上工作,與帶電導線距離不小于1.5米,帶電導線必須停電。
②在電器設備和線路上進行工作,應將設備和線路的各方面之電源完全斷開,禁止在只經油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
(2)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攔。
①在已經合閘即可送電至工作地點的油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必須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②禁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臨時遮攔、攜帶型接地線。
(3)工作監(jiān)護制度:
①監(jiān)護人必須由精神正常和有經驗的人擔任,工作中精神要集中,堅守崗位,不得兼做其他任何工作。
②在工作時間監(jiān)護人應對全體工作人員不斷加強監(jiān)護工作,若工作需要離開現(xiàn)場時,須在離開前由負責人委托另一工作人員擔任監(jiān)護。
③監(jiān)護人對工作人員操作正確與否及人身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④監(jiān)護人員有權停止違犯安全規(guī)程或非該項工作的人員參加工作和進入現(xiàn)場。
(4)工作間斷、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①當雷雨來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工作人員在線路工作安全時,其負責人應立即命令停止工作,工作人員應從桿塔上撤下。
②在工作中需間斷(吃飯、休息等)全部人員應從桿塔上撤下,所有的標示牌、遮攔、接地線仍保持不動。工作開始前負責人必須親自檢查接地線等安全措施,證明確實可靠后,方可開始工作。
③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次日開始工作前,必須由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措施,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
④架空線路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親自檢查工作地段狀況,并查明工作人員已經全部撤離,然后才能命令拆除接地線,并點清接地組數(shù)和拆除數(shù)是否相符。接地線拆除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立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凳桿進行任何工作。
(5)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xù)。在時間不允許的情況下,工作負責人也可口頭或電話通知配電值班員或調度員,回班后補辦手續(xù)。
4.高壓設備不停電的工作,高壓設備停電而無接地線的工作和臨近其他高壓線帶電的工作:
(1)已停電未設地線的應視為帶電,應填工作票,此種工作應在刀閘上加絕緣擋板,并將已停電的隔離部分對地放電。若沒有條件進行上述工作,則應派一名對設備較熟悉的人員不斷加強監(jiān)視,以免有人誤會和觸及刀閘。若變壓器一次側停電進行工作時,跌落保險絲管應取下(若在此變壓器臺上工作可不取下)。
(2)工作時間不長,工作量不大,可在接近高壓設備或在高壓設備外殼上進行工作,范圍是:
①在設備外殼上的工作,清掃外殼及檢查外殼附屬零件和基礎小修。
②變壓器取油樣。
③抄錄帶電設備銘牌。
④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電流,用儀表和絕緣棒定相,此項工作應戴絕緣手套。
⑤排除架空線上懸掛異物的工作。
(3)第4條(1)(2)規(guī)定的工作允許在地面或牢固的架臺上進行。導電部分只在工作人員前面或一側,如果導電部分在后面或兩側不得進行工作。工作人員應使身體始終與6kv以下導電部分保持0.7米以上距離,并設專人監(jiān)護。
工作需要梯子,梯子應按設在不至于使工作人員倒下觸電或解禁6kv以下帶電部分0.7米的安全距離以內。
禁止用手摸帶電設備的絕緣物和絕緣部分。
(4)在帶電線路上的工作:
①不登桿工作,包括線路巡視工作,在桿塔基礎上的工作和不登桿也不拆卸零件的桿塔工作,如:檢查桿根部,修繕綁線,緊螺栓螺絲,緊拉線等,按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進行。
②登桿工作:35kv的線路不得接近最下導線2米以內,6kv及其以下線路不得接近最下導線0.7米以內,此項工作應與配電值班員和調度員聯(lián)系,超過上述水平的登桿工作除了使用絕緣棒的工作外,一律禁止。
③變壓器臺上的工作:變壓器停電但高壓線路仍帶電時,允許變壓器一次開關下不帶電的一切檢修工作。
在更換變壓器時,在吊起和放下變壓器前,必須預先檢查變壓器的吊鉤等是否牢固。工作時應使用專用工具,以及實驗合格的滑車、繩索和鏈條。
(5)雙回線路,回路帶電,在另一回路應停電進行工作。
①在線路上工作者,遇6級風時禁止工作,因為由于風力可能吹起繩索或妨礙桿上工作。
②工作負責人在檢查前向操作人員指明那個回路已經帶電,并警告他們另一回路帶電,要特別小心。
③工作負責人應時常監(jiān)視工作人員的情況,避免有人錯登桿塔,工作人員在登桿前后巡視一次,確定應登桿準確后再行攀登。
第4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技術規(guī)程措施
1.相關部門必須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防止含水層或與工作面相鄰老空積水在煤層開采過程中突然涌水,發(fā)生水害事故。
2.探放水打鉆鉆進時,如發(fā)現(xiàn)煤礦安全規(guī)程291條中的預兆時,必須停止鉆進,嚴格按照291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定期觀察地表塌陷區(qū)塌陷情況,對容易積水的地方必須填平填實或采取排水措施,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4.地表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防止地表水沿裂縫流入井下。填塞裂縫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5.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不得開采已留設的防水煤柱。
6.地測部門必須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施工單位必須做好疏排水和防水工作。
7.開采過程中遇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266條規(guī)定的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8.工作面必須在風、機兩巷建立疏排水系統(tǒng),及時將工作面涌水、積水排出。
9.排水系統(tǒng)使用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疏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系統(tǒng)能夠正常運轉。
10.施工單位必須在機巷迎頭準備一臺37千瓦的備用水泵,當工作面涌水超過正常涌水時能將涌水排出工作面。備用水泵必須完好。
第5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j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jiān)督。煤礦企業(yè)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jiān)督組織的活動,發(fā)揮職工群眾安全監(jiān)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xiàn)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yè)。
第六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yè)。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yè)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yè)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y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應有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為其服務。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tǒng)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tǒng)圖。
(七)安全監(jiān)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tǒng)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tǒng)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tǒng)圖。
(六)輸配電系統(tǒng)圖。
(七)通信系統(tǒng)圖。
(八)防排水系統(tǒng)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后,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tǒng)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guī)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fā)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qū)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 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jù)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qū)(包括盤區(qū),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qū)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
第6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2009版
(2023年4月22日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18號令發(fā)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條。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1
第二編 井工部分 1
第一章 開 采 1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
第二節(jié) 井巷掘進和支護 2
第三節(jié) 回采和頂板控制 4
第四節(jié) 采掘機械 6
第五節(jié)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7
第六節(jié)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7
第七節(jié) 井巷維修和報廢 8
第八節(jié) 防止墜落 8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8
第一節(jié) 通 風 8
第二節(jié) 瓦斯防治 11
第三節(jié) 粉塵防治 13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jiān)控 13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13
第二節(jié) 安裝、使用和維護 14
第三節(jié)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14
第四章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15
第二節(jié)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16
第三節(jié) 區(qū)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四節(jié)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五節(jié) 安全防護措施 17
第五章 防滅火 18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18
第二節(jié) 井下火災防治 19
第三節(jié) 井下火區(qū)管理20
第六章 防治水 20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20
第二節(jié) 地面防治水 20
第三節(jié) 井下防治水 21
第四節(jié) 井下排水 21
第五節(jié) 探放水 22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
第一節(jié)爆炸材料貯存 23
第二節(jié) 爆炸材料運輸 24
第三節(jié) 井下爆破 24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26
第一節(jié)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26
第二節(jié) 立井提升 29
第三節(jié)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31
第四節(jié) 提升裝置 33
第五節(jié) 空氣壓縮機 36
第九章 電 氣 36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36
第二節(jié) 電氣設備和保護 37
第三節(jié)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37
第四節(jié) 井下電纜 38
第五節(jié) 照明、通信和信號 39
第六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39
第七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40
第十章 煤礦救護 40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40
第二節(jié) 救護指戰(zhàn)員 40
第三節(jié) 救護裝備與設施 40
第四節(jié) 搶救指揮 42
第五節(jié) 災變處理 42
第三編 露天部分 43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43
第二章 采 剝 43
第一節(jié)臺 階 43
第二節(jié) 穿 孔 44
第三節(jié) 爆 破 44
第四節(jié) 采 裝 45
第三章 運 輸 46
第一節(jié)鐵路運輸 46
第二節(jié) 汽車運輸 48
第三節(jié) 帶式輸送機運輸 49
第四章 排 土 49
第五章 滑坡防治 50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50
第一節(jié)防治水 50
第二節(jié) 防滅火 51
第七章 電氣 51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51
第二節(jié)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51
第三節(jié)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51
第四節(jié) 電力牽引 52
第五節(jié)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52
第六節(jié) 照明、通信和信號 53
第七節(jié)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53
第八節(jié)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qū)安全配電 54
第八章 設備檢修 54
第四編 職業(yè)危害 55
第一章 管理和監(jiān)測 55
第二章 健康監(jiān)護 55
附錄一:本規(guī)程主要名詞解釋 56
附錄二:本規(guī)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shù)學符號說明 59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j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jiān)督。煤礦企業(yè)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jiān)督組織的活動,發(fā)揮職工群眾安全監(jiān)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xiàn)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yè)。
第六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yè)。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yè)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yè)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y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應有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為其服務。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tǒng)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tǒng)圖。
(七)安全監(jiān)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tǒng)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tǒng)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tǒng)圖。
(六)輸配電系統(tǒng)圖。
(七)通信系統(tǒng)圖。
(八)防排水系統(tǒng)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后,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工部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tǒng)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guī)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fā)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qū)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jù)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qū)(包括盤區(qū),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qū)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qū)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jié)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jù)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fā)現(xiàn)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wěn)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shù)必須定時測定,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guī)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jié)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
第7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十六
第六節(jié)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qū)別標志。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yè)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于或小于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桿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jié)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zhí)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y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有人作業(yè),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yè)時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yè)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yè)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qū)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謴退碗娗埃仨殞@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yè)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于表25的規(guī)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桿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yè)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yè)。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面監(jiān)護。
第八節(jié)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qū)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qū)和加工區(qū)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制系統(tǒng)。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jù)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8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十三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jié)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面及縱橫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wěn)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jù)臺階穩(wěn)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guī)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guī)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guī)定加寬。
(二)舊有線路應按表19規(guī)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執(zhí)行表20規(guī)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根據(jù)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guī)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望條件,并按規(guī)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應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應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yè)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制動閥。車輛的制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fā)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制,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
(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并設專人防護;未恢復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qū)間內施工時,應在區(qū)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于100m處(復線不小于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lián)系,并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制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qū)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發(fā)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于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只能設于右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面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fā)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復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yè)或制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fā)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lián)鎖,區(qū)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lián)鎖。各種聯(lián)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制聯(lián)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shù)谝贿B接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lián)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jiān)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制臺上,電氣集中聯(lián)鎖設備必須設置監(jiān)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qū)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
電鎖器、轉轍回路控制器聯(lián)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fā)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制臺上,電鎖器聯(lián)鎖設備必須有接、發(fā)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fā)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fā)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并發(fā)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桿,欄桿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tài)。自動欄桿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tài)。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干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面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qū),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qū),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yè)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qū)時,最低導線與地面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面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只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shù)木嚯x: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桿與地面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桿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面上桿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桿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yè)時,其制動、轉向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志。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yè)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guī)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shù)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tǒng),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并靠邊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jiān)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面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fā)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臺應有信號、安全標志、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jié)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qū)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數(shù)值。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qū),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shù)攸c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面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面應防滑,并設置扶手欄桿。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lián)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jiān)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jiān)護。清掃工作完畢后解鎖送電,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9篇 煤礦專用機械設備維修保養(yǎng)安全操作指導規(guī)程
一、各類機械設備的性能不同,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進行維修。
二、各類運轉機械、設備的修理都必須停車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運轉中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處理故障。
三、修理各種機械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指電力作動力的),關廂上鎖,派專人看守,方可維修作業(yè)。
四、修理其他設備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或有專人看守協(xié)助,不得一人單獨進行維修操作。
五、修理電器設備時,需電工配合共同完成。
六、機修工要掌握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隨時檢查機械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關機維修。
七、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確保設備能安全正常運轉。
第10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九
第九章 電 氣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四百四十條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tǒng)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程執(zhí)行;遇有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xù)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qū)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jié)舛?.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jiān)測使用環(huán)境的瓦斯?jié)舛取?/p>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鹊陀?.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qū)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tǒng)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輻射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二節(jié)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qū)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wěn)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shù)。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lián)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tǒng)。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jié)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qū)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shù)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tǒng)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qū)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jié)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guī)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lián)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lián)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qū)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qū)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shù)某诙?,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jié)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qū)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shù),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shù)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tǒng)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xiàn)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fā)放。發(fā)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wěn)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qū)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lián)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yōu)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qū)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qū)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lián)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jiān)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jù)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lián)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
采區(qū)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qū)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guī)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第11篇 煤礦測風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主要危險源
1.儀器不完好。
2.作業(yè)地點支護不完好。
3.作業(yè)地點有害氣體超限。
二、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礦井測風、測壓等作業(yè)。
第2條 測風工應完成以下工作:
1.定期測定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
2.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風量,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3.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溫度、濕度及所需檢測氣體的濃度。
4.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和各種記錄。
5.計算礦井通風參數(shù)(有效風量率、外部漏風率、等積孔等)。
6.監(jiān)測各用風地點的配風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7.在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測定有關參數(shù)。
8.協(xié)助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9.通風構筑物的漏風測定。
10.局部通風機風壓測定。
三、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測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測風的規(guī)定。
2. 掌握風表和其它儀器的性能、參數(shù)。
3. 熟悉礦井通風系統(tǒng),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 熟悉測風方法、過程、注意事項。
5. 掌握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方法。
6. 掌握測定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方法。
7. 掌握測定井下溫度、濕度、風速等的方法。
8. 掌握測量井巷點壓力(靜壓、速壓、全壓)和一段巷道壓差的方法。
四、安全規(guī)定
第5條 在作業(yè)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yè)過程中必須執(zhí)行“手指口述”。
第6條 攜帶和使用儀器儀表時,必須輕拿輕放,避免碰撞。
第7條 測風時,應在專門的測風站進行。沒有專用測風站時,必須選擇巷道頂幫完好、斷面規(guī)整、無障礙物且前后10m無拐彎的直巷作業(yè);在牽引車或膠輪車運行的巷道中測風時,必須在牽引車或膠輪車停止在100m外或車輛通過5min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8條 在斜巷測風時,人員必須站穩(wěn),防止滑倒。
五、操作準備
第9條 入井前必須根據(jù)工作任務攜帶所用的風表、秒表、溫度計、瓦斯檢定器、便攜式報警儀、皮尺及記錄本等有關儀器儀表。
第10條 入井前應對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和指針靈活可靠,外殼及各部位螺絲無松動,風表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和指針靈活。
3.計算器電量充足、按鈕有效。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
5. 壓差計液量符合規(guī)定,各器件完好。
第11條 井下測風地點的選擇:
1.測風地點應選擇在:礦井一翼、水平進回風巷;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巷道;井下主要用風硐室;其它需要測風地點。
2.主要風道中的測風工作應在測風站內進行;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應選擇巷道斷面規(guī)整、支護良好、無空頂片幫且前后10m巷道內無障礙物和拐彎的地點。
第12條 根據(jù)測量風速的大小,選用合適的風表。
第13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14條 測風操作順序:檢查儀器→入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升井填測風報表→報審。(測壓、測巷道空氣參數(shù)時順序同測風順序)
六、正常操作
第15條 用側身法測風時,測風工在測風斷面內應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風表將手臂向風流垂直方向伸直,風表葉片迎向風流并與風流垂直,在巷道橫斷面內均勻移動。為消除人體對風速的影響,應將測得的風速乘校正系數(shù)。校正系數(shù)按式(1)計算:
k=(s-0.4)/s (1)
式中 k—校正系數(shù);
s—測風巷道斷面積,m2;
0.4—測風工人體所占面積,m2。
第16條 風表測風的方法有定點測風和線路測風兩種:
1.定點測風:巷道斷面在10m2以上時測120s;巷道斷面在4~10m2時測60s。
2.線路測風:風表在測風斷面內按規(guī)定線路、規(guī)定時間(60s,120s)勻速移動。根據(jù)斷面積大小,線路分四線法、六線法、迂回八線法,如圖1所示。
第17條 測風時,應先將風表記數(shù)器指針回零或記下始讀數(shù),待風表葉輪轉動30s左右后,再同時啟動風表記數(shù)器和秒表進行測定,測定結束同時關閉。風表開(停)應與秒表開(停)一致。
第18條 根據(jù)測得的表速在風表校正曲線上查得對應的真風速。
第19條 在每個測風斷面測風至少3次,風表多次轉動格數(shù)誤差[(最大讀數(shù)-最小讀數(shù))/最小讀數(shù)]不超過3%時取其平均值。
第20條 測得的風速乘以巷道斷面即為該斷面的風量值。
第21條 各種風量的測算:
1.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工作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1)在風硐內測風時,可使用自動測風儀表或超聲波風速儀。
(2)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測風時,軸流式通風機測風斷面應選在環(huán)形擴散器斷面,用等面積環(huán)的原理在斷面內布置測點;離心式通風機測風斷面應選在擴散器出口,在斷面內按網格狀布置測點。測3~5次后,取其平均值。
2.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l(fā)0m巷道內(圖2中a-a斷面)用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再在局部通風機后5m巷道內(圖2中b-b斷面)用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a、b斷面的風量差即為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面內均勻地移動lmin而測得。測風人員必須站在風機一側,不可正對吸風口。
3.測定全風壓供給掘進工作面的風量時,測點應選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l(fā)0m的進風巷內,如圖2中的a-a斷面。
(2)
式中 v均—斷面平均風速,m/s;
ρ—測點的空氣密度,kg/m3;
hvi—各測點測得的速風壓,pa;
n—同一斷面內布置的測點數(shù)。
4.掘進工作面的風量測定應在風筒出口以外10~20m的巷道內進行,如圖2中的c斷面;也可在風筒內c斷面(圖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得。
5.測定風筒百米漏風率按式(3)計算:
(3)
式中p—風筒百米漏風率,%;
qf一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m3/s;
q—掘進工作面風量(風筒末端風量),m3/s;
l—風筒長度,m。
6.礦井有效風量按式(4)計算:
(4)q = q i +∑q i+∑q i十∑q其他i
式中q i──第i個采煤工作面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s(可以用測量風量x測量點空氣密度/1.2);
q i──第i個掘進工作面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s
q i──第i個碉室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 /s;
q其他──第i個其他用風地點迸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 /s;
7.礦井有效風量率按式(5)計算:
(5)c=(q / ∑q i)xl00%
式中 q i一一第i臺主要通風機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s
8.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按式(6)計算
(6)q =∑q —∑q
式中 q ── 第i號風井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的風量,m3 /s;
式中△q外漏—礦井外部漏風,m3/s;
∑q主通—各臺主要通風機工作風量之和,m3/s;
∑q總回—各回風井的風量之和,m3/s。
9.礦井外部漏風率按式(7)計算
(7)l= q /∑q i l0%
式中 l—礦井外部漏風率,%;
∑q外漏—礦井外部漏風量之和,m3/s;
∑q主通—各臺主要通風機工作風量總和,m3/s。
10.計算礦井有效風量、漏風量時,風量應換算成標準狀態(tài)下的風量,可按式(8)計算:
(8)
式中 q標—標準狀態(tài)下的風量,m3/s;
q測—測定地點的風量,m3/s;
p測—測定地點的空氣密度,kg/m3;
1.2—標準狀態(tài)下礦井空氣密度,kg/m3。
第22條 礦井等積孔的計算,可按式(9)計算:
(9)
式中 q—實測礦井風量,m3/s;
h—礦井的通風阻力,pa。
或
式中 h—礦井的通風阻力,mmh2o。
第23條 測風注意事項:
1.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0mm左右的距離。
2.各類風表要配有長0.5m左右的非導電表把。
3.在傾斜巷道內測風時,要注意使葉輪與風流方向始終保持垂直。
4.在遇到有車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時,要等待一定時間,待風流穩(wěn)定后再進行測風。
5.及時記錄和換算測定結果,發(fā)現(xiàn)偏差較大時應重新測定。
6.風表葉片不得和其它物體接觸、倒轉或用嘴吹,風表用后應放入盒內,不得交給非測風人員保管。
七、收尾工作
第24條 測風結束,及時填寫測風手冊、測風牌板。升井后及時填寫測風臺帳,編制測風報表。
煙霧法測風量
當巷道風速低于0.3 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m長、巷道斷面規(guī)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四氯化錫、四氯化鈦),另1人在終點用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后采用下式算出風速。
v=kl/t
式中k一一系數(shù),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m;
t一一間隔時間,s
第12篇 非煤礦山振動篩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振動篩在開車前,必須用手盤車,看是否有卡塞現(xiàn)象,檢查皮帶有無打滑現(xiàn)象,篩網是否完好。
2、振動篩防塵設施要經常保持嚴密,防止粉塵飛出。
3、在開車前必須先開除塵器,水洗振動篩,在開車前必須先開水管和噴霧器,防止粉塵飛揚。
4、在開車前,必須檢查振動各附件,確認牢固后方可開車,以防附件飛出傷人。
5、在開動后,不準檢修振動各部分,不準注油和清掃。
6、檢查和修理時,必須首先拉下開關,方可進行維修工作。
7、經常查聽軸承是否有異音,傳動軸是否有軸向移動,軸承是否已磨損,軸承殼螺栓是否折斷或松動,篩面的磨損情況。
8、檢查各部潤滑情況和各固定螺絲是否良好,傳動軸的溫度不能超過60℃,如超過應停車檢查,分析原因,排除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