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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領導干部保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0

h公司領導干部保密制度

第1篇 h公司領導干部保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為適應公司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維護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上級保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秘密的范圍

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上級下達的秘密事項。

2、公司組織、勞資、財務、審計、安全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項。

3、《“秘書工作”*公司商業(yè)秘密保護暫行規(guī)定》( *黨發(fā)[1999]24號)中的秘密事項。

4、《“秘書工作”*公司關于加強計算機系統(tǒng)安全保密工作的規(guī)定》( *黨發(fā)[**]5號)中的秘密事項。

5、不屬于國家秘密范疇,但對企業(yè)的生存與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經濟技術合作中需要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6、由公司保密辦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第三條 保密要求

1、領導干部要增強保密觀念,學習保密知識,能夠識別秘密的標識和保密期限,帶頭遵守保密法規(guī)和制度,杜絕失泄密。

2、妥善保管密級文件,離開辦公室要把文件鎖入文件柜內,閱辦后及時退交機要人員。不得攜帶密級文件回家閱辦、外出。

3、參加上級會議帶回的密級文件、資料,要及時交有關部門登記,需要時在履行借閱手續(xù)。公司內部會議內容涉密的,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會議批準傳達或公布的事項,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向外泄露。

4、在涉外活動中,要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5、不準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各種秘密事項。不準在普通電話、私人通信、網絡郵件中涉及秘密事項。

第四條 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委保密辦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h公司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第一條 總 則

信訪工作是黨和各級機關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也是領導干部需要認真做好的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為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有效地解決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組織領導

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把信訪工作列為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信訪辦公室的匯報,制訂解決信訪疑難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重復信訪和越級*。公司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一般每季度分析一次信訪情況,研究處理重要疑難信訪案件和集體*案件。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處理好職工群眾信訪問題。公司黨委主要領導對全公司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黨政領導負責分管業(yè)務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并負責處理分管業(yè)務系統(tǒng)的重要信訪問題。對所轄職責范圍內的信訪案件,主管的公司領導應會同有關部門出面接待,耐心疏導,妥善處理,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重復*。對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由黨委主要領導確定一名領導牽頭,其他領導積極配合,協調處理,不能互相推諉。

第四條 職責要求

1、公司領導要對*案件一包到底,實行包案責任制。對公司領導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案件,要由分管領導一包到底,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結果。對包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公司信訪辦將包案領導、承辦單位、承辦人備案,并按期向公司黨委上報處理結果。

2、實行公司領導接待約見制度,面對面地解決職工群眾的*問題。公司領導熱情接待職工、家屬,及時處理和解決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接訪中反映的問題,由公司信訪辦根據具體情況登記在冊,并按接訪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公司領導要充分利用接待*職工群眾的有利時機,做好信訪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

3、采取切實措施,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要特別注重解決好集體*、*老戶、進京進某某*問題。發(fā)生集體越級*的案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自出面到現場做工作,把*群眾領回本單位,妥善解決群眾集體*提出的問題,并做好穩(wěn)定工作。

第五條 接訪規(guī)范

1、接待群眾來信工作規(guī)范。本制度所稱群眾來信,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報、傳真等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公司領導接到來信后,閱批后轉交公司信訪辦,由信訪辦公室有關人員按《“秘書工作”*公司處理群眾來信工作規(guī)程》進行辦理。

2、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guī)范。本制度所稱群眾來訪,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采用走訪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公司領導接待來訪人員,要做好解釋、教育、說服以及記錄工作。接訪完畢后,將來訪案件轉交公司信訪辦,由信訪辦公室有關人員按《“秘書工作”*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guī)程》進行辦理。

第六條 接訪形式和渠道

1、領導接待日。接待時間:每月5日。接待方式:公司領導集體接待或公司領導輪流接待。接待范圍:公司在冊職工。接待原則:接待日內,有來訪者領導必須接待;接待日以外,領導無特殊情況一般也應接待。

第3篇 公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3

公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裹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關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關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guī)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因公辭職

第五條 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guī)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黨委(黨組)通知后7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因公辭職的領導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擬任職務與現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準其辭職后,再對外公布其新任職務。

第三章 自愿辭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的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

(三)在抗震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fā)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fā)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jiān)管、環(huán)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jiān)督嚴重失職,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jiān)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xù)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一般應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五章 責令辭職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在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第二十條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并指派專人與干部本人談話。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責令辭職的干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黨委(黨組)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復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干部本人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后3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黨組)反映,但應當執(zhí)行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

第六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委托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當自任免機關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相關手續(xù)。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辭職審批期間或者組織決定其暫緩辭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所列的條件。其中,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須按自愿辭去工資公職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可以適用本規(guī)定。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辭職,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范圍內,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辭職,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供電公司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應急制度

1、 職責:在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指揮和協調**市電力系統(tǒng)的抗震救災和“電力保障”工作。

2、 當接到政府的臨震預報通知后,及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安排電力系統(tǒng)的各項應急措施。

3、 當發(fā)生一般地震災害后,及時了解震情、災情、電力系統(tǒng)人員傷亡和電力設施破壞情況,確定應急工作的規(guī)模。并將災情和“電力保障”工作情況向政府和市公司及時匯報。

4、 當發(fā)生較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后,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市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地震應急預案”,啟動?;颌㈨憫9局饕I導參加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在市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指揮、協調震區(qū)的“電力保障”應急工作和震區(qū)系統(tǒng)各單位的抗震救災工作。公司領導帶領公司本部有關人員在24小時內趕赴地震災區(qū),慰問受災的電力職工,現場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和恢復供電工作。密切注意**市電網運行情況,防止因地震可能造成的重大電網事故。同時,要將震情、災情和震區(qū)“電力保障”應急工作情況以及電網運行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公司匯報。

5、 當發(fā)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后,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擴大會議,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市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地震應急預案”。參加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tǒng)一領導和調動下,迅速組織本系統(tǒng)的人力、物力投入“電力保障”應急工作和“緊急支援”工作。統(tǒng)一指揮震區(qū)的“電力保障”應急工作和震區(qū)系統(tǒng)各單位的抗震救災工作。公司主要領導實行24小時值班,指揮各專業(yè)應急協調小組的抗震救災指揮工作。公司主要領導帶領公司本部有關人員在最短時間內趕赴地震災區(qū),慰問受災的電力職工,現場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和恢復供電工作。并盡快將震情、災情和震區(qū)“電力保障”應急工作情況以及電網運行情況向市政府和市公司匯報,請求市公司緊急支援。公司應有一名主要領導在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指揮和協調電網調度運行工作,防止重大電網事故的發(fā)生,以確保電網穩(wěn)定運行。

第5篇 a公司領導接待日工作制度

公司領導接待日工作制度

所屬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來信來訪工作,廣泛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同員工的溝通,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根據我公司實際,特制訂公司領導接待日工作制度,具體如下:

一、接待時間:每月20號(遇節(jié)假日順延)由公司領導輪值接待。

二、接待人員:公司領導按順序輪流接待,如有特殊情況可相互調換,但不得延誤。綜合部負責安排組織接待。

三、接待地點:公司領導辦公室

四、接待辦法:

1、凡要求公司領導接待的人員,需首先到綜合部進行登記,由綜合部根據登記情況安排好接待順序,由輪值公司領導逐一接待來訪。根據當事人申請,公司領導可約訪當事人。

2、在輪值公司領導接訪中,綜合部將來訪人反映的問題認真記錄在《公司接待來訪登記表》上,接待公司領導接訪后在《登記表》上簽名及批注具體處理意見,明確承辦部門及期限,并當即交辦。

3、來訪人必須遵守接訪秩序,服從組織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接待領導對其來訪提出問題給予答復后應馬上離開,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整個接待活動的正常進行。

4、承辦部門cnfla應按接待公司領導要求及期限完成承辦任務,并將承辦結果及時反饋給來訪人。

附件:1、公司領導接待輪值順序表

2、公司接待來訪登記表

附件1:

公司領導接待輪值順序表

月份

領導職務

配合部門

備注

1月

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綜合部

2月

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綜合部

3月

公司副總經理

綜合部

4月

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綜合部

5月

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綜合部

6月

公司副總經理

綜合部

7月

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綜合部

8月

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綜合部

9月

公司副總經理

綜合部

10月

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綜合部

11月

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綜合部

12月

公司副總經理

綜合部

附件2:

公司接待來訪登記表

接待領導

接待時間

來訪人姓名

配合部門及人員

來訪內容

交辦意見

及期限

領導簽名:

年月日

承辦部門

完成情況

部門負責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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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jiān)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長負責,董事長向全體職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1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8、對業(yè)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fā)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yè)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生產部門及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20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第7篇 公司領導現場帶班作業(yè)制度

1.目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規(guī)定,為切實抓好企業(yè)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廣饒華邦化學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

3.職責

3.1安環(huán)部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帶班安排

4.1.1廠級領導帶班安排

廠級領導按總經理、副總經理、綜合部部長、銷售部長、財務部長、機動部部長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廠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綜合部統(tǒng)一安排并報安環(huán)部。

4.1.2車間級領導帶班安排

車間級領導按主任、技術員、工段長的順序每人輪流帶班。各單位應在每月28日前將下月帶班領導名單安排報安技部門。

4.2帶班職責

4.2.1廠級領導帶班職責

4.2.1.1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的“五同時”(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模范地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2.1.2負責當日的現場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車間的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fā)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負責當日生產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督促和檢查工作,有權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罰,并停止其工作,對情節(jié)嚴重者,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4.2.1.4對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4.2.1.5對當日發(fā)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4.2車間領導帶班職責

4.2.1布置當日生產必須執(zhí)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時”,模范地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對本車間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2.2負責當日現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班組的安全工作,幫助班組職工共同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并對其安全生產狀況負責;

4.2.3負責當日生產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督促和檢查工作,對“三違”現象有權進行制止并協助廠領導和安全部門進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級報告;

4.2.4要認真檢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發(fā)現事故隱患必須按“三定、四不推”( 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查出的問題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廠;廠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則處理;

4.2.5當日發(fā)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帶班要求

4.3.1安全帶班領導對當日安全工作直接負責,當日安全帶班值班領導,必須堅守崗位,按安全值班職責要求認真檢查現場安全工作,做好記錄;

4.3.2認真做好帶班交接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5 考核:

5.1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獎勵:

5.5.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條例和辦法,保持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

5.1.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fā)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fā)生

者;

5.1.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

5.1.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zhí)行處罰規(guī)定,成績顯著者。

5.2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5.2.1不按時上報領導安全帶班名單,每一次罰30元;

5.2.2安全帶班領導記錄填寫簡單不認真,每發(fā)現一次罰20元;

5.2.3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5.2.4對本單位“三違”人員不制止不按規(guī)定處罰,每發(fā)現一次,罰50元。

5.2.5未認真填寫帶班交接班記錄,未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者,每發(fā)現一次罰款20元。

第8篇 公司領導防火責任制度

1、負責全面領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有關防火安全的規(guī)定。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火安全工作。

2、主持制定和修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

3、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全體員工嚴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規(guī)定。

4、定期檢查和了解上級有關防火的規(guī)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每季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小檢查,并負責研究解決重大火險隱患等不安全問題。

5、領導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和學習訓練,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以適應消防工作的需要。

6、負責籌建消防設施,審批消防器材的采購計劃,指導對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保養(yǎng)和管理工作。

7、主持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制定防范措施,保證以后不再發(fā)生類似事故。

8、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對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者進行處理;同時,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9篇 公司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

第一條總則

調查研究是公司領導聯系基層和群眾的重要途徑。

開展調查研究對公司黨委和公司實施科學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實現調查研究經?;?、科學化、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調研任務

圍繞公司中心工作和內外經營環(huán)境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真實反映公司改革發(fā)展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經驗,為公司黨委和公司決策服務,為基層反映情況、解決問題、指導工作。

第三條調研內容

正職主要了解公司各單位生產經營、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總體情況;副職重點了解分管業(yè)務工作情況和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穩(wěn)定工作,以及職工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督導管理局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的落實;及時總結承包單位的工作經驗,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指導工作;參加基層單位組織的大型會議,如民主生活會、年度總結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黨團員義務勞動等。

第四條調研時間

正職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職不少于80天。

第五條調研形式

1、集體調研:公司每年至少組織2次大型的生產經營或思想政治工作集體調研;或根據工作需求組織跨業(yè)務領域的課題調研。

2、分頭調研:按領導分管業(yè)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調研活動。

第六條調研要求

1、堅持深入基層,尊重實際,面對現實,聽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

2、重視調研情況的分析、總結、上報,負責組織的大的型調研課題要在10日內寫出調查報告,一般的調研課題要在3天內寫出調查報告,調研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公司黨委和公司反映。

3、輕車簡從,不給基層添麻煩;調研時一般不在基層就餐,確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煙酒。

嚴禁以調研為名吃、拿、卡、要。

4、加強理論、業(yè)務學習,熟練掌握調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調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準確、更有創(chuàng)意、更富實效。

第七條調研考核

1、基層調研情況,年終作為干部考核的依據之一。

2、每年公司領導正職向管理局黨委,副職向公司黨委至少提交1項有價值的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

第八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2022 日起實施。

第10篇 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規(guī)章制度

為規(guī)范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離任交接各方職責、內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離任交接對象

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等崗位變動的所有人員。

一般管理崗位人員離任交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確定,比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離任交接內容

一 、 工作目標任務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標、預算及執(zhí)行情況、公司重大決策執(zhí)行情況、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二 、 檔案資料交接:人事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業(yè)務檔案、工作檔案。

三 、 資產交接:固定資產、公用財物、個人保管的公物。

四 、 社會關系交接:日常工作相關的政府機構、服務機構等社會關系,供應商、廠家等業(yè)務單位的清單及聯系方式。五 、 離任審計結果交接。

六 、 其它需要辦理的事項交接。

第三條 離任交接職責

一 、 離任者對移交工作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 、 離任者上級負責對離任者的工作交接進行審核。

三 、 接任者負責對接收的工作進行查對核實。

四 、 人事中心負責對交接工作全過程的組織監(jiān)辦和協調。

五 、 財務中心負責離任審計。

第四條 離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負責離任管理的組織工作,必要時可組成網工作組,制定成員分工和工作實施計劃。人事中心負責向離任者、分管上級、接任者、財務中心等發(fā)送《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并組織監(jiān)督做好離任交接工作。

一 、 離任審計。財務中心在接到《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后,按《離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在一周內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未經離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中發(fā)現有重大問題的,不能進行離任交接。

二 、 財務交接。在規(guī)定時間內,財務簽字權自然人從原任轉為新任人員,凡發(fā)文后原任人員簽字的財務帳單一律無效,財務收支等情況應在隨后簽署的《離任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中予以明確。

三 、 工作交接。

1、 交接時間:一般在規(guī)定時間一周內完成交接。

2、 交接儀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離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級及人事中心負責人在《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生效。

3、 資料保存:《離任工作交接清單》歸公司保管。

第五條 離任交接紀律

一 、 離任者須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時間。未按期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離任相關手續(xù)及工資、福利發(fā)放。

二 、 對正在辦理、尚未完結的工作,離任者應詳細說明情況,明確工作程序及重點,有責任繼續(xù)給予工作支持,以保證后續(xù)工作開展的連續(xù)性。

三 、 交接的資產、資料損壞、丟失,致使無法正常使用的,由離任者負責賠償。

四 、 工作交接后發(fā)現離任者隱瞞未報的待處理事項,若離任者仍在公司任職,由離任者負責處理。

五 、 因接任者對接收資產、資料未認真核對,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xù)的,由接任者負責賠償。

六 、 工作交接時需有離任者、接任者、人事中心三方到場,共同對照移交清單,經復核無誤后三方簽名認可。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歸人事中心,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公司企業(yè)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制度

公司(企業(yè))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是指班子內部成員之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發(fā)現一般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互相進行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監(jiān)督、勸誡和幫助,以維護領導班子的整體形象,保證領導班子順利履行上級組織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有力武器,堅持和健全組織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項黨內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提高整體素質。

第四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行,不準以監(jiān)督為名,進行竊聽、盯梢、錄音錄像等活動。

第二章 監(jiān)督內容

第五條 是否正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機關的各項決策、決議、指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認真負責、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條 是否嚴格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特別是重大決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是否經會議研究,實行了表決制,是否有不經集體研究個人擅自決策的現象。

第七條 能否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互相補臺,有無各自為陣的現象。

第八條 能否正確地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有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現象。

第九條 是否插手工程項目、大型采購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工作。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是否有參與暗箱操作的現象。

第十條 是否有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的現象。

第十一條 能否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組織、廉政紀律,履行黨員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能否在八小時內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內始終保持公仆形象,講黨性,講原則,講正氣,不做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事,不說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話。

第三章 監(jiān)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批評、勸誡、建議,并接受對自己的批評、勸誡、建議。

第十四條 黨內生活會。在黨內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勸誡。

第十五條 談心。通過互相談心,提醒他人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會。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如有無介紹工程隊,參與經營活動,干預項目審批,傍大款,違反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工程發(fā)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撥款貸款,為外商和個體私營企業(yè)主的經濟訴訟案說情等問題;在住房裝修和婚喪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過節(jié)等人情往來中,有無違紀或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行為。通過回顧、反思,達到對班子成員進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條 向上級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發(fā)現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成員有重要問題,不便當面批評或雖經勸誡但無效果的,可向上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組織、監(jiān)察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主要負責人勸誡。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要求,經常檢查他們遵守紀律和制度的情況,特別是檢查他們遵守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yè)等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主要負責人發(fā)現班子其他成員存在某方面的問題,可對其談話勸誡;班子成員之間發(fā)現問題,可報告主要負責人處理,也可直接與之談話勸誡。

第十九條 研究群眾意見。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眾征求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群眾意見經匯總后,在領導班子內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員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工作事項匯報。領導班子要及時召開會議,聽取分管領導就某一重大事項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一條 凡屬違法和嚴重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紀律規(guī)定處理。但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時的積極態(tài)度可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監(jiān)督的情況一般應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報告。年終,領導班子應以適當方式向上級黨委匯總報告一次本班子內部監(jiān)督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y公司領導辦公會制度

員工要對公司的制度有所了解,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公司領導辦公會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總則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實現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有效防范經營風險,提高決策效率,促進公司經濟及各項事業(yè)持續(xù)、穩(wěn)步、健康發(fā)展,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會議制度。

為了體現減少會議、規(guī)范公務活動的精神,將黨政領導聯席會與領導辦公會合并。

第二條 會議原則

公司領導辦公會實行個別醞釀、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三條 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執(zhí)行上級會議精神、方針、政策和指示、決議的實施意見及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

2、研究決定公司改革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方針目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討論確定公司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3、研究決定公司內部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和變更方案;

4、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研究決定公司重大資產購并、重組及資產處置等事宜,討論決定公司大額資金使用,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5、研究決定公司內部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審定公司與所屬單位、部門簽訂的各種經濟責任書;

6、研究公司新產品開發(fā)、技術進步和質量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7、研究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8、研究公司經營、合同管理、法律事務等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9、研究決定公司基建、礦建、技改項目、設備購置、投資計劃等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研究決定5萬元以上計劃外資金使用;

10、研究公司審計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1、研究效能監(jiān)察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2、研究公司信息化建設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3、研究公司生活、福利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4、研究公司工業(yè)、交通、消防、民用氣等安全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5、研究公司設備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6、研究公司某場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7、研究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研究決定公司定編定員方案和富余人員安置工作,研究公司內部分配和工資、獎金調整工作,審定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研究決定公司職工招錄、調入、分配等事項;研究決定公司內部人事調動、獎勵、行政處分等事項;

18、研究公司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19、研究公司企業(yè)文化建設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20、研究公司住房改革、分配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21、研究公司愛國衛(wèi)生和綠化管理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22、研究公司武裝保衛(wèi)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23、研究公司物資采購、物資供應工作,審定有關計劃、制度、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和實施方案。

24、討論決定公司向管理局、總公司、山東某某及有關上級行政機構申報推薦的勞動模范、先進人物和科技人才;

25、討論決定公司向管理局、總公司及有關上級行政機構的重要請示和報告;研究決定下級單位和有關部門提請公司議定的重大問題。

26、其他應由公司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 會議規(guī)則

1、領導辦公會議由公司經理負責召集并主持。公司經理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應指定一名公司領導代其主持會議。領導辦公會議成員為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2、領導辦公會議必須有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能舉行。會議成員無特殊情況不準請假。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公司其它會議、活動與領導辦公會有沖突的,應服從于領導辦公會議。

3、公司黨政辦公室主任和會議內容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列席)。根據會議內容,會議主持人可指定有關副總師和其他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4、公司黨政辦公室負責領導辦公會議議題的整理收集、會議安排、會議記錄、紀要整理等工作,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落實會議決議。

5、領導辦公會議議題由公司經理決定;或由公司領導在工作分工范圍內提出,交黨政辦公室報公司經理審定。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應有充分的材料和明確的決策建議。

6、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個別醞釀、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公司經理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作出決策。對經會議討論尚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公司經理有權決定下次再議。

7、領導辦公會議決議所有領導成員都必須認真服從和執(zhí)行,自覺維護辦公會議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8、領導辦公會議成員必須認真負責地行使職權,遵守保密紀律,維護公司領導班子的團結。有關會議議題、材料,會議討論情況,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在一定時限內屬于保密范疇的,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9、領導辦公會所議內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須經公司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會議程序

1、議題提出。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研究討論的議題,會前必須做好充分準備。公司領導同志如有提交領導辦公會研究的事項,應寫出簡明扼要的會議材料,提前一至兩天送公司黨政辦公室;公司經理可根據需要指定有關部門(單位)向領導辦公會議匯報工作,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將匯報稿提前2天報黨政辦公室。各部門(單位)有需經公司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的議題,必須事先由公司分管領導進行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并形成簡明的文字材料后,再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公司分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不要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

2、議題匯總。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的議題進行匯總,報公司經理審定。公司經理審定后的議題,列入領導辦公會議議程。

3、準備材料。與會人員要分別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包括提案、匯報提綱、發(fā)言要點、工作計劃草案等。

4、會議組織和會議準備。公司領導辦公會的組織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黨政辦公室按照確定的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以及議題討論順序,在會前1天通知與會人員。

5、會議研究。領導辦公會議議題應在會外廣泛征求意見,反復進行研討,會上領導班子成員都應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和看法,會議通過討論,統(tǒng)一觀點,在此基礎上由公司經理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做出決策。

6、會議記錄。領導辦公會要有專人記錄,詳細記錄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會議的議題和會議決議。黨政辦公室根據會議決議形成領導辦公會議紀要。領導辦公會議紀要由公司經理簽發(fā)。

7、決議落實。黨政辦公室定期督促落實領導辦公會決議執(zhí)行情況,重點事項立項督查。領導辦公會決議執(zhí)行落實情況,黨政辦公室定期向公司主要領導匯報。

第六條 會議時間

領導辦公會暫定每周召開一次。遇突發(fā)事件或重大事項可臨時提議召開。

第七條 附則

1、本制度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實施。

h公司領導干部保密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總則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為適應公司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維護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上級保密部門的有關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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